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详细版
基建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2篇)

第1篇一、总则为加强基建处安全管理,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基建处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等。
三、安全教育培训原则1. 预防为主,安全第一;2. 覆盖全面,不留死角;3. 培训与考核相结合,注重实效;4. 不断更新,适应发展。
四、安全教育培训内容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基本技能;3. 常见安全事故案例分析;4. 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5.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 新员工入职培训;7. 定期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五、安全教育培训组织1. 建设处成立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2. 设立安全教育培训办公室,负责具体培训工作的策划、实施和资料整理;3. 各部门负责人为安全教育培训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六、安全教育培训方式1. 理论培训:通过集中授课、专题讲座、网络培训等形式,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等方面的培训;2. 实践培训:通过现场观摩、模拟演练、实际操作等形式,提高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3. 案例分析:组织员工学习安全事故案例,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4. 专题讨论:定期组织安全专题讨论,促进员工交流安全心得,提高安全素质。
七、安全教育培训考核1. 考核方式:包括笔试、实操、答辩等形式;2. 考核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等;3. 考核结果: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不合格者,重新参加培训,直至合格。
八、安全教育培训经费1. 建设处设立安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用于安全教育培训工作;2. 安全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九、安全教育培训奖惩1. 对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培训、成绩优异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不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员工,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3.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安全事故的员工,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模板

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模板第一条概述为了加强企业基建工程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特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完善和执行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确保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员工对基建工程安全管理的理解和应对本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参加基建工程的员工。
第四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责任1.企业负责人负责全面组织、引导、监督和检查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订立、执行和评估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各基建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项目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向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汇报。
第五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员工岗位安全教育培训:针对不同岗位的员工,订立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包含基本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等内容。
2. 安全技术培训:针对特定的工种和作业项目,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3. 安全意识培训:通过安全案例分析、安全知识普及等形式,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让员工形成自动遵守安全规定的习惯。
第六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方式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1. 讲课教育:通过专业讲师对员工进行集中讲解,转达基建工程安全知识。
2. 应急演练:组织模拟紧急情况,让员工学习应对突发事件的本领。
3. 现场观摩:布置员工参观安全管理达标的基建工程现场,并进行沟通和学习。
4. 网上学习: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在线安全教育培训,方便敏捷。
第七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评估1.对参加培训的员工进行考核评估,以检验培训效果。
2.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个人绩效考核的紧要依据。
3.不合格员工应当接受有针对性的增补教育培训,并进行重新考核。
第八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与档案1.对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应建立相应的培训记录和档案,记录培训内容、时间和效果等信息。
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第一部分总则第一章目的与依据第一条(目的)为了提高基建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规范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订立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依据)本管理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企业基建工程安全管理近况订立。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企业内全部从事基建工程的人员,包含职工、管理人员、承包商等。
第二部分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第三章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目标第三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的目标是:加强员工对基建工程安全的认得,掌握基建工程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应急处理方法;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降低基建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
第四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包含:基建工程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知识等。
实在内容和程序由企业法务部门负责订立和更新。
第四章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标准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明确学员范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培训周期等;并确保各部门依法合规地进行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师资,负责组织和实施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同时,培训师应具备相应的基建工程安全知识和培训技能,并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第七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了解企业基建工程安全政策和相关操作规程。
2. 在基建工程安全操作规程、法律法规等有较大更新和修订的情况下,应及时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和知识测试。
3. 定期组织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得到提升。
4. 依据基建工程施工周期和任务需求,组织针对性培训,如高空作业、火灾防护等。
第八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的方式可以采用集中培训、现场演示、在线培训等形式,实在依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来决议。
第五章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标准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一、前言为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安全,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依据国家安全法和劳动法的要求,结合本市基建工程实际情况,订立本管理规定,以达到加强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的目的。
二、总则1.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参加城市基建工程施工的工人、监理人员、工程师及施工企业负责人。
2.城市基建工程施工单位应依据本规定订立实在的工程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
3.本规定由本市人民政府城建委负责解释。
三、工程安全教育培训计划1.每个城市基建工程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订立符合施工需要的工程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2.工程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应包括教育培训时间、地点、内容、方法等信息。
3.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基础安全学问、机械设备安全、电气安全、高处作业安全、爆破安全等方面的学问。
4.教育培训的时间应在工程开工前进行,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强化。
5.工程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应每年修订一次,并报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四、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实施1.施工单位应依照工程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要求,组织工人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2.工人参加教育培训期间,应全神贯注地听取讲解、观看教育影片,并适时向讲师提出问题。
3.讲师应依据工人实际情况,对每个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培训,如操作安全带、绳索固定等等。
4.每个工人应在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工程施工。
5.工程安全教育培训过程中应配备相应的教育设施及器材,如投影仪、幻灯片等。
五、附则1.每个施工单位应定期检验和维护安全带、防护鞋等安全设备,确保其正常使用。
2.施工企业应适时报告工程施工中发生的重点事故,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
在此基础上实行相应措施,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2024年建筑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024年建筑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教育培训是指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认识和技能,减少和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工种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课程。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应注重实践操作和技能培训,加强教育与实践相结合。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应建立健全考核评估体系,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应在进场前、进场时、进场后三个阶段进行。
第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进场前的安全培训第十一条进场前的安全培训是指在施工单位正式进场之前的培训,目的是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纳入安全管理的范围,使其了解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和规定。
第十二条进场前的安全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责任制度;(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三)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危险源和控制措施;(五)应急救援和灭火知识;(六)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进场前的安全培训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参与培训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第十四条进场前的安全培训应采用多种形式,如讲座、演示、教材等,使参与培训的人员能够全面了解安全管理要求和规定。
第十五条进场前的安全培训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考核和评估,对培训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三章进场时的安全培训第十六条进场时的安全培训是指施工单位正式进场后进行的培训,目的是使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遵守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和规定。
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范本

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加强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防范和减少基建工程事故,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培训机构1. 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许可。
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开展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 培训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教育培训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 培训机构应聘请具备相关资格和经验的教育培训人员,确保培训教师的素质符合教育培训要求。
4. 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培训教材和课程体系,包括基本知识、风险识别和控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三、培训对象1. 所有参与基建工程的从业人员都应接受基础培训,并持有有效的培训合格证。
2. 按照不同岗位和工种划分,确定培训对象的相关培训内容和要求。
3. 参与特定高风险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岗位培训合格证。
四、培训课程1. 基础培训课程主要包括基建工程安全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内容。
2. 岗位培训课程应根据不同工种和岗位的特点和需求,确定相关的培训内容和要求。
3. 高风险工种培训课程应包括高风险作业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内容。
五、培训方式1. 组织面对面培训,采用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 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讲座、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形式,提高培训效果。
六、培训评估1. 培训结束后,应进行培训效果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学员的学习成绩、实操技能考核和培训满意度调查等。
2. 对于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学员,应进行补习或重新培训,并重新进行评估。
七、培训合格证1. 学员经过培训并通过评估后,由培训机构颁发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
2. 培训合格证应具备明确的发证标识和有效期限,并加盖培训机构的公章。
3. 培训合格证是从业人员参与基建工程的必备证件,应妥善保管和使用。
八、培训档案1. 培训机构应建立和管理学员培训档案,包括学员的基本信息、培训课程和成绩等。
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模板

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模板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专业知识水平,确保基建工程的安全施工。
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基建工程项目。
二、维护部门职责2.1 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订立维护部门负责订立全年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包含但不限于培训内容、时间、地方、讲师等。
2.2 培训需求调研维护部门负责定期进行培训需求调研,了解员工的安全培训需求,并依据调研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布置。
2.3 培训计划的宣传和推广维护部门负责对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进行宣传和推广,确保员工及时了解培训计划,并自动参加培训。
2.4 培训料子和设备准备维护部门负责准备培训所需的料子和设备,确保培训的顺利进行。
2.5 培训效果评估维护部门负责对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进行评估,了解培训成效,并及时对培训计划进行调整和改进。
三、安全教育培训内容3.1 法律法规培训针对基建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包含但不限于《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使员工充分了解法律法规要求,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3.2 安全责任意识培训培训员工安全责任意识,强调安全责任由个人承当,并明确每个员工在基建工程中的安全责任。
3.3 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培训员工基本的安全操作技能和使用相关安全设备的方法,包含但不限于高处作业、电气作业、起重吊装等,以提高员工在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3.4 事故案例共享与分析培训通过共享和分析基建工程中的事故案例,让员工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教训,引起员工对安全的注意和警惕。
3.5 实地演练培训组织员工进行实地演练,模拟基建工程中可能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培训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本领和自救本领。
四、培训管理标准4.1 培训资格认证员工参加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前,应符合相应的岗位要求,并进行培训资格认证。
4.2 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维护部门负责建立员工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培训的内容、时间、培训证书颁发情况等,并及时更新。
2023年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2023年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提高基建工程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基建工程的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为从事基建工程的人员提供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其具备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工作安全环境。
第三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为从事基建工程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员工。
第四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全面、充分适应实际情况的原则。
第五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套,与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结合,与基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相衔接。
第二章安全教育培训组织与管理第六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七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和培训设施,制定相应的教材、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法,开展系统、全面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八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人员的培训情况,定期组织培训考核,对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进行监管和跟踪。
第九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培训效果,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和调整,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合作,共享教育培训资源,提供全面、优质的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服务。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内容第十一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基建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二)基建工程安全管理体系的培训;(三)基建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操作技能的培训;(四)基建工程事故案例分析与教训学习;(五)基建工程作业场所的安全措施与操作规程培训;(六)基建工程施工现场监督和检查的培训;(七)其他与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
第十二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不同人员的职责和岗位进行分类、分级教育,确保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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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GD/FS-3934(管理制度范本系列)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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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工程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各参建人员的安全意识,减轻职业危害和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不安全情况的发生,根据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东方希望集团公司《安生标〔2016〕4号三级安全教育管理标准》的要求,结合基建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本标准对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工程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外来参观、指导、检查和厂家服务人员等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工程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东方希望集团公司《安生标〔2016〕4号三级安全教育管理标准》Q/XWRD/GL-AQ-000-2016 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施工管理考核标准3 术语与定义3.1 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分管基建的总监,或监理单位总监、副总监或各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副经理等。
3.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参建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3.3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3.4 厂家服务人员指因企业购买生产厂家的生产设备,厂家需要来企业进行安装、调试等工作技术指导人员。
3.5 三级安全教育指厂(公司)级、部门(项目部)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
第一级由厂(公司)安监部组织,第二级由部门(项目部)安全工程师组织,第三级由班组兼职安全员组织。
3.6 两级安全教育指部门(项目部)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
第一级由部门(项目部)安全工程师组织,第二级由班组兼职安全员组织。
4 职责4.1 公司的职责4.1.1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东方希望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4.1.2 对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通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对不合格人员提出撤换意见;4.1.3 抓好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公司有关人员参加地方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培训;4.1.4 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公司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的落实;4.1.5 做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参建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安全施工作业票许可人、审批人的安全培训工作,并组织相关安全考试,做好安全培训记录;4.1.6 监督各参建单位是否按期正常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不符合培训要求的参建单位提出改正和考核意见。
4.2 施工单位的职责4.2.1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4.2.2 组织本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4.2.3 组织开展本单位参建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班前会、班组安全活动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归档工作;4.2.4 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前开展针对性安全培训。
4.2.5 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的落实。
4.3 监理单位的职责4.3.1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4.3.2 对施工单位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通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对不合格人员提出撤换意见;4.3.3 监督各施工单位是否按期正常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不符合培训要求的施工单位提出改正和考核意见。
4.3.4 抓好本单位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4.3.5 组织安全施工作业票施工负责人、签发人的安全培训工作,并组织相关安全考试。
5 管理内容与要求5.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5.1.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5.1.2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5.1.3 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5.1.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本单位相关班组的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5.1.5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1.6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2 其它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5.2.1 其它从业人员初次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经各级安全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相应的生产工作。
5.2.2 其它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5.2.3 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5.2.4 其它从业人员每年由本单位安监部门集中组织一次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进行考试,考试不及格者应进行补考。
考试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
5.2.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2.6 其它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质部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5.2.7 各参建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5.2.8 基建工程发生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按“四不放过”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5.2.9 其它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公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3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5.3.1 厂(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公司、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
5.3.2 安环部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本部门(项目部)安全生产流程及规章制度;预防事故和作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3.3 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4 参建人员入场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与要求5.4.1 在承包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组织施工人员对基建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交底、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安全作业规程》中与本承包项目有关内容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使施工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工程特点。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
5.4.2 为强化安全教育,切实履行建设方的主体责任,公司安环部根据基建工程的施工要求和具体特点,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作业。
入场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具体特点;基建工程概况、施工特点和安全管理要求;基建工程施工区域内的主要危险作业项目和场所,安全注意事项;电力系统基建工程典型事故教训;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职业健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基建工程的相关安全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