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退货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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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退货的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了加强对销售退回药品、召回药品、购进药品退出和退换的质量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范围:药品保管员、质量管理员工作适用本制度。
四、责任: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对退货药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
五、内容:
1、销售药品因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需退回配送中心或由厂家召回的,应由质量管理部门核准后,由销售部填写出具退货单。
2、未接到退货单或相关批件,验收员或保管员不得擅自接受退货药品。冷藏、冷冻药品原则上不得退货,若必须退货,对方要求对方提出退货申请(写明情况并签字)、提供储运证明。
3、所有退回的药品,应由验收员凭销售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并将退货药品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挂黄牌标识。
4、对退回的药品,验收员应严格按照原发货记录,按购进药品的验收程序逐批验收。与原发货记录相符的,方可办理冲退;不符的,应及时报质量管理部处理。
5、应加强退回药品的验收质量控制,必要时应加大验收抽样比例,对外包装有疑问的退回药品,应按最小销售单元逐件检查。
6、所有退回的药品,均应按购进药品的验收标准重新进行验收,并做出明确的质量结论,合格后方可入合格品库。
(1)、判定为不合格的药品,应报质量管理部进行确认后,将药品移入不合格药品库(区)存放,明显标志,并按不合格药品过程控制处理;
(2)、确认无质量问题,且内外包装完好、无污染的药品,可办理入库手续。
7、质量无问题,因其它原因需退出给供货方的药品,应通知购进部门及时处理。
8、药品退回、退出均应办理交接手续,认真记录并签章。
9、应按“质量记录控制程序”的规定,认真、及时、规范地作好退货药品控制的各种记录。
10、退货药品管理的具体程序按“退货药品管理程序”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