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4版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总平面布局 (二)平面布置 (三)安全疏散 (四)建筑构造 (五)消防设施 (六)灭火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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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平面布局
□布局原则
➢ 建筑防火设计中的总平面布局应服从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城市消防 规划要求,根据建筑物的高度、使用性质、体量或规模等因素, 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特别是对 于高层建筑、生产厂房与仓库等建筑高度高、人员密集或火灾危 险性大的建筑物,更应经认真调查研究,通过综合分析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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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适用范围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 可燃材料堆场; 7 城市交通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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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适用范围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 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 从其规定。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 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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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说明
□条文统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共有条文387 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 (2005年版)共有条文214条,两者有相同、相近要 求的条文170条,约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总条文的8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4年版共有条文424条,其 中强制性标准条文165条,约占全部条文的39%。 2024版规范相对于原两本规范,新增条文69条、修 改128条、删除1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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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说明
□主要修订内容
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二)

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二)?8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8。
1 小型商业用房分类8.1.1 小型商业用房概念:小型商业用房是指用防火分隔墙来分隔的二、三层高的独立商业单元。
小型商业用房可分为二类:商业服务网点和商业并联店。
8.1。
2 商业服务网点:1、形式:设置在居住建筑的地上一层或地上一层及二层.2、内容:百货店、副食店、粮店、便利店、邮政所、储蓄所(自助银行)、理发店(美容美发店)、物业管理用房等小型营业性服务性用房。
3、组成:地上一层或地上一层及二层必须是同类型小型商业服务网点,通过垂直楼梯组成一个商业单元。
4、建筑面积:每个商业单元(单层或上、下层之和)建筑面积不能超过300m2,相互之间可以并连.8。
1.3 商业并联店:1、形式:独立建造或设置在居住建筑和其它建筑底部,层数不超过三层。
2、内容:通常一般的小型商业经营活动。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3、组成:地上各层必须是同类营业用房,通过垂直楼梯组成一个商业单元。
4、建筑面积:每个商业单元建筑面积可以超过300m2,但底层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M2,第二、三层建筑面积之和应小于300m2,第二、三层人数之和应小于100人,相互之间可以并连。
8。
2小型商业用房一般规定8.2。
1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防火分隔墙砌至楼板底部,防火分隔墙不能设置卷帘或防火门。
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
若干个商业单元并连后应按不大于2500M2划分商业单元组团。
每个商业单元组团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并且相互之间不连通。
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8。
2.2小型商业用房设置在居住建筑底部和其它建筑底部,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
5h的楼板与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完全分隔,商业用房的底层安全出入口或疏散楼梯与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的安全出入口或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与其上部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的垂直窗间墙不低于1.2m高且为不燃烧体墙;或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耐火极限为1.5h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87年5月1日,公安部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附件: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1447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本规范只规定了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施行中,必要时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贯彻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督促。
对没有专门防火规定的,或按本规范设计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基建综合主管部门主持下,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七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年8月26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我部消防局会同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纺织工业部纺织设计院等10个单位共同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27个大中城市的200余个各类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现状,总结了最近10多年来的建筑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教训,吸收国外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建筑防火先进技术成果。
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五个附录。
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厂房,仓库,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等。
多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防火分区篇

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 的规定。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9层及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 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24.0m 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 厂房;6 仓库;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 可燃材料堆场;10 城市交通隧道注: 1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 倍。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 倍计算。
2 当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的规定时,其最多允许层数执行该标准的规定。
5.1.9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10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
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3 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 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5.1.1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
7.5.3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 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 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目录1总则 (2)2术语、符号 (3)2.1术语 (3)2.2符号 (5)3厂房和仓库 (5)3.1火灾危险性分类 (5)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13)3.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17)3.4厂房的防火间距 (22)3.5仓库的防火间距 (27)3.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30)3.7厂房的安全疏散 (34)3.8仓库的安全疏散 (36)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37)4.1一般规定 (37)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38)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3)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7)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50)5民用建筑 (52)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2)5.2总平面布局 (55)5.3防火分区和层数 (58)5.4平面布置 (62)5.5安全疏散和避难 (69)6建筑构造 (85)6.1防火墙 (85)6.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87)6.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91)6.4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93)6.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98)6.6天桥、栈桥和管沟 (100)6.7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101)7灭火救援设施 (104)7.1消防车道 (104)7.2救援场地和入口 (106)7.3消防电梯 (108)7.4直升机停机坪 (109)8消防设施的设置 (110)8.1一般规定 (110)8.2室内消火栓系统 (113)8.3自动灭火系统 (114)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9)8.5防烟和排烟设施 (121)9供暧、通风和空气调节 (122)9.1一般规定 (122)9.2供暖 (123)9.3通风和空气调节 (124)10电气 (130)10.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30)10.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35)1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37)11木结构建筑 (140)12城市交通隧道 (145)12.1一般规定 (145)12.2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49)12.3通风和排烟系统 (150)1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2)12.5供电及其他 (153)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154)附录B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154)附录C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155)1总则1.0.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建筑设计总结】第二期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最全解读

5月1日已经开始执行新建规。
总体来说,最新版相比上一版调整的地方比较多,但总的来说,相关规范是放宽了。
下面是子衿在网上找的比较全的规范解读,希望能给大家做个参考。
☆☆☆新规范整体解读☆☆☆一、整合后的规范标准的修订整体趋于严格。
二、整合后的规范文字更加严谨、细致。
三、整合后的规范章节设置更加合理,条理更加清晰,删除了原规范一些重复出现的条款,合并统一了一些内容相近的条款。
四、整合后的规范将一些含糊不清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具体化,更便于实际操作。
五、整合后的规范与其他防火设计规范联系更加紧密术语解读——变化条文对比常见问题及回答问题1:在实际工程中,除适用于或者不适用以外的建筑可以套本规范吗?回答:不要套用,但可以参考。
如广播电视建筑等。
问题2:如果专业规范与本规范相互冲突以哪个为准?回答:通常以本规范为准,因为这是防火规范。
但是有些专业比较强的规范,有特殊要求时,应以专业规范为准。
术语解读——建筑高度的计算常见问题及回答问题1:夹层的处理回答:如果坡屋顶内有夹层应计算到最高夹层的楼面。
问题2:山地、台地建筑中一面或两三面外墙全部或局部凌空,其他外墙面覆土的空间算首层还是地下室?建筑高度如何计算?回答: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进行防火设计时对防火设计高度的确定。
防火设计高度确定之后,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同时本规范还对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楼层做了明确的规定。
防火分隔(楼板耐火极限、挑檐)、疏散独立且直通室外、消防扑救。
术语解读——裙房的最新界定术语解读——综合楼的最新界定常见问题及回答问题:商业网点中的300平方,指的是一层?还是一、二层之和?如有净高5米多的底层店铺,面积300平方,装修后隔成二层使用,是否可以定义为商业网点?回答:包含一、二层:不能再视为商业网点术语解读——安全出口的最新界定常见问题及回答问题:敞开楼梯、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闫如何区别?回答:1、三面无建筑构配件围护的楼梯为敞开楼梯;2、有一面无建筑构配件围护的楼梯为敞开楼梯间;3、周围都有建筑构配件或有门的楼梯就形成楼梯间;☆☆☆民用建筑部分解读☆☆☆常见问题及回答问题1:建筑物耐火等级问题回答1:新规范5.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部分:术语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2、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的附属建筑。
3 、重要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4、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5、高架仓库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6、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7、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8、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9、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10、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11、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12、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
13、避难层(间)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14、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15、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6、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7、避难走道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2版的部分数据2

注册消防工程师辅导参考资料 2《高层民用建造设计防火规范》 2005 版内容合用于 10 层以上居住建造和超过 24m公共建造。
本资料摘录《高层民用建造设计防火规范》的部份数据,图表。
一建造防火3 建造分类和耐火等级3.0.1 高层建造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wei)险性、疏散和补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并宜符合表 3.0.1 的规定。
建筑分类表 3.0.1一类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1.医院2.高级旅馆3.建造高度超过 50m 或者 24m 以上部份的任一楼层的建造面积超过1000m2 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4.建造高度超过 50m 或者 24m 以上部份的任一楼层的建造面积超过1500m2 的商住楼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8.藏书超过 1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10.建造高度超过 50m 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二类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1.除一类建造以外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3.建造高度不超过 50m 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名称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注册消防工程师辅导参考资料 2建造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3.0.2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5.1 一个厅、室的建造面积不宜超过 400m 2。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5A 高层建造内的歌舞厅、卡拉 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夜总会、 录 像厅、 放映厅、 桑拿浴室(除洗浴部份外)、 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 网吧等歌舞娱 乐放映游艺场所 ( 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应设在首层或者二、 三层;宜靠外 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相厅、 放映厅为 1.0 人/m2,其它场所为 0.5 人/m2 计算, 面积按厅室建造面积计算; 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 2.00h 的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 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防火墙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和住宅单元之间 的墙墙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房间隔墙柱梁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吊顶二级不燃烧体 3.00不燃烧体 2.00不燃烧体 1.00不燃烧体 0.50不燃烧体 2.50不燃烧体 1.50不燃烧体 1.00难燃烧体 0.25一级不燃烧体 3.00不燃烧体 2.00不燃烧体 1.00不燃烧体 0.75不燃烧体 3.00不燃烧体 2.00不燃烧体 1.50不燃烧体 0.25 耐火等级的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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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 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 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5.1.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 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 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 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Ø一类建筑 Ø二类建筑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注: 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 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 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 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 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 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 应按四级确定。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 用不燃材料。
5.1.9 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 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 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注: 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
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 、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 ,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 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 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 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屋顶无天窗且相邻 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 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 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 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 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 5.1.1的规定。
表5.1.1 建筑分类
《高规》高层民用建筑分类
1、高层民用建筑根据 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 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 分为两类。
注:
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 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 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 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 定。
防火分区示意图
防火分区 1
解读:本条规定了建筑耐火等级选择的 要求。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 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 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 1.00h。
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 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 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 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 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5.2.4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 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 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 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 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 第5.2.2条的规定。
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 度或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
5 民用建筑
现行《建规》第五章分五节:1、民用建筑 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2、民用建筑的 防火间距;3、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4、其他; 5、木结构民用建筑。
新《建规》本章也分五节:1、建筑分类和耐 火、平面布置;5、安全疏散和避难。
5.1.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 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l00m2时,房间隔 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 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 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h。
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 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 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 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 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3m。
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 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 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 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 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 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 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执行。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 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 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 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 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防火墙
防火分区 2
水平防火分区是指用防火墙或防火门、防火卷帘等 防火分隔物,按规定的面积标准,将各楼层在水平方向 分隔出的防火区域。它可以阻止火灾在楼层的水平方向 蔓延。防火分区应用防火墙分隔,如图3-1所示。
图3-1 水平防火分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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竖向防火分区是指用耐火性能较好的钢筋混凝土楼 板及窗间墙(含窗下墙),在建筑物的垂直方向对每个 楼层进行的防火分隔,以防止火灾从起火层向其他楼层 蔓延,如图3-2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