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协议控制模式详解及案例解析
协议控制(VIE)解析

一、使用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和开曼群岛(开曼)离岸公司的原因二、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公司法的比较三、设立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和开曼群岛(开曼)公司的程序和费用四、离岸公司在私人股权投资交易中及在首次公开招股中的运用五、起草招股书并完成定稿一、使用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和开曼群岛(开曼)离岸公司的原因离岸金融中心的发展是最近三十年的现象,对其需求仍在不断增加,使用在岸公司的问题和一些影响需求的因素:发达国家:高税率、过度复杂的法律制度、过量的法规。
发展中国家:政治不稳定、经济不明朗。
离岸金融中心的优势:1、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2、完善的立法及司法制度;3、有效的风险控制;4、优惠的税制;5、快捷的成立程序及低廉的维续成本;6、保密性高;7、宽松的外汇管制;8、活跃的银行业务;9、高质量的专业及配套服务;10 、完善而灵便的法律法规。
百慕大的介绍:位于大西洋以西,距美国东岸550 英里,由150 个小岛组成• 英国海外领地• 共有7 个主要岛屿,面积共21 平方英里•英国属地,自1968 年起,开始施行多党制和普选• 居民人口约为64,000,是世界上人均收入最高的地区之一•主要行业包括为国际性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约占60%)和旅游业(约占28%)• 3/4 位列美国财富100 强的公司在百慕大拥有豁免公司• 拥有证券交易所,即百慕大证券交易所(BSX)开曼的介绍:由三个岛屿组成,即Grand Cayman,Cayman Brac 和LittleCatman• Grand Cayman 距佛罗里达州迈阿密以南500 英里,面积约为76 平方英里• 英国海外领地• 居民人口约为40,000,享有高质量的生活水平• 不征收直接税,是一个繁荣的离岸金融中心•主要行业是旅游业和离岸金融中心业务•1997 年开曼证券交易所成立BVI (英属维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 BVI))的介绍:• 位于西印度洋,距波多黎各以东60 英里,由40 个岛屿组成• 英国的海外领地•世界级的游艇和航海中心• 主要中心区为Tortola,包括首府Road Town•1988 年前,旅游业是经济支柱• 1984 年, BVI 通过《BVI 国际商业公司法》来鼓励国际商务的发展,成立公司的收费已带来重大收益•居民人口约为21,000• 当地未设立证券交易所政府年费•百慕大:1,995 美元至31,120 美元•开曼:574 美元至2,400 美元• BVI:若股数不超过50,000,则年费为350 美元,股数超过50,000,则年费为1,100 美元年度存档要求• 百慕大:年度声明以确认-–豁免公司的主营业务–豁免公司的授权资本和可催缴资本(authorised and assessable capital –assessable capital 是authorised share capital 加share premium)• 开曼:年度申报以确认-–除了已作通知之外,公司章程大纲和细则未有变更–豁免公司主要在开曼境外进行运营–除为推进其在开曼境外的业务,豁免公司未在开曼境内与任何人士进行交易–所有无记名股分由托管人保管•BVI :无年度存档要求二、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公司法的比较1. 注册办事处百慕大:须在百慕大有注册办事处,并将其地址在公司注册处备案。
vie协议控制模式详解及案例解析

vie协议控制模式详解及案例解析VIE协议(Variable Interest Entity Agreement)是一种在中国境内公司和境外投资者之间用于规避外资限制的合同安排。
该协议通过设立一个特殊目的公司(SPC),将境外投资者的利益转移至该SPC,然后再通过中国境内的可变利益实体(VIE)与中国境内的公司建立一种特殊的关系,从而实现对中国境内公司的控制。
下面将详细解析VIE协议控制模式,并通过案例解析来说明。
一、VIE协议控制模式详解VIE协议控制模式由以下几个要素构成:1. 特殊目的公司(SPC):SPC是VIE协议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境外投资者用来规避外资限制的关键。
SPC通常在境外注册成立,其主要功能是持有中国境内公司的股权,并与中国境内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以实现对该公司的控制。
2. 可变利益实体(VIE):VIE是中国境内的一家公司,其主要功能是与SPC签订一系列协议,通过这些协议将中国境内公司的经营控制权转移至SPC。
VIE通常由中国境内的创始人或管理层持有控制权。
3. 协议安排:VIE协议的核心是一系列协议的安排,包括股权质押协议、独家技术服务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
这些协议通过约定SPC和VIE之间的权益关系,实现对中国境内公司的控制。
二、VIE协议控制模式的案例解析以下是几个常见的VIE协议控制模式的案例解析:1. 阿里巴巴集团:阿里巴巴集团是一个典型的VIE协议案例。
阿里巴巴集团通过设立一个在开曼群岛注册的特殊目的公司(SPC),将境外投资者的利益转移到SPC,然后通过与中国境内的可变利益实体(VIE)签订一系列协议,实现对中国境内的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控制。
2. 美团点评:美团点评也采用了VIE协议控制模式。
美团点评通过设立在开曼群岛注册的特殊目的公司(SPC),将境外投资者的利益转移到SPC,然后通过与中国境内的可变利益实体(VIE)签订一系列协议,实现对中国境内的美团网的控制。
vie结构的相关协议模板

vie结构的相关协议模板篇一:VIE结构和一揽子协议范本问题VIE的结构问题和协议大全这个结构呢,当然并购和上市都是会遇到的。
这个结构的关键点是在境内,是独资企业和项目运营企业之间的合同控制关系,为了满足VIE条件,达成合并财务报表的目标,对于主要经济收益、公司运营、股份的可能控制着一系列的合同控制是一定要实现。
而且此外还需要建立资金链的连接,使得境外融资,包括PE等投资人的优先股融资和未来境外上市获得的资金,能从境外通过独资企业,进入到项目运营公司当中。
通常的做法是独资公司对于境内项目公司的个人股东提供贷款,然后个人股东用增资方式将贷款投入项目运营公司,然后将项目运营公司的股权质押给提供贷款的独资公司;并且还要和独资公司签订股权独家出售协议,规定在不能还款时,独资企业有排他性的股份买受权。
当然还有要其他的一系列技术性的服务协议或者合作协议,使得资金能够返回独资公司。
这个安排是否符合中国法律呢?在一系列民营企业小红筹上市招股书里面,我们都能看到中国律师的意见。
措辞各有差异,但答题内容千篇一律:以上结构安排在本律师事务所看来,符合中国法律,但是不能保证中国政府监管机构对此有其他理解,也不能保证未来法律法规变化导致该结构存在法律问题。
这几乎就是废话。
而且是比较大胆的废话。
我们来看看中国的法律问题在哪里:1、独资企业可否向个人提供贷款。
目前中国法律禁止非金融机构企业对其他企业提供贷款,如果要做,必须通过银行安排委托贷款。
但是对于企业向个人提供贷款,并没有限制性规定。
一般理解,没有限制就是许可。
这是一种理解。
但是另外一个角度看呢,这种许可,也不能超过一定的范围,举个例子:如一家非金融机构,面向不特定多数个人,以经营营利为目的,长期大量提供贷款,收取利息和抵押品,这完全就是一个金融机构的行为,肯定是未经特许而经营金融业务,是违法的。
同理,一家企业(独资公司),可否向项目运营公司股东个人,以实际控制另外一家企业为目的提供贷款呢?这种做法实际是在规避中国法律对于外资进入某一行业、或者某未经特许的、无资质的企业经营某一行业的投资限制,因而,如果主管机关判定其违法(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也不是没有道理的。
☆VIE模式下投资争议典型案例简析

VIE模式下投资争议典型案例简析(2012-05-07 16:16:08)【序言】2009年左右,在“全民PE”热潮下境内外众多基金(或投资公司)投资大量项目公司,同时,大量的基金被设立和用于股权投资。
2012年后,经济发展逐步下滑,资本市场持续低迷,PE基金将面临巨大的退出和回报压力,同样,项目公司及创始人遭遇的业绩压力也将逐步增加。
在部分项目公司业绩下滑后,创始人及项目公司和PE基金之间的利益冲突、经营管理权分歧将可能逐渐增多,相关投资争议案例也会不时发生。
此外,“支付宝”控制权转移事件,将PE行业内的“VIE(协议控制)”推上风口浪尖,将投资风险、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直接暴露无遗。
VC&PE投资争议案件具有高度专业性,其复杂程度远高于普通的投资争议案件。
自2007年开始,笔者有幸参与多起VC&PE投资争议案件的处理,现将部分典型案例进行总结和整理,希望对业内基金从业人士、专业人士和企业家等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启发作用。
【案件背景】2006年至2007年,业内某三家知名投资基金(Investors)先后通过两轮投资,投资北京一家从事社交领域的互联网项目公司,建立VIE投资结构(如下图)。
投资基金和三名创始人在开曼签署系列交易文件,包括购股协议、股东协议和修订重述章程;WFOE和运营公司在境内签署系列控制协议,包括业务经营协议、独家服务协议、股权质押协议和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等。
各方安排创始人之一担任开曼公司授权代表、WFOE和运营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投资基金在开曼公司董事会中占多数席位。
在项目公司运营期间,投资基金发现创始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虚构网站流量数据,不依据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违规问题突出。
前期阶段,投资基金和创始人协商后,创始人表面上同意投资方聘请新的管理团队进入公司,以改变公司经营管理的不利状况。
但是,创始人一直实际控制公司公章、财务章和法人身份,出于私利,创始人处处限制新管理团队的职权,不予配合工作,变相迫使新管理团队退出公司。
协议详情控制(VIE)解析汇报

一、使用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和开曼群岛(开曼)离岸公司的原因二、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公司法的比较三、设立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和开曼群岛(开曼)公司的程序和费用四、离岸公司在私人股权投资交易中及在首次公开招股中的运用五、起草招股书并完成定稿一、使用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和开曼群岛(开曼)离岸公司的原因离岸金融中心的发展是最近三十年的现象,对其需求仍在不断增加,使用在岸公司的问题和一些影响需求的因素:发达国家:高税率、过度复杂的法律制度、过量的法规。
发展中国家:政治不稳定、经济不明朗。
离岸金融中心的优势:1、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2、完善的立法及司法制度;3、有效的风险控制;4、优惠的税制;5、快捷的成立程序及低廉的维续成本;6、保密性高;7、宽松的外汇管制;8、活跃的银行业务;9、高质量的专业及配套服务;10、完善而灵活的法律法规。
百慕大的介绍:位于大西洋以西,距美国东岸550英里,由150个小岛组成•英国海外领地•共有7个主要岛屿,面积共21平方英里•英国属地,自1968年起,开始施行多党制和普选•居民人口约为64,000,是世界上人均收入最高的地区之一•主要行业包括为国际性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约占60%)和旅游业(约占28%)• 3/4位列美国财富100强的公司在百慕大拥有豁免公司•拥有证券交易所,即百慕大证券交易所(BSX)开曼的介绍:由三个岛屿组成,即Grand Cayman, Cayman Brac和LittleCatman• Grand Cayman距佛罗里达州迈阿密以南500英里,面积约为76平方英里•英国海外领地•居民人口约为40,000,享有高质量的生活水平•不征收直接税,是一个繁荣的离岸金融中心•主要行业是旅游业和离岸金融中心业务• 1997年开曼证券交易所成立BVI(英属维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 BVI))的介绍:•位于西印度洋,距波多黎各以东60英里,由40个岛屿组成•英国的海外领地•世界级的游艇和航海中心•主要中心区为Tortola,包括首府Road Town• 1988年前,旅游业是经济支柱• 1984年, BVI通过《BVI国际商业公司法》来鼓励国际商务的发展,成立公司的收费已带来重大收益•居民人口约为21,000•当地未设立证券交易所政府年费•百慕大: 1,995美元至31,120美元•开曼:574美元至2,400美元• BVI:若股数不超过50,000,则年费为350美元,股数超过50,000,则年费为1,100美元年度存档要求•百慕大:年度声明以确认-–豁免公司的主营业务–豁免公司的授权资本和可催缴资本(authorised and assessable capital –assessable capital 是authorised share capital 加share premium)•开曼:年度申报以确认-–除了已作通知之外,公司章程大纲和细则未有变更–豁免公司主要在开曼境外进行运营–除为推进其在开曼境外的业务,豁免公司未在开曼境内与任何人士进行交易–所有无记名股份由托管人保管• BVI:无年度存档要求二、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公司法的比较1. 注册办事处百慕大:须在百慕大有注册办事处,并将其地址在公司注册处备案。
VIE模式的法律分析

VIE模式的法律分析——以支付宝为例2011年9月1日起,《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正式施行。
国家对于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再出严政。
业内人士分析,商务部此举与支付宝事件不无关系。
此次新规中,专门针对VIE问题重点着墨,其中规定,外国投资者不能以任何方式——如通过签订协议获得一家境内企业的控制权,或者采取多层次再投资——来规避审查。
一、VIE简介VIE模式(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可变利益实体),指公司不通过股权控制,而通过协议控制的业务实体,该实体可以给公司带来类似子公司的实际利益,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控制”。
国内VIE主要被民营企业或高科技企业用于海外上市,用于规避政府对FDI(对外直接投资)的准入限制。
因此VIE结构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和业务的不确定性。
对绝大部分企业而言,它是在直接“股权”控制不可行的前提下的被动或被迫选择。
这些企业受限于境内上市的高门槛(比如盈利业绩要求),境外上市直接“股权”控制又面临产业政策限制、关联并购审批等限制条件。
以互联网企业为例来说,VIE架构主要涉及到三个部委:VIE结构的搭建需要商务部、外管局许可,VIE去海外上市牵涉到证监会的审批制度,VIE模式在境内的经营则归工信部管。
二、VIE中国现状由于依靠VIE模式,国内许多互联网公司获得了创业初期梦寐以求的宝贵资金,众多外资企业及投行也得以规避投资禁令,进入到互联网等限制行业,因此国内很多企业都采用这种模式。
从下图可以看出,泛互联网行业(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网游、软件与服务)中,新浪、网易、搜狐、土豆、阿里巴巴、唯品会、盛大、中国手游等都以VIE结构上市。
此外还有教育培训行业中的环球雅思、新东方等;传媒出版业中的分钟传媒、中视控股等;金融服务业中的汇联金融、诺亚财富等。
采用这种结构上市的中国公司,最初大多数是互联网企业,比如新浪、百度,其目的是为了符合工信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对提供“互联网增值业务”的相关规定。
VIE经典案例剖析

VIE经典案例剖析协议控制(VIE)是指一种特殊的投资结构,它在中国被广泛应用于外国投资者通过控制关系间接持有中国内地企业的股权。
这种结构主要用于跨境并购和投资,尤其在中国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中最为常见。
下面我们将通过剖析几个经典的案例,来深入了解VIE结构的运作和风险。
第一个案例是阿里巴巴。
阿里巴巴是中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公司,它于2024年在美国上市。
然而,由于中国法律对外资在互联网行业有严格限制,阿里巴巴采用了VIE结构来实现境外上市。
在VIE结构中,阿里巴巴在中国设立了一家居民企业,该企业与阿里巴巴的控股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包括技术服务协议和股权购买协议。
通过这些协议,阿里巴巴控制了居民企业,并能够间接支配其运营和资金流向。
虽然阿里巴巴VIE结构在上市后并未面临大的法律和经营风险,但仍然存在监管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二个案例是小米。
小米是中国的一家科技公司,也采用了VIE结构在香港上市。
小米通过VIE结构在中国设立了多家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签订协议来实现控制。
然而,小米上市前曾面临诉讼风险。
2024年,知识产权管理公司投资人将小米以及相关公司起诉,要求解除VIE协议并要求尽快支付相关赔偿。
虽然最终小米解决了这个诉讼,但这个案例表明VIE 结构的风险不容忽视。
第三个案例是滴滴。
滴滴是中国最大的出行平台,也采用了VIE结构在美国上市。
然而,滴滴也曾因VIE结构面临监管风险。
在中国监管部门对滴滴的数据隐私管理提出质疑后,滴滴被要求暂停新用户注册,对外宣称是为了进行自查整改。
虽然滴滴的VIE结构并未受到影响,但这个案例突显了VIE结构在监管风险方面的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VIE结构作为一种非常规的投资结构,虽然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进入中国市场的机会,但也存在一定的监管和法律风险。
投资者在使用VIE结构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在风险控制方面做好准备。
同时,中国政府持续加强对VIE结构的监管,投资者需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动,以及与合作方的合规风险评估,以避免潜在的法律和商业风险。
我国协议控制(VIE)的监管问题分析

我国协议控制(VIE)的监管问题分析2000年,新浪赴美上市。
从监管现状来看,我国关于VIE模式仅有的现行法律法规已无法适应当前的市场要求。
在实践中,监管部门及法院对VIE模式的态度也较为模糊。
通过转变VIE模式监管理念、完善VIE模式上市监管和事后监管与救济制度等手段,可达到构建较为完善的VIE模式监管路径的最终目的。
标签:协议控制(VIE)模式风险;合法性;模式监管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公司想要在国内直接上市或者在境外直接上市都需要满足较为严苛的条件。
对于新兴的互联网行业、数字新媒体行业(TMT)来说,想要在运行初期达到要求是非常困难的。
既然不能直接上市,是否可以依靠外商投资获取发展资本呢?根据我国外资准入制度,像新媒体、互联网行业是限制外资进入的。
早在2000年,新浪赴美上市。
如图1,新浪上市前一年的财务状况不仅达不到国内上市的条件,更与海外直接IPO 要求差距甚远。
如果为了满足“四五六”(国内海外直接IPO的条件)要求,则新浪上市至少要延迟至2005年,寻求海外突破是唯一选择。
为了海外融资的需要,新浪找到了一条变通的途径(如图2)。
新浪通过VIE实现了在海外的上市,获得了发展的资本,最终也成就了其新媒体行业领头羊的地位。
此后,新浪模式随后被一大批中国互联网公司效仿,搜狐、百度等均以VIE 模式成功登陸境外资本市场。
[1]VIE架构带来了TMT产业的黄金十年。
但是,我们在充分享受VIE模式带来发展动力的同时,我们必须充分认识该模式,分析其中的风险并且合理监管。
二、协议控制之基本理论及监管现状“VIE结构”,即可变利益实体,也称为“协议控制”,即不通过股权控制实际运营公司而是通过签订各种协议的方式实现对实际运营公司的控制及财务的合并。
2015年初,商务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中,VIE架构下的外商独资企业被定义为外国投资者,其对境内经营实体的协议控制,属于外国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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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协议控制模式详解及案例解析一、VIE协议控制模式(一)模式简介“协议控制”模式也被称为“新浪模式”,缘于该模式在新浪网境外红筹上市时首开先河。
当时,新浪网也打算采用普通的红筹模式上市,即:实际控制人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然后实际控制人通过离岸公司,反向收购境内的经营实体公司,从而将境内权益转移至境外,之后再由境外离岸公司申请在境外某证券交易所上市。
红筹上市海外架构如下:协议控制模式红筹上市的优点:(1)成功绕过十号文中关于关联并购须报商务部的条文要求,可以实现海外直接IPO上市,已经有较多成功案例。
(2)可直接实现海外IPO上市,不用借壳,从而为企业节省大笔买壳费用。
(3)此模式下企业不用补交税款。
(4)WFOE公司与境内公司之间为协议控制关系,无股权或资产上的任何关联。
(5)内资企业由WFOE公司途经香港离岸公司,将利润并入开曼公司报表。
(6)右图上方BVI公司全部由内资企业股东个人成立,不用代持或原股东转换国际身份。
(7)此架构既可以前期用于完成私募融资,又可直接IPO。
(二)成功案例分析1.现代传播民营传媒公司的上市路径2009年的9月9日,纯民营传媒公司现代传播(HK0072)在港交所正式IPO,成为首家民营传媒上市公司。
对于现代传播的上市,《纽约时报》撰文称邵忠为“中国第一个民营媒体企业家”。
显然,现代传播的上市具有某种象征意义,《南方周末》甚至报道称:“在中国,媒体上市始终是一个敏感话题,也许正因为此,作为首家赴港上市的内地民营媒体公司,现代传播格外招人注目。
”现代传播,外界熟悉这家企业的人或许不多,但提及拥有“国内第一时尚周报”头衔的《周末画报》,却是拥有广泛的知名度。
现代传播即为《周末画报》的幕后经营方。
除了《周末画报》,现代传播还同时经营着《优家画报》、《新视线》、《号外》、《健康时尚》等7本刊物,除了《号外》在香港出版外,其余皆为国内期刊。
由于政府对传媒行业的管制,在国有传媒企业都鲜有上市的背景下,邵忠的现代传播能够突破体制实现境外上市,必定要引起人们的关注。
和一般国有传媒企业(如北青传媒HK1000)仅仅将广告部门剥离出来独立上市不同的是,现代传播将采编、发行、广告整体打包上市了。
这无疑是一次大胆而有效的政策突破。
运作模式——与国有出版单位合作要说清楚现代传播的整个上市架构安排,首先得要说清楚其作为民营传媒公司的特殊运作模式。
从政策层面看,国家并未正式允许民营资本介入传媒、出版行业(政府不向民营企业授出出版许可证、刊号),所以民营资本一般都是通过某些特殊方式,变相介入进去的。
比如,民营资本和国有的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合资设立传媒公司,由传媒公司获得报社、杂志社的独家广告经营权,而采编、发行仍然控制在国有出版单位手中(即由政府授出的出版许可证、刊号等,必须由国有单位持有)。
这就相当于民营资本仅仅入股了国有报社、杂志社的广告部门,因而只能介入广告的运营,而不得干涉采编的运作。
而现代传播则是更进一步,它直接与国有出版单位签订系列协议,获得国有出版单位旗下刊物的独家广告经营权、独家发行权,然后按年度向国有出版单位支付费用,并且,作为免费的“增值服务”,由现代传播向国有出版合作方全面提供期刊内容(国有出版单位保留刊物内容的终审权)。
通过这些协议条款的安排之后,现代传播便可以自主决定合作刊物的采编、广告、发行等事项。
前段话语咬文嚼字、并不好理解,通俗地说这种模式就相当于,国有出版单位向现代转播“出租”刊号、出版许可证(注:在法律上并不表现为刊号、出版许可证出租行为),剩余的事情由现代传播全权去打理。
显然,这种模式比一般的入股国有出版单位的广告子公司,能够获得更大的经营自主性。
1999年,邵忠开始与广东岭南美术出版社合作运营《周末画报》,之后陆续与多家国有出版单位合作运营了7本刊物。
各刊物合作期从6年到27年不等,且邵忠拥有优先续约权。
为了经营这些合作的刊物,邵忠陆续在设立一系列公司,如图一所示。
他将这些公司分成三个系列:“珠海银狐”及其子公司、“广州现代资讯”及其子公司、“广州现代图书”,这三个系列被赋予了不同的业务功能。
广州现代资讯专门从事所有刊物的采编业务,珠海银狐全权负责所有刊物的广告经营,广州现代图书则负责所有刊物的发行业务。
因而,邵忠的三大公司分担了旗下媒体的三大业务版块。
这三大公司及其子公司组成了邵忠运营媒体的实体。
其具体的分工协作及运营模式如图二所示。
上市架构——协议控制模式正是以前述的特殊方式,邵忠以民营资本的身份,介入到了国内的传媒业。
随着其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特别是《周末画报》的强大盈利能力,2009年现代传播开始着手于香港上市的筹备工作。
但是根据国内的政策,传媒出版业是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
比如,其中专门从事内容采编的“广州现代资讯”更是绝对禁止外资介入。
如果现代传播到香港上市,意味着境外投资人将成为现代传播的股东,这显然是有违中国法律的。
作为国内媒体上市先例的《北京青年报》,也只是将报社的广告业务剥离出来,成立子公司“北青传媒”再由其申请上市。
这样就仅仅是将广告部门上市了,内容编辑版块依然留在了北青传媒的股东北京青年报社内部。
从而避开国内政策的限制。
但是,后续的事实证明,北青传媒这种将一个有机整体人为切割开来再行上市的模式,并未得到香港资本市场的认可。
编辑业务未能注入到上市公司体内,给上市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带来诸多阻碍,同时上市公司和股东北京青年报社存有大量关联交易。
这些都使得投资人不看好北青传媒的后续发展,因而,北青传媒上市以来其股价一路下跌,再融资能力也几乎丧失。
邵忠显然不愿意以北青传媒这种模式上市,他有意将编辑、广告、发行等业务进行整体上市。
那么如何规避“外资不得介入编辑业务”的政策限制?对此,现代传播采取了“协议控制”的上市模式。
如图三所示,邵忠先前已经在经营实体之外,设立了系列跨境控股公司,然后通过离岸公司控股的“珠海科技”与境内的经营实体公司及其股东邵忠签订系列协议。
这就使得“珠海科技”以协议的方式完全控制境内的经营实体,不仅能够获得境内经营实体的所有收益,而且达到等同于“全资控股”的实际效果。
这样,表面上看,境内经营实体的股权并没有纳入到上市体系内(从而规避了外资不得入股国内的出版实体的政策限制),但其现金流、收益却完全纳入到了上市体系内。
1.管理及顾问服务协议协议签订方:珠海科技、经营实体协议内容:经营实体将聘请珠海科技为独家商业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包括独家管理及顾问、客户管理机市场推广咨询、企业管理及咨询、财务咨询、员工培训、杂志出版的整体解决方案等。
为此,经营实体须向珠海科技支付的顾问费用为等同于年度净利润的金额。
协议目的:将经营实体的收益变相转移至上市公司体系内。
2.股权质押协议协议签订方:珠海科技、邵忠、经营实体协议内容:邵忠将经营实体的所有股权质押给珠海科技;若未有珠海科技事先书面同意,邵忠不得将中国经营实体的股权削减、出售、再抵押,并且珠海科技有权获得已质押股权产生的所有姑息;若经营实体未向珠海科技支付顾问费用,珠海科技有权出售已质押的股权。
协议目的:通过股权质押的方式,进一步确保经营实体的收益能顺利转移至珠海科技。
3.购股权协议协议签订方:香港现代传播、邵忠、经营实体协议内容:香港现代传播拥有对经营实体的排他性独家收购权,只要中国法律许可,香港现代传播有权在任何时候,以象征性价格或中国法律许可的最低价格,收购经营实体的股权。
协议目的:预留一个通道,一旦国内法律允许外资进入出版传媒业,经营实体的权益将被强制性纳入上市公司体系内。
4.业务经营协议协议签订方:珠海科技、邵忠、经营实体协议内容:珠海科技全权代为行使经营实体的股东权利;经营实体各公司的董事及主要管理层人员将由珠海科技提名;经营实体未经珠海科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进行任何重大业务交易。
协议目的:获得经营实体的董事会及业务控制权。
5.代授权委托协议协议签订方:珠海科技、邵忠、经营实体协议内容:珠海科技授权邵忠代表珠海科技行使股东权利,邵忠必须以珠海科技的最佳利益行事;如果邵忠不再是珠海科技的董事会主席,则珠海科技可以授权任何人代表珠海科技行使股东权利;邵忠承诺,若有获得经营实体的股息、资本利得,则须在三天内出让予珠海科技。
协议目的:防止邵忠私下对自己进行利益输送,确保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不受损。
6.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签订方:珠海科技、广州现代资讯协议内容:珠海科技有权以象征性代价或中国法律许可的最低金额,收购广州现代资讯所持有的若干中国杂志及业务的商标;在收购以前珠海科技可无偿使用其若干商标;禁止广州现代资讯特许任何第三方使用这些商标。
协议目的:控制及获得经营实体的相关知识产权。
2.中国秦发最近几个月以来,关于山西省政府收编民营煤矿的事件,引发了国内舆论的持续关注。
舆论皆反对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整合民营煤矿,围绕着“煤矿整合”,各利益相关方不断被牵扯进来。
于是乎,台面上的口水混战、背地里的利益博弈,一场接一场地上演着。
庆幸的是,这一波“整合潮”,没有波及到煤炭产业链下游的民营企业。
而且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称为“国内最大民营煤炭贸易企业”的中国秦发(HK0866)在香港挂牌上市了。
中国秦发的红筹上市,采取了相对特殊的“协议控制”模式。
一般而言,“协议控制”模式主要被运用于互联网、出版等“外资禁入”行业的企业境外红筹上市。
由于其不涉及对境内权益的收购,因而在10号文生效的背景下,这种红筹模式逐渐被其他“非外资禁入”行业的企业所采用,以规避关联并购审批。
中国秦发即是利用了这个“便利”。
“协议控制”模式的由来“协议控制”模式也被称为“新浪模式”,缘于该模式在新浪网境外红筹上市时首开先河。
当时,新浪网也打算采用普通的红筹模式上市,即:实际控制人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然后实际控制人通过离岸公司,反向收购境内的经营实体公司,从而将境内权益转移至境外,之后再由境外离岸公司申请在境外某证券交易所上市。
但是,由于互联网业务(即电信增值业务)是禁止外资进入的,因而离岸公司(被视作外资方)将无法收购境内的经营实体。
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律师设计出了“协议控制”模式,即:境外离岸公司不直接收购境内经营实体,而是在境内投资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为国内经营实体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等服务,国内经营实体企业将其所有净利润,以“服务费”的方式支付给外商独资企业;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经营控制权。
(如图一)后来这种模式被众多境外上市的国内互联网企业所复制,继而这种模式进一步扩大至出版、教育等“外资禁入”行业企业的境外上市。
秦发集团境内、境外两块资产现在,我们重新回到本文的主角——中国秦发——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