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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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2023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2023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2023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04•【字号】甬政办发〔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2023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3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2023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4日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2023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全力推进创新深化,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联动发展,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加快建设新时代高水平创新型城市,以创新制胜为宁波“争创市域样板、打造一流城市、跻身第一方阵”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硬科技”创新1.支持重大科技攻关。

围绕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聚焦工业软件、人工智能、海洋经济、新材料、医疗卫生等领域,实施“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采用主动布局、公开竞争、定向委托等方式,遴选支持一批重大科技研发攻关项目。

支持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合作,对实际到账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单个横向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列入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序列。

鼓励创新主体与国(境)外机构开展国际人才交流和科技创新项目合作,对符合条件的国际合作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

2.支持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创新任务。

鼓励各类创新主体承担省级以上科技项目。

对牵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和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相关科技计划的,按国家支持经费给予1:1的分类配套支持;对牵头省“尖兵”研发计划项目、“领雁”研发计划项目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按省定标准给予分类补助。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海政办发〔2019〕124号•【施行日期】2020.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4日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牢把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重大机遇,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为“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科技支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和浙江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浙江省全社会研发投入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浙科领办〔201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一)推进重大创新载体建设。

对新建立、引进的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给予不低于1亿元综合支持。

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综合支持。

(二)促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

争取上级财政经费支持,统筹用于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

对成功创建省级、嘉兴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建设依托单位,建设期内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三)加快科技合作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我市依托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9•【字号】甬政办发[2004]252号•【施行日期】200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2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2004年12月16日)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大力推进科技发展“双十双百”工程,根据市政府《关于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结构调整升级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4〕115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产业科技创新,提高重点产业综合竞争力1.加快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提高重点产业核心竞争力。

设立重点产业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市本级每年安排1亿元,优先支持电子信息、新材料、汽车及零部件和装备制造等四个高成长性产业,重点支持模具、家用电器、仪器仪表等优势制造业。

集成科技资源对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难题进行联合攻关,切实解决重点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问题。

2.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提高产业规模竞争力。

鼓励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创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对开发生产高附加值产品且研发费用占年销售额5%以上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支持和奖励。

设立专项创业资金,支持留学归国人员创新创业,加快培育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

到2008年,全市力争拥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500家(其中国家级100家)、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规模企业1000家,各类孵化器拥有科技型创业企业1000家、科技创业人员3万名。

科技创新条例

科技创新条例

科技创新条例
科技创新对当今世界的发展至关重要,有利于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为了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完善社会创新环境,制定《科技创新条例》。

本条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一是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政府在科技创新上要加大对专业人才的支持力度,比如,给予科技创新活动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优惠,开展各种资金拨款、补贴、奖励等支持措施,推出科技创新重点项目,鼓励企业家和企业参与到科技创新的社会项目中。

二是把握科技创新的正当程序。

政府要严格执行《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的长效机制,确保科技创新活动者有充分的受保护,有效地减少创新者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各种科技创新活动的监管,以确保科技创新活动进行得有序、正当、有效。

三是及时开展科技创新宣传。

政府要积极开展有关科技创新的宣传活动,倡导全民参与到科技创新的活动中来,同时改善技术培训的环境和条件,以便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到科技创新活动中。

四是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

政府要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科技创新,加大相关支持政策的力度,推动企业不断开展科技创新,搭建发展平台,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水平。

五是完善科技创新的推广应用。

政府要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快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使新技术、新产品快速融入实际应用,改善社会的效率和素质。

同时,要引入投资机构或投资者,
对此类计划进行投资和支持,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

以上就是本条例所规定的内容。

通过本条例的实施,可以促进科技创新,构建高水平的科技创新环境,快速改善社会经济和生活水平,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资助及产业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资助及产业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资助及产业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3.24•【字号】甬科知[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资助及产业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科知[2014]15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二岛”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专利质量,促进专利的转化、运用,提高专利的保护水平,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专利资助及产业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14年3月24日宁波市专利资助及产业化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加快经济转型发展的决定》(甬党发[2013]4号),深入贯彻实施《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9-2020年)》(甬政发[2009]108号),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创新驱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和智慧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专利授权资助第一条获得国内(含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获得资助。

第二条专利授权资助申领的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社会团体和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资助额度(一)国内(含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为职务发明的,每件资助0.8万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0.5万元。

(二)取得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其它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

国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资助对象为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每件资助0.5万元。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甬高科[2015]41号【发布部门】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0.08【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10月8日甬高科〔2015〕41号)第一条为加强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以下简称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管理,促进全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加快建设国内一流的创新型科技园区,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一)科学论证、支持重点、注重绩效和专款专用;(二)采用配套、资助和奖励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创新能力。

第四条区科技局和财政局是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

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协调,负责编报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预算和结算,负责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使用计划,负责办理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审核、报批手续;财政局负责将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列入科技局预算,并检查监督其使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手续第五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对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科技事业发展有贡献的科技成果、活动、项目和企业等。

第六条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符合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产业导向,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使用科技创新发展资金。

当年发生严重环保、安全、劳资纠纷等案件和科技诚信管理系统中列入黑名单的除外。

第七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一)对列入《宁波国家高新区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强化辐射引领的若干政策意见》及其实施细。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8.10•【字号】甬科高〔2023〕73号•【施行日期】202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科高〔2023〕73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根据《浙江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 年)》(浙政发〔2023〕6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23年8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战略协同创新计划第三章关键技术突破计划第四章科创生态育成计划第五章重大应用示范计划第六章对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支持第七章立项程序与项目管理第八章附则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大力推进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不断探索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组织新模式和新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简称“科创甬江2035”计划)是根据省“315”科技创新体系以及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要求设计开展的攻关计划。

目标面向2035年,通过发挥全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战略科技力量作用,在国家有需求、宁波有基础的重点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引领作用、资金投入量大、协同效应突出、支撑作用明显的市级科技重大专项,与本市其他科技创新项目实现错位联动,对国家、省重大科技任务形成有效补充,为宁波进一步提升创新策源功能、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提供重要支撑。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局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局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局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科办[2004]192号【发布部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发布日期】2004.12.20【实施日期】2004.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局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的通知(甬科办〔2004〕192号)各处(局)、室,直属各单位:为加强我局机关效能建设,切实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落实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的通知》(甬党办发[2004]91号)要求,现将补充完善的《宁波市科技局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宁波市科技局服务承诺制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企事业单位人员办事,各处(局)、室和窗口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所受理事项和管理服务项目,在对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予以办结,未能按时办结的应主动说明原因。

一、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

责任处室地震局,法定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二、技术合同认定。

责任处室综合计划处,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三、科技三项经费、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申报立项。

责任处室综合计划处和其他相关业务处,承诺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一般攻关项目常年受理,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

四、科技成果鉴定(评审)。

责任处室综合计划处,承诺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五、宁波市民营农业科技机构认定。

责任处室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处,承诺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六、专利纠纷调处。

责任处室知识产权局,符合条件的,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

除中止案件外,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延长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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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10年12月24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科技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F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的促进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创新,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活动。

第三条科技创新促进应当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动,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培育创新主体,完善创新体系,培养创新人才,优化创新环境。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技创新。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促进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科技创新体系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确定科技创新发展目标、任务、投入、关键技术与重大专项等内容,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提高科技创新效率,推动建立和完善各类创新主体紧密联系、有效互动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

第七条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增强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从境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鼓励企业对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消化吸收再创新。

第八条高等院校应当组织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加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

第九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技创新的要求,统筹规划、优化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科研机构。

科研机构应当面向市场和社会需求,开展科学技术攻关,为企业和社会提供科技服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关键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第十条科技创新应当发挥产学研联合举办的科研机构的优势,实行产学研合作的产业化方式。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举办研究开发机构,或者采取委托开发、联合开发、共建经济实体和产学研战略联盟等方式,加强产学研合作,实现创新成果产业化。

企业根据发展需要编制科技创新项目、计划,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研究开发和解决技术难题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加强物流、港口等现代服务业和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农业新品种、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推进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的发展。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海洋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安全和环境保护、海洋工程技术等海洋科技领域的研究,加快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海洋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产业发展要求,编制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指南,指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三章科技创新服务第十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服务科技创新的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让、专利代理、科技信息、法律服务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完善技术服务市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建立与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咨询、评估、经纪等服务。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投资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科技企业。

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拓展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实现专业化、社会化、功能化发展。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依照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的规范化、制度化。

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实现资源开放共享、有效整合、合理利用,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创新成果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撑。

第十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消化和推广应用,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建设,推进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化发展。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布局优化发展的需要,优先安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用地。

第十七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等各类科技创新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提高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增强科技开发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和产业集聚能力。

第四章科技创新人才第十八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制定人才培养的有效措施,加强人才引进的载体建设,完善人才公共服务体系,为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九条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优化学科和专业结构,构建与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相适应的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体系。

各类学校应当重视素质教育,开发青少年的创新性思维,支持青少年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十条鼓励高等院校推进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相结合,鼓励本市高等院校、教育培训机构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合作,引进国内外职业资格认证机构和人才培训项目,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科技创新人才。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科技人员培训制度,保障科技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通过各种形式的岗位技术培训,培养符合企业发展要求的科技创新人才。

鼓励企业将工作人员技术培训项目服务外包;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通过挂职、项目合作等方式进行交流培养。

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产业园区等建立院士工作站(室)、博士后工作站等高端人才集聚平台。

鼓励引进本市发展急需的高级技术研发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对引进的符合条件的人才,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补助或者资助。

第二十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在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引导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项目。

第二十四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经费,对完成该项职务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以股权投入方式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采取股权或者出资比例的方式,对完成该项职务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采用股权奖励方式的,其用于奖励的股权应当占该科技成果所占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第五章科技创新保障第二十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的科技管理体制,加强科技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科技管理水平。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创新促进决策机制,健全科技决策程序,建立科技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推进科技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二十六条本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财政科技资金投入。

财政科技资金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三个百分点以上。

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应当重点面向企业技术需求的创新及产业化活动,提高科技投入的效率。

第二十七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对科技创业企业进行投资,扶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初创科技企业和有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第二十八条鼓励设立科技创新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科技企业的创业发展。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财政科技投入,扶持担保机构对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提供融资担保。

第二十九条本市建立以资本市场为纽带的科技创新金融支持体系,促进金融资源整合,为科技企业提供高效的投融资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拓展科技企业信贷市场,完善适合科技企业融资需求的政策,推广适应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信贷产品,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的信贷支持。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制定支持科技保险发展的措施,为科技创新提供风险保障。

第三十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制度。

自主创新的产品和服务,在安全、技术、性能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

第三十一条本市企业委托外地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或者购买外地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利,所支出的委托研究开发费用或者购买费用,可以纳入本市研究开发费用统计,并依照国家和省、市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扶持、资助和奖励制度,鼓励、引导企业加大知识产权投入,促进重点产业和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支持建立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进步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有关负责人实行奖惩、任免职务的重要依据。

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绩效评价及其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科技创新投入、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科技创新成效等纳入考核范围。

第三十四条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财政性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各项管理制度,保障财政性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财政、科技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科技资金投入、使用的绩效评估,科学制定评估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建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众共同参与的评估机制,公开评估结果,提高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

非政府设立的专业社会调查组织可以接受服务外包,依法开展相应的调查评估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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