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证专业三级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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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7.27•【文号】人社部发〔2021〕59号•【施行日期】2021.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司法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为公共法律服务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现就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总目标,坚持党管人才,遵循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律,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二)基本原则1.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成长规律,统筹设计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建立适应发展需要的动态调整机制,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提升理论水平,拓展专业能力。

2.坚持科学评价。

突出评价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

3.注重评用结合。

将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评价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有机衔接,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02]275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02]275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02]275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精神,我省先后以苏价费[1998]269号、苏价服[1999]454号、苏司公[1999]13号等文件制定了全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其中苏价服[1999]454号、苏司公[1999]13号文已试行期满。

为适应公证机构作为中介组织走向市场的需要,促进公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决定对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正式公布。

其中,取消《关于涉台公证事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1997]47号)规定的“收养子女公证、指定管辖、材料转递、审核、审批上报、备案”收费项目;省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增加“小语种翻译上浮30%”的规定;将解答法律咨询的收费形式改为协商收费;其余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涉台公证事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1997]47号)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下发省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苏价服[1999]454号)执行。

现将统一归并后的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公布如下:一、证明法律行为(一)证明合同、协议1证明经济合同(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根据标的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500000元及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 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及以上部分,收取0.01%。

常州市武进区职称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常州市武进区职称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常州市武进区职称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分类、动态、开放的职称管理体系,不断完善以能力、业绩为导向和重在社会、业内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及名称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通过初定、申报评审、确认、认定和参加全国有关执业资格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分国家系列和地方系列两种,分别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

第四条通过职称管理机构初定和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主要包括:(一)国家系列:1、高等学校教师(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2、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教师(教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3、技工学校教师(教员、三级实习指导老师,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老师,讲师、一级实习指导老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老师);4、中小学教师(小学二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5、工程技术(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6、卫生技术(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护师);7、法医专业(法医士、法医师,主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8、新闻专业(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记者、编辑,主任记者、主任编辑,高级记者、高级编辑);9、农业专业(农业技术员、兽医技术员、畜牧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助理兽医师、助理畜牧师,农艺师、兽医师、畜牧师,高级农艺师、高级兽医师、高级畜牧师);10、经济专业(经济员、助理经济师、高级经济师);11、会计专业(会计员、助理会计师、高级会计师);12、统计专业(统计员、助理统计师、高级统计师);13、翻译专业(助理翻译、翻译、副译审、译审);14、播音专业(三级播音员、二级播音员、一级播音员、主任播音员、播音指导);15、档案、图书资料、文物博物专业(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16、律师专业(律师助理、四级律师、三级律师、二级律师、一级律师);17、公证专业(公证助理、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18、艺术专业(编剧、导演、演员、演奏员、指挥、作曲、舞台美术设计以及各类专业美术创作人员的职务<艺术等级>定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9个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通知-苏司通[2003]78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9个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通知-苏司通[2003]78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9个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9个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通知(苏司通[2003]78号)各市司法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作风建设,规范窗口单位的服务行为,深化人民满意创建活动,提高窗口单位的规范化、正规化建设水平,省厅研究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12348”专用电话、监狱会见室、劳教所会见室等9个窗口单位的服务规范。

对各窗口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设施和服务要求提出了统一明确的标准。

现将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省厅将在年底前对窗口单位服务规范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〇〇三年七月四日附件: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服务规范一、设施齐备,环境整洁1. 设有不低于20平方米的固定专用信访接待室;接待室门口挂“信访接待室”牌子。

2. 对外公开专门信访接待电话;有条件的配置传真机、计算机等现代化信息处理设备。

3. 接待室配备桌、椅、医药箱、消防器材等基本设施,提供饮水条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室内桌上摆“信访接待”席卡,物品摆放整齐,环境卫生清洁。

二、文明接待,热情服务1. 设固定专(兼)职接待人员;接待人员要服饰得体,举止端庄;挂牌接待,使用普通话。

2. 接待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接待,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流程规则,及时妥善处理来访问题,不敷衍,不推诿。

3. 接待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严格执行,要认真学习信访业务,钻研和掌握接待技巧。

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

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

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证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公证制度,充分发挥公证人员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公证人员努力学习,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水平,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证员职务是根据公证工作的性质和公证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

公证员职务名称为:公证员助理、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和一级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和四级公证员为初级职务,三级公证员为中级职务,二级公证员和一级公证员为高级职务。

第三条公证处应定编定员,公证员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并实行限额聘任或任命制度。

13.协助三级以上公证员办理公证事项;4.办理其他公证事务。

第八条三级公证员任职条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获第二学士学位、获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担任四级公证员二年以上;高等院校(系)法律本科和法律专科毕业生担任四级公证员四年以上,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三级公证员:1.能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2、熟悉办证程序,能独立承办公证事项。

3.有指导四级公证员工作的能力;4.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

岗位职责:1.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有关公证事项的咨询;2.办理公证事项;3.指导四级公证员以下的人员工作;4.办理其他公证事务。

第九条二级公证员任职条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二年以上,高等院校(系)法律本科以上毕业生担任三级公证员五年以上,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二级公证员:1.系统掌握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具备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242.3可不受规定学历、资历的限制。

第三章评审和聘任第十二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成公证员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各级评委会应由法律知识水平高、公证业务能力强,学术上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司法部指导全国公证员职务的评审、聘任或任命工作。

各级公证员的任职资格,需经相应的公证员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京市三级律师、公证员专业资格条件的通知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京市三级律师、公证员专业资格条件的通知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京市三级律师、公证员专业资格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宁职称字[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京市三级律师、公证员专业资格条件的通知(宁职称字〔2014〕2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有关单位:现将《南京市三级律师、公证员专业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3月17日南京市三级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资格标准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学科知识;有较丰富的律师、公证员业务实践经验,能办理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和公证事项;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公开发表或出版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或论著;具有基本运用外语和计算机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已取得律师、公证员资格并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中从事律师、公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四级律师、公证员资格后,认真履行聘约,胜任本职工作。

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期内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取得四级律师、公证员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到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资格。

公证询问谈话

公证询问谈话作者:吕广雨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35期关键词公证公证询问谈话公证询问笔录作者简介:吕广雨,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公证处,三级公证员,研究方向:民商法、公证法、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D926.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12.165公证询问谈话是指为推动公证活动顺利开展,公证人员与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民事主体就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通过口头、书面、肢体语言进行相互询问、交流和沟通。

公证询问谈话是公证活动中公证人员获知当事人公证意愿、了解公证对象真实性、进行审查和告知的重要方式和必要环节,是必备的公证程序。

能够充分意识到公证询问谈话的重要性,与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进行有效交流沟通,并将公证询问谈话内容转化为公证询问笔录等形式各样的档案卷宗材料,是公证员的一项基本执业技能。

(一)公证询问谈话的主体平等公证询问谈话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公证询问谈话的主体是指公证询问谈话的参与者,一方是公证机构的公证人员,另一方是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

公证机构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代表公证机构行使公证职权的公证人员与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公证人员代表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证明权,向社会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非诉讼法律服务,该职权不是行政权,而属于专业法律服务性质范畴,公证人员与公证当事人系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另一方面,《公证法》第三条规定:“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公证机构虽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但其地位不从属于当事人,而是独立的,是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

这就要求,公证人员在询问谈话过程中既要热情周到,又要不卑不亢,不能对被谈话人卑躬屈膝。

人社厅—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及其档次的划分

一级校对
二级校对
三级校对
18
图书资料专业人员
研究馆员
副研究馆员
馆员
助理馆员
管理员
19
工艺美术专业人员
高级工艺美术师
工艺美术师
助理工艺美术师
工艺美术员
20
体育教练员国Biblioteka 级教练高级教练一级教练
二级教练
三级教练
21
翻译
译审
副译审
翻译
助理翻译
22
广播电视播音
播音指导
主任播音员
一级播音员
二级播音员
三级播音员
23
药士
主任护师
副主任护师
主管护师
护师
护士
主任技师
副主任技师
主管技师
技师
技士
10
农业技术人员
高级农艺师
农艺师
助理农艺师
农业技术员
高级兽医师
兽医师
助理兽医师
兽医技术员
高级畜牧师
畜牧师
助理畜牧师
畜牧技术员
11
经济专业人员
高级经济师
经济师
助理经济师
经济员
12
会(审)计专业人员
高级会(审)计师
会(审)计师
助理会(审)计师
会(审)计员
13
统计专业人员
高级统计师
统计师
助理统计师
统计员
14
档案专业人员
研究馆员
副研究馆员
馆员
助理馆员
管理员
15
新闻专业人员
高级记者
主任记者
记者
助理记者
高级编辑
主任编辑
编辑
助理编辑

申报三级公证员职称材料

申报三级公证员职称材料
申报三级公证员职称需要准备如下材料:
1. 申请表: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申请职称、所属公证机构等内容。

2. 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的复印件。

3. 学历证书复印件:提供最高学历证书的复印件,如本科毕业证书、硕士研究生证书等。

4. 在职证明:提供所在公证机构出具的在职证明,证明申请人的工作单位、职务等情况。

5. 专业能力证明:提供公证员执业资格证书或公证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6. 职称评定工作经历材料:提供工作简历、证明公证员工作经验的相关材料。

7. 成果材料:提供公证员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果、奖项或获得的专利、论文等资料。

8. 推荐信:如可能,提供其他公证员或领导对申请人职业素质、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推荐信。

9.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的材料,如培训证书、任职证明等。

请注意,具体的材料要求和申报流程可能因地区、单位规定等原因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在申报之前详细阅读相关的职称评定通知和要求。

公证员职称评定标准

公证员职称评定标准
为规范公证员职称评定工作,提高公证工作质量和水平,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职称评定。

三、基本要求
公证员职称评定应当坚持公正、客观、科学、民主的原则,重视实践经验,注重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体现人才选拔的公开、公平、竞争原则。

四、评定标准
1.职称评定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

2.初级公证员职称评定要求:
(1)年龄在25周岁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3年以上的公证工作经验;
(3)熟练掌握公证业务知识和技能;
(4)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服务意识。

3.中级公证员职称评定要求:
(1)年龄在35周岁以上,硕士及以上学历;
(2)具有5年以上的公证工作经验;
(3)在公证业务方面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4)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
(5)具有优秀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4.高级公证员职称评定要求:
(1)年龄在45周岁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
(2)具有10年以上的公证工作经验;
(3)在公证业务方面具有深厚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4)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领导能力;
(5)具有卓越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五、评定程序
1.评定程序应当包括书面申报、资格审查、考试和综合考评等环节。

2.评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相应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3.评定结果应当按照评定标准和程序确定,公开公示并通知评定对象。

六、附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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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证专业三级公证员
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能提出对公证业务有指导意义的公证专业理论研究课题,并能公开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或著作;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能办理较复杂的公证事项,解决公证业务中较疑难的问题;具有基本运用外语和计算机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已取得公证员资格并从事公证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四级公证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四级公证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或停止执业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三级公证员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四级公证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下列学历(学位),取得公证员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三级公证员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四级公证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以及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二)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其他学科专业理论水平,能提出公证专业理论研究课题,并能发表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等。

第七条专业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一)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能办理较复杂的公证事项,解决公证业务中的较疑难问题,工作成绩较显著。

(二)取得四级公证员资格后的卷宗规范整洁,收集材料齐全,装订顺序符合归档要求。

(三)办证质量较好,无明显错误。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四级公证员资格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公证某项业务创造过成功有效的办法、经验,被县级以上公证业务管理部门认定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由县级公证主管部门认定)。

(二)办理过在县级以上有较大影响的公证事务,并受到县级公证主管部门好评(由县级公证主管部门认定)。

(三)应邀参加市级以上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入选或宣读。

(四)获得县级以上某项公证业务优秀称号。

(五)获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或公证员协会表彰奖励。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四级公证员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专业文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公证或其他法律方面的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县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公证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在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公证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在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或宣读公证业务专业文章2篇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破格申报条件
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四级公证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业绩显著,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十三条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四级公证员资格后,除具备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县级以上优秀公证员称号。

(二)获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表彰奖励。

(三)主持或主办在县级以上公证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较疑难、复杂的公证事务2件以上(由县级以上公证主管部门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申报三级公证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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