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助记表格
中国法制史精致表格

6.厂卫特务司法机关
清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1.《大清律例》
2.《大清会典》
1.清朝第一部成文法典,也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集大成者;
2.“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
1.中央司法机关:刑部为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为最高案件复核机关、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
4.《明会典》模仿《唐六典》制作,是行政法典
1.中央司法机关:刑部(有案件复核机关变为审判机关)、大理寺(由审判机关变为复核机关,即司法行政机关)、都察院(由御史台更名而来,为最高监察机关)
2.“三司会审”:由“三司推事”发展而来
3.各乡设立“申明亭”
4.会审制度的发展:九卿会审、会官审录、朝审、大审
2.《晋律》在刑文基础加法例,第一次确定准五服以治罪原则
3.《北魏律》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的著名法典
4.《北齐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法典;第一次确定名例的总则篇体例;第一次确立12篇体例;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
1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成为最高司法机关
2设立军事审判机构
3西晋设立登闻鼓直诉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
“尽扫专制之毒瘤,确立共和,普利民生”;“天赋人权,胥属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共和制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是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南京国民政府
维护国民党一党专政及蒋个人独裁;强调国家本位
1.《训政纲领》;
司法测试外国法制史助记表

司法测试外国法制史助记表大陆法系法国封建制法习惯法为主的时期习惯法成文化时期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六法体系:法国宪法、商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德国封建制法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是德国法最基本的特点。
封建时代最的习惯法汇编是《萨克森法典》。
封建时代后期出现了一部以帝国名义颁布的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
日本封建制法以唐朝法律为模式,受中国封建法律及法律文化的影响。
近代以德国法律为模式现代接受美国法的影响法国宪法1789年宪法《人权宣言》,《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第一次明确而系统的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资产阶级统治的纲领性文件。
民主法制原则:人权是天赋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提出资产阶级法制原则。
1791年宪法结束了法国的封建统治,巩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标志着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正式确立。
1875年宪法法国历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
这部宪法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
由三个宪法性文件组成:《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基本内容:议会是立法机关,由参众两院组成;总统是国家元首;法国实行责任内阁制;肯定了拿破仑一世创立的参事院这一国家机构。
1946年宪法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1958年宪法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经过四次修改一直实施到现在,是法国现行宪法。
日本宪法明治宪法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内容与特点:基于君主主权的思想制定的一部“钦定”宪法;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带有大纲目的性质,对一些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规定,不仅范围小,随时可以限制。
1889年宪法是一部带有明显封建性和军事性的宪法。
和平宪法特点:天皇成为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实行三权分立与责任内阁制;规定放弃战争原则,仅保留自卫权;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1804年特点:一部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体现个人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干涉;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原则,具有革命性与时代性;保留若干旧东西,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传统法律制度;在立法模式、结构和语言方面,也有特殊性;基本原则: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无限制和不可侵犯的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失责任原则。
中国法制史实用表格

审理:现场勘察和检验、拷讯、爰书(记录)、乞鞫
皇帝(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负责全国法律、司法事务)
御史大夫
汉
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礼法并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德主刑辅
(刑)律:成文法典;令:皇帝诏令;科:单行的刑事条例;(决事)比:与近代类推相似
清
参汉酌金
详译明律、参与国制
《大清律集解附例》
《大清律例》7篇47卷30门436条1049条附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集历代封建法典之大成
《大清会典》:康、雍、乾、嘉、光五朝会典;行政法典
五刑:笞、杖、徒、流、死
死刑:凌迟;斩、绞,立决、监侯
发遣刑、充军刑、迁徙刑、枷号制度
审判回避
会审:九卿会审;秋审(全国上报的绞斩监侯);朝审(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侯);热审(笞杖)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中国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总则、债、无权、亲属、继承
沈家本《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陪审制度、律师制度
《大清现行刑律》: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及破坏交通、电讯犯罪
《大清现行刑律》: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
《大清新刑律》:主刑:死刑(主要是绞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剥夺公权、没收
皇帝亲自行使审判权与录囚;翻异别勘(人犯否认口供,事关重大的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证据勘验,《洗冤集录》世界最早的法医类著作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宋太祖立审刑院,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宋神宗裁撤审刑院
提点硎狱司(司法派出机构)
元
《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元典章》60卷10类373目、《大元通制》20篇
“中国法制史”助记表

3、添附物的所有权。
1、买卖契约。第一,先问亲邻,即亲邻对不动产有优先购买权。第二,经官司给据,即在不动产进行买卖之前,要向官府申请发给凭据,取得官府的许可。第三,签押文契,即出卖人写出文契,并由出卖人及监护人、引进人、中介人或见证人亲友共同签押。第四,印契税契,即到官府验价缴税并得到官府发给的“契凭”“契尾”
首先削除了各道节度使的实权。其次以府、州、军、监作为直属于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机关,州下设县,又在州之上设“路”作为地方最高机构,分设四个机关,四个机关之间互不统辖,又互相监督,共同对皇帝负责。
以行省作为地方最高一级机构,形成了行省、路、府、州、县体制。行省以丞相为长官,由蒙古亲贵担任,统管一省的军、民、财政大权。
又称《唐律疏议》保存至今,是我国现存第一部完整法律典。
唐律有三大特点:第一,礼法结合(思想)。第二,首创“疏议“(形式)第三,内容简约(内容)
7《宋刑统》
全称为《宋建隆重详定刑统》,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印行的法典。
“刑统”是“刑事统类”的简称,源于唐末的《大中刑律统类》
9《大明律》
有人称此律为“洪武三十年律”
地方机构
实行郡县制。
全国分为三十六郡,郡设郡守、郡丞、郡尉、监御史
郡下设县、道。县以县令、长为一县的行政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下设县丞、县尉、县司马。道为少数民族的县一级地方机构。
县下设乡、亭、里等基层组织。“有秩”负责调处民间纠纷,“游徼”负责治安事务。
1、卦国
2、郡县
3、州
继续实行州、县二级制。
都由朝迁任命,而且是三年一任。在一些地方还设立“道”,以节度使、观察史为长官。
法制史表格记忆

1、婚姻关系成立:订立婚书成为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
2、特殊的婚姻形式
(1)入赘
(2)收继婚。
首先进一步加强对父权、夫权的保护。
与唐律相比,有两大区别。第一在体例上只有7篇460条。除名例律仍保留外,其分则的内容则按当时六个中央部的名称,即按吏、户、礼、兵、刑、工来分类排定。
第二在内容上,则是“重其所重”和“轻其所轻”
法律汇编
明朝的《大诰》是一部由朱元璋亲自编纂的。共有四编,分别为《大诰初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与《大明律》相比,主要区别,首先使用了《大明律》没有规定的刑罚。其次设置了《大明律》没有规定的犯罪。最后,对同一犯罪,用刑重于《大明律》的规定。
2、所有权的取得方式除了买卖、受赐、继承外还有先占、对遗失物的取得、发现埋藏物。
3、所有权的保护,在田地、物品交易过程中订立的文契、劵书是所有权确认物。
1、所有权的内容,在土地所有权上沿袭了前朝的均田制。
2、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宿藏物的取得和漂流物的取得。
1、族产的出现。族产是以宗教团体为所有权主体的产业,史称“义庄”,出现于北宋,其财产主要来自宗教大户的损献。南宋时,如果户绝无女,依法原应由女儿继承的三分之一遗产,可由官府将其判归义庄所有。
首先,明确划分了财产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是亲生人,第三顺序是拟制血亲的嗣子,第三顺序为女儿)
其次,明确“奸生子“的继承权(奸生子与非奸生子共同继承时,只能得到非奸生子的三分之一份额,与嗣子继承,可以得到同样的份额,如没有其他继承人,则可以继承全部财产。)
电大外国法制史助记表

罗马法
罗马法产生
十二表法
特点: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优于实体法
地位: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时期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市民法
适用: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
内容: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
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无限制和不可侵犯的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
过失责任原则。
影响:
《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
德国民法典
1900年
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的产生,使大陆法系划分为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
法院组织
法国
明治宪法
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
内容与特点:
基于君主主权的思想制定的一部“钦定”宪法;
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
带有大纲目的性质,对一些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规定,不仅范围小,随时可以限制。
1889年宪法是一部带有明显封建性和军事性的宪法。
和平宪法
特点:
天皇成为象征性的国家元首;
实行三权分立与责任内阁制;
规定放弃战争原则,仅保留自卫权;
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国民法典
拿破仑法典
1804年
特点:
一部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体现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干涉;
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原则,具有革命性与时代性;
保留若干旧东西,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传统法律制度;
在立法模式、结构和语言方面,也有特殊性;
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罗马法

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
意义
1/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等级力量不断加强,同时也推动了王权的加强与扩张,这都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2/以研究《国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法学发展起来,改变教会僧侣掌握法学知识的情况,为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从面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物法
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
由物权、继承、债三部分构成。
物权主要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
诉讼法
三种不同形态: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罗马法复兴
序幕
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
注释法学派
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
罗马法渊源
6种
习惯法议会制定法律元老院决议长官的告示皇帝敕令
具有法律解释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罗马法分类
调整对象
公法: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
私法: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表现形式
成文法:议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决议、皇帝敕令、长官的告示等。
不成文法:指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3/罗马法中的许多原则与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等。
4/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准确,结构严谨,立论清晰,学理精深。
法人成立的三个条件:
中国法制史终极归纳表格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军阀专制的全面标志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二、中国历朝司法机关
夏
专门司法官吏“士”和“理”
中央最高叫:大理
商
“大司寇”有权审理重大案件
“大司寇”之下有“正”“史”等属官
西周
中央:“大司寇”仍是中央最高司法官
“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地方:士师、乡士、遂士处理案件
秦朝
最高:皇帝
廷尉:“九卿”之列,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地方:郡守、县令
基层组织:乡村里长
汉朝
中央: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
西汉武帝后设刺史,管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
晋朝
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台主,纠查一切不法
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之不法
廷杖制度。
定罪量刑实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清
九卿会审。会官审录。朝审。大审。
发遣刑(不限军官和军人,还包括徒罪以上官员)
死刑多样化。斩、绞立决(死刑立即执行)
斩、绞监候(秋审后再行决断)
“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九卿会审源自九卿圆审。
秋审制度。
清末
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
抗日民主政权
马锡五审判方式(大走访)
唐代首部法典
《贞观律》
唐代法典定型化
《永徽律疏》
唐高清大,封建时期法律最高水平
《唐六典》
中国第一部行政法典
《大中刑律统类》
“刑统”此等新体例
《宋刑统》
中国第一部刊印法典
编敕活动,将皇帝诏令加以分类汇编
《庆元条法事类》首次确定凌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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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
(1947)
南京国民政府
特点: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质上的个人独裁;
政权体制不伦不类。
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又加以否定。
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明清会典
<大明会典>、<大清会典>,行政法
清末
预备立宪
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8月,宪政编查馆。
性质: 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内容:分君上大权与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实质:给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
十九信条
1911年,资政院(中央咨询机构)。
刑罚适用原则
刑事责任能力,秦以身高确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
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
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外罚的原则
累犯加重处罚的原则
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
诬告反坐原则
公室告
非公室告
官府必须受理
官府不受理
汉代
文景帝废肉刑
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买卖契约
质
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剂
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借贷契约
傅
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
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婚姻
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七出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内容
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杂法中规定了六禁:淫禁、狡禁、嬉禁、徒禁、金禁等
特征
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商鞅变法
主要内容
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运用法律手法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司门等四司。
刑部有要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有复核权。关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宋代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昭雪的事。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的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
御史台
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
下设台、殿、察三院。
反逆、大逆、判、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刑罚改革
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规定流刑。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
规定鞭刑、杖刑。
废除宫刑。
准五服制罪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死刑复奏制度
唐代
武德律
唐代首部法典
贞观律
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基本上确定了唐律主要内容和风格,对后来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深远的影响。
永徽律疏
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十恶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热审-清
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
司法制度
西周
司寇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
中央设大司寇。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秦汉
廷尉
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
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地方司法与行政官一体。
御史
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汉代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西汉武帝以后设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六编,仿德国诉讼法而成。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四编,仿德国诉讼法而成。
大理院编制法
1906年制定关于大理寺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1907年颁行的关于审级、管辖、审判制度等诉讼体制和规则的一部过渡性法。
法院编制法
1910年仿效日本制定的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吸收了公开审判等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但并未真正实施。
编敕
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刑罚变化
折杖法、配役、凌迟(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契约
买卖契约(绝卖、活卖、赊卖)
租赁契约
租佃契约
典卖契约
借贷契约(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出举)
婚姻
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户绝与继承
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
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绝户指家无男子承继。
元代
四等人
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明朝
大明律
七篇,名例、吏、户、礼、兵、刑、工
明大诰
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清朝
大清律例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例
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条例、 则例、事例、成例
立法技术完善的特点
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宋
宋刑统
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
宋刑统特点
与永徽律疏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删去永徽律疏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对个别字也有改动。
六杀
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六赃
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保辜
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五刑
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唐律刑罚原则
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自首原则
类推原则
化外人原则
唐律特点
礼法合一的特点
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
内容:形式上被迫缩小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本性。
大清现行刑律
1910年5月15日,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名条按性质分30门,对属于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法(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妨害国交罪)。
法制史助记表格
西周
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德
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
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亲亲
要求在家庭的范围内,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 ,以疏压亲。
尊尊
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应恪守名分。
五礼
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礼与刑的关系
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汉律的儒家化
上请
恤刑
亲亲得相首匿
春秋决狱
以<春秋>中提倡的精神原则来审案。
秋冬行刑
魏晋
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变化
魏律
曹魏律
将法经中的具法改为刑名
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晋律
泰始律
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刑宽、禁简的方向进了一大步。张斐、杜预为之作注。
北魏律
官当的出现
北齐律
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法律形式变化
律、令、科、比、格、式
法典内容变化
八议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官当
允许官吏以官职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重罪十条
北齐律中首次规定。
晋
御史台
以御史台主监察。
北齐
大理寺
北齐时期正式设立大理寺。
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唐宋
大理寺
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例。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请皇帝批准。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刑部
审刑院
尚书、待郎为正副长官。
六部尚书、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决但囚犯仍翻供的不服之案。
朝审-明
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
大审-明
司礼监,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
秋审-清
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朝审-清
对刑部处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
意义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
天坛宪草
1913年,北洋政府时期第一部宪法草案。
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
袁记约法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与<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是军阀专制全面确定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