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规定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最新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强利率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部门,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利率。
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
第二章利率的制定与管理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调整以下利率:(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二)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三)优惠贷款利率;(四)罚息利率;(五)同业存款利率;(六)利率浮动幅度;(七)其它。
第六条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以下利率:(一)浮动利率;(二)内部资金往来利率;(三)同业拆借利率;(四)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五)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确定的其它利率。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货币政策要求,制定利率政策和利率管理法规并组织实施;(二)领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工作;(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法规的情况;(四)协调、处理金融机构的利率纠纷和利率违规行为;(五)宣传、解释国家的利率政策及相关法规;(六)研究、制定、实施国家的利率改革规划;(七)监测、调控金融市场利率;(八)其他利率管理工作。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的范围内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一)实施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利率管理,指导下级行的利率管理工作;(二)及时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文件,对有关利率调整等内容的重要文件,应在生效日之前传送到辖区内金融机构,并严守机密;(三)监督、检查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利率政策的情况,处理利率违规行为,并及时向上级行报告本辖区内利率政策执行情况;(四)建立和完善利率违规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五)宣传、解释国家的利率政策及相关法规;(六)组织有关利率政策的调查研究;(七)完成上级行安排的其他利率管理工作。
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规定

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规定
是中国政府为了规范金融市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一套法律法规。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有以下几个主要内容:
1. 利率浮动范围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商业银行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浮动利率水平,这个浮动范围在一般情况下是±10%。
2. 利率定价原则:利率定价原则包括风险定价原则、成本定价原则和利润定价原则。
商业银行在制定贷款利率时需要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风险因素,以及自身的成本和盈利能力。
3. 利率调整机制: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可以根据市场利率、经济形势、货币政策等因素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如果整体经济形势好转,利率有可能会调高;反之,如果经济形势恶化,利率可能会调低。
4. 利率公布和透明度:商业银行需要公布贷款利率,并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相关信息,确保贷款人知情、清楚贷款利率相关信息。
5. 利率审查和监管: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进行审查和监管,确保利率在规定范围内合理、公正。
需要注意的是,贷款利率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中国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规定。
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规定

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规定____字范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促进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障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贷款利率计算的基础和方法,合理确定和调整贷款利率,确保贷款利率的公正、合理和透明。
第四条贷款利率应当根据市场供求、风险状况、成本情况和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利率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贷款利率计算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第二章贷款利率计算基础和方法第六条贷款利率的计算基础应当以人民币为单位,根据借款的实际用途、期限和类型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贷款利率的计算方法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和按期付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法等。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贷款利率区间和浮动比例,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利率水平。
第九条金融机构在确定贷款利率时,应当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参考同业竞争机构的利率水平,确保利率的相对稳定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贷款利率调整第十条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经营需要,自主决定贷款利率的调整幅度和频次,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和透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将贷款利率调整信息向借款人公告,确保借款人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实现。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的调整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调整时间点进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在调整贷款利率时,应当公开和透明地展示调整的原因和依据,不得损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贷款利率监管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风险管理,确保贷款利率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要求金融机构披露贷款利率的相关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通知根据我国经济形势的变化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为了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我行决定对人民币贷款利率进行调整。
具体事项如下:一、贷款利率调整范围自即日起,我行将对各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进行调整。
主要包括企业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
贷款利率调整将涵盖商业银行以及全国性金融机构。
二、贷款利率调整原则1.市场化原则贷款利率调整的过程将更加市场化,根据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定期调整。
调整过程中将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关系,确保利率水平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2.稳定原则贷款利率调整将坚持稳定性原则,避免频繁、大幅度的调整,减少对市场的冲击和不确定性。
调整过程中将综合考虑经济新常态、金融风险等各方面因素,保持利率水平的稳定性。
三、贷款利率调整方式1.综合市场利率我行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水平及国内外经济形势,计算得出综合市场利率,作为贷款利率的基准。
综合市场利率将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以反映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
2.差别化调整为适应不同金融机构和不同贷款对象的需求,我行将在综合市场利率的基础上进行差别化调整。
根据不同贷款对象的风险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对贷款利率进行合理的差别化定价。
四、贷款利率透明度为了提高贷款利率的透明度,我行将加强相关信息的公开和发布工作。
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客户公示贷款利率及相关费用,并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告知客户贷款利率变动的基本情况。
五、主动服务实体经济我行希望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能够加强与实体经济企业的沟通与互动,提供更加优惠的利率和服务。
同时,银行和金融机构要加强风险管理,合理控制贷款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请各银行和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确保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于相关政策的解读和实施细则,我行将及时发布。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为了进一步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适应经济转型和金融改革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人民币贷款利率进行调整,并发布了上述通知。
银发[1999]77号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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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强利率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部门,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利率。
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
第二章利率的制定与管理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调整以下利率:(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二)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三)优惠贷款利率;(四)罚息利率;(五)同业存款利率;(六)利率浮动幅度;(七)其他。
第六条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以下利率:(一)浮动利率;(二)内部资金往来利率;(三)同业拆借利率;(四)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五)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确定的其他利率。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货币政策要求,制定利率政策和利率管理法规并组织实施;(二)领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工作;(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法规的情况;(四)协调、处理金融机构的利率纠纷和利率违规行为;(五)宣传、解释国家的利率政策及相关法规;(六)研究、制定、实施国家的利率改革规划;(七)监测、调控金融市场利率;(八)其他利率管理工作。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的范围内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一)实施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利率管理,指导下级行的利率管理工作;(二)及时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文件,对有关利率调整等内容的重要文件,应在生效日之前传送到辖区内金融机构,并严守机密;(三)监督、检查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利率政策的情况,处理利率违规行为,并及时向上级行报告本辖区内利率政策执行情况;(四)建立和完善利率违规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五)宣传、解释国家的利率政策及相关法规;(六)组织有关利率政策的调查研究;(七)完成上级行安排的其他利率管理工作。
2023年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规定

2023年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币贷款已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币贷款利率的管理对于稳定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2023年,我国将出台《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规定》以规范和统一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行为,优化利率制度,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二、政策目标1. 稳定金融市场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的主要目标是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
2. 支持实体经济通过调整贷款利率,引导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3. 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贷款利率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
三、利率定价机制1. 基准利率引入基准利率作为贷款利率的基础定价,逐步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发展符合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2. 网格化浮动利率推行网格化浮动利率,即根据借款人信用等级和贷款期限,将贷款利率划分为若干档次,并设定不同的浮动利率。
3. 合理定价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同时,政府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利率定价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四、利率形式1. 固定利率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可以协商一致选择固定利率形式,即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
2. 浮动利率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也可以协商一致选择浮动利率形式,即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动进行调整。
五、利率调整机制1. 定期调整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情况和经济形势,定期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
调整幅度应适度,平稳过渡,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
2. 灵活调整在特殊情况下,例如金融市场的剧烈波动或经济大环境的突发变化,政府有权根据需要,采取灵活措施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
六、利率公示和信息披露1. 公示机制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公示贷款利率信息,包括基准利率、浮动利率的幅度和调整频率等,以便借款人了解和选择合适的贷款产品。
2. 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应当完善贷款利率信息披露,向借款人提供详细的贷款利率计算方式和相关费用等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
是指人民银行出台的管理各类利率的规定。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和监督金融市场的利率水平,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贷款利率管理:人民银行规定了各类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和调整机制,包括商业银行向企业和个人提供的各种贷款的利率水平。
2. 存款利率管理: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各类存款利率进行监管,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3. 基准利率管理:人民银行规定了一系列基准利率,如贷款基准利率、存款基准利率等,作为测量和调节金融市场利率水平的标准。
4. 利率信息披露:人民银行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向公众披露利率的要求,包括贷款利率、存款利率等各类利率信息的公开透明。
5. 利率框架管理:人民银行建立了利率框架管理机制,对商业银行的利率水平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管,确保金融市场利率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和透明度,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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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为加强利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利率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利率,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利率,以及合法发行的各种债券利率的确定、调整、执行、管理和监督,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利率管理的主管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工作。
第二章利率的制定第四条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
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
第五条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以法定利率为基础自行确定的利率为浮动利率。
金融机构确定浮动利率后,要报辖区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
第七条金融机构之间为弥补头寸不足、相互借贷的短期资金利率为同业拆借利率。
同业拆借利率在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最高幅度内,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金融机构以及企业发行的债券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管辖范围负责审批和管理。
国家债券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商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第九条金融机构可以对逾期贷款和被挤占挪用的贷款,在原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加收利息的幅度、范围和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
第三章利率管理职责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一、根据国家利率政策,拟订有关利率管理的法规草案,制定利率管理基本规章;二、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或授权,确定、调整存款、贷款、同业拆借和各种债券的利率及其浮动幅度,确定、调整利率的种类和档次;三、领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工作;四、监督金融机构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法规和各项利率的实施情况;五、协调、仲裁、处理金融机构的利率纠纷和违反国家利率管理规定的行为;六、宣传、解释国家的利率政策、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管理规章;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利率管理基本规章,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实施细则、规定、办法;二、监督本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利率执行情况;三、协调、仲裁本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利率纠纷;四、查处本辖区内违反国家利率管理规定的行为;五、指导本辖区内金融同业公会有关利率的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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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法规和中国
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存贷款利率(以下简称利率)管理指开发银行人民币存款、贷款利率的确定、执行、调整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定利率指人民银行发布的存贷款利率。
第二章利率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四条开发银行总行综合计划局是开发银行主管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工作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1)根据国家利率政策、法规,制定本行利率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的法定利率和有关利率规定,提出开发银行存贷款利率种类、档次、水平和浮动幅度以及计结息规定的执行意见;根据人民银行有关利率
调整文件或政策,及时提出开发银行利率调整方案。
(3)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及时转发人民银行的利率文件,负责开发银行
利率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处理利率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及问题。
(4)监督、检查分支机构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及本行利率管理规定
情况,指导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工作。
对利率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
况和问题负责向人民银行报告、反映。
第五条分行计划部门是分行主管利率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按总行的要求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1)在分行辖区内,组织实施国家
利率政策和总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
(2)宣传国家利率政策,及时发
送总行的利率文件,负责辖区内利率执行中有关事项的协调工作。
(3)监督、检查辖区内执行利率政策情况。
对利率执行过程中出现的
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总行报告、反映。
第六条总行财会局负责根据人民银行和开发银行有关利率文件,制定开发银行计息、结息的会计核算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根据开发银行利率文件规定,确定开发银行有关合同文本的利率条款。
第八条总行信贷管理局负责根据开发银行利率文件规定,审核开发银行借款合同文本中借款利率、展期利率、罚息等条款是否合规、正确;审批分行上报的有关利率下浮和提前还款的项目。
第九条分行信贷部门具体执行开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负责按开发银行利率文件规定的利率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要按有
关规定列明贷款种类、利率档次以及逾期、挪用贷款等罚息条款;对
需要计收的罚息或贷款展期,应及时通知财会部门;在利率调整后负
责将本行新的利率表送达各借款人;在每次贷款执行新利率后,负责
通知相应借款人。
第十条总行财会局、法律事务局、信贷管理局在系统内下发有关利率文件和规定,需会签综合计划局。
第十一条开发银行存贷款利率问题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总行
财会局、法律事务局、信贷管理局在管理工作中制定的相关利率规
定由各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总行综合计划局设专职利率管理人员,各分行计划部门要指定专人管理利率。
第三章存款利率及结息
第十三条开发银行单位存款按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实行两种利率。
定期存款利率的期限档次执行人民银行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开发银行单位活期存款实行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
20日为结息日。
第十五条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或清户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十六条单位定期存款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单位定期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
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和结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
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原利率
计息。
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
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保证金存款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划缴人民银行的财政存款一律不计息;不划缴的部分按
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四章贷款利率及结息
第十九条开发银行贷款按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和中长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分别执行不同利率水平。
第二十条短期贷款(包括设备储备贷款及其他短期贷款)按借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
借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
整不分段计息。
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20日。
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借款合同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
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第二十一条中长期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软贷款、硬贷款及专项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
贷款(含贷款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分笔拨付
的所有资金)根据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借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
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1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
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
第二十二条专项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
第二十三条软贷款利率根据需要分行业设立不同档次。
软贷款利率水平由开发银行提出建议,报人民银行批准后发布执行。
第二十四条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
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借款合同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
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二十五条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
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
第二十六条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计
收复利。
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第二十七条贷款利率浮动的管理。
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发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不得上浮,但可以下浮,下浮最大幅度按人民
银行的规定执行。
开发银行对有关行业和借款企业下浮贷款利率的
标准由总行另行规定。
中长期贷款和总行审批的设备储备贷款利率
下浮的项目和水平由总行负责审批,审批程序与贷款项目评审和批
准过程同时进行;分行授权额度内的设备储备贷款利率下浮的项目和
水平由分行提出申请,报总行信贷局会签综合计划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贷款提前还款的收息规定。
对违反借款合同有关规定,开发银行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贷款利息按借款合同利率计
算到提前还款日止。
对借款人主动要求提前归还贷款的,经开发银
行同意后,除支付按借款合同利率计算到提前还款日的利息外,借
款人还应补偿因提前还款对开发银行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总行定期对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对违反国家利率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及
损失的机构和责任人,总行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作规定,而人民银行有相应规定的,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总行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国家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开行综计〔1996〕47号)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