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说明书是否可以修改及其修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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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际案例浅谈“笔误”的修改是否超范围

结合实际案例浅谈“笔误”的修改是否超范围

结合实际案例浅谈“笔误”的修改是否超范围作者姓名:孔祥艳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摘要:由于判断修改超范围几乎贯穿整个实质审查全过程,且直接涉及法律使用标准的一致性,因此在审查过程中备受关注。

“笔误”是专利申请文件中较为常见的撰写缺陷,本文结合两个具体案例对涉及打字错误以及尺寸单位的笔误修改是否超范围的问题进行了一些浅见的分析。

关键词:修改超范围笔误明显错误一、 引言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过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1.1节进一步指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在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中,改正“笔误”是一种常见的修改方式。

对此,《审查操作规程▪实质审查分册》第八章第9.3.7节规定,申请文件中的明显错误是指:一旦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就能立即发现其错误并能立即知道如何改正的错误,例如语法错误、文字错误、打印错误以及某些相互矛盾指之处。

“立即发现其错误”需要所述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申请文件和公知常识进行客观判断;“立即知道如何改正”要求该修改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从原申请文件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关于何为明显错误、如何修改是可以接受的,虽然《规程》对《指南》中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但实际操作中审查员仍存在一些疑惑。

本文从两个实际案例入手,对明显错误的认定和修改作进一步地探讨。

二、 实际案例和观点介绍案例(一)该案涉及一种模具导柱表面形貌的激光微造型方法,其权利要求1为:一种模具导柱表面形貌的激光微造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的步骤如下:首先根据导柱的工作条件、使用性能、可靠性要求进行表面的微造型形貌初步设计;再通过流体动压润滑理论优化表面微形貌设计,确定表面微造型参数,采用激光加工设备,选用以下加工参数:激光功率2~12W、泵浦电流13~20A、激光波长355nm、532nm 或1064nm,脉冲宽度20~70ns、脉冲重复频率1~9khz、光束模式为多模、扫描速度10~50mm/s、辅助气体为氮气,气压0.15Mpa,使脉冲激光照射导柱表面,并采用“同点单脉冲间隔多次”激光造型工艺,对模具导柱表面进行微造型处理,以上造型方法在模具导柱表面形成硬度HV800-1000、且呈疏密不等分布、由凹坑组成的微观几何形貌,所述微观几何形貌参数为:凹坑直径D在20~80, 相邻两凹坑间的距离b在50~600,深度h在2~20。

初审.实审.复审.无效阶段专利文件的修改细则总结与对比

初审.实审.复审.无效阶段专利文件的修改细则总结与对比

专利申请文件及其授权文本的修改一、主动修改1.时间:发明专利:1)提实审时; 2)收到实审通知书起3个月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

2.修改要求(修改替换页一式两份,其他均一份)1)符合时机之内的修改,符合A33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有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修改范围,指的是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两者范围之和,只要该修改清楚地记录在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内,即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相比扩大了保护范围,也是允许的。

2)超出主动修改时机的修改,符合A33、仅消除缺陷。

对符合主动修改时机的主动修改,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申请人在上述规定期间内多次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主动修改的,应当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申请文件为审查文本。

二、实审时的修改1、一般原则:1)、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2)、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即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3)、对于虽然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相当于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

这样处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

4)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于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因而不能被接受。

关于修改超范围问题的应对

关于修改超范围问题的应对

关于修改超范围问题的应对发布时间:2010-4-23 | 浏览次数:356关于修改超范围问题的应对文/苏娟最近一年多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员在是否接受申请人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问题上越来越慎重。

如果申请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申请文件,那么随之而来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很有可能是修改内容因为超出原始公开范围而不被接受。

中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这是一条总原则,凡是对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作出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均是不允许的。

具体而言,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然而,根据目前的案例,除非修改的内容是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的,或者说有一模一样的内容,审查员才会接受,否则,审查员均倾向于不接受。

目前针对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有修改的案子,随后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因超范围不接受的比例高达50%左右。

针对目前这一状况,要求原始申请文件撰写得完美无缺显然已经来不及了。

那么申请人如何应对呢?这里仅就权利要求的修改举例说明。

首先,应该判断审查员的意见是否无懈可击。

如果是,即修改后的内容确实与原始记载的信息不一致,而且又不能从原始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那么申请人只能重新修改,同时注意使修改后的内容不仅符合第三十三的规定,而且克服了前面审查意见中指出的缺陷。

然而,如果审查员没有真正理解发明的实质,或者没有仔细研究原始申请文件,得出的结论往往是错误的。

这个时候,就需要申请人充分陈述意见,据理力争。

一、原始申请文件中确有记载,但是分散在不同位置。

常用专利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

常用专利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

常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89c67e76-715d-11ec-91bc-7cb59b590d7d常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一、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1条:关于权利要求序言和特征的规定;权利要求应当包括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整体技术方案,并记载解决该技术问题所必需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以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4、《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点。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内容。

5.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在审查无效宣告请求时,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但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6、《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七、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以及通过核转化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

8、《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吗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吗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吗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关于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吗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吗1、可以修改,但有一定的限制:(1)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2)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二、申请专利要提交的材料①说明书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②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③说明书附图说明书附图是新型专利申请的必要文件。

发明专利申请如有必要也应当提交附图,附图应当使用绘图工具和颜料绘制,不得涂改或易被涂擦。

④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发明、实用新型应当提交申请所公开内容概要的说明书摘要,有附图的还应提交说明书摘要附图。

⑤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必要时应有简要说明。

依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专利复审的修改范围

专利复审的修改范围

专利复审的修改范围
专利复审的修改范围是指在专利复审程序中,申请人可以对原专利申请进行修改的范围。

专利复审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专利申请中可能存在的缺陷或争议,并最终确定该专利是否具有有效性。

根据中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在专利复审中可以对申请文件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修改,但修改的范围受到一定限制。

具体来说,修改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修改权利要求:申请人可以修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包括删减、修改或补充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修改权利要求通常是为了增加或限制专利的范围,或者使权利要求更加清晰明确。

2. 修改说明书:申请人可以修改专利说明书中的描述、附图和示例等内容,以使专利申请更加准确和完整。

这种修改主要是为了满足法定要求,并确保专利具有充分的技术揭示性和有效性。

3. 修改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之间的一致性:申请人可以对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之间的一致性进行修改,使权利要求中所提出的技术特征与说明书中的描述相一致。

这样的修改有助于防止权利要求过于宽泛或与申请文件其他部分不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复审中的修改范围是有限的。

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在专利复审中不能引入新的技术特征、新
增权利要求或扩大权利范围。

此外,对于涉及专利申请公开日之前的技术内容的修改,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因此,申请人在专利复审中的修改范围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和要求进行合理的修改,以确保专利复审的顺利进行。

专利的主动修改的时机和修改标准

专利的主动修改的时机和修改标准

专利的主动修改的时机和修改标准在专利审查过程中,除了被动修改以克服审查意见中的缺陷外,还可以进行主动修改。

本文为大家介绍专利修改中的主动修改。

主动修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以下规定进行修改:第五十一条发明专利申请人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主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可以在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法第五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被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法三第一百一十二条要求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自愿提出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本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于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

其中,法条1是规定了主动修改的时机,法条2是规定了进行主动修改提交文件时的要求,法条3是规定了对于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主动修改的时机,除了以上三款法条外,还必须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要求。

另外,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八章的规定,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说明书附图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允许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弥补撰写申请文件时的时候,但是,同时也对修改施加了一定的限制,看修改的内容是否有悖于在先申请,目的是维持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防止专利权人通过事后修改的方式把申请日时无法体现在原有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添加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中,从而为实质上在后的发明抢占了在先申请日,这对其他公众是不公平的。

专利第三十三条修改超范围解读

专利第三十三条修改超范围解读

从专利法33条和26条4款的差异解读“修改超范围”来源:隆天国际作者:冯志云时间:13-08-09近年来,中国专利法第33条可谓是备受关注的“明星”法条,其在实践中所具有的“中国特色”也致使不少国外律师和代理人难以理解。

国外律师和代理人在遇到“修改超范围”审查意见时,其困惑往往会纠结在:我们的修改是完全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为何还会被认为修改超出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此文旨在从33条“超范围”问题和26条4款“支持”问题的差异入手,并结合案例,剖析目前中国审判实践中33条的把握尺度,以期能“答疑解惑”。

专利法第33条及指南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1]。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及指南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对于权利要求概括得是否恰当,审查员应当参照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判断。

33条和26条4款的异同比较1. 立法本意33条和26条第4款的立法本意都是“平衡申请人与公众的利益关系”,在这一点上二者是存在共性的。

不同之处,33条侧重以“先申请原则”为基准,防止申请人通过修改获得不正当的权益,担当了黑脸包公的角色,以白纸黑字来捍卫“先申请原则”;26条第4款侧重防止申请人通过过度概括获得不正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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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发明专利后还要附上专利的说明书。

专利说明书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结构、技术要点、使用方法作出清楚说明,完整的介绍。

专利说明书是否能修改
允许的说明书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
(1)修改发明名称,使其准确、简明地反映要求保护的主题的名称。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包括产品、方法和用途,则这些请求保护的主题都应当在发明名称中反映出来。

发明名称应当尽可能简短,不宜超过25个字。

(2)修改发明所属技术领域。

该技术领域是指该发明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分类位置所反映的技术领域。

为便于公众和审查员清楚地理解发明和其相应的现有技术,应当允许修改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使其与国际专利分类表中最低分类位置涉及的领域相关。

(3)修改背景技术部分,使其与要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

独立权利要求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撰写的,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应当记载与该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所述的现有技术相关的内容,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如果审查员通过检索发现了比申请人在原说明书中引用的现有技术更接近所要求保护的主题的对比文件,则应当允许申请人修改说明书,将该文件的内容补入这部分,并引证该文件,同时删除描述不相关的现有技术的内容。

应当指出,这种修改实际上使说明书增加了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未曾记载的内容,但由于修改仅涉及背景技术而不涉及发明本身,且增加的内容是申请日前已经公知的现有技术,因此按照国际惯例是允许的。

专利申请修改的方式
(一)提交替换页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的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替换页的提交有两种方式。

(1)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这种方式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多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所有作了修改的附图。

申请人在提交替换页的同时,要递交一份修改前后的对照明细表。

(2)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在原文复制件作出修改的对照页——这种方式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少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申请人在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的同时递交直接在原文复制件上修改的对照页,使审查员更容易察觉修改的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

(二)审查员代为修改
通常,对申请的修改必须由申请人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

对于申请文件中个别文字、标记的修改或者增删及对发明名称或者摘要的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予以修改,并通知申请人。

此时,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者圆珠笔作出清楚明显的修改,而不得使用铅笔进行修改。

专利说明书的含义
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医药专利、植物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实用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补充专利或补充发明人证书、补充保护证书、补专利说明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
释。

就广义而言,是指各国工业产权局、专利局及国际(地区)性专利组织(以下简称各工业产权局)出版的各种类型专利说明书的统称。

包括授予发充实用证书的授权说明书及其相应的申请说明书。

就狭义而言,是指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说明书。

专利说明书的主要作用一是清楚、完整的公开新的发明创造,二是请求或确定法律保护的范围。

专利说明书属于一种专利文件,是指含有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组成部分的用以描述发明创造内容和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一种官方文件或其出版物。

专利说明书中的扉页是揭示每件专利的基本信息的文件部分。

扉页揭示的基本专利信息包括:专利申请的时间、申请的号码、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发明人、发明创造名称、发明创造简要介绍及主图(机械图、电路图、化学结构式等--如果有的话)、发明所属技术领域分类号、公布或授权的时间、文献号、出版专利文件的国家机构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专利说明书是可以进行修改的,其中允许修改的地方包括了发明名称,发明所属技术领域和背景技术部分。

而且对于专利的修改方式也做出了详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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