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17)(1)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经营范围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经营范围随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行业的发展,有关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问题,变得愈加复杂。
下面店铺就为大家解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希望能帮到你。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经营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规定》第17条的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为办理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订舱、仓储。
2.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
3.国际多式联运。
4.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
5.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6.缮制有关单证,并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
7.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什么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等)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中从事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人员就是国际货运代理人。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分类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企业。
可以对国际货运代理进行不同的分类:1、以委托人的性质为划分以委托人的性质为划分,可以将国际货运代理划分为货主的代理和承运人的代理。
货主的代理,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为了托运人的利益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相应报酬的国际货运代理。
这种代理按照委托人的不同,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托运人的代理和收货人的代理两种类型。
承运人的代理,是指接受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承运人委托,为了承运人的利益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相应报酬的国际货运代理。
这种代理按照承运人才去的运输方式的不同,也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水运承运人的代理、空运承运人的代理、陆运承运人的代理、联运承运人的代理四种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于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施行。
部长吴仪199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七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第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打算交通运输部打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其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应当有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受。
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持营业场所证明文件和有关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变更企业信息或者不再从事国际船舶代理经营活动的,应当在信息变更或者停止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经营相关业务的,应当符合《海运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并根据《海运条例》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登记。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申请书;(二)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四)母公司的《国际海运帮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副本;(五)母公司确定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确认文件;(六)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七)《海运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人员的从业资格或者资格的证明文件'。
三、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
四、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托付代理人接受订舱、代签提单、代收运费等项业务的,托付的代理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
五、删去第三十三条。
六、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并修改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运输部。
国际货运代理

单选题1.交通运输部门是货物运输工作中的承运人。
2.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运输方式是国际海洋运输。
3.货运代理人是货物运输工作中的中间人。
4.以船舶为商业活动对象而进行船舶租赁业务的人为租船代理。
5.按照国际惯例,支付租船代理佣金的是船东。
6.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简称是CMI。
7.船公司一般按货物的毛重计收运费。
8.班轮运输的运费应该包括装卸费,但不计入滞期费和速遣费。
9.“W/N plus Ad oern”的含义是货物重量或尺码选较高的再加上从价运费。
10.在规定装卸时间的办法中,使用最普遍的是连续24小时良好天气工作日。
11. 签发海运提单的日期是货物全部装船完毕的日期。
12. 出口人完成装运后,凭以向船公司换取已装船提单的单据是mate’s receipt【大副收据】。
13. 集装箱提单上批注的依据是场站收据。
14. SWBL是不可转让买卖。
15. 设备交接单的当事人是箱主与用箱人。
16. 在保险人所承包的海上风险中,雨淋、渗漏属于一般外来风险。
17. 在海运过程中,被保险物被海盗劫持造成的损失属于实际全损。
18. 船舶搁浅时,为使船舶脱险而雇佣驳船强行脱浅所支出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19. 某外贸公司出口茶叶5吨,在海运途中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致使一部分茶叶发霉变质,这种损失属于单独海损。
20. 根据多式联运公约,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包含水运货损灭失的赔偿责任限制为毛重每公斤2.75SDR(SDR纸黄金)。
21. 依据我国《海商法》,集装箱运输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装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22.依据PIC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运输途中发生货物因船舶搁浅而水湿,保险人才予以赔偿损失。
23. 国际货运代理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主要产生于A国际货运代理本身的过失、B分包人的过失、C保险责任不合理。
24. 下列不在198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承保范围内的是战争险。
物流供应链管理第九章习题-答案

【第九章国际物流】【选择题】1.CFR条款下,买方应:()A.承担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后的风险B.负责租船订舱,支付到指定目的港的运费C.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D.办理出口手续E.办理进口手续【答案】ABE2.交易磋商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是:()A.询盘B.发盘C.还盘D.接受E.以上四个环节必不可少【答案】BD3.商品由A国运往B国途中,途经本国,对于本国来说为:()A.进口贸易B.出口贸易C.过境贸易D.转口贸易E.复出口【答案】C3.我国对外贸易商品检验检疫的范围包括:( )A.所有进出口的商品B.船舶C.集装箱D.海运出口危险品的包装E.《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商品【答案】BCDE5.出境货物最迟于报关或装运前天报检.()A.7B.15C.20D.30E.60【答案】A6.对一般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时需交验以下哪些单证?()A.进出口货物报关单B.发票C.商品检验证明D.减免税或免检证明E.提货单、装货单或运单【答案】ABCDE7.海上风险包括:( )A.恶劣气候B.流冰C.船舶搁浅D.偷窃E.战争【答案】ABC8.根据我国现行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基本险别包括:( )A.平安险B.偷窃、提货不着险C.水渍险D.一切险E.串味险【答案】ACD9.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A.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B.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C.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D.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E.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答案】BC10.出口货物的报关报检等工作可由()办理。
A.出口商B.进口商C.国际货运代理D.理货机构E.船方【答案】AC11.以下单证具有物权凭证作用的有:()A.提单B.提货单C.货协运单D.航空货运单E.多式联运单据【答案】A12.根据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可将提单分为:()A.记名提单B.指示提单C.不记名提单D.清洁提单E.不清洁提单【答案】DE1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有关国际公约有:()A.《海牙规则》B.《海牙/维斯比规则》C.《汉堡规则》D.《华沙公约》E.《海牙议定书》【答案】ABC13.国际集装箱运输中,拼箱货的装拆箱业务是在进行的。
货物运输业规章制度

货物运输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货物运输业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货物运输业,保障货物运输安全,促进货物运输业发展而制定的。
第二条货物运输业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运输公司、货运公司、物流企业、货运司机等。
第三条货物运输业规章制度包括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货物运输安全规定、货物运输服务规定等内容。
第四条货物运输业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责任、货物运输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所有从事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货物运输业规章制度,确保货物运输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货物运输合同第六条货物运输合同是指货主与承运人之间关于货物运输事宜的协议。
第七条货物运输合同应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体积、价值等信息,以及承运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货主应根据承运人的报价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运费,并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九条承运人应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并确保货物运输安全。
第十条货物运输合同应当书面形式签订,双方应保存好合同原件,以便日后核对。
第三章货物运输保险第十一条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为了保障货主和承运人的利益,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损失时进行赔偿的保险。
第十二条货主可以购买货运保险,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避免货损货差。
第十三条承运人可以购买货运责任险,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损失时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货物运输保险应根据货物的价值、运输距离、货物种类等因素计算保险金额,并按照报价购买。
第十五条货主和承运人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应明确保险责任和险别,以免发生纠纷。
第四章货物运输责任第十六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责任,确保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
第十七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意外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合同进行赔偿。
第十八条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损坏、丢失等情况,货主有权要求承运人进行赔偿,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货运质量规章制度内容

货运质量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货运行业的管理,保障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提高货运服务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一切从事货运业务的单位及个人,包括运输公司、货代公司、物流企业等。
第三条货运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货物运输业务,确保货物的安全、准时、完整的交付。
第四条货运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确保货物运输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货运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员工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遵守规章制度,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条货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货物运输过程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货运质量稳定提升。
第七条货运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意见,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运输准备第八条货运企业应当根据客户的要求和货物的特性,制定合理的运输方案,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九条货运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运输人员和车辆,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条货运企业应当对货物进行包装和标识,确保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受损坏和遗失。
第十一条货运企业应当按照客户要求和合同约定,选择合适的运输保险公司购买货物保险,确保货物在运输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货运企业应当及时向客户提供货物的运输信息,确保客户随时了解货物的运输情况。
第十三条货运企业应当加强对货物的跟踪和监控,确保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准确。
第三章运输执行第十四条货运企业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确保货物的准时交付。
第十五条货运企业应当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保持与客户的沟通,及时解决问题和调整运输方案。
第十六条货运企业应当加强对司机和运输人员的管理,确保他们携带相关证件和保障工具,保证安全运输。
第十七条货运企业应当对货物运输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货物的安全、准确和完整。
第十八条货运企业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货物的安全和稳定运输,不得超速、疲劳驾驶等。
国际货物运输

1.从原始意义上讲,运输就是对人和物的承载和运送。
“位移”活动构成运输。
马克思在指出交通运输业,是一个物质资料生产部门的时候,强调了运输过程的生产性质。
2.交通运输业的特点,首先表现为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中的继续。
运输业的生产是在生产过程结束之后的物的流通中进行的。
其次,作为一个物质资料生产部门,在运输业的生产过程中,不会产出任何新的、有形的物质产品。
所以,位移就是运输业这个物质生产资料部门的产品。
3. 交通运输,按照承载和运送的对象来划分,可以分为物的运输和人的运输。
按照地域划分为,又可以分为国内货物的运输和国际货物的运输两大类。
从理论上讲,国际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车、船、机乃至管道、邮政(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运输手段和方式,对货物进行的跨越国界的运送活动。
从实践上讲,国际货物运输是指交通运输部门、进出口商、和对外经贸的行政管理部门,为履行进、出口合同所从事的方方面面的工作,这些部门共同工作的全部过程,使对外贸易货物的空间位移,也即对外贸易的具体目的得以实现。
3.国际货物运输的特点:政策性强,距离长、环节多,涉及面广、复杂多变,时间性强,风险大。
4.决定合理运输的五个因素:运输距离,运输环节,运输工具,运输时间,运输费用。
组织合理运输的措施包括:合理选择运输方式和工具,正确选择运输路线和装卸中转港口,提高包装质量,改进包装办法,提高装载技术。
5.国际海运中的运河和海峡:苏伊士运河(海平市运河),巴拿马运河(水闸士运河),英吉利海峡,马六甲海峡,霍尔木兹海峡。
6.世界主要港口:鹿特丹港是世界第一大港,纽约港是美国第一大港,新奥尔良港是美国和世界的河海港,神户港式日本第一大港,安特卫普港是比利时最大港口,新加坡港世界三大港口之一,马赛港,横滨港,汉堡港,伦敦港。
7.西伯利亚铁路,有两条,一条东起俄罗斯远东地区的海参崴,经伯力、赤塔、伊尔库、茨克、新西伯利亚,止于莫斯科,全长9300多公里。
第二条东起苏维埃港,经共青城等,止于莫斯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17)(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爱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大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治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进展,经国务院批准、按照原外经贸部1995年6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物资运输代理业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国际物资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能够作为进出口物资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能够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同意进出口物资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托付,以托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同意进出口物资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托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特点,其名称应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有关字样。
第四条《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授权的范畴”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打算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的授权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业实施监督治理(商务部和地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该授权范畴包括:对企业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项目申请的初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审和换证审查、业务统计、业务人员培训、指导地点行业协会开展工作以及会同地点有关行政治理部门规范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行为、治理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等工作。
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和异地企业在打算单列市(不含经济特区)设置的国际货运代理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非营业性办事机构,按照前款的授权范畴,同意省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治理。
任何其他单位,未经商务部授权,不得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审批或治理工作。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对培训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
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人员的资格培训。
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培训内容、培训教材等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人员同意前款规定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国际物资运输代理资格证书。
第二章设置条件第六条申请设置国际货代企业可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组成。
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物资运输有关、并拥有稳固货源的企业法人应当为大股东,且应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
企业法人以外的股东不得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
第七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据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第八条《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营业条件包括:(一)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其资格由业务人员原所在企业证明;或者,取得外经贸部按照本细则第五条颁发的资格证书;(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房屋、场地须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三)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一定数量的电话、传真、运算机、短途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包装设备等;(四)有稳固的进出口货源市场,是指在本地区进出口物资运量较大,货运代理行业具备进一步进展的条件和潜力,同时申报企业能够揽收到足够的货源。
第九条企业申请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范畴中如包括国际多式联运业务,除应当具备《规定》第七条及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本细则第三十二条中有关业务3年以上;(二)具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网络;(三)拥有在商务部登记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
第十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申请设置一个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规定》中的最低限额(海运500万元,空运300万元,陆运、快递200万元),则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置分支机构的增加资本。
第十一条《规定》及本细则中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分公司。
第三章审批登记程序第十二条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必须取得商务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物资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
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书,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请资格讲明、申请的业务项目;(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差不多情形、资格讲明、现有条件、市场分析、业务推测、组建方案、经济预算及进展预算等;(三)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四)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五)企业章程(或草案);(六)要紧业务人员情形(包括学历、所学专业、业务简历、资格证书);(七)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投资者的验资报告);(八)投资者出资协议;(九)法定代表人简历;(十)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运单)样式;(十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函(影印件,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出具);(十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1(附表1);(十三)交易条款。
以上文件除(三)、(十一)项外,均须提交正本,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该审核包括:(一)项目设置的必要性;(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三)申请人资格;(四)申请人信誉;(五)业务人员资格。
第十四条地点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应将初审意见(包括建议批准的经营范畴、经营地域、投资者出资比例等)及全部申请文件按照《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时刻要求,报商务部审批。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驳回申请,并讲明理由:(一)文件不齐;(二)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三)商务部差不多通知暂停受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通过调查核实后,给予不批准批复:(一)申请人不具备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二)申请人自申报之日前5年内非法从事代理经营活动,受到国家行政治理部门的处罚;(三)申请人有意隐瞒、谎报申报情形;(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第五条有关原则的情形。
第十七条申请人收到商务部同意的批复的,应当于批复之日起60天内持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地点商务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外经贸部领取批准证书。
第十八条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可申请扩大经营范畴或经营地域。
地点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审查后,按《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向商务部报批。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在形成一定经营规模的条件下,可申请设置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由该企业持其所在地地点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持商务部的征求意见函),向拟设置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地点商务主管部门(不含打算单列市)进行申报,后者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商务部报批。
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畴不得超出其母公司或总公司。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置非营业性的办事机构,必须报该办机构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意治理。
第十九条企业按照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提出的申请,除报送本细则第十二条中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原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批复(影印件);(二)批准证书(影印件);(三)营业执照(影印件);(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2(附表2,设置子公司的为附表1);(五)经营情形报告(含网络建设情形);(六)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七)上一年度年审登记表。
第二十条企业申请设置分支机构,申请人收到同意的批复后,应当于批复之日起90天内持总公司按照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增资后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报告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分支机构所在地地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商务部领取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领证手续或者自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超过180天无正当理由未开始营业的,除申请延期获准外,其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资格自动丧失。
第二十二条商务部能够按照国际货运代理业行业进展、布局等情形,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受理经营国际物资运输代理业务的申请或者采取限制性措施。
商务部按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发生以下变更,必须报商务部审批,并换领批准证书:(一)企业名称;(二)企业类型;(三)股权关系;(四)注册资本减少;(五)经营范畴;(六)经营地域。
发生以下变更,在报商务部备案后,直截了当换领批准证书:(一)通讯地址或营业场所;(二)法定代表人;(三)注册资本增加;(四)隶属部门。
第二十四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持批准证书向工商、海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任何未取得批准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工商营业执照上使用“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与其意思相同或相近的字样。
第四章年审和换证第二十五条商务部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行年审、换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的年审及全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换证工作。
地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含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及异地企业设置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年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向其所在地地点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直截了当向商务部)报送年审登记表(附表3)、验资报告及营业执照(影印件),申请办理年审。
年审工作的重点是审查企业的经营及遵守执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形。
企业年审合格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在其批准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
第二十八条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企业必须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60天前,向地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换证。
企业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换证登记表(附表4);(二)批准证书(正本);(三)营业执照(影印件)。
第二十九条企业连续三年年审合格,地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0天前报送商务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
第三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换证时应当对其经营资格及经营情形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批准证书:(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二)不按时办理换证手续;(三)私自进行股权转让;(四)擅自变更企业名称、营业场所、注册资本等要紧事项而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三十一条企业因自身缘故逾期未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自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
商务部将对上述情形予以公布。
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对上述企业予以注销或责令其办理经营范畴变更手续。
丧失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如欲连续从事该项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五章业务治理第三十二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能够作为代理人或者独立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
其经营范畴包括:(一)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二)物资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有关的短途运输服务;(三)报关、报检、报验、保险;(四)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五)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物资运输代理;(六)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七)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八)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