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管理办法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0修正)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0修正)【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2020.10.17【实施日期】2020.1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1年9月2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第四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不得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交公水规〔2020〕5号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交公水规〔2020〕5号经省交通运输厅党组2019年第42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其他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法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切实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减少设计变更的发生。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安全性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工程材料差价调整方案

工程材料差价调整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投资力度加大,建筑施工行业一直保持着稳定增长。
然而,受国际原材料价格波动、国内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工程材料的价格也出现了较大的波动,而工程材料的价格波动对于工程施工的成本和工期有着直接的影响。
因此,为了保障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有必要对工程材料的差价进行调整。
二、调整原则1.依法合规:调整工程材料差价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程序和规定有着明确的条款依据。
2.公开透明:对工程材料差价调整方案应尽可能公开透明,使相关利益方可以了解到价格调整的原因和过程,提高行业和社会的信任度。
3.合理合理:工程材料差价的调整应该合理合法,考虑到市场供求关系、成本变化等因素,使其真实反映市场变化,避免出现过度行政干预和涨价过快的情况。
三、调整范围1. 建筑材料类:如钢材、水泥、砂石等常用建筑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需要对其差价进行相应的调整。
2. 机电设备类:如输配电设备、空调设备等,受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和国内市场需求影响较大,也需要进行差价调整。
3. 其他材料类:如管道、防腐材料、绝缘材料等常用的建筑装饰及辅助材料,也应考虑进行差价调整。
四、调整流程1. 价格监测:建立健全的价格监测系统,定期对工程材料价格进行监测和分析,发现价格波动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2. 调查研究:对于价格波动较大的工程材料,应建立专门的调研小组,进行现场调研和市场调查,了解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价格波动。
3. 评审决策:对于价格波动明显的工程材料,应由相关专家和利益方进行评审,作出相应的差价调整决策,确保调整方案合理合法。
4. 公告公示:对于进行差价调整的工程材料,应当及时公示给相关利益方,做好价格调整的前期准备工作。
五、调整措施1. 价格政策调整:根据市场的变化,对工程材料的价格政策进行适时调整,使其更好地与市场供需匹配。
2. 资源整合优化:通过资源整合与优化的手段,降低工程材料的生产成本,避免过度涨价导致工程成本过高。
浅析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方式

浅析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方式摘要:本文分析了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费用因素,提出了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的三种方法。
关键词: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highway engineering project material sent adjustment cost factors, and puts forward the highway engineering project material sent three methods of adjustment.Key Words: the highway; engineering project ; material sent adjustment 材差调整方法的确定是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一种方便、科学的材差调整方法既有利于业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有效的投资控制工作,也帮助承包人在投标时合理地估算价格风险费用,从而提高投标的竞争力。
一、材差调整费用因素1、材差标准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各调差材料的基价, 在合同执行期间由材料价格统计权威部门公布相应材料的市场价格, 这两个价格之差即形成材差标准。
在材差调整费用实际支付及控制时, 关键是要对一定的调差材料数量确定材差标准。
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以材料的购买时间确定, 另一种是以材料的使用时间确定。
由于材料的购买与使用存在一个时间差, 在价格波动较为频繁时, 以不同的时间确定的材差标准差异很大, 因此通常是以材料的使用时间来确定。
不同的材差调整方法确定材料使用时间的方法也不相同。
2、调差材料的数量确定享受某一材差标准的材料数量是任何一种材差调整方法的核心内容, 这里的材料数量必须与某一材差标准相对应, 而且应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
确定调差材料数量的方法有三种, 可以通过审查票证确定, 通过公式进行计算, 也可以通过现场计量确定。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交公水规〔2020〕4号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交公水规〔2020〕4号《辽宁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19年12月30日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以及从事造价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和人员行为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含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或清单预算)、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计量与支付、设计变更、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以及市场行为监管等公路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降本增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辽宁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为全省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一)贯彻执行国家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制定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制度,编制发布公路工程补充定额及相关计价依据,并监督实施;(二)负责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监督指导工作,组织公路工程造价仲裁和投诉举报调查处理;(三)负责权限内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决算以及设计变更造价文件的审查审批;(四)负责发布公路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和工程造价相关指数、指标等造价依据;(五)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组织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培训考试、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信用管理等工作;(六)负责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省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组织开展公路工程造价有关科研攻关和学术交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21〕6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21〕6号各市住建局,大连市金普新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指导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第三章人工费动态指数第四章材料价格信息第五章机械台班租赁价格信息第六章材料价格综合指数第七章附则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发挥建设工程造价指数、造价信息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调整作用,指导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办法。
其他投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从事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编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工程造价鉴定等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分为人工费动态指数、材料价格信息、机械台班租赁价格信息、材料价格综合指数。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省交通运输厅*******号《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人工费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省交通厅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的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差。
调差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是对低价进行补偿。
调差主要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人工费、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沥青、油料等,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28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20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
价格调整期:2008年10月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2008年10月1日期以前开工在建的交通建设项目,合同中有材料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不调价的,在2008年10月1日前完成的工程量,可继续按《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2008]588)文规定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在2008年10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可参照指导性意见提出的调整围及方法进行材料差价调整。
2008年10月1日以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或合同段)从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合同工期止。
原已按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文件,湘交基建字[2007]276号文件和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文件进行价差调整的项目,不再进行调差。
材差调整的种类:对用于永久性工程的主要材料: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钢绞线、32.5R/42.5R水泥、碎石、路面碎石、砂、中粗砂、沥青、柴油、炸药/雷管予以调差。
对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含型钢、钢板、锚垫板等)可以结合这次钢筋价格调整一半调整,其他临时设施及施工辅助设施所使用的钢材均不考虑调整。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交通建设用材料价格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为加强材料价格风险管控,规范项目施工期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工作,确保公路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据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湘交基字【2016】×××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1.价差调整原则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的原则上,根据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及时进行价差调整。
建设项目价差调整采用价格指数法按项目整体计算,建设项目对各施工标段的价差调整金额控制在整体计算之内。
按照材料价格涨即补、降即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材料范围、风险幅度和计算公式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
因价差调整引起的税金、管理费、利润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价格调整的材料范围200章路基工程:柴油、水泥、中(粗)砂、机制砂、碎(砾)石、钢材;300章路面工程I(专业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石油沥青、碎(砾)石、水泥、柴油;300章路面工程Ⅱ(土建工程中的路面工程部分):碎(砾)石、水泥、柴油、中粗砂、机制砂;400章桥涵工程:钢材、水泥、中(粗)砂、碎(砾)石、柴油;500章隧道工程:钢材、水泥、中(粗)砂、碎(砾)石、柴油;600章交通安全设施:钢材。
以上材料组成代号: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247~249)、代号265、代号290~291、代号301~304、代号310、代号667~668;水泥:代号832~834;中(粗)砂:代号899;碎(砾)石:代号951~971、代号921~924;石油沥青:代号851~853;柴油:代号863。
上述材料代号根据《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附录四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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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0-06-21
辽宁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管理办法
(2009年4月1日辽宁省交通厅辽交建发[2009]104号)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材料价差调整行为,完善工程建设合同风险职责,维护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合理、风险共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高速公路新、改建及大中修工程项目,省管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原则上只对主体工程主要材料进行调差,辅助或临时工程一般不予调差。
本办法所称主要材料是指桥隧、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通信管道工程用钢材;桥隧、路面、交通管理设施、通信管道工程用水泥;路面工程中混合料拌和、运输、摊铺、碾压所耗燃油;路面工程中沥青混合料改性剂;通信管道工程用硅芯管。
路面混合料用沥青由省交通厅统一采购分配,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内。
第四条材料价差调整是在建设项目合同施工期内,根据公布的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当某种主要材料市场信息价格与建设项目基准价格相比波动达到一定程度时,由建设单位对该主要材料进行调差,以使工程价格符合实际情况,实现价格变化风险共担的目的。
其中:
1、市场价格信息由省厅统一认定价格信息来源,对于无价格信息明确来源的材料,厅委托省公路造价管理部门询价后确定。
2、建设项目材料基准价格指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标底或标价控制上限时所采用的材料预期价格,其应在招标阶段予以公布或在合同中标明;对于采用无标底招标方式的,即为开标日的月市场价格。
第五条当某主要材料全年施工期内市场信息价格加权平均值超过所在建设项目基准价格风险范围时,即对当年施工期内该主要材料价差全部进行调整,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或收回材料价差调整金额;若不超过基准价格风险范围,则不予调差。
其中:
材料全年施工期内市场信息价格加权平均值
材料月市场信息价格与建设项目基准价格相比,当钢材、燃油、硅芯管原材料高密度聚乙烯价格波动值超过±200元/吨(含200元/吨),水泥价格波动值超过±20元/吨(含20元/吨),改性剂价格波动值超过±1000元/吨(含1000元/吨)时,即对该项目当月进行材料价差调整,其他未达到以上价格波动值的月份视为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共同承担的价格风险,不予调差;当某主要材料全年施工期内市场信息价格加权平均值超过所在建设项目基准价格的±5%(含5%)时,即对当年施工期内该主要材料价差全部进行调整,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或收回材料价差调整金额。
第六条当一个实体工程项目所含的多种材料均满足调差条件时,应分别计算并累加。
材料价差调整金额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材料价差调整金额=Σ(计算工期月材料用量×月价差)。
月价差=月市场信息价格-基准价格;对于公布的材料市场价格信息月份不全时,无市场价格信息的月份参照本年度相邻月份信息价格执行。
计算工期月材料用量以各建设项目根据工程规模、工期、材料总用量等实际情况制定的材料用量分布模型(以下简称模型)计算得出,当清单中由单一材料组成项目时(如基础钢筋),材料总用量即为清单数量,当清单中反映不出材料用量时(如混凝土中的水泥、路面摊铺燃油等),材料总用量由现行部颁《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规定的该材料单位消耗量计算得出。
第七条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期材料用量分布模型,该模型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确定,开工后三个月内将相关模型和计算的月材料用量报交通厅备查。
模型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建设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做适当调整后报厅备案。
对于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造成用原模型计算的材料价差调整金额(以正、负数值为比较依据,下同)比利用实际发生材料用量计算的大时,建设单位应对相应模型进行调整并报厅备案;对于用原有模型计算的材料价差调整金额比利用实际发生材料用量计算的金额小时,仍采用原模型作为调差依据,以起到鼓励先进,惩罚落后的目的。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及时跟踪主要材料月市场价格信息,汇总计算材料价差调整总金额。
原则上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统一汇总报交通厅一次性审批。
材料价差调整金额较大时,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预支或扣拨部分调差价款。
建设单位报厅材料价差调整申请中应包括标底编制、建设项目材料用量分布模型编制、月市场价格信息、材料价差调整金额计算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本办法由辽宁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辽宁省高速公路工程材料调差管理办法(试行)》(辽交高建发[2008]204号)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