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院毕业证颁发和管理细则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位授予工作,适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发展需要,根据《学位条例》、《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对原《XX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按照学位委员会授权我校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符合本细则规定授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按照要求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第四条授予条件(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各门课程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
(三)教学计划规定的二门专业学位课程每门课达75分(含75分)以上。
(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或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
(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第五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明显违反基本政治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二)违反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三)违反招生规定或在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者;(四)修业期满,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五)学习期间(含休学、留级)累计有四门以上(不含四门)课程经补考后及格者;(六)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七)超过学位授予申请年限者。
(八)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不授予学位者。
第六条授予工作程序(一)凡符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可以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提交毕业论文指导书和文本原件、学位评审费、本人近照等材料。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照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后,向相应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初审合格者名单,同时提供其课程成绩表、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文本、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学校证书管理制度细则

一、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学校证书管理,确保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维护学校形象和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类证书的管理,包括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荣誉证书等。
三、证书的发放与管理1. 证书的发放:(1)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教职工和校友发放证书。
(2)证书的发放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2. 证书的管理:(1)证书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管理,确保证书的完整、安全。
(2)证书的存档、查询、补发等业务,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证书的发放、回收、销毁等环节,应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证书的审核与监督1. 审核制度:(1)学校设立证书审核小组,负责对证书的发放、使用、保管等环节进行审核。
(2)证书审核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证书管理中的问题。
2. 监督制度:(1)学校设立证书监督员,负责监督证书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2)监督员对证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五、证书的回收与销毁1. 回收:(1)学生、教职工和校友因故需回收证书的,应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2)学校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后,办理回收手续。
2. 销毁:(1)证书因过期、损坏等原因需销毁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2)证书销毁前,应进行核对,确保无误。
(3)证书销毁后,相关部门应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违规处理1. 学校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 对伪造、变造、买卖证书等违法行为,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细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毕业证发放和管理制度

毕业证发放和管理制度一、毕业证发放流程1.学生申请毕业证发放学生在毕业前需主动向学校提交毕业证申请,学校要求学生提供相关材料,如学生学籍记录、成绩单、导师评语等。
学校审核通过后,会向学生发放毕业证申请表。
2.学生申请表审核学生填写完毕业证申请表后需要提交到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主要是确认学生的学籍资料和成绩情况等是否符合毕业要求。
3.学校组织颁发毕业证学校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审核通过的学生信息进行统一汇总和打印,然后通知学生领取毕业证的时间和地点。
4.学生领取毕业证学生在通知时间内前往学校领取毕业证,领取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学籍证明。
学校将毕业证颁发给学生,并在学生本人签名确认之后进行登记。
二、毕业证管理制度1.毕业证存档和备案学校需要建立毕业证存档和备案制度,将每一位毕业生的毕业证存档和备案。
存档资料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籍档案、成绩单和毕业证,备案资料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历证明、就业去向等。
2.毕业证安全保管学校需要建立专门的毕业证保管室,对毕业证进行安全保管。
每一张毕业证都应有唯一的编号和防伪标识,确保毕业证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保管室应有专门的保管人员,并安排定期检查和清点毕业证。
3.毕业证监管和审计学校需要建立毕业证监管和审计制度,确保毕业证的使用和流通符合规定。
定期进行毕业证库存清点和盘点,对毕业证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纠正。
4.毕业证管理制度宣传和监督学校需要对毕业证管理制度进行宣传,使学生和相关工作人员能够充分了解毕业证的发放和管理流程。
同时,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毕业证发放和管理流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毕业证的合法有效发放。
三、毕业证发放和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毕业证的真实性建立毕业证发放和管理制度能够对学生的学籍和成绩情况进行审核,确保毕业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规范毕业证的发放流程建立统一的毕业证发放流程,能够规范学生的毕业证领取程序,减少流程混乱和人为因素的影响。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为深入推进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根据学院的办学宗旨和教育教学政策,特制定本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制定目的在于规定学生学士学位的申请条件、学位课程要求、学分要求以及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对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习成果的认可和表彰,是学生在专业领域具备基本的学术素养和职业能力的重要证明。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实行学分制,学生需经过一定学分的学习和考核,取得所有必修课和选修课程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方可获得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课程第四条学士学位课程包括通识课程、专业课程和选修课程。
第五条通识课程是学生综合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外语课程、数学课程、英语写作与阅读理解等。
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通识课程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专业课程是学生学习专业理论和实践技能的核心内容,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专业课程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第七条选修课程是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职业需求选择的课程,可以通过学院安排的选修课程或其他形式获得相应学分。
学生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选修课程。
第三章学士学位学分要求第八条学士学位学分总数为160学分以上。
第九条必修课程学分不得低于120学分,选修课程学分不得高于40学分,其中通识课程学分不得低于30学分,专业课程学分不得低于90学分。
第十条学士学位学分可以根据学生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满足学位授予的最低学分要求。
第四章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获得相应学分;(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三)取得规定的毕业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是对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能力进行研究和探索的重要环节,学生必须选择符合专业要求的论文课题,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论文的写作和答辩。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 学位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西南大学文件西校〔2020〕60号关于印发《西南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各单位:《西南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已经2020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西南大学2020年4月7日- 1 -西南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函授、网络教育以及主考学校为西南大学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我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须与全日制本科教育的专业名称一致。
第四条申请学士学位的学业水平测试由外语水平测试、学位课程考试(核)和毕业论文答辩三方面组成。
第五条函授和网络教育专业的学位课程指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专业核心课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由学校在主考专业课程中确定不少于3门课程作为学位课程,课程清单另行发布。
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不存在有效期内的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情形。
(二)获得西南大学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不超过2年。
高等- 2 -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取得第一门合格课程成绩至毕业证书颁发时间不得低于2年,不得超过6年。
(三)申请人本科毕业专业名称必须与我校全日制本科教育的专业名称一致。
(四)函授、网络教育学生取得本科学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取得本科阶段第一门课程合格成绩后,达到下列外语(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为第二外国语)水平测试条件之一:1.省级学位办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2.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成绩合格;3.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400分及以上;4.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全国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大学英语成绩达75分及以上。
延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延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校的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负责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审查授予工作。
第二条具有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须成立本专业学士学位资格审查小组,负责本专业学士学位的初审等工作。
专业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本专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以五到七人为宜。
第三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书面提出申请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批备案。
(1)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科学合理,能保证学生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能使学生受到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训练。
(2)在所设课程中,选择5—7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为学士学位课程。
(3)把撰写毕业论文或搞毕业设计作为每个学生的必修课,制度完善,措施得力,管理严格,富有实效。
(4)该专业教师队伍素质良好,职称结构合理,其中副教授以上教师不少于3人。
(5)该专业图书资料比较齐全,能满足教师教学、科研和学生学习、撰写毕业论文的需要。
(6)该专业实验设备比较齐全,实验开出率达到或接近部颁标准,并能满足学生进行毕业设计的需要。
第四条学士学位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授予,并上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择优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学位课程考核全部及格,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在中等(含中等)以上。
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管理规定

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院服务社会的作用,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管理,理顺内部分配关系,调动各方积极性,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根据有关教育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成人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和培训(简称培训,含我校各二级学院开办的培训班,引入的各类考试等,下同)、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以及校企合作教育与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收入是指成人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和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以及校企合作教育与培训收入。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继续教育学院是继续教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和服务。
主要职责:(一)负责拟定学院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协助招生机构做好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宣传工作,负责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三)负责培训项目的研发,联系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引进培训项目和对外拓展培训业务;(四)负责培训教材、鉴定大纲的选购,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安排等工作,包括组织报名、确定鉴定时间、场地、监考、巡考、补考安排、证书登记与发放;(五)负责审核各二级学院拟定的培训课程安排,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六)对各二级学院继续教育收入的使用进行指导和审核。
第五条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部、综合部是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和日常管理。
主要职责(详见继续教育学院岗位职责及分工)。
第三章继续教育管理第六条按照学院继续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培训部拟定成人学历教育年度招生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审定后呈报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做好成人学历教育的招生宣传、咨询和录取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继续负责发展成人学历教育合作单位,扩大成人学历教育规模,并协助招生办公室做好成人学历教育招生宣传、咨询、组织报名和录取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学院推行“双证并重”(即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鼓励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在获取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取职业资格证书。
2024年毕业证书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2024年毕业证书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毕业证书的发放管理,加强学历证书的防伪工作,提高学历证书的管理水平和质量,确保毕业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学校的毕业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毕业证书是学生完成学业并取得学历证书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和社会承认度。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毕业证书管理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确保毕业证书的真实有效。
第五条毕业证书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毕业证书的真实性、唯一性和始终有效。
第二章毕业证书发放的程序和要求第六条学校应当在学生完成学业要求并获得学位的基础上,正式发放毕业证书。
第七条学校应当于每年的毕业季节提前制定毕业证书发放计划,并向各系、院、所通报。
第八条毕业证书发放程序:(一)学生填写毕业证书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并进行学历证书审核;(二)学校进行学历证书审核和核实;(三)学生按时缴纳毕业证书费用;(四)学校发放毕业证书。
第九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发证程序和要求发放毕业证书,不得有所随意和滞后。
第十条学校应当确保毕业证书的质量和印制,并在毕业证书上加盖学校公章和学历证书章。
第三章毕业证书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毕业证书管理机构或负责人,负责毕业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二条毕业证书管理机构或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关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熟悉学历证书管理流程和规定。
第十三条毕业证书管理机构或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学生学籍信息和相关材料的审核和核实工作,确保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毕业证书管理机构或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和学历证书管理制度,做好毕业证书的档案保管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定期进行毕业证书的盘点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四章毕业证书防伪技术的应用第十六条学校应当采用先进的防伪技术,确保毕业证书的唯一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毕业证书应当采用防伪材料、防伪印章和加密芯片等技术手段,防止伪造和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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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证书是学生学历的重要凭证。为了认真做好毕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省教育厅有关发证验印的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学生在毕业前,各院、系必须对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等做出全面鉴定和审核,认真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查,严格把好毕业关。
二、学生在校按照批准录取的学制、专业、层次,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经审查符合毕业条件者,发给相应办学形式、层次的毕业证书。
六、继续教育学院在审理毕业生资格之前,将毕业生按系别、按专业打印出毕业生名单,下发各院系核对,核对无误后,经院系主管人员在毕业生资料审查表上签字后报继续教育学院。
七、各院、系应在办理毕业证书前一个月内做好准备工作,结束教学任务,填写毕业生鉴定表、登记表、学籍卡等,检查学生成绩,安排毕业补考,按规定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给毕业证书上贴毕业生照片(二寸黑白正面照)等一系列工作,并按时将毕业生的学籍档案和毕业证书交回继续教育学院审核。
十、毕业生在领取毕业证前必须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手续不清者,不准领取毕业证书。
十一、继续教育学院将毕业生的“学籍卡”、“毕业生名册”、“毕业生验印登记表”等存档并长期保存。
三、学生毕业前经补考后仍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包括实验课、实习课、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等)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四、结业生可在一年内申请补考,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后可安排一次补考,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时间从换发证时间算起。补考不及格者,以及逾期未申请补考者,不再安排补考,按结业处理。
五、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除外),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且所学课程成绩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八、继续教育学院将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检查每位毕业生的学籍档案,重点是课程及其成绩是否合格。填写《毕业证书验印登记表》,连同“新生录取审批,方可颁发毕业证书。
九、各院、系将已办理离校手续的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统一从继续教育学院领回,连同审核密封后的毕业生档案一起向毕业生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