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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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

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
原因造成的事故。
赔偿范围:包括人身 伤害、行李损失和航 空延误等,需根据具 体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赔偿方式:可选择现金、 支票、信用卡等多种支
付方式。
赔偿时限:自事故发 生之日起2年内,旅 客可以向航空公司提
出索赔要求。
06
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的信息化 管理
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的信息化系统建设
信息化系统的必要性:提高运输效率,保障旅客安全,提升服务质量。 信息化系统的构成:航班信息查询、订票系统、安检信息系统等。 信息化系统的优势:方便旅客获取信息,提高运输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信息化系统的未来发展:智能化、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应用。
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的质量监控和评估
评估机制:定期对民航旅客 国内运输服务进行评价和打 分,及时发现和改进服务中 存在的问题。
投诉处理:建立健全的投诉处 理机制,及时响应和处理旅客
的投诉和意见反馈。
质量监控:对民航旅客国内运 输服务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测 和记录,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持续改进:根据评估结果和旅 客反馈,持续优化和改进民航 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的质量管理。
05
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的法律责 任
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因违规行为给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连带责任:因承运人原因给旅客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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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的定义和范围
定义: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 务是指在国内航空运输中, 为旅客提供从出发地到目的 地的运输服务。
范围:包括机场、航空公司、 机票代理、地面服务等环节, 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便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关于《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随着民用航空业的快速发展和民航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航空客运市场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公众对于民航运输的消费需求不断增强,国内国际民航运输市场融合程度加深。

为进一步规范国内国际旅客、行李运输秩序,保护旅客合法权益,在总结近年来旅客运输服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进行统一修订,出台《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是规范航空承运人旅客运输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分别于1996年和1997年颁布。

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国民航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民航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民航运输行业得到快速发展,2018年全行业完成旅客运输量6.1亿人次,民航成为社会大众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

民航真情服务工作要求的贯彻,保护消费者力度的加强,民航高质量发展的落实,以及无纸化客票、自助值机、折扣票价、代码共享、超售业务、低成本航空运营等一系列新的航空运输模式推广应用,使得航空客运市场出现各种新的变化。

为适应民航运输实践发展,顺应新时代、规范新现象、解决新问题,统一对《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进行有机整合和系统修改是我国民航运输市场法制体系建设和民航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修订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此次修订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本,以“真情服务”为工作要求,以规范旅客运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切入点,加强航空旅客运输服务管理,切实提升民航服务质量。

修订遵循如下原则:(一)简政放权,发挥市场机制决定作用。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号召各级政府实现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作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已经成为现代政府治理能力建设的核心内容。

交通运输部关于《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政策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政策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4.1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政策解读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交通运输部2024年第7号令,以下简称CCAR-121部),于2024年4月13日起正式实施。

为便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理解CCAR-121部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CCAR-121部是民航飞行标准领域的一部重要规章,规范了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确保其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

CCAR-121由交通运输部于2017年9月发布,2020年5月和2021年3月作了两次局部修改。

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国家整体安全观的新要求,对标国际民航公约附件近年来更新的政策和标准,促进新形势下中国民航高质量发展,对CCAR-121部进行了系统性修订。

二、主要内容此次CCAR-121部修订,除针对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新变化进行了国内规章转化外,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运输航空公司安全管理体系、飞行运行管理体系、持续适航管理体系、人员资质管理体系等方面的管理政策和标准进行了梳理和完善,具体内容如下:(一)在运输航空公司准入条件方面,根据目前行业运行实践和国产飞机发展情况,结合通航法规体系重构的制度安排,调整CCAR-121部的适用范围为“多发涡轮驱动的运输类飞机”,提高CCAR-121部运输航空公司的准入门槛和运行安全标准,以适应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

(二)在运输航空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方面,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和条件要求,细化了对安全管理体系和落实岗位责任的相关政策,全面落实“三管三必须”。

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

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

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客票销售第三章客票变更第四章退票第五章旅客乘机第六章行李运输第七章航班超售第八章服务承诺和服务质量报告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民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服务管理,保护旅客合法权益,维护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第三条残疾人旅客国内运输按照《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携带人体捐献器官旅客的国内运输按照《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民航局对全国的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地区的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客票销售第六条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在销售客票时,应当明确告知旅客以下航空运输服务的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并保存已履行告知义务的相关证据:(一)实际承运人;(二)票价;(三)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四)行李尺寸要求、免费行李额及超出免费行李额的行李运输价格;(五)航空运输过程中的收费服务及费用标准;(六)运输总条件;(七)票价适用条件,包括客票变更规则和退票规则;(八)超售规则以及其他拒绝、限制运输旅客的规定。

第七条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在销售客票时,不得以默认选择方式为旅客做出购买付费服务的选择。

第八条购买客票以旅客支付全部款项为完成标志。

旅客购买客票后,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不得再增加其票价。

第九条残疾军人和残疾警察可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残疾警察证》,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票。

儿童旅客可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提供座位。

婴儿旅客可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座位时,应当购买儿童票。

关于印发_公共航空运输服务消费者投诉管理办法_的通知_

关于印发_公共航空运输服务消费者投诉管理办法_的通知_
;
,
投 诉案 卷 至

消费者事 务 中心 或 中 国航空 运 输 协
投 诉人 应 当对投诉 的真实性和 合
少保 留二 年
会 提 出 申诉
健全 与各
, ,

(六 ) 公 共航 空 运 输企 业 要 建立
第 + 四条
法 性 负责

类代 理 人 的 协议
明确 双 方 的权 利 义 务
督促

中 国民用航 空总 局公报
中 国民用航 空总局 公报
重要 文件
关于 印发 《公共航空运输服务消费者 投诉管理办法 》 的通知
民航 发 〔2 0 0 6 ] 2 0 7 号
民航各地 区 管理 局
,
各 航 空运 输 ( 通用 )
,

服务
:
民航体制改 革

民航总局政 企分 开及职 能转变 的
保障公 司
,
各机场 公 司
,
局 属各 企事业 单位
统计


第十七 条 对 民航 总局
,
民航 地 区管 理局

第二 十条
被投诉 单位对 民航 总局 或 民航地
,
消费者事 务 中心 或 中 国航 空 运 输 协 会 转 处 的投 诉 经 调查被投诉 单位无 责任 或者 不能与投诉人
和 解的
,
区管理局 的 处罚决 定不 服 的
可 以依法 申请 行政
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 讼
企 业 的投诉
;

健全 本辖 区 内投 诉管 理 制度
( 四 ) 受 理 消 费者 对 本 辖 区 内公 共 航 空运 输
( 一 ) 制 定 公 共航 空运 输 消 费者 权益 保 护 的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根据民航局《关于印发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关于建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及甘监局《关于加快推进民航XX 辖区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要求,为深入落实《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切实提升XX省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内部服务质量管控水平,为符合局方时间节点要求,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集团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服务质量是集团高质量发展的集中体现,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是提升服务的根本保证,体系是基础,管理提升是结果。

以“真情服务”为内核,始终要把人作为本质和主体,强化服务标准,建立健全集团全流程的服务质量管理内控体系,制定管理目标和原则,完善相关服务质量文件,积极开展服务质量风险管理,持续推进相关服务培训,加大服务创新与应用,使集团服务质量管理水平能够进一步提升。

二、组织机构㈠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组织部署各单位开展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审核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方案,把控集团所辖各单位的体系建设情况,及时协调、解决体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各单位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㈡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成员: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集团安全服务管理部,主要职责是具体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安排,负责对各单位开展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督查;指导并收集汇总各单位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三、实施阶段集团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具体分四个阶段完成,自2022年2月开始,2022年12月底结束。

㈠筹备准备阶段(即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

政策与法律法规分类模拟73

政策与法律法规分类模拟73

政策与法律法规分类模拟73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 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行李、包裹事故赔偿标准为:按保价运输办理的物品全部灭失时按______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声明价(江南博哥)格。

A.每千克15元B.承运人上报的损失价格C.实际损失D.旅客要求赔偿的损失价格正确答案:C[考点] 出入境与交通法律制度[解析] 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115条规定,行李、包裹事故赔偿标准为:按保价运输办理的物品全部灭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声明价格。

故选C。

2. 可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和三级文物的是______。

A.可移动文物B.珍贵文物C.一般文物D.不可移动文物正确答案:B[考点]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解析] 《文物保护法》第3条规定,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故选B。

3. 《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______。

A.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补充部分B.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C.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D.保持国民经济稳定的杠杆正确答案:B[考点] 宪法基本知识4. 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进行初评和审议的过程中,初评意见应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______通过。

A.1/3C.2/3D.3/4正确答案:B[考点]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解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2条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

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

故选B。

5. 可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的是______。

A.可移动文物B.一级文物C.二级文物D.不可移动文物正确答案:A[考点]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解析] 《文物保护法》第3条规定,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客票销售第三章客票变更与退票第四章乘机第五章行李运输第六章航班超售第七章旅客投诉与举报第八章信息报告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保护旅客合法权益,维护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外国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从事本条第一款活动,其航班始发地点或经停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航空销售代理人实施的残疾人旅客国内、国际公共航空运输活动,应按照民航局关于残疾人航空运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内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实施的人体捐献器官国内公共航空运输活动,应按照民航局关于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民航行政机关,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航局对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的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客票销售第六条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网络途径销售客票时,应当明确告知购票人所选航班的航空运输服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无误。

公共航空运输服务信息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承运人名称,包括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二)航班始发地点、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如能确定,应明确航站楼);(三)航班号、航班日期、舱位等级、计划出港和到港时间;(四)该航班适用的票价及客票使用条件,包括客票变更规则和退票规则等;(五)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六)该航班适用的行李运输规定,包括行李尺寸、重量、免费行李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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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随着民用航空业的快速发展和民航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航空客运市场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公众对于民航运输的消费需求不断增强,国内国际民航运输市场融合程度加深。

为进一步规范国内国际旅客、行李运输秩序,保护旅客合法权益,在总结近年来旅客运输服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进行统一修订,出台《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是规范航空承运人旅客运输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分别于1996年和1997年颁布。

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国民航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民航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民航运输行业得到快速发展,2018年全行业完成旅客运输量6.1亿人次,民航成为社会大众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

民航真情服务工作要求的贯彻,保护消费者力度的
加强,民航高质量发展的落实,以及无纸化客票、自助值机、折扣票价、代码共享、超售业务、低成本航空运营等一系列新的航空运输模式推广应用,使得航空客运市场出现各种新的变化。

为适应民航运输实践发展,顺应新时代、规范新现象、解决新问题,统一对《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进行有机整合和系统修改是我国民航运输市场法制体系建设和民航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修订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此次修订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本,以“真情服务”为工作要求,以规范旅客运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切入点,加强航空旅客运输服务管理,切实提升民航服务质量。

修订遵循如下原则:
(一)简政放权,发挥市场机制决定作用。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号召各级政府实现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作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已经成为现代政府治理能力建设的核心内容。

上述政策环境变化要求重新审视现行规章的各项规定,把监管的重点集中于承运人与消费者关系的处理,把承运人能够自行处理的问题放权于市场,发挥承运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尊重企业合法的自主经营权。

(二)依法行政,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越来越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2015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内容、程序等方面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

此次修改充分借鉴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精神,完善了保护旅客知情权、选择权的条款。

(三)与时俱进,适应民航运输新发展。

互联网+的发展,深刻改变了民航运输服务的流程与标准,电子客票、无纸化乘机、航班超售、诚信管理等新模式、新现象不断涌现,《规定》对民航新的业务形式也进行了规范。

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开放程度的加深,使得国内、国际航空运输联系进一步加强,对国内国际运输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要求。

同时,外国航空承运人、港澳台地区航空承运人在我国境内的运输行为必须满足本规定的要求,才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真情服务,构筑民航服务质量品牌。

2015年民航局党组提出“真情服务”的要求,号召民航业切实提高航空服务质量,用真情打造民航服务品牌,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享受更便捷、更顺畅的民航运输服务。

《规定》中客票销售、客票变更与退票、乘机、行李运输、超售、旅客投诉和举报等业务环节的规定上充分体现了“真情服务”的精神。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 规章名称的修订
现行规章名称分别为《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此次修订统一名称为《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一方面是要体现国内国际运输管理统一性、一体化的新变化,另一方面是更加凸显对公共航空运输服务加强监管的修订初衷。

(二) 章节结构的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是以1996年《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和1997年《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为基础,结合民航发展实际,国内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要求进行修改。

与现行规章相比,《规定》的总章节减少了两章,从原十三章减少到目前的十一章,规章结构也发生较大调整:将现行规章中的定座、客票遗失、团体旅客和旅客服务等四章内容删除,将客票、票价、购票等票务方面的内容进行合并、精简,完善内容后形成修订后的第二章客票销售,并新增航班超售、旅客投诉与举报、信息报告、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五章,此外,定义从现行第一章总则调整至修订后第十一章附则。

(具体见附表)
附表:新旧规章结构对照表
(三)主要内容的修订
在内容方面的修订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确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监管思路。

在修订过程中,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决定作用的总体要求,现
行规章中对承运人服务规定过细、管得过死的条款给予了较大幅度的删减和调整。

《规定》不再直接规定客票的有效期及其计算方式、票款的支付方式、多形式客票的销售、托运行李尺寸、重量、免费行李额、逾重行李费、托运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率标准、小动物运输等属于承运人自主经营范围内的具体标准,都充分放权于承运人,由承运人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决定其上述经营行为。

第二,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重点。

现行规章制定于民航发展初级阶段,以较大篇幅从定座、购票、退改签和乘机等环节对航空运输流程进行了详尽规定。

目前,社会关注的重点已经不再是运输流程,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

因此,在修订时选择各运输环节中承运人和消费者易于产生纠纷的节点,着重予以规范。

1.客票销售方面。

《规定》删除了现行规章第二章定座,精简、合并第三章客票、第四章票价、第五章购票的内容为修订后的第二章“客票销售”。

其中,新增承运人在销售及购票后等环节对旅客运输服务信息的告知义务,充分保护旅客知情权及合法权益。

针对当前互联网机票销售中出现的“搭售”等不规范行为,在本规定中明确规范承运人及航空销售代理人禁止默认搭售行为的要求,以保护旅客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不受侵犯。

此外,本次修订还对涉及旅客的义
务内容进行调整,删除现行规章关于旅客购票时的地点、证件等条件要求,体现侧重规定承运人、航空销售代理人的责任和义务,减少旅客的义务规定。

2.客票变更和退票方面。

客票变更和退票是旅客投诉中反映较多的问题,此次修订予以重点规范。

“客票变更”和“退票”合为一个章节,调整了现行规章条款的结构,并根据运输实践中重点问题对内容予以完善,统一规定了各情形下的变更和退票原则性要求。

针对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规定》明确要求航空销售代理人不得擅自更改承运人的客票退改签规定,更好地保护旅客合法权益。

3.乘机方面。

新增了机场管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服务保障设施设备、航站楼商户管理制度、标识指引的相关规定。

对承运人拒绝运输的条款进一步细化,增加拒绝运输后客票变更和退票规定,便于承运人按规定操作。

同时,简化了旅客发生误机、错乘和漏乘的相关规定,按照承运人原因和非承运人原因进行区分。

还新增了承运人要针对突发疾病旅客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的规定,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4.超售方面。

鉴于目前超售是国内外航空公司的普遍市场行为,且旅客对超售方面的关注和投诉也比较多,故新增对出现超售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予以明确,规定超售时的处置原则、告知解释义务、补偿和退票原则等,确保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信息告知方面。

本次修订针对合同自治范畴的内容,放权给承运人根据运输实践在其运输总条件中自行约定,修订后的规章对承运人就其运输总条件的制定、需明确的内容、公布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承运人制定相关运输总条件并对社会公布,以此履行告知义务。

第三,适应新形势、新问题、新矛盾的监管需求。

《规定》的适用主体包括国内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网络平台经营者和航空信息企业。

另外,对于外国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其航班始发地点或经停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也适用本规定。

第四,保证规章的可操作性和监管力度。

为了新规章能够切实落地,使得市场主体守法有预期,监管部门执法有依据,《规定》专门增加“信息报告”一章,对承运人运输总条件的制定、公布、备案的制定和公布提出了相关要求。

同时,增加了第九章“监督管理”和第十章“法律责任”,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的处罚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以确保新规章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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