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0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00号](https://img.taocdn.com/s3/m/8c28aaaf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38.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0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设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监测分析并防范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第三条县(市、区)工商部门是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部门,在县(市、区)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金融办、人行分支机构、银监、财政、公安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监管工作。
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推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人员队伍建设。
第四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形式。
现场检查是指监管机构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谈话及询问等多种方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的监督检查行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9.19•【字号】•【施行日期】201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19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83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按照“谁组织试点,谁承担监管责任”的要求和“管法人、管内控、管风险”的监管理念,坚持属地监管和联动监管相结合,构建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第二章监管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省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承担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审批规则、监管业务指引、年度监管要点;建立和落实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制度、监管问责和考核制度,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监管工作及风险防范处置,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第五条各设区市金融办(上市办)为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制定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和年度监管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所辖县(市、区)监管部门落实日常监管工作及风险防范处置。
第六条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县(市、区)金融办为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现场、非现场监管,及时进行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开展风险排查和预警,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未设金融办的县(市、区)政府应明确具体部门并配备专门人员承担监管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政策制度汇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2•【字号】浙政办发[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为进一步落实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加小企业和“三农”贷款的供给,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为指导,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要素支持。
(二)基本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各县域进行试点,并在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范围;按照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从严控制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确保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按照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原则,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按照“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确保试点企业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
二、明确职责,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在省政府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省级牵头协调部门,会同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其主要职能:一是共同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二是对市、县(市、区)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三是沟通信息,指导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加强财政政策引导1实行增值税(地方部分)当年增收额财政奖励政策。
2017—2018年,省政府给予市、县(市)政府地方部分增值税当年增收额5%的财政奖励。
2实行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奖励政策。
对丽水等29个加快发展市、县(市)和海岛市、县,省政府实施与其第三产业地方税收挂钩的收入激励奖补政策。
除加快发展市、县(市)和海岛市、县外,省政府对杭州等30个市、县(市)政府按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当年增收额的10%给予奖励。
3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收收入增量返还奖励政策。
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增收上交省当年增量部分,全额返还所在市、县(市)。
二、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作用4优化产业类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产业类财政专项资金逐步退出竞争机制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主要用于公平竞争环境营造、公共服务(产业链)平台建设、产业转型发展试点示范以及企业科技研发等。
5实行振兴实体经济财政专项激励政策。
整合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和新增财力,设立省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资金。
2017—2019年,省政府每年安排18亿元,3年统筹安排54亿元财政资金,在2015年规上工业总产值超过500亿元的36个工业大县(市、区)(宁波除外)中,以企业和产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指标为重要依据,通过竞争性分配程序,选择18个工业大县(市、区)开展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试点,连续3年时间每年分别给予1亿元财政专项资金奖励。
小额贷款公司审计常见问题及依据

小额贷款公司审计常见问题及依据一、业务方面(一)未达“支农支小”考核指标,或是应对考核拆分资金。
表现形式:“支农支小”季度平均贷款余额占比低于70%或是15(含)天内向同一客户或其关联方发放贷款,实际用于同一用途。
定性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第四点“单户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以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70%”。
考核参考:《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各季末小额贷款占比未达70%的相应扣分,总分9分;拆分贷款每发现一起扣0.5分,扣完为止,总共3分”。
(二)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
表现形式:向股东关联方发放贷款。
股东关联方指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人股东的直系亲属、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的母、子公司、股东、高管。
定性依据:《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金融办〔2008〕21号)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
考核参考:《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向股东直接发放贷款的,分值为0。
向股东关联方发放贷款,贷款余额合计超过资本金5%,经确认后不予改正的,分值为0;发放贷款额度低于资本金5%的每笔扣1分。
总共3分”。
(三)跨区域经营。
表现形式:向限定区域以外的企业、个人发放贷款。
定性依据:《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金融办〔2008〕21号)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考核参考:《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严格按照规定在限定区域内开展对小企业、个人、小型商业活动的服务,未经批准的区域外贷款每笔扣0.1分,扣完为止。
总共3分”。
(四)贷款集中度过高。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试点期间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情况的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促进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0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试点期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本办法所指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在浙江省依法设立、并具备开展相应融资活动资格条件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以下方式融资,必须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管,并通过规定程序报备其来源和金额:(一)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
(二)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
(三)在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的资金调剂拆借。
(四)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合作,以回购方式开展的资产转让业务。
(五)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方式.按第(一)——(三)项方式进行融资的,其融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100%;按第(四)项,以回购方式进行资产转让业务的,其交易规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50%.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并应在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到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
报备材料或内容包括:(一)借(贷)款合同相关条款内容:相关金融机构名称、融资数额、利率、期限和起止时间。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融资到期或提前归还的,应于归还借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申办核销手续。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其数额除不得超出所规定的融资比例的上限外,同时不得超出该股东当时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小额贷款公司在首次借款前,应与该主要法人股东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生效的十个工作日前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进行报备,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展借款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审计常见问题及依据

小额贷款公司审计常见问题及依据一、业务方面(一)未达“支农支小”考核指标,或是应对考核拆分资金。
表现形式:“支农支小”季度平均贷款余额占比低于70%或是15(含)天内向同一客户或其关联方发放贷款,实际用于同一用途。
定性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第四点“单户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以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70%”。
考核参考:《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各季末小额贷款占比未达70%的相应扣分,总分9分;拆分贷款每发现一起扣0.5分,扣完为止,总共3分”。
(二)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
表现形式:向股东关联方发放贷款。
股东关联方指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人股东的直系亲属、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的母、子公司、股东、高管。
定性依据:《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金融办〔2008〕21号)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
考核参考:《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向股东直接发放贷款的,分值为0。
向股东关联方发放贷款,贷款余额合计超过资本金5%,经确认后不予改正的,分值为0;发放贷款额度低于资本金5%的每笔扣1分。
总共3分”。
(三)跨区域经营。
表现形式:向限定区域以外的企业、个人发放贷款。
定性依据:《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金融办〔2008〕21号)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考核参考:《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严格按照规定在限定区域内开展对小企业、个人、小型商业活动的服务,未经批准的区域外贷款每笔扣0.1分,扣完为止。
总共3分”。
(四)贷款集中度过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09〕71号
为了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发展,提高小额贷款公司防范风险能力,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经营、规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
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活动时,应给予积极支持。
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金融业财务管理制度。
二、坚持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方向
在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确保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试点方向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我省县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农村小额贷款的实际需求,适度调整《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单户小额贷款额度的规定,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其余部分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各地政府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并与其支持“三农”和小企业贡献大小、合规经营、规范发展的年度考评情况挂钩。
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3年内可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政府对有权限的税费,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省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
对从事非法集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府和部门可实行“一票否决制”,并依法严肃处理。
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等部门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年度考评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扶持政策,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情况,具体确定补助额度,实施财政扶持措施。
四、防范不良贷款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业务,有效抵押物较为缺乏,风险相对较大。
小额贷款公司要防止片面追求短期利益,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应税前全额计提拨备损失准备金,并参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标准计提呆账准备金。
县级政府要参照我省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精神,结合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工作情况和当地实际,确定补偿比例,实施补偿措施。
补偿范围包括涉农贷款、弱势群体的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补偿比例可掌握在以上范围贷款余额的0.5%左右。
省级财政要根据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结果和各地补偿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县级财政适当补助。
五、拓宽贷款资金渠道
对融资需求旺盛、民间利率偏高的县(市、区),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内控制度健全的,可允许其提前半年按规定程序实施增资扩股。
要严格把关股东资格和资金来源,主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其他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
低于75%,单次增资最高额度应低于原注册资本的1倍。
信誉良好、牵头作用突出的主发起人的股份可增持至30%。
鼓励经营管理层适度持股,并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把其作为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有益补充。
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从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低于资本净额50%的资金,利率原则上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具体利率和期限由双方自主协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小额贷款公司开辟融资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授信贷款投放进度。
六、适度放宽经营范围
坚持审慎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适度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新业务试点。
对稳健运行一个年度考核评价达标,内控制度健全、法人治理严谨、不良贷款比例低于1%、小额贷款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报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批准,可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具体办法由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制定。
七、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为进一步满足小额贷款公司的共性需求,提供优良服务,省里组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要宣传国家和我省有关金融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反映试点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开展业务培训,总结推广创新经验,合作开发系统软件。
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协会工作的指导,促进其有效开展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积极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业务流程设计、产品开发、资金结算、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
要尽快开通征信系统,抓紧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通道的技术和身份认证问题。
八、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
县级政府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领导,明确专门的工作部门,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当地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扶持政策。
对“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需求较大、民营经济比较发达、民间融资活跃、试点工作搞得好、扶持政策力度大的县(市、区)要求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县级政府在承担风险处置责任的前提下,可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市级政府备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可增加1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名额,并按规定程序申报设立。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对落实省委、省政府“保稳促调”战略,缓解“三农”和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认真落实有关扶持政策,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