三撤与执行异议之诉2-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为正确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我院制定了《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审判监督第一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3日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2020年3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00次会议通过)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答: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下简称生效裁判文书)提起撤销之诉的,由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由作出一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前述管辖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原案当事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不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是否需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答: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符合哪些起诉条件?答: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符合以下起诉条件:1.原告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并提供证据材料初步证明生效裁判文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2.有明确的被告,且被告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3.有具体的撤销或者改变生效裁判文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请求;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案诉讼;6.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2015-10-30 北京高院陶志蓉北京审判2012年修订的民诉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同时又保留了原民事诉讼法204条的内容,条文序号改为227条。
而227条则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这三个制度有区别又有交叉,容易混淆。
北京高级法院法官陶志蓉在近期举办的全市法院审判监督业务培训班上,结合实际案例,就三个制度的联系与区别进行了全面细致、深入浅出的讲解,受到学员们的好评,现将讲座的主要内容予以刊发。
一、基本概念首先简单了解一下各项制度的基本内涵。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1、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之所以单独规定,主要是前几年,有的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比较严重,比如,夫妻离婚诉讼中,夫或妻为了不给对方分财产或少分财产,与自己的亲戚朋友像父母兄弟姐妹等串通,提起一个确认之诉,或者以房抵债之诉等等,将本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通过诉讼方式给亲戚朋友。
以前这类诉讼最高法院是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来解决,后来,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的时候,单独把这条提到总则部分,成了一般程序了。
主要目的是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权益。
2、基本概念所谓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一般讲,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为了规制恶意诉讼,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利,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赋予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
根据立法原意,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征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以下几个特征:1.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机制。
第三人撤销之诉则不同于前述参加之诉,是在原案已经生成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之后,对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参加到原案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事后救济机制,以扭转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损的局面。
2.属于一种特殊性、非通常的救济机制。
其特殊性主要在于对原裁判之既判力的冲击和挑战。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在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前,对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产生冲击的程序制度只有审判监督程序。
鉴于此,在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过程中,须有效平衡保护第三人民事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和秩序之间的关系,通过适当的程序配置来避免该救济路径被滥用,并进而最大程度地发挥该制度的预设功能。
3.属于一种以保护第三人的民事实体权益为主要目的的诉讼程序。
第三人未能获得充分的事前程序保障并非启动撤销之诉的唯一或核心事由,若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并未受到原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损害,则其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具有法定性与特定性。
法定性是指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由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而特定性则是指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只能是前诉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原本应具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的民事主体),并且该当事人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非因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诉讼、与本诉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分

执⾏异议之诉与第三⼈撤销之诉的区分执⾏异议之诉与第三⼈撤销之诉是有区别的,但是很多⼈会将⼆者搞混淆,那么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呢?执⾏异议之诉与第三⼈撤销之诉的怎么区分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执⾏异议之诉与第三⼈撤销之诉的区分执⾏异议之诉涉及执⾏程序中,是对执⾏标的物有异议。
第三⼈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中,对法院判决裁定等⽣效的法律⽂件中所载标的物有异议,申请撤销。
两种诉的申请阶段不同。
第三⼈撤销之诉,即为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起6个⽉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的,驳回诉讼请求。
由该规定可知,能够提起第三⼈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既包括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亦包括⽆独⽴请求权的第三⼈。
同时,第三⼈撤销之诉这⼀制度的设⽴除了是赋予第三⼈在其因故未能参加诉讼⽽最终权利受损时的救济诉权,其⽬的还在于遏制近些年来屡见不鲜的虚假诉讼。
在这些虚假诉讼中,原、被告常常通过骗取法院的⽣效法律⽂书来侵害第三⼈的合法权益。
执⾏异议之诉被驳回后仍可提起第三⼈撤销之诉⼀、案外⼈诉权的⾏使1.案外第三⼈可以同时享有执⾏异议之诉和第三⼈撤销之诉两种程序权利来保护⾃⼰的权利理由:⼀是案外⼈执⾏异议之诉针对的是执⾏⾏为本⾝,其核⼼在于以案外⼈是否对执⾏标的具有⾜以阻却执⾏程序的正当权利为前提,就执⾏程序中应当继续还是应该停⽌作出评价和判断,它不具有对⽣效裁判纠错的功能,⽆法解决执⾏依据的⽣效裁判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第三⼈撤销之诉解决的则是⽣效裁判的对错问题,旨在撤销、变更原⽣效法律⽂书。
⼆是债权⼈或者被执⾏⼈对分配⽅案中所确定的债权是否存在、数额多少、受偿顺序等实体问题有争议的,可通过执⾏分配⽅案异议之诉解决。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第三人撤销之诉

重点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本应作为有独三或者无独三的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制度意义」恶意诉讼、恶意利用调解损害案外第三人权益,且第三人无法通过参加之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原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权益的保护主要依靠诉中第三人参加诉讼和执行阶段的执行异议制度。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应当对受到侵害而未能参加诉讼且案件也未进入执行程序的第三人给予救济。
1.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的局限性该制度适用的前提是第三人在本诉进行中知道该诉的存在,且可以参加该诉讼,不能满足其未能参加诉讼而利益受到损害的正当程序需要。
因为第三人很可能无从知道,也就很难以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到诉讼中去;法院常常也不能明确哪些人属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而通知其参加诉讼。
2.执行异议制度的局限性如果诉讼结果是损害第三人权益的确认判决或者形成判决而非给付判决,或者虽然是给付判决,案件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履行而没有进入执行程序的,因案件不进入执行程序第三人利益也得不到保护。
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性、特殊性、非通常的救济机制,挑战和冲击了原裁判的既判力。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征」1.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机制在原案已经生成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之后,对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参加到原案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事后救济机制,以扭转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损的局面。
2.属于一种特殊的、非通常的救济机制在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前,对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产生冲击的程序制度只有再审程序。
因此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须有效平衡保护第三事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和秩序之间的关系,通过适当的程序配置来避免被滥用。
浅析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竞合问题

浅析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竞合问题作者:王维亮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28期摘要:当民事判决,裁定生效之后,为了保证审判结果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一般都有完整的执行流程督促案件执行,但是在进行案件执行的过程中,由于第三人对于基本案件不了解或者在审判或执行的过程中损害了第三人的权利,那么我国法律提供的两种救济机制,分别是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執行异议,两种诉讼程序以及两种诉讼途径都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第三人的权益,但是适用方式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因此文章就以此分析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两者之间的差别,并研究两者之间竞合应该如何得到有效的处理。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区别;竞合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而案外人执行异议,是指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都是在案件审理之后,第三人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这种执行异议的过程实质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多差别。
首先,第一个差别就是两者申请的时间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申请时间是在案件审理之后,执行之前提出,而执行异议是在案件审理之后,且执行之后,所以两者的申请阶段存在着差异。
其次,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诉讼方式,旨在通过第三人向法院的审判而做出的异议,希望通过提出异议而撤销审判,而案外人执行异议是针对执行的标的物而提出的意义,法院执行标的物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来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
所以从两者的针对对象以及针对主体上来看,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也是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性,在讨论这一问题时,当事人之间可以寻求不同的救济方式和救济途径,但是在基本的救济过程中也需要充分区分两者之间存在的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关法律条文及理解适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关法律条文及理解适用一、民诉法第56条第三款民诉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本规定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制度,这是2012年民诉法修改新增的内容。
本应作为案件第三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参加诉讼,非因本人原因没有参加诉讼,可以对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受错误裁判导致利益受到损害的非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因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符合作为原审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身份条件。
根据本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具备三个法定条件:1、主体资格要件:非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
(1)有独三和无独三有独三:根据民诉法第56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可以作为有独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意被告的诉讼请求,因为不论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将损害他的民事权利,他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他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本诉的原被告即作为他的被告。
第三人参加诉讼,实际是将两个诉讼,即原来当事人之间的本诉和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合并审理。
人民法院将这两个诉讼合并审理,便于查明案情,彻底解决纠纷,也避免因将两个有关联的诉讼分别审理而可能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无独三:根据民诉法第56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无独三。
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一、三种程序的区别区别一针对对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对原判决、裁定无异议,目的是排斥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申请再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区别二提出主体未参加原审的案外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2.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不包括被执行人)申请再审 1.原审的当事人2.执行程序中--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区别三管辖法院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法院申请再审 1.向作出原审裁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3.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区别四提出时间第三人撤销之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异议之诉自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申请再审 1.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2.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发现新证据、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渎职行为)区别五起诉(申请再审)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提起的: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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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
区别与联系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第227条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为便于司法实践中适用该两种制度,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又单独编写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两章,对上述两种制度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
一、三种程序的区别
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分
执行异议之诉涉及执行程序中,是对执行标的物有异议。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中,对法院判决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载标的物有异议,申请撤销。
两种诉的申请阶段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由该规定可知,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既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亦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同时,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制度的设立除了是赋予第三人在其因故未能参加诉讼而最终权利受损时的救济诉权,其目的还在于遏制近些年来屡见不鲜的虚假诉讼。
在这些虚假诉讼中,原、被告常常通过骗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来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后仍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案外人诉权的行使
1.案外第三人可以同时享有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两种程序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理由:一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针对的是执行行为本身,其核心在于以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具有足以阻却执行程序的正当权利为前提,就执行程序中应当继续还是应该停止作出评价和判断,它不具有对生效裁判纠错的功能,无法解决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解决的则是
生效裁判的对错问题,旨在撤销、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
二是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中所确定的债权是否存在、数额多少、受偿顺序等实体问题有争议的,可通过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解决。
这些实体争议,应限于生效裁判、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本身,而不涉及生效裁判、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形成的基础事实。
据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完全可以并用。
2.案外第三人不能同时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两种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之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可分为“一般案外人”和“执行案外人”两种类型。
一般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对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享有物权,该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既可以是全部实体利益,也可以是享有部分实体利益。
执行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执行标的与执行标的物是不同的。
执行标的物指向的是物;执行标的则是指执行对象,是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既可以是给付一定的财产,也可以是履行一定的行为。
一般可以理解为:既包括所有权,又包括其它可转让权利;既包括财产权利,又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的财产权利。
可见,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案外人的实体权利提供了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的事后救济路径。
基于保护案外第三人权益同一目的,且二者均为了撤销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部分或全部判项,故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虽并存,但不得并用。
一旦选定,则不允许反悔。
二、第三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文义解释,能够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仅限于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对方某与林某、某公司之间的诉讼标的,许某无权提出独立于原告和被告的实体权利主张,即认为原告和被告争议的实体权利应该归他所有,故许某不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此涉案当事人均无歧见,争论在于许某是否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学理上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因与他人之间的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
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义务性关系。
如法院判决与第三人存在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败诉,则该当事人会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或返还;另一种是权利性关系。
即一方当事人败诉会使第三人失去所享有的权利。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辅助与其有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胜诉,其诉讼地位具有从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