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院毕业证颁发和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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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继续教育学院在审理毕业生资格之前,将毕业生按系别、按专业打印出毕业生名单,下发各院系核对,核对无误后,经院系主管人员在毕业生资料审查表上签字后报继续教育学院。
七、各院、系应在办理毕业证书前一个月内做好准备工作,结束教学任务,填写毕业生鉴定表、登记表、学籍卡等,检查学生成绩,安排毕业补考,按规定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给毕业证书上贴毕业生照片(二寸黑白正面照)等一系列工作,并按时将毕业生的学籍档案和毕业证书交回继续教育学院审核。
八、继续教育学院将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检查每位毕业生的学籍档案,重点是课程及其成绩是否合格。填写《毕业证书验印登记表》,连同“新生录取审批表”和填好的毕业证书经院长审核同意后报学校盖印,并经省教育厅验印后,方可颁发毕业证书。
九、各院、系将已办理离校手续的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统一从继续教育学院领回,连同审核密封后的毕业生档案一起向毕业生颁发。
十、毕业生在领取毕业证前必须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手续不清者,不准领取毕业证书。
十一、继续教育学院将毕业生的“学籍卡”、“毕业生名册”、“毕业生验印登记表”等存档并长期保存。
三、学生毕业前经补考后仍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包括实验课、实习课、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等)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四、结业生可在一年内申请补考,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后可安排一次补考,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时间从换发证时间算起。补考不及格者,以及逾期未申请补考者,不再安排补考,按结业处理。
五、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被勒令退学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开除学籍者除外),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且所学课程成绩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继续教育学院毕业证颁发和管理细则
毕业证书是学生学历的重要凭证。为了认真做好毕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省教育厅有关发证验印的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学生在毕业前,各院、系必须对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等做出全面鉴定和审核,认真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查,严格把好毕业关。
二、学生在校按照批准录取的学制、专业、层次,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经审查符合毕业条件者,发给相应办学形式、层次的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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