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中执行异议、执行法院的法律规定
案件执行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执行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步骤。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详细阐述案件执行中的法律规定,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执行的概念案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实现判决、裁定内容的过程。
案件执行包括财产执行和非财产执行两个方面。
三、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案件执行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第二编“执行程序”对案件执行的原则、程序、措施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执行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执行工作的法律,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案件执行的范围、程序、措施、期限等进行了全面规定。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民事诉讼法》和《执行法》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也对案件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四、案件执行的原则1.依法执行原则案件执行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措施,确保执行工作的合法性。
2.公正执行原则案件执行应当公正,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及时执行原则案件执行应当及时,提高执行效率,缩短执行周期。
4.便民原则案件执行应当便民,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减少执行过程中的不便。
五、案件执行程序1.执行立案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执行立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执行主体;(2)有具体的执行内容;(3)有法律依据;(4)有执行依据。
2.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告知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法律后果。
3.执行措施案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2)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限制高消费等措施;(4)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释义第十四条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条文主旨】本条规定了异议人或复议申请人违反听证程序,致使法庭无法查清相关事实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条文理解】执行异议人及复议申请人引起了执行救济程序,在人民法院发传票传唤时,应当遵守执行救济程序的规则,按照法律规定,在执行听证中依法行使自己举证、质证的权利。
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的当事人,由于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应当在执行听证程序中客观陈述案件事实,同时,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质证的责任,并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或权利制约法律要件的存在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否则将在案件真伪不明时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即本条规定的不利后果。
本条主要包括两个重要部分:一是违反听证规则的情形;二是违反听证规则的后果。
听证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决定了由谁承担不利后果承担。
一、违反听证规则的情形(一)正确界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1.“合法传唤”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传唤。
第一,要有法定的诉讼法律文书一传票;第二,要把传票送达给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第三,要有送达回证。
传唤的目的是保证执行异议、复议审查活动有计划的进行,及时处理案件。
2.传唤程序。
首先,承办法官需要填写传票呈批表,报领导批准后,加盖公章;其次,书记员依法将传票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受到日期;再次,对于特殊情况下只能口头传唤的,承办法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告知传唤的内容,将相关情况记入笔录,让当事人签字、盖章。
3.关于何为“无正当理由”,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眼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的规定。
执行异议28条详细解读

执行异议28条详细解读1.异议执行是指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异议,法院进行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并作出更正决定的过程。
2. 当事人可以在判决、裁定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3. 异议执行的审查范围主要包括原审法院是否超过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适用法律错误等。
4. 异议执行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更正决定或者不予更正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5. 当事人不服异议执行决定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起上诉。
6. 异议执行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依据决定进行执行。
7.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异议执行决定,原审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强制执行。
8. 当事人可以申请暂停异议执行决定的执行,但必须提供担保并经原审法院同意。
9. 异议执行的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如果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
10. 异议执行中,如果当事人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原审法院可以重新审查相关案件事实、证据。
11. 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执行请求应当明确具体,不能笼统、模糊。
12. 当事人提出异议执行的期限是固定的,不能超过规定的限制。
13. 异议执行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不得拖延或者不作为。
14. 异议执行中,原审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5. 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异议执行制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6. 异议执行的申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否则将面临申请被驳回的风险。
17. 当事人在异议执行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原审法院的工作,并及时提供所需的材料和信息。
18. 当事人在异议执行过程中应当保持耐心和理性,不得采取不当手段干扰异议执行的正常进行。
19. 异议执行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应当充分发挥其作用,促进司法公正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20. 异议执行的审查和决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程序正义的原则,确保公正、公平、合理。
关于执行的相关法条

一、法院执行:(一)执行法院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第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二)法院执行的相关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五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
哪些属于执行行为异议

哪些属于执⾏⾏为异议执⾏异是⼀项很重要的法律求助措施,对于案外利害关系⼈来说是唯⼀的救济途径,法院的执⾏⾏为损害案外⼈利益的时候,只能通过提出异议来表达诉求,那么哪些属于执⾏⾏为异议?下⾯由店铺⼩编为读者就相关问题进⾏解答。
⼀、什么是执⾏异议执⾏异议指执⾏过程中,案外⼈对执⾏标的提出书⾯异议的,⼈民法院应当⾃收到书⾯异议之⽇起⼗五⽇内审查,理由成⽴的,裁定中⽌对该标的的执⾏,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
案外⼈、当事⼈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关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异议提出的条件1、有权提起执⾏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
这⾥所指的案外⼈,不是泛指除当事⼈以外的其他⼀切⼈,⽽是专指除当事⼈以外,即没有参加诉讼,但却对执⾏标的主张权利或提出不同意见的⼈,或者说,亦即与执⾏标的有利害关系的⼈。
在执⾏中,执⾏申请⼈和被执⾏⼈也可能会对法院执⾏持有不同看法。
⽐如被执⾏⼈认为某些财产为其必要的⽣产⼯具,不能作为执⾏对象等等。
笔者认为,这个意见不能认为是执⾏异议。
如果他们认为执⾏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2、⼀般应是案外⼈对执⾏标的主张⾃⼰的权利。
它既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全部所有权,也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部分所有权利。
总之,案外⼈对执⾏标的主张权利是构成执⾏异议的前提条件之⼀。
3、⼀般应向执⾏法院提出异议。
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执⾏由⼀审法院负责,但⾮法院作出的⼀些法律⽂书也由相应法院执⾏,因此,常常会出现⽣效法律⽂书制定的主体与执⾏主体⾮同⼀法院。
民事诉讼法对于提出执⾏异议⼈应向谁提出异议未作规定,《规定》第70条第⼀款规定,案外⼈对执⾏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法院提出异议。
作这个补充规定,加强了法律对当事⼈的指引作⽤。
4、案外⼈提出异议的形式⼀般要⽤书⾯形式并应提供相关证据。
《规定》第70条第⼆款规定:案外⼈异议⼀般应当以书⾯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刘贵祥范向阳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为了保障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异议权的行使,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程序,解决执行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规定》起草的背景和过程执行异议和复议制度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
1991年3月出台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即有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但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异议制度的设计存在以下两点缺陷:(1)异议的范围过窄。
首先,从提起异议的主体看,仅案外人能够提出异议,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却不能提出任何异议。
其次,就异议的对象而言,异议人只能对执行标的提出实体权利异议,对于大量存在的程序性事项,例如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即使违法也不能对之提出异议。
(2)异议审查程序缺乏正当性。
一是审查的主体仍然是负责实施案件的执行人员,有自我审查之嫌。
二是审查的程序不明。
异议审查人员是否必须具备法官身份,是书面审查还是开庭审查,是采取合议制还是采取审批制等等问题,法无明文。
三是审执不分。
执行人员可以判断执行依据的对错,违反了审执分离的原则。
四是一裁终局。
异议申请人不服异议裁定时无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或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程序进行再救济。
原有执行异议程序的先天缺陷,导致当事人等相对人在受到违法的执行行为侵害时,难以进行有效的救济,执行实施权难以受到有力的监督和制约,执行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为社会各界所诟病的“执行乱”问题。
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第三⼈执⾏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根据相关的法律常识我们知道,在⼈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在法定的执⾏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程序的叫申请执⾏,提出这个申请执⾏的就被叫做申请执⾏⼈。
那么,第三⼈执⾏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三⼈执⾏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第三⼈执⾏异议之诉规定于《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六条中:执⾏过程中,案外⼈对执⾏标的提出书⾯异议的,⼈民法院应当⾃收到书⾯异议之⽇起⼗五⽇内审查,理由成⽴的,裁定中⽌对该标的的执⾏;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
案外⼈、当事⼈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关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异议之诉,是指在执⾏程序中,第三⼈对于记载于执⾏名义上的执⾏标的物有⾜以排除强制执⾏的权利,基于此项权利请求法院判决不许就该物为强制执⾏的诉讼,它是对第三⼈实体权益施以救济的⽅式。
在实务上,第三⼈提出异议⼤致有如下三种情形:第⼀,执⾏名义是对当时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正确反映,第三⼈当时并不对执⾏名义的标的物享有排除执⾏⼒的权利,但由于情况的变化(如政策的变化等),到了强制执⾏时,第三⼈对执⾏名义的标的物享有排除让与的权利,执⾏⼈员对该财产采取了执⾏措施,第三⼈对此提出异议。
第⼆,执⾏名义是正确的,执⾏名义作出时⾄强制执⾏时都不涉及第三⼈的权利,但在强制执⾏时,债权⼈误将第三⼈的财产视为是债务⼈的财产,执⾏⼈员对该财产采取了执⾏措施,第三⼈对此提出异议。
第三,执⾏名义从⼀开始便是错误的,误将第三⼈享有独⽴请求权的财产视为执⾏名义指向的物,执⾏⼈员对该财产采取了执⾏措施,第三⼈对此提出异议。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第三⼈执⾏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问题进⾏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法院关于执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坚持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制度:(一)执行公开制度;(二)执行异议和复议制度;(三)执行监督制度;(四)执行和解制度;(五)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制度。
第五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执行申请;(二)执行通知;(三)执行实施;(四)执行中止;(五)执行终结;(六)执行异议和复议。
第六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依法使用国家执行资源,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依法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执行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一)执行申请书;(二)生效法律文书;(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对执行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执行人具有执行权利;(二)被执行人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三)执行标的明确、具体;(四)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五)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申请,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执行;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告知其履行义务。
第三章执行通知与实施第十三条执行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执行标的;(三)履行义务的期限;(四)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五)人民法院的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应当按照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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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异议
现行法律中有关执行异议的规定如下:
1、对执行法院执行行为的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2、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二、执行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
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59条: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
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当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