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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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系统运行者及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参与者业务系统在线情况实施监控。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指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的银行机构。

第六条系统参与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时,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指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规定金额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九条支付业务经付款清算行确认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指付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尚择优选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doc

尚择优选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doc

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ⅩⅩ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ⅩⅩ银行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系统运行者及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ⅩⅩ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参与者业务系统在线情况实施监控。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ⅩⅩ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指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的银行机构。

第六条系统参与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时,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指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在ⅩⅩ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规定金额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ⅩⅩ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九条支付业务经付款清算行确认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指付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第十一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

中国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中国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中国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重要应用系统,通过连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主要支持网上跨行零售支付业务的处理,业务指令逐笔发送、实时轧差、定时结算。

客户可以通过在线方式提交支付业务,并可以实时获取业务处理结果。

一、业务种类系统处理的主要业务包括跨行贷记、跨行借记、第三方贷记业务、跨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以及在线签约业务等。

依托该系统,客户通过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可以足不出户地办理多项跨行业务,并及时了解业务的最终处理结果。

为防范业务风险,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贷记业务的金额上限暂定为5万元。

二、功能特点一是能够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网上支付业务的发展与创新,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安全、高效的公共支付清算平台。

二是能够支持非金融机构接入,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许可的支付机构提供接入渠道。

三是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7×24小时连续运行,具有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方式办理业务的特征,为社会公众提供全时、高效的支付清算服务,也为商业银行拓展各类中间业务创造便利条件。

三、管理制度为完善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法律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为系统的正常运行奠定了法律基础。

这些制度明晰了系统各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业务处理流程和手续,明确了系统参与者的准入和退出流程,并针对参与者办理业务的违规情况制定了处罚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依规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营者和系统参与者的相关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以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四、重要意义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继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之后,组织建设运行的又一人民币跨行支付系统,是我国金融信息化、电子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将使我国支付体系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商业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根据《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工作日为自然日,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我行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委托直接接入银行(兴业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

第四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经委托接入银行机构发送后即具有支付效力,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应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

我行作为收款行收到支付业务已轧差通知后,应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按照小额支付系统的清算场次完成和兴业银行之间的资金清算。

第六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我行在兴业银行开立的支付系统代理清算账户。

处理规定金额(5万元)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金额上限由兴业银行设定和调整。

第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享兴业银行的净借记限额,我行发起的支付业务只能在其净借记限额内支付。

第二章部门及岗位职责第八条运营管理部作为我行支付结算业务管理部门,确保我行支付结算业务稳健、合规运行。

第九条运营管理部集中资金清算及账务处理作为我行支付结算业务操作部门,设置清算记账岗、清算复核岗,确保我行支付结算业务实时、高效地处理。

清算记账岗负责进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按照职责范围处理业务;负责有关业务清单打印等。

清算复核岗负责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运行,监控业务运行状况;对业务操作授权,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业务;组织业务操作员正确处理业务;设置业务参数,维护基础数据;日终核对差错业务、进行系统对账等。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02.15•【文号】银办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的通知(2011年2月15日银办发[201l]3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自2010年8月30日上线运行以来,全国已有12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接入该系统办理业务。

目前,系统运行总体情况良好,各项业务处理正常,资金清算准确无误。

但是,仍有部分银行机构不能及时反馈回执而导致业务超时、未按要求为客户及时入账、未正常受理签约业务等情况发生,一定程度影响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的健康发展。

为加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遵守支付清算纪律,确保客户资金及时到账各银行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10]15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各项业务,并根据发起和接收业务权限开通相应业务,有效维护支付清算秩序,促进网上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

收款银行机构应建立完备的客户账户信息检查及入账机制,收到“网银贷记业务”报文后,应根据“收款人户名”及“收款人账号”准确定位收款人并检查收款人账户状态后,及时反馈回执。

对于收款人账户无法正常入账的,应及时反馈“已拒绝”的业务回执,在“业务拒绝原因”中准确填写拒绝原因并向客户明示;对于可以正常入账的,应及时反馈“已确认”的业务回执,并在收到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发送的“已轧差”通知报文后,立即贷记收款人账户。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xx总发〔xx〕137号,xx年7月24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也称网银互联系统或超级网银系统)的业务,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xx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结合本行支付业务运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继大、小额支付系统后建设的又一人民币跨行支付清算基础设施,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主要支持网上跨行零售支付业务的处理,业务指令逐笔发送、实时轧差、定时清算。

第三条网银跨行国家处理中心(简称网银中心)是指负责在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之间转发业务信息,并对支付类业务进行轧差处理的系统节点。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以网银中心为核心,各参与者以直联方式集中一点接入网银中心。

网银中心与大额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小额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同位摆放,共享基础数据。

第四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银行机构、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我行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我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网银贷记和网银借记业务金额上限暂定为5万元,金额上限如有调整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为准。

第六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

每一工作日运行时间为前一自然日16:00至本自然日16:00。

若有调整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为准。

第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清算日为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日,每日轧差场次为 6 场,清算时点为每日10: 00、11: 00、13:00、14:00、15:00、16:00,若有调整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为准。

第八条为推动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的发展,我行应以人民银行的收费标准为依据,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在各业务渠道(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制定收费标准。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之欧阳家百创编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之欧阳家百创编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欧阳家百(2021.03.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系统运行者及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参与者业务系统在线情况实施监控。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指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的银行机构。

第六条系统参与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时,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指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规定金额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九条支付业务经付款清算行确认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指付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概述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概述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系统运行者及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参与者业务系统在线情况实施监控。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指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的银行机构。

第六条系统参与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时,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指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规定金额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九条支付业务经付款清算行确认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指付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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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包括了什么内容?该办法包括了总则、网上支付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在线签约管理、轧差与资金清算、日切处理、准入与退出等等,一共八章八十六条。

赢了网为您一一介绍。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系统运行者及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参与者业务系统在线情况实施监控。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指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的银行机构。

第六条系统参与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时,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指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规定金额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九条支付业务经付款清算行确认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指付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第十一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

收款行收到支付业务已轧差通知后应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定时完成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的资金清算。

本办法所称付款行和收款行,包括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款清算行,指收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清算行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收款清算行;收款清算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执,网银中心轧差后分别通知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

本办法所称网银中心,是指负责在参与者之间转发业务信息,并对支付类业务进行轧差处理的系统节点。

第十三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清算行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付款清算行;付款清算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执,网银中心轧差后分别通知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

第十四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其信息从第三方机构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付款清算行;付款清算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执,经网银中心转发收款清算行;收款清算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执,网银中心轧差后分别通知第三方机构、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和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

第十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其信息从查询机构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被查询机构;被查询机构实时将查询结果按原路径返回至查询机构。

本办法所称查询机构,是指根据查询人委托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发起账户信息查询请求的系统参与者。

本办法所称被查询机构,是指接收网银中心转发的账户信息查询请求,并返回查询结果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或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六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各参与者与网银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信息,应当采取联机方式实时处理。

第十七条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传输的业务信息,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采用数字签名方式保障数据安全。

第十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通过对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分别设置净借记限额实施风险控制。

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发起的支付业务只能在其净借记限额内支付。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享同一净借记限额。

净借记限额通过清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管理系统是指集中存储管理清算账户、处理支付业务资金清算的支持系统。

第十九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系统工作日为自然日,其资金清算时间为清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工作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管理需要调整系统的运行时间和资金清算时间。

第二章网上支付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第二十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一)网银贷记业务;(二)网银借记业务;(三)第三方贷记业务;(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网银贷记业务,指付款人通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

网银贷记业务可支持下列行为的资金支付:(一)网银汇兑;(二)网络购物;(三)商旅服务;(四)网银缴费;(五)贷款还款;(六)实时代付;(七)投资理财;(八)交易退款;(九)慈善捐款;(十)其他。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网银借记业务,指收款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协议,通过收款行向付款行发起的收款业务。

网银借记业务可支持下列行为的资金支付:(一)实时代收;(二)贷款还款;(三)其他。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贷记业务,是指第三方机构接受付款人或收款人委托,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通知付款行向收款行付款的业务。

第三方贷记业务可支持下列行为的资金支付:(一)网络购物;(二)商旅服务;(三)网银缴费;(四)贷款还款;(五)实时代收;(六)实时代付;(七)投资理财;(八)交易退款;(九)慈善捐款;(十)其他。

第二十四条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网银借记业务,付款行应与其客户签订授权支付协议。

本办法所称授权支付协议,指客户与其开户银行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开户银行在收到指定机构发来的支付业务时,根据协议内容对支付业务有关要素核验通过后即可从指定账户进行付款。

第二十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收到网银中心转发的支付业务后应实时处理并返回回执。

第二十六条收款行收到网银贷记业务和第三方贷记业务时,应检查指定收款人账户是否存在且具备收款条件,并将检查结果实时返回网银中心。

第二十七条参与者发起网银借记业务和第三方贷记业务,应基于收、付款人之间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第三方机构发起第三方贷记业务时应指定付款账户的类型,付款行应确保支付业务从第三方机构指定类型的账户中进行支付。

第三方机构指定的付款账户类型包括:(一)仅限个人借记卡(存折)账户支付;(二)仅限个人贷记卡账户支付;(三)仅限个人借记卡(存折)账户或个人贷记卡账户支付;(四)仅限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

第二十九条第三方机构应妥善保管第三方贷记业务有关交易凭证,并有义务配合其他参与机构对交易数据进行查询。

交易凭证及电子数据自交易日起至少保存5年。

第三十条第三方机构应负责协调解决第三方贷记业务的收、付款人因商品或服务交易产生的纠纷。

第三十一条付款行收到网银中心转发的第三方贷记业务,应通过在线认证或协议认证方式由付款人对支付业务进行确认。

本办法所称在线认证,指付款行向付款人提供在线认证界面,依据付款人在线提交的信息进行身份认证后确认付款。

本办法所称协议认证,指付款人与付款行事先签订授权支付协议,由付款行根据支付协议对第三方贷记业务中的业务信息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确认付款。

第三十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在预定时间内未收到支付业务处理结果的,可主动发起业务撤销指令。

参与者也可根据客户要求发起业务撤销指令。

撤销指令应由原支付业务发起方发起。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未纳入轧差的业务立即办理撤销,已纳入轧差的业务不能撤销。

第三十三条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账户信息查询业务,账户所有人应与开户银行签订账户信息查询协议。

本办法所称账户信息查询协议,指客户与其开户银行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开户银行在收到指定机构发来的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时,根据协议内容对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有关要素核验通过后即可提供指定账户的余额或交易明细信息。

第三十四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支持对下列账户的信息查询:(一)个人借记卡(存折)账户;(二)个人贷记卡账户;(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十五条账户信息查询内容包括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信息。

本办法所称账户余额是指被查询账户在查询时点的余额或可用额度。

本办法所称交易明细是指被查询账户在指定期间发生的业务明细。

第三十六条被查询机构收到网银中心转发的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应实时进行协议核验并将查询结果通过网银中心返回查询机构。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管理需要对参与者发起或接收的业务种类进行控制。

第三章在线签约管理第三十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支持客户通过在线方式与其开户银行签订授权支付协议和账户信息查询协议。

第三十九条客户与其开户银行签订授权支付协议时应议定下列事项:(一)支付业务的发起机构,该机构应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二)支付业务的付款账户,指定支付业务收款人的,还应明确收款人的账户信息;(三)需要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客户与其开户银行在线签订或解除授权支付协议后,开户银行应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时通知协议约定的支付业务发起机构。

第四十一条客户与其开户银行签订账户信息查询协议时应议定下列事项:(一)查询机构,该机构应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二)查询人,查询人可以是账户所有人或账户所有人授权的其他主体;(三)被查询账户;(四)需要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客户与其开户银行在线签订或解除账户信息查询协议后,开户银行应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时通知协议约定的查询机构。

第四十三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建立协议数据库,保存授权支付协议和账户信息查询协议信息,并支持按协议信息对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进行自动核验。

第四章轧差与资金清算第四十四条网银中心负责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逐笔实时进行轧差。

第四十五条网银贷记业务和第三方贷记业务以收款清算行返回的确认回执为轧差依据,网银借记业务以付款清算行返回的同意付款回执为轧差依据。

第四十六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支付业务进行实时轧差,对未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支付业务做拒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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