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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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公证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公证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公证赔偿是指被公证机关未审慎、不当行为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公证机关要求赔偿的一种制度安排。

公证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是公证机关赔偿行为的核心内容,下面将从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公证赔偿的归责原则(一)原则性归责原则性归责是指公证机关对于损害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不考虑公证机关是否存在过错。

具体表现为:公证赔偿是无错责赔偿,即不需要证明公证机关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只需证明损害的存在;公证机关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不可抗力责任的赔偿责任,即在公证机关不可抗力原则下,如天灾、战争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损害,公证机关可以免责;公证机关应当承担法定赔偿责任,即依法规定的赔偿责任由公证机关履行。

(二)有条件归责有条件归责是指公证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对于损害的发生需要公证机关存在过错方可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表现为:公证赔偿需要证明公证机关的过错,即需要证明公证机关在公证活动过程中存在违法、错误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公证机关如果能够证明其公证活动不存在过错,可以免责;公证机关对于超出公证活动范围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证赔偿的构成要件(一)损害损害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实际的侵害,导致其受到了经济、精神或者声誉上的损失。

损害可以是财产损失,也可以是精神上的痛苦或声誉上的损害。

(二)公证活动公证活动是指公证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对文件、事实、身份等进行证明确认的行为。

公证活动包括公证书的制作、存档和交付,以及其他与公证活动相关的行为。

(三)过错过错是指公证机关在公证活动过程中存在的违法、错误行为或者违约行为。

过错可以是主观故意或过失行为,包括公证机关的违法行为、错误的判断和不当的行为等。

(四)因果关系总结起来,公证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是确保公证机关赔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基本规定。

公证机关在公证活动中如果存在过错行为导致他人损害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证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公证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因公证人员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公证员个人或是所在的公证机构进行赔偿,值得商榷。

对此有三种作法可供选择:公证人员个人赔偿、公证机构赔偿、公证人员与公证机构负连带责任。

公证人员个人赔偿是指因公证人员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公证人员个人赔偿。

如在法国,公证人事务所的赔偿与该公证人的赔偿竟合。

公证机构赔偿是指因公证人员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公证机构赔偿。

公证机构赔偿后,依责任向承办公证事项的公证人员追偿。

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的行为为职务行为,因职务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公证机构赔偿。

公证机构与承办公证事项的公证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在于二者均有过错。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因其过错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该责任应包括两种: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前者指应赔偿当事人因错证而遭受的损失,后者指向错证的当事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两种形式中,财产责任应居于主导地位。

具体而言,公证人员及公证机构的赔偿范围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公证费。

即公证申请人交纳的公证费应全部返还。

(2)因公证而支出的费用,包括车船费、住宿费、复印费、翻译费等合理费用。

(3)因错证而遭受的损失。

如因错证致使合同无效,被撤消而蒙受的各种不同类型的损失,因错证致使证据无效、赋予强制执行内容的证书被法院裁定驳回而蒙受的损失等。

公证责任赔偿基金计提分录

公证责任赔偿基金计提分录

公证责任赔偿基金计提分录公证责任赔偿基金是指公证机构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资金机制。

公证责任赔偿基金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公证机构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错误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公证责任赔偿基金的设立公证机构在履行公证职责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错误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机构设立了公证责任赔偿基金。

该基金由公证机构自行设立,用于赔偿因公证机构错误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二、公证责任赔偿基金的计提公证机构每年都需要根据一定比例计提公证责任赔偿基金。

计提比例根据当地公证行业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为公证费的一定比例。

计提的基金应在公证机构的财务报表中明确列示。

三、公证责任赔偿基金的使用公证责任赔偿基金主要用于赔偿因公证机构错误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在遭受损失后,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赔偿申请。

公证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损失进行评估,并从公证责任赔偿基金中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公证机构应当及时、足额地支付赔偿金额,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公证责任赔偿基金的管理公证责任赔偿基金由公证机构自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基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流程,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作。

五、公证责任赔偿基金的监督公证责任赔偿基金的使用应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

监督部门可以对公证机构的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基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公证责任赔偿基金的意义公证责任赔偿基金的设立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它可以强化公证机构的责任意识,促使公证机构更加慎重地履行公证职责,确保公证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另一方面,它可以给当事人提供一种保障机制,当遭受损失时,可以及时获得赔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七、公证责任赔偿基金的展望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公证责任赔偿基金的设立和运作也将不断完善。

浅谈我国公证的赔偿责任

浅谈我国公证的赔偿责任
由此 也会 产 生 大量 的法 律 问 题 ,必然 包 括 公 证工 作问 题 。 代 社 会 , 论 是 企业 现 不
1公 证 赔偿 的 归责 原 则 应 是 过 错 责 .
任原 则 。 民事 责任 的归 责原 则 是 确 定 民
错 如 前所 述 , 证 赔 偿 的 归 责原 则 是 过 公 错责任原则。公证人员履行公证职务 的 行 为 没 有 故 意 或 过 失 ,则 不 能 追 究 其 赔 偿 责 任 。 意 违 反 职 业 上 的 义务 , 故 如故 意 出错 证 、 证 , 造 成 的 损 害 后 果 当然 要 假 对 承 担赔 偿 责任 , 须 再 作 更 多讨 论 。 过 无 而
会组 织 都 要 对 其 行 为 的 后 果 负 责 ,公 证

机构 也 不 例 外 。 当 前 市 场 经 济 条 件下 , 在 公 证 机 构 要 想 成 为 一 个 合 格 的 法 律 机 构 . 必 须 能 承 担 起 相 应 的 民事 责 任 . 就 即
公 证 机 构 和 公 证 从 业 人 员 在 执 业 过 程
用 关 于公 证 赔 偿 的特 殊 规 定 。 2 .公 证 人 员 履 行 公 证 职 务 中 有 过
中 .如果 造 成 当事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权 利 的损 害 , 必须 向其 进 行 公 证 赔 偿 。 就 公 证 赔 偿 的 归责 原 则


工 作 要顺 应 形 势 提 出 对 策 ,伴 随 人 民 法 律 意识 的不 断 增 强 , 鲜 事 物 不 断 增 多 , 新
负补充责任。 二 、 证 赔 偿 的 构 成 要 件 公 1必 须 是 公 证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履 . 行 公 证 职 务 的 行 为 公 证 活 动 是 通 过 公 4 公 证 行 为 与 损 害 结 果 之 间 有 因 果 .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2.07.05•【文号】司发通[2002]57号•【施行日期】2002.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7月5日司发通[200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财政部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监督公证员协会做好组织和落实工作。

公证赔偿基金是非政府性的行业专用基金,各地要严格按规定筹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公证员协会要建立公证赔偿基金帐户,专门用于公证赔偿基金的核算,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突破有比例控制的开支。

附: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证工作改革的需要,建立公证风险保障体制,保证公证机构的赔偿能力,维护公证行业的信誉,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赔偿基金是用于偿付公证行业各公证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其他有关支出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中国公证员协会负责组织和领导公证赔偿基金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各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公证赔偿基金实行按规定筹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第五条公证赔偿基金的来源:(一)各公证机构按国家规定提取、缴纳的费用;(二)公证赔偿基金用于国家批准投资的收益;(三)公证机构因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而缴纳的滞纳金、罚款;(四)单位或个人捐赠等其他收入。

第六条公证机构每年年初应按上一自然年度公证业务收入总额的3%一次性提取公证赔偿基金。

第七条公证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以前,将提取的公证赔偿基金的1/2上缴中国公证员协会,用于集中缴纳公证责任保险的基本保费;其余的1/2作为公证赔偿后备金(以下简称"后备金"),其中:1/3上缴中国公证员协会,1/3上缴省级公证员协会,1/3留在本公证机构。

赔偿协议书公证费多少钱

赔偿协议书公证费多少钱

赔偿协议书公证费多少钱
根据我了解,赔偿协议书的公证费根据不同地区和公证机构可能会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个1000字的赔偿协议书公证费的参考价位。

在中国大陆地区,公证机构通常按照每个字数计费,每个字的价格约为0.1元人民币。

因此,一个1000字的赔偿协议书的公证费大致为100元人民币。

在香港地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陪审团公证员处发布的《费用表》,公证费用不仅计算了字数,还考虑了协议的复杂性和时间成本。

根据标准费用表,1000字的赔偿协议书的公证费大致为500港元。

在台湾地区,根据台湾公证公会发布的《公证费用表》,公证费用是根据每个字计算的,但不同字的价格也有所不同。

根据标准费用表,1000字的赔偿协议书的公证费大致在1000到1500新台币之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公证费的大致参考价位,具体的公证费用可能因地区和公证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变动。

建议您在办理公证之前咨询当地的公证机构,以获取准确的费用信息。

公证保险赔偿制度的

公证保险赔偿制度的

公证保险赔偿制度的关于公证保险赔偿制度的内容一、基本概念公证责任保险是公证机构在依法履行公证职务时,因工作过错给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公证赔偿责任的,在属于公证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保险人对公证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金额及有关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

公证责任保险实行强制性全行业统一保险,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以公证机构为被保险人的全行业公证责任保险。

7个要件:(1)公证机构依法履行职务时(2)工作有过错(3)给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4)该损失依法应由公证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5)参加了保险并在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6)保险公司给予补偿(7)该保险是全国公证行业统一投保的二、公证保险的组成一个主险、两个附加险,即主险:公证责任保险;附加:公证员健康保险、公证处财产保险。

2004年追加了公证员健康保险。

对注册执业公证员特指重大疾病、死亡予以补偿的保险。

保险对象:注册执业公证员,以注册为准。

保险责任:一故三病。

时限:以诊断或死亡证明开具时间为准(该时间在公证员注册期内)。

2008年追加设立了公证处财产保险,对公证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公证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三、公证赔偿制度公证赔偿是指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时,因工作过错给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公证赔偿实行有限责任制,属于特殊的民事赔偿。

公证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公证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等。

公证赔偿制度是有关公证赔偿问题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程序规则等的总称。

四、公证赔偿基金公证赔偿基金是为适应公证工作改革的需要,建立现代风险保障体制,保证公证机构的赔偿能力,维护公证行业的信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建立的专门用于偿付公证责任赔偿费用的专项基金。

赔偿公证书范文

赔偿公证书范文

赔偿公证书范文甲方:xxxxxxx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年xxx月xxx日xxx时xxx分,梁xxx驾驶小客车(内乘王xxx、王xxx)由西向东行至北京市xxx区xxx与xxx国道交叉口西xxx公里处时,车辆驶入路北侧与路树相撞,造成王xxx抢救无效死亡。

现梁xxx(甲方)与王xxx的六名近亲属(乙方)就王xxx死亡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六人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贰拾贰万元(未包括丧葬费,丧葬费壹万五仟元已经在本协议签定前由梁xxx支付给了王xxx的哥哥王xxx)。

二、甲方将上述贰拾贰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后xx日内汇入乙方六人共同指定的银行帐号。

帐号为:xxxxxxxxxxxxx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六人后,由乙方六人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甲方无关。

四、甲方履行汇款义务后,乙方任何一人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王xxx死亡一事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五、甲方履行汇款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

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共七人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共七人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七人签字时生效。

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

甲方:xxxxxxxxx乙方:xxxxxxxxxx年x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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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证赔偿
【摘要】公证赔偿是我国公证体制内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公证事业的水平和影响力。

本文归纳总结了公证赔偿的定义,并分析公证赔偿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性质,从本质上认识公证赔偿,并以此为依据提出完善我国公证赔偿制度的建议,为建设中国特色的公证赔偿制度提供基础依据。

【关键词】公证赔偿;构成要件;法律性质;制度建议
一、公证赔偿的定义
公证赔偿是由公证环节中衍生出来的。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在公证活动中,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必须遵循真实、合法、公正的基本原则。

违背了公证的基本原则,公证机构公证了不真实、不合法的法律行为以及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就会导致错误公证,错误公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即为公证赔偿。

根据这样的过程阐释,所谓公证赔偿,就是指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办理公证及相关辅助性事务中对因自己的过错而导致当事人遭受的损失所应承担的补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国家从法律上保证公民获得公证赔偿的权益,违反公证原则的行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证赔偿的构成要件
公证赔偿必须由基本的要件组成,这些要件的相互吻合和协调才能构成真实而有意义的公证赔偿,这些构成要件是公证赔偿的核心要素,也体现了公证赔偿的根本特点。

公证赔偿的构成要件,就是公证机构承担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一)客观行为: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的公证行为
产生公证赔偿的前提必须是公证行为的存在,如果公证人员从事的是履行公证工作之外的其他个人行为,就不属于公证职权的范围,那么其所造成的行为后果就不能算是公证赔偿的责任,而应当从其他责任领域入手进行界定和赔偿。

(二)主观条件: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有过错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人员的过错是公证赔偿成立的必要前提和基础,在公证赔偿过程中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

公证人员的公证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公证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仅指那些因为自己的过错而给当事人及事项的厉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而自己过错之外造成的损失,则不必承担。

所谓自己过错之外,是指由公证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公证员与行使公证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失,公证机构不承担这些损失的赔偿
责任。

根据以上的分析论断,公证赔偿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因公证事项所承担的赔偿和辅助性事务而承担的赔偿。

(三)损害后果:公证过错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
公证人员在公证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过错,有可能会导致损害后果的实际发生,也有可能不会发生损害后果,如果过错未对公证利益造成损害,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过错而不损害的行为结果可以包括:公证人员过错导致出具不合法、不真实的公证证书;在公证处保管范围和时间内发生了重要证据或物品的损坏、丢失;因公证人员的文字性错误导致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以及其他违反公证程序及规定的行为。

(四)因果关系:公证人员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根据客观、公正的原则从本质上确定了责任归属,为公证赔偿的归责创造了重要的前提条件。

由于公证责任极其复杂,公证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也不一定存在直接且必然的联系,引起损害的各种因素都应当被看作是原因,只有尽可能扩大承担责任主体的范围,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才能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救济。

三、公证赔偿的法律性质
在公证领域内,专家学者及事务相关人员一直对公证赔偿的法律性质存在着争议,归纳起来,关于公证赔偿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国家赔偿说和民事赔偿说。

(一)国家赔偿说
国家赔偿说认为,公证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公证赔偿的性质。

在我国现有的体制下,公证机关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并接受其领导,所以从这层意义上来讲,公证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其承担的赔偿责任自然属于行政赔偿。

公证机构是国家机关单位,公证人员就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们实行的是国家的证明权利,公证赔偿的国家赔偿性质决定了赔偿操作也应该执行国家赔偿的要求和
标准。

在一些公证制度相对发达的国家里,公证人虽然是个人职业,却拥有公务员或准公务员的身份,部分国家如日本的公证立法规定,公证赔偿属于国家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①。

但是,我国司法部于2000年8月印发了《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其中明确规定现有的公证机构要将行政体制改为事业体制,改制后的公证机构不再依附于行政机关,而成为具有独立责任能力的事业法人,在市场环境中,公证机关与其他市场主体具备了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取代了过去的行政法律关系。

从这一点上来看,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执行职务的公证赔偿应该从属于民事赔偿的范畴,而不应该按照国家赔偿来处理,国家赔偿说已不再适应我国现行的制度要求和环境。

(二)民事赔偿说
民事赔偿说认为,改制后的我国公证机构具有了独立责任能力,而不再是行政机关,因此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因执业过错给公证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该是民事责任。

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想要大力发展我国公证事业,必须尽快建立起
完善的公证赔偿制度,明确公证机关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②。

因此公证人员在代表国家公证机关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损害了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应当由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此项规定,公证赔偿的民事责任又可分为民事违约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

民事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公证机构和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合同关系,在新的《合同法》实行以后,公证机构作为独立的证明机构,在公证活动中与当事人保持平等的地位并建立合同关系,公证机构的过错可以理解为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实际情况对公证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而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第三人)之间也会发生侵权责任,民事侵权责任是指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过错导致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完善我国公证赔偿制度的建议
作为一项新兴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公证赔偿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亟待完善。

只有完善的公证赔偿制度才能有效维护国家的公证工作秩序,减少公证员的违法行为,提高公证结果的公平、公正,切实保护国家、社会以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公证法》首次明确规
定了我国公证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指导我国的公证赔偿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以《公证法》为执行权威,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协调。

作为一项颁布时间不长的法律,《公证法》在实际实施过程中,难免会与其他法律中对公证的规定有冲突和矛盾之处,这种情形往往会造成法律的漏洞,成为判决难题,因此,在建立公证赔偿制度的过程中,必须以专业的《公证法》为权威法律,实现公证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以及公证立法与其他法律的平衡。

其次,提升公证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行业自律。

公证人员的整体素质决定了公证机构的水平,只有从根本上提高公证员的专业技能和道德水平,才能尽可能克服公证队伍的过失错误。

因此,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公证机构和组织要持续加强公证员的教育培训,以及公证质量的考核管理,规范公证程序和制度,减少公证过错,这样就能够尽可能减少公证赔偿制度的负担,保证真实客观的公证赔偿结果。

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公证行业协会的监督职能和影响力,发挥行业自律职能,比如成立专业的法律责任坚定委员会,对公证人员的赔偿责任进行认定。

再次,完善公证赔偿保障机制。

公证赔偿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种保障机制的相互协调与配合,比如,公证责任保险制度、公证赔偿后备金制度、公证人员个人执业保险金制度,通过这些制度为公证赔偿提供强大有力的支持,约束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职
务行为,降低公证赔偿的风险,切实保护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公证制度是政府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中,公证机关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而虚假公证、错误公证的现象也愈发显著,因此公证赔偿制度的改革完善势在必行。

我国的公证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公证赔偿的科学理论基础,并结合我国社会实践,才能建立起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证赔偿制度,在此制度基础上,我国的公证赔偿才能走上法制、健康的轨道。

注释:
①王天星,高咏.论公证行为的司法救济[db/ol].人民法院网,2003年10月9日.
②周英娟.公证赔偿的性质[j].政府法制,2006(3):31.参考文献:
[1]王宁.浅议公证赔偿[j].大众商务(投资版),2009(7):237.
[2]周英娟.公证赔偿的性质[j].政府法制,2006(2):31. [3]高士英.公证赔偿问题探析[j].内蒙古电大学刊,2006(1):39-41.
[4]宋杰,程大庆.论公证赔偿[j].中国司法,2004(3):56-57. [5]曾海燕.公证赔偿法律制度研究[d].湖南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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