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健康检查:自愿还是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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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检查制度

婚前检查制度

婚前检查制度婚前检查制度是指在结婚前,夫妻双方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的一项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夫妻双方的身体健康,预防遗传疾病的传播,以及确保婚姻的稳定和幸福。

一、婚前检查的内容1. 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视力、听力等方面的检查,以评估双方的基本身体状况。

2. 常规血液检查:包括血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脂、血糖等方面的检查,以了解双方的健康状况。

3. 传染病筛查:包括艾滋病、梅毒、乙肝、丙肝等传染病的检查,以确保夫妻双方没有传染病,避免传播给下一代。

4. 遗传病筛查:包括地中海贫血、先天性耳聋、脊柱裂等常见遗传病的检查,以评估夫妻双方是否存在遗传病风险。

5. 妇科检查:对女方进行妇科检查,包括妇科疾病、子宫畸形、卵巢功能等方面的检查,以评估生育能力和妇科健康状况。

6. 繁殖系统检查:对男方进行精液分析、睾丸超声等检查,以评估生育能力和繁殖系统健康状况。

二、婚前检查的意义1. 保障夫妻双方的身体健康:婚前检查可以发现潜在的健康问题,及时进行治疗,确保夫妻双方的身体健康。

2. 预防遗传疾病的传播:通过遗传病筛查,可以评估夫妻双方是否存在遗传病风险,避免将遗传病传给下一代。

3. 提高生育率和生育质量:通过婚前检查,可以评估夫妻双方的生育能力和繁殖系统健康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治疗,提高生育率和生育质量。

4. 促进婚姻的稳定和幸福:婚前检查可以增加夫妻双方对彼此身体健康状况的了解,减少因身体问题引起的婚姻纠纷,促进婚姻的稳定和幸福。

三、婚前检查的实施1. 自愿参预:婚前检查应该是夫妻双方自愿参预的,没有强制性要求。

2. 专业医疗机构:婚前检查应该在专业医疗机构进行,由医生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制定检查方案,并进行检查和解读结果。

3. 保密性:婚前检查的结果应该保密,惟独夫妻双方和医生知道,不得泄露给其他人。

4. 心理辅导:婚前检查过程中,医生可以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匡助夫妻双方消除焦虑和疑虑,增强婚姻的信心和稳定性。

是否应该实行强制性婚检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强制性婚检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强制性婚检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实行强制性婚检。

首先,强制性婚检可以有效预防遗传疾病的传播。

婚检可以帮助夫妻双方了解自己的遗传疾病风险,从而在生育前进行合理规划,减少遗传疾病的传播。

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显示,全球每年有数百万儿童因遗传疾病而受到影响,强制性婚检可以有效减少这一数字。

其次,强制性婚检可以保障下一代的健康。

通过婚检,可以及时发现夫妻双方的遗传疾病风险,从而在生育前进行适当的干预和治疗,降低孩子患病的风险。

这符合伦理道德,也是对孩子健康的负责。

再者,强制性婚检可以促进家庭和睦。

通过婚检,夫妻双方可以充分了解彼此的健康状况,避免因健康问题而引发的家庭矛盾。

这有利于维护家庭和睦,保障家庭稳定。

反方观点,不应该实行强制性婚检。

首先,强制性婚检侵犯了个人隐私权。

每个人都有权利保护自己的隐私,包括健康状况。

强制性婚检剥夺了夫妻双方对自己健康状况的控制权,这是不合理的。

其次,强制性婚检可能导致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一些遗传疾病并不会对孩子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但强制性婚检可能会导致对这些夫妻进行歧视和不公平对待,这是不公正的。

再者,强制性婚检并不能完全预防遗传疾病的传播。

即使进行了婚检,也不能保证孩子不会患上遗传疾病。

因此,强制性婚检并不能达到预防遗传疾病传播的目的。

总结:从正方和反方观点来看,强制性婚检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正方认为强制性婚检可以预防遗传疾病的传播,保障下一代的健康,促进家庭和睦;反方则认为强制性婚检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可能导致歧视和不公平对待,而且并不能完全预防遗传疾病的传播。

因此,应该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寻求平衡,确保既能保障公共利益,又能尊重个人权利。

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尔姆斯曾说过,“你的自由权只能在不损害别人的自由权的前提下得到保障。

”因此,应该在实行强制性婚检时,平衡好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

婚前检查的工作制度

婚前检查的工作制度

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在结婚登记前,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一系列医学检查,以诊断双方是否患有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

婚前医学检查是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婚姻家庭的健康和谐,提高人口素质,预防遗传性疾病和传染病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原则1. 自愿原则:婚前医学检查遵循自愿参加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2. 保密原则:婚前医学检查的结果应当保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3. 科学原则: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循科学、严谨的原则,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公正原则:婚前医学检查应当公正、公平,不得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

三、工作内容1. 检查项目: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传染科、精神科等方面的检查,以及相关的化验和影像学检查。

2. 检查时间:婚前医学检查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完成。

具体时间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安排,但最迟不得晚于结婚登记前一个月。

3. 检查机构:婚前医学检查应当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具有婚前医学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4. 检查结果:婚前医学检查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检查结果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给予适当的医学建议。

四、工作流程1. 当事人自行选择具有婚前医学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2. 医疗机构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

3. 当事人持检查结果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4.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检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予以登记结婚。

五、工作要求1. 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对婚前医学检查的认识和重视,增强当事人的自我保健意识。

2. 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机构的资质审核和监督管理,确保检查质量和服务水平。

3. 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的保密管理,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4. 加大对婚前医学检查的财政投入,减轻当事人负担。

婚检,在强制与自愿之间游走

婚检,在强制与自愿之间游走

婚检,在强制与自愿之间游走一面是自愿婚检,一面是强制婚检,硬币的两面,你选择哪一面?2003年10月我国实行自愿婚检。

卫生部公布2004年统计数据,中国婚检率不到10%,个别地方已不足1%。

今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冯世良提交了把婚检纳入法制化的提案。

今年6月黑龙江省以地方立法形式试图恢复强制性婚前健康检查,立即在全国引发轩然大波,不经意间打开了一个错综复杂的法律冲突陷阱,既有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法规的冲突,也有地方法规与国务院法规的冲突。

支持和反对强制婚检者泾渭分明,婚检成为当今热门词汇和话题之一。

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并于当天开始实施。

《条例》规定:“黑龙江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这一《条例》的公布施行意味着黑龙江省成为自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行《婚姻登记条例》实行自愿婚检以来,第一个通过省人大修改条例的方法重新实施强制婚检的省份。

据介绍,黑龙江省推行的强制婚检包括艾滋病、梅毒、淋病、麻风四项,即使查出这四种病,法律也不禁止结婚,而是建议暂缓结婚。

其他各项仍按自愿原则,由新人自行选择。

黑龙江省民政部门仍然执行《婚姻登记条例》,实行婚检自愿,进行婚姻登记只需户口簿、身份证和三张两寸合影。

黑龙江省人大、卫生部门、民政部门立法和执法矛盾暴露。

国务院实施自愿婚检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也就是说,婚前医学检查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先决条件,即所谓的强制婚检。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七条规定了禁止结婚的两种情形,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为什么要进行婚前检查,婚检又包括哪些项目

为什么要进行婚前检查,婚检又包括哪些项目

为什么要进行婚前检查,婚检又包括哪些项目结婚是青年男、女结合,建立小家庭的开始。

据调查,一对身体健康的夫妇,不采取任何避孕措施,婚后半年75%怀孕,一年之内85%怀孕,2年之内90%以上怀孕。

每对父母都希望自己生个健康、聪明、美丽的孩子。

俗话说“种瓜得瓜,种豆得豆”。

这是生物界物种世代相传的普遍规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遗传现象。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将婚前体格检查由强制改为自愿。

于是有许多新人放弃了婚前体格检查。

这样,婚后一旦出现问题,会终身遗憾。

婚前体格检查可以咨询并检查男女双方有哪些情况不宜结婚,如近亲关系等;哪些暂时不宜结婚,如患严重传染病等;哪些可以结婚但不能生育,哪些虽可以结婚生育,但却有性别限制等。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婚前检查是优生优育的第一道保障。

乐孕佳微信号:www_leyunjia_com婚前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 了解男女双方的疾病史,如有无肝炎、活动性肺结核、高血压、心脏病、肾炎、精神病等病史。

上述疾病在婚后都有可能加重,因此必须劝告拟婚男、女带疾病痊愈或缓解后再结婚。

2. 了解男女双方家族史,包括直系、旁系亲属(包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的健康情况,一般追溯到三代,重点是遗传病,遗传缺陷、畸形、配偶间有无近亲血缘关系等。

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通婚。

因为近亲婚配所生的孩子中遗传病发病率比非近亲婚配高150倍。

3. 了解女方的月经史,包括初潮年龄、周期、经期、经血性状、经期前后的全身情况等。

月经史能反映女性生殖系统和内分泌功能是否正常,也是诊断妇科疾病的重要依据。

对婚后性生活,生育子女等都有一定的关系。

4. 全身体格检查,包括心、肝、肾、肺等重要脏器的详细情况。

此外,还包括一般发育、身高、血压、营养、智力及神经状态。

另外,还应检查生殖器官,包括第二性征、外阴发育等与年龄是否相符,有没有畸形和疾病。

5. 实验室及其他特殊检查,如血尿常规、血型、肝肾功能、胸部X线检查,必要时可作染色体、心电图、B超等检查。

是否应该强制实行强制婚检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强制实行强制婚检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强制实行强制婚检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强制实行强制婚检。

首先,强制婚检可以保障婚姻双方的健康。

婚检可以及早发现患有遗传疾病或性传播疾病的情况,避免疾病的传播和对后代的影响。

正如著名医学家爱迪生所说,“预防胜于治疗”,强制婚检可以在婚姻成立前就发现潜在的健康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减少疾病对个人和家庭的伤害。

其次,强制婚检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婚姻是社会基本单位,家庭的稳定和和谐对整个社会都至关重要。

如果一方患有严重的遗传疾病或性传播疾病,不仅会给婚姻双方带来痛苦,还会对孩子的健康和成长造成影响。

强制婚检可以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保障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最后,强制婚检也是对个人自由的一种保护。

婚姻是一种社会行为,而社会行为是受到法律和规范的约束的。

强制婚检可以确保婚姻双方都是在知情和自愿的情况下结合,避免因健康问题而导致的婚姻破裂和家庭矛盾。

反方观点,不应该强制实行强制婚检。

首先,强制婚检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和自由权。

每个人都有权利保护自己的隐私和自由,强制婚检会使个人的健康状况暴露在公众面前,违反了个人的隐私权。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人民的幸福是建立在个人自由的基础上”,强制婚检违背了个人自由的原则。

其次,强制婚检可能导致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一旦实行强制婚检,可能会出现对患有疾病的人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甚至可能导致他们失去就业机会和社会地位。

这不仅违反了平等和公正的原则,也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最后,强制婚检并不能完全解决健康问题。

即使进行了婚检,也不能保证婚姻双方的健康问题就能得到解决,还可能存在假阴性和假阳性的情况。

因此,强制婚检并不能完全达到预防疾病和保障健康的目的。

综上所述,强制婚检存在侵犯个人权利、可能导致歧视和不公平对待,以及并不能完全解决健康问题等问题。

因此,不应该强制实行强制婚检。

试论强制婚前医学健康检查的利弊

硕士学期论文论文题目:试论强制婚前医学健康检查的利弊学院:民商法学院专业:民法年级: 2011姓名:曾祥龙学号: 20110301050363试论强制婚前医学健康检查的利弊曾祥龙(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 婚前医学健康检查制度对于保障结婚当事人的利益、新生儿的健康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对于该制度的实施究以法令强制抑或当事人自愿方式进行,学界观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实务部门操作并不一致。

该不一致主要由婚前医学健康检查可能违背当事人意志及泄漏当事人隐私所致,由此,权衡强制婚前医学健康检查制度的利弊,以对该制度的取舍有一个明确的方案,实属必要。

[关键词] 强制婚检;公益;人权;存废一、强制婚前医学健康检查制度概述(一)强制婚前医学健康检查制度的涵义所谓的强制婚前医学健康检查制度意即结婚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结婚登记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没有相关检查证明不予结婚登记的制度。

婚前医学健康检查具有如下特征:发生时间上,该检查须在婚前;检查对象为意欲办理结婚登记的结婚双方当事人;检查主体为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检查的效力为,检查结果证明是办理结婚登记必备的材料,缺此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具有强制效力。

(二)强制婚前医学健康检查制度在我国的规定强制婚前医学健康检查制度肇始于1986年民政部与卫生部共同下发的《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其作为对《婚姻登记办法》的完善,规定了婚前健康检查的内容及主体资格。

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同年颁布的《母婴保健法》第12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

”以及黑龙江省2005年出台的备受争议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11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检科工作制度范本(二篇)

婚检科工作制度范本一、工作目的和原则1. 目的:建立健全婚检科工作制度,确保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实施,促进婚姻质量的提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 原则:科学、严谨、公正、保密。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1. 婚前健康检查:(1)初婚夫妇应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主要包括身体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遗传病等方面。

(2)复婚夫妇应到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离婚证明及离婚后体检的结果。

(3)体检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申请人,保护双方的隐私,确保信息安全。

2. 婚姻情况调查:(1)仔细核实申请人提供的婚姻信息,确保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2)配偶情况调查主要包括对双方婚姻状况、财产情况、职业状况等方面的核实。

(3)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申请人,保护申请人的隐私,确保信息安全。

3. 婚前心理咨询:(1)为申请人提供婚前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夫妻了解婚姻的责任和义务,提醒申请人冷静思考婚姻的重要性。

(2)心理咨询师须具备相关资质,保证咨询过程的专业性和保密性。

4. 婚前教育:(1)根据申请人的需求和情况,开展婚前教育课程,包括夫妻沟通、家庭责任、家庭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2)婚前教育课程须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教育经验的人员承担,确保培训质量。

5. 婚前登记:(1)核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婚前检查结果,确保符合法定登记条件。

(2)进行合法合规的婚前登记操作,保证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工作流程和要点1. 婚前健康检查流程:(1)申请人预约婚检科体检时间,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2)医疗机构核实申请人身份,进行相关体检项目。

(3)医疗机构向申请人提供体检报告,保护申请人隐私。

(4)婚检科对体检结果进行审核和记录,确保信息准确性。

2. 婚姻情况调查流程:(1)申请人提供婚姻信息和相关材料。

(2)婚检科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确保真实有效。

(3)婚检科对配偶情况进行调查,保护申请人的隐私。

(4)整理调查结果,并及时反馈给申请人。

婚前医学检查实行什么制度

婚前医学检查实行什么制度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前,许多情侣都会面临一个重要的环节——婚前医学检查。

那么,婚前医学检查究竟实行什么样的制度呢?这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健康,也对未来的家庭生活和子女的成长有着深远的影响。

婚前医学检查制度是一项旨在保障婚姻质量、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重要公共卫生措施。

其实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提供全面的健康信息,帮助他们了解彼此的身体状况,做出明智的婚姻决策,并为未来的生育计划做好充分准备。

目前,我国的婚前医学检查实行的是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制度。

这意味着准新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进行婚前医学检查,但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会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引导和鼓励他们积极参与。

自愿原则给予了准新人充分的自主权利。

每个人对于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隐私都有不同的看法和需求。

有些人可能认为自己身体健康,没有必要进行检查;而另一些人可能出于对另一半的负责和对未来家庭的期望,主动选择接受检查。

然而,仅仅依靠自愿原则可能无法达到理想的效果。

这就需要引导机制发挥作用。

引导的方式多种多样,比如通过社区宣传、媒体科普、医疗机构的咨询服务等,向准新人普及婚前医学检查的重要性和意义。

让他们明白,婚前医学检查不仅是对自己和伴侣负责,也是对未来的子女和家庭负责。

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婚前医学检查通常包括一系列的项目。

首先是病史询问,了解双方的家族病史、既往病史、生活习惯等,这有助于发现潜在的遗传疾病和慢性疾病风险。

其次是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心肺听诊等常规检查,以及生殖系统的检查,以评估生育能力和排查生殖系统疾病。

再者,实验室检查也是必不可少的,如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乙肝、梅毒、艾滋病等传染病的筛查。

此外,还可能包括遗传病的筛查,如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等。

对于检查结果,医疗机构会遵循保密原则,只将结果告知受检者本人。

如果发现有影响婚育的疾病,医生会提供专业的医学建议,包括治疗方案、婚育时机的选择等。

婚前体检是必须的吗

婚前体检是必须的吗
婚前体检是准备结婚的男女,对身体进行的一项健康检查,主要是进行身体的一些常规性体检,以及生殖器方面的健康检查。

许多结婚的男女可能会排斥这种检查,但是大家可以放心,在隐私方面,医生会为检查双方进行保密工作。

另外染色体是否正常,身体的激素水平这些也都是婚前检查的一部分。

婚前体检是准备结婚的男女,对身体进行的一项健康检查,主要是进行身体的一些常规性体检,以及生殖器方面的健康检查。

通常身体常规体检之前,医生首先要了解双方有没有传染性疾病、以及是否患有家族性遗传病。

这里讲的传染性疾病比如乙肝、艾滋病这些疾病。

遗传性的疾病比如软骨发育不良等。

身体的主要检查范围包括:重要的身体器官功能、身体的发育状况。

常规的身体器官检查主要包括心脏、肝脏、肾部、肺,对这些器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

生殖器官检查,主要是检查有没有器官畸形或者是异常的情况,是否会影响以后的生活。

许多结婚的男女可能会排斥这种检查,但是大家可以放心,在隐私方面,医生会为检查双方进行保密工作。

另外染色体是否正常,身体的激素水平这些也都是婚前检查的一部分。

一般婚前体检时的禁忌和平时身体体检的要求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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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婚前健康检查:自愿还是强制?薛宁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一婚前健康检查由强制到自愿2003年的诸多法制热点中,民政部新《婚姻登记条例》在保障公民婚姻自主权方面的种种变化为全社会关注。

其中,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不再要求当事人出具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是最受争议的改变。

[01]在当年12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十大法制热点专题节目中,《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名列其中。

我国要求男女结婚登记时出具婚检证明,始于1986 年。

当年,卫生部、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要求,“确定开展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由指定的妇幼保健部门或医院,指定医生承担”,“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要求当事人出具《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疾病的检查证明。

”自此,在一些省市,男女申请登记结婚之前,必须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婚检由此成为公民申请结婚登记的必备手续。

1994 年民政部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要求“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婚前健康检查正式被我国规范婚姻登记的专门法规认可,成为结婚登记的前置程序。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原来的规定。

这是否意味着今后当事人没有婚检也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呢?当时,有法学专家指出,虽然《婚姻登记条例》中将“婚前检查”的规定取消,但是,1995 年6月1日实施的《母婴保健法》中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母婴保健法》作为法律,其法律效力优于《婚姻登记条例》。

因此,不能因为民政部的条例不规定“婚前检查”,就认为在婚姻登记中婚检被取消。

[02] 实际情况是否与法学专家的解释相一致?从民政部官员对《婚姻登记条例》这一变化的解释来看,民政部门并不认为《母婴保健法》的规定适用于今后的结婚登记,而是指出“如果结婚当事人从双方健康的角度考虑,可以自愿到医院检查身体。

”[03]《婚姻登记条例》公布之后,迅速在社会上产生了“缓婚”效应。

当它的施行日——2003年10月1日到来之际,在各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人数剧增。

客观事实表明,从《婚姻登记条例》生效之日起,在我国一些地区实行十多年的强制婚检不再继续。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国家取消强制婚检,实行自愿婚检,简化了人们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从2003年到2005年的两年间,各地的婚检率直线下滑,有些地方跌至为零——2003 年“十·一”黄金周期间, 广东全省共有16374 对男女结婚,自愿婚检的只有114 对,比例为0.7%。

在广州市结婚的3149 对新人中,没有一对自愿婚检。

婚检比例最高的惠州市,也不过6% 。

[04]在北京,《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的头一个月里, 全市各区县婚检率急剧下降, 平均不及往年的十分之一。

其中,朝阳区的婚检人数为54 人,通州区有40 多人, 而往年这些地区的婚检数字都在600 人以上, 在其他远郊区县甚至整个月没有一对婚检的。

[05] 1996年到2003年,浙江省全省婚检率达到95%,位居全国之首。

但是,从2003年10月到2005年年中,该省婚检率急遽下滑至1.94%。

[06]武汉市2004年上半年共有25,300万余对男女登记结婚,自愿婚检的仅400多对,婚检率为1.77%,其中3个城区的结婚青年中,无一人参加婚检。

[07]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宁夏银川市兴庆区2004年上半年有2000余对男女登记结婚,而到市妇幼保健院自愿婚检的只有104对,占结婚登记对数的4%。

[08] 据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统计数据,2004年全国婚检率不到10%,个别地方已不足1%。

[09]取消强制婚检之初,学界普遍对此持肯定态度。

许多人认为,结婚是基本的人权,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是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和尊重。

[10]有的法学专家从解读《母婴保健法》相关条文入手,认为准备结婚者没有婚检义务,并指出民政部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关于“婚检”的规定,也非婚姻法上的法定义务,其存在的合法性是值得推敲的。

[11] 专家建议,从结婚双方应对各自健康状况负责和优生优育的角度出发,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该主动到医疗机构检查身体健康状况。

但是,也有专家对“条例”取消强制婚检,仍然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登记,今后如何在结婚登记中保障《婚姻法》这一禁止结婚疾病规定的实施,提出了疑问。

认为,在实际生活中,可能还需要婚检,至于怎么检,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12]二强制婚检呼声再起面对《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之后,婚前健康检查遭遇寒流和一些地区相继传来的出生婴儿缺陷率上升的消息。

[13]为提高公众对婚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前健康检查意义的认识, 2004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七个部委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一年的“尊重生命尊重爱——‘婚前医学检查’知识宣传教育普及活动”。

一些地区政府也尝试着由政府“埋单”,提高自愿婚检率。

武汉市各区从2004年10月开始,先后推行免费婚检。

2005年12月,湖北省宣布将全面实行免费婚检。

在此前后,青岛、上海、深圳、福建等地也已开始或正在着手将免费婚检纳入公共卫生体系。

[14] 国家实行“自愿婚检”导致婚检率大幅下降是必然的,也是不能否认的。

婚检率下降与婴儿缺陷率上升是否有着必然的联系?2005年“两会”期间,参会代表和委员对我国要否恢复强制婚检展开了讨论,一些代表、委员提出了《协调、修订和完善有关婚前医学检查的法律法规》的议案。

之后,由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牵头,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财政部组成的国务院联合调查组分赴北京、内蒙古、上海、浙江、河南、云南进行专题调研。

7月份调查组在报送给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答复中指出,自《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各省的统计数字显示,新生儿出生缺陷率有升有降,缺陷儿出生率是波动的,而波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目前新生儿缺陷数仍属正常波动范围,没有确切数据表明是由取消强制婚检造成的。

调查组还指出,婚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检对预防出生缺陷作用有限。

即使实行强制婚检也不能避免缺陷儿的出现,也无法实施对缺陷儿数量增减的控制。

[15]应该说,国务院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果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可以基本澄清婚检与人口先天素质的关系,使要求恢复强制婚检的呼声偃旗息鼓。

但是,就在调查组赴各地调查期间,当年6月,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修改的决定。

修改后的条例继续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黑龙江省的这一举动,使得稍稍归于平静的有关“婚检”的话题,再度沸扬。

7月26日由婚姻家庭杂志社主办的全国婚前医学检查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会上来自全国22个省(区、市)的专家,从政治、经济、社会、法律、健康等领域,对婚检是强制还是自愿等问题展开研讨,会议形成的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应当实行强制婚检。

[16] 法学界对于《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的讨论,焦点集中在“条例”将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是否合适,是否属于越权立法上。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马怀德教授指出,《母婴保健法》、《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三个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存在着本质不同,作为地方性法规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作出和上位法《母婴保健法》一致的规定,符合法制统一的原则,但随后作出的要求当事人凭婚检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没有婚检证明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超出了该地方法规的调整范围,而且与《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的规定相悖。

《婚姻登记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则是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低于《婚姻登记条例》,按照《立法法》规定,该省人大常委会在对该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修改时,发现其中关于强制婚检的规定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悖时,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17]国家行政学院应松年教授也指出,黑龙江的《母婴条例》作出和上位法《母婴保健法》一致的规定,符合法制统一的原则,但《立法法》还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这意味着黑龙江的地方立法不得与《婚姻登记条例》这一行政法规的内容相抵触,从这个意义上,黑龙江的《母婴条例》又不得保留强制婚检的内容。

[18]也有专家认为,该条例并不违法。

其主要理由是,根据《立法法》第64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作出规定。

黑龙江省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对《母婴保健法》内容的确认,也是对《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不足的一个补充。

该条例并不违法。

至于其与《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不同,是二者的立法目的不一致。

《母婴保健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婚姻登记条例》的立法目的是“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者虽有密切联系,但后者并不是前者的实施条例。

因此不能简单地适用《立法法》所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之间的法律适用规范。

[19]专家们还对解决上述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献言献策。

应松年教授指出,国务院以及有关国家机关今后在出台新的法规、规章时,应考虑到与上位法的一致,对于一些不适应实际要求的上位法,要等其修改以后再出台法规、规章,“否则,即使有好的立法意愿,也未必能达到好的立法结果。

这种法律打架、执行部门处于两难境地的情况要尽量避免。

”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认为,目前最好的办法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进一步明确对婚检的态度,要么维持《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强制婚检制度,修订与之相违背的条例,要么对《母婴保健法》进行修订,取消强制婚检制度,或者修改《婚姻法》,明确自愿婚检。

[20]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指出,目前比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较理想的做法是,由国务院补充、完善《婚姻登记条例》,或者另行制定相关的法规或者规定相应的措施,落实《母婴保健法》有关强制婚检的规定,而不是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否定《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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