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企业办理名录登记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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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2022年进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名录的公告

商务部公布2022年进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名录的公告

商务部公布2022年进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名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1.12.20•【文号】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4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42号公布2022年进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名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公布《2022年进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名录》和有关事项。

一、2022年属于许可证管理的进口货物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详见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

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上述货物的进口实施许可,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

(一)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申领的进口许可证和在京的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申领的进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签发。

(二)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单位申领的进口许可证,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签发。

相关要求按《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执行。

二、2022年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为43种,详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

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上述货物的出口实施许可,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

(一)小麦、玉米、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润滑油、润滑脂及润滑油基础油)、棉花等货物的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和在京的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

(二)活牛、活猪、活鸡、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天然砂、磷矿石、镁砂、滑石块(粉)、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锯材、白银、铂金(铂或白金)、铟及铟制品等货物的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有关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须知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须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须知三部委联合公告⏹2012年6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自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简化出口退税凭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改革的主要内容⏹简化贸易进出口收付汇业务办理手续和程序;⏹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简化出口退税凭证,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提升监管手段,防范外汇收支风险;⏹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贸易收支极大便利⏹企业贸易收付汇后,无须办理核销手续;⏹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税务部门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绝大多数企业贸易收付汇手续得到简化,A类企业可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一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须联网核查。

名录管理⏹企业办理贸易收付汇业务首先需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并领取企业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材料要求:均需要提交以下所列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2)《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6)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对其进行政策法规和系统操作等辅导。

出口企业的出口流程

出口企业的出口流程

出口企业的出口流程出口企业的出口流程是什么,出口货物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出口企业的出口流程,希望你们喜欢!出口企业的出口流程1、商务局备案(公司注册)(1)网上申报,打印表格(须法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所取得文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办理海关登记手续(公司注册)经营者持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1)企业先到所海关领取办事须知及表格(2)须企业的人名章、公章和海关章(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5)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6)验资报告复印件(7)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电子口岸(公司注册)(1)企业领取表格;(2)须企业公章;(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加盖公章;(4)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加盖公章;(5)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加盖公章;(6)《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复印件(2)加盖公章;(7)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清楚);4、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司注册)(1)网上申报(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4)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5)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6)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1)填写出口收汇核销帐户开立申请表(2)填写进口单位进人名录申请表6、到企业注册地的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增加进出口经营范围,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公司注册)企业出口退税的具体流程1、在所属地工商部门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是根据出口企业根据“三证合一”有关要求。

2、在所属地外经贸部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书。

在所属地海关部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证书。

在所属检验检疫部门获得:商检证书。

在所属外汇管理部门获得:相应审批文件。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辅导期企业须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辅导期企业须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辅导期企业须知
企业外汇局在办理名录登记后,应当及时了解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政策法规和系统操作,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

特别需要明确:企业必须于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履行报告义务。

外汇局将以专项培训、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对辅导期企业进行必要的辅导。

同时,对辅导期企业实行专项监测制度,按月对辅导期企业进行监测,包括总量核查监测、进出口业务监测、特殊交易监测等。

对监测中发现的指标异常企业列为重点监测企业。

企业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

外汇局人员在辅导期结束前通过电话或系统通知辅导期企业做好报告准备。

辅导期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说明和《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报送至外管局: 【1】书面说明一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进出口及收付汇情况、贸易信贷情况等。

【2】《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应当包括出口/付款与相应收款/进口的逐笔匹配情况、转口贸易收入与相应支出的逐笔匹配情况等。

【3】报告方式为无锡市外汇局行政服务大厅柜台。

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或未按规定履行辅导期企业报告义务的企业,外汇局将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或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附件: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
贸易信贷业务报告表
企业报告情况说明
特殊交易业务报告表
转口贸易报告表。

在海关注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流程及附表

在海关注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流程及附表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须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内资企业经营范围应涵盖“进出口”字样。

例如: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等);(二)《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内资企业提交);(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验资报告; (外资企业提交)(四)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五)《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六)《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七)《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八)《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息核查表》;(九)企业公章、法人名章、报关专用章的印模原件(注:三枚印章印模请盖在一张A4 白纸上)。

如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请携带《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关专用章规格:椭圆形,长50MM宽36MM “企业名称+报关专用章”字样。

三资企业刻章咨询电话:62074231 或市公安局,内资企业刻报关专用章请到本企业所在区县公安局办理。

超期企业重新注册时,需携带原海关证书及报关专用章。

上述材料均需用A4 纸复印并加盖公章,多页文件需加盖骑缝章。

首次办理注册登记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 下午 1 :00—15:30 ,海关受理后3-5 个工作日核发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息核查表》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附下,企业也可以到北京海关企业管理处(朝阳口岸报关大厅北侧企业注册处)和各注册地海关领取表格(见报关单位注册登记须知中属地管理内容)。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特向贵关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现提交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附1:货物贸易*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国家*管理局分(支)局:本公司因业务需要,申请加入“货物贸易*收支企业名录”现根据《货物贸易*管理指引》及实施细则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资料,请予以登记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无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代码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是否保税监管区域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海关注册号外币注册币种人民币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企业地址邮编传真企业联系人是否电话电子邮箱联系人移动电话企业名称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保税监管区域类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护照号码工商注册号外币注册资金最初设立日期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年月日注意事项及填表说明:请认真阅读以下填表说明,按要求填写相关事项,因填写不准确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1 企业代码:应为“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代码,共9位;2 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按照“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表”内容选择其中一项填写;3 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按照“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表”内容选择其中一项填写;4 是否保税监管区域企业:是否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企业,填写是或否;5 海关注册号:应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中“海关注册登记编号”,共10位;6 工商注册号:应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共15位;7 最初设立日期:应为营业执照中的“成立日期”;8 经营范围:应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企业须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企业须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企业须知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2年8 月1 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特制定本企业须知。

一、新办企业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所需材料: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办理确认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

辅导期为企业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 天。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 个工作日,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二、A类企业(一)企业报告: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1、30 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2、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3、90 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4、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 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 万美元(不含)的业务;5、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对于第1、2 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

对已报告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上述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

(二)登记管理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1、进出口项下退汇: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 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规定办理退汇的;2、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指南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指南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指南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等业务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登记依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登记条件经审批部门批准,外国(地区)企业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二)房屋、土木工程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承包;(三)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四)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五)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六)国家允许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登记主要事项企业名称、企业类型、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申请方式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二) 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办理程序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承包工程的设立登记l 从事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登记①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②石油或其矿产资源的开发合同(中、外文本摘录);③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④介绍函;⑤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⑥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⑦负责人任命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⑧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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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是/否投资国别
行业类型
保税监管区域类型
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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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币种
最效日期
经营范围
企业地址(经营地址)
企业邮政编码
传真
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人移动电话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注意事项及填表说明:
请认真阅读以下填表说明,按要求填写相关事项,因填写不准确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五、政策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本公司因业务需要,申请加入“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现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实施细则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资料,请予以登记。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无讹。
3.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按照“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表”内容选项其中一项填写(可现场对照填写);
4.是否保税监管区域企业:是否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企业,填写是或否;
5.海关注册号:应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中“海关注册登记编号”,共10位;
1.企业代码:应为“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代码,共9位;
2.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按照“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表”内容选项其中一项填写(可现场对照填写),企业税务登记证上有相应对照的经济类型,常见经济类型如下:(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30)港澳台独资、(210)内地与港澳台合资、(330)外资、(110)国有全资、(160)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注: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名称
经济类型
是否保税监管区域企业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护照号
六、本确认书自本企业签署时生效。本企业将认真学习并遵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管理。
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全面实施国家依法行政纲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等,制定本确认书,提示企业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企业签署本确认书并认真执行,享有依法便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权利。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在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满足有关单证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一致性审核要求的前提下,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不予限制。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等具体情况,制定、调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依法通过文告、外汇局政府网站等适当的公开、透明的方式予以公布。外汇局依法对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未能遵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进出口企业办理名录登记须知
一、办理名录登记所需要提供材料
1.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2);(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中资企业),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外资企业)。
一、依法从事对外贸易。对于本企业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按规定提交有关真实有效单证的前提下,享有根据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便利办理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的权利。
二、对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等,享有依法进行申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三、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按规定进行相关的业务登记与报告;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自2012年8月1日起,未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企业不得在外汇指定银行从事货物贸易项下收付汇业务。
二、办理时限:当场办理,隔天生效。
三、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四:办理地点:非保税监管区域企业请到陆家嘴东路18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经常项目处三号门三楼3号、二楼大厅9号柜台办理;保税监管区域企业请到陆家嘴东路18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经常项目处二楼大厅18号柜台办理。
3.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的名录登记:(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2);(3)(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中资企业),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外资企业);(6)《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原件。
2.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因行业或经营特殊性存在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观需要的,应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登记时可按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名录登记规定提供材料,但免于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若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接受外汇局依法实施的包括罚款、列入负面信息名单、限制贸易信贷规模和结构、限制结算方式、对外公布相关处罚决定等在内的处理措施。
五、知晓并确认本确认书适用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本企业资本项目、服务贸易等其他项目外汇收支按照相关项目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依法办理。本确认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执行;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发生变化的,以新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为准。
6.工商注册号:应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
7.最初设立日期和截止有效日期:应为营业执照中的“成立日期和截止日期”;
8.经营范围:应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
企业代码: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本企业已知晓、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已仔细阅读、知晓、理解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外汇局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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