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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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察范围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工作的监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使用和检验等环节的安全监察;(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及其培训情况的监察;(三)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执行情况的监察;(四)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其责任追究情况的监察;(五)其他与特种设备安全有关的监察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工作应当重点监察高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压力管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第三章监察机构第七条国家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机构,主管部门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机构。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专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二)制定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制度;(三)配备必要的监察设备和工具;(四)开展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培训。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制定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三)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四)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五)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章监察措施第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采取以下监察措施:(一)检查特种设备的资料、证件和技术文件;(二)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三)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四)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五)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六)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特种设备监察制度与监察方式

特种设备监察制度与监察方式

特种设备监察制度与监察方式
一、总则
1. 目的: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特种设备的监察管理。

3. 监察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监察制度
1. 定期检查:特种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周期根据设备类型
和使用情况确定。

2. 抽查制度:监管部门应不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抽查,确保设备符合
安全标准。

3. 事故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监管部门,并启动应
急预案。

4. 维护保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维护保养计划,确保设备良好
运行。

三、监察方式
1. 文档审查:检查特种设备的注册资料、操作规程、维护记录等文档。

2. 现场检查:对特种设备的运行状态、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3. 性能测试:对特种设备的关键性能参数进行测试,确保其符合规定
要求。

4. 操作人员资质:核查操作特种设备人员的资格证书和操作技能。

四、违规处理
1. 警告:对于轻微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2. 罚款: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处以罚款。

3. 设备停用: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责令停用并进行整
改。

4. 吊销许可:对于屡次违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吊销其特种设备使用许可。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3.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范本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范本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标准的行为。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的职能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履行监察职责,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水平。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察力量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和监察能力,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标准和评估体系,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七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效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举报特种设备安全问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方案;(二)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标准和评估体系;(三)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及时发现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四)组织特种设备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五)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六)收集特种设备事故和事故隐患的信息,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预防措施;(七)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和追究责任;(八)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和评估工作;(九)其他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的职责。

第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以下权限:(一)进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监察;(二)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供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信息;(三)查封、扣押、封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标准的特种设备;(四)提出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理的建议;(五)撤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六)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整改;(七)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八)其他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的权限。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验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二、企业主体责任第五条企业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六条企业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七条企业应当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企业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政府监管第九条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销售、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验检测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管,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信用体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四、社会监督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四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全社会对特种设备安全的关注度。

五、奖惩第十五条对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或者安全隐患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本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范本(2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范本(2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

二、监察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察,并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监察内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 安全管理体制: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体制进行监察,包括特种设备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制度等。

2. 设备安装维修:对特种设备的安装和维修情况进行监察,确保特种设备在安装和维修过程中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3. 使用操作规范: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和操作过程进行监察,确保特种设备的使用和操作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4. 安全监测与检验: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测与检验进行监察,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5. 事故应急处理: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情况进行监察,确保特种设备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四、监察程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提前准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进行监察之前,应提前准备相关监察材料和工作计划,并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

2. 监察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照事先制定的监察计划,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和调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 问题整改:对发现的不符合相关安全规定的问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整改工作的实施情况。

4. 监察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监察结果,撰写监察报告,包括监察过程、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等,报送给上级主管部门。

五、监察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责任主体包括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设备安装、维修、使用和操作等活动,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202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

202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

202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特种设备是全社会经济建设中必不可少的关键设备,涉及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在2023年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强化。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来介绍202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方面在2023年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中,国家将继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

以特种设备安全法为基石,通过修订和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完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体系,明确特种设备的分类和管理要求,规范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护等环节。

二、监察机构方面202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将进一步强化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的职能和权力,确保监察机构能够有效履行监察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将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定期检查、抽查和突击检查等方式,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和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同时,监察机构还将加强对特种设备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技术标准方面技术标准是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的关键环节。

202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特种设备的技术标准,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等方面的技术标准。

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生产,确保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

使用单位在使用特种设备时,也必须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操作和维护,确保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四、安全教育方面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中,安全教育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202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教育工作,包括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特种设备安全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规定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定期参加相关的安全演练和考核,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总结起来,2023年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在法律法规、监察机构、技术标准和安全教育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强化。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利用压力、温度、燃气、腐蚀性介质、危险化学品、电力、起重机械等技术制造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具有特定用途的设备,以及水利水电工程中具有特定用途的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正、严格、高效的原则,保障特种设备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重点领域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国务院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社会公众利益,确定涉及特定行业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管理要求。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鉴定和使用,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要求,确保特种设备在正常、异常和事故情况下,安全可靠地运行。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分类和安全监督管理第七条特种设备分为以下三类:(一)压力容器;(二)大型气瓶、储罐;(三)危险化学品容器、锅炉、起重机、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电梯、供热、供燃气设施、特种车辆和水利水电工程中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设备。

第八条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其重要程度和风险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

根据特种设备所处领域和用途不同,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要求也不同。

第九条国务院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特种设备进行鉴定,发布特种设备鉴定结果。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样检查、复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对未取得鉴定合格标志或者取得鉴定合格标志后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鉴定和使用单位,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查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查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查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活动。

二、监察机构与职责1. 国家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2.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三、监察内容与方式1.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环节进行审查和监督。

2. 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3. 对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

四、检查频次与要求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根据设备风险等级,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实施定期检查。

五、检查程序1. 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目的、内容、方法和频次。

2. 实施现场检查,记录检查过程和发现的问题。

3.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

4. 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六、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七、法律责任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监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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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
(_年_月_日__市第_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_次会议通过
_年_月_日__省第_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_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包括二手特种设备的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止事故发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活动。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格证书、证明文件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负责。

销售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销售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合格特种设备;
(二)建立并执行特种设备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向用户提供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应当附有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
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九条二手特种设备在销售前,应当经依法核准的机构检验检测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销售。

第十条禁止销售下列特种设备:
(一)非法设计、制造、改造的;
(二)伪造、冒用许可证、质量证明和厂名的;
(三)未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资料的;
(四)二手特种设备未取得合格证书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六)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强制报废的;
(七)国家规定不允许销售的其它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或者其委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告知书;
(二)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三)施工合同;
(四)特种设备出厂资料;
(五)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计划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六)施工人员的作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包括二手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场(厂)内机动车辆还应当办理场(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证明;
(二)特种设备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明或者场(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证明;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五)进口设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第十三条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在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进行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日常维护等方面的安全职责。

特种设备产权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五条下列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一)锅炉操作、水处理作业;
(二)压力容器操作、气瓶充装、氧舱维护;
(三)压力管道操作;
(四)电梯安装、维修、司机;
(五)起重机械安装、维修、司索、指挥、司机;
(六)客运索道安装、维修、司机、编索;
(七)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维修、操作;
(八)场(厂)内机动车辆维修、司机;
(九)特种设备焊接;
(十)安全阀维修;
(十一)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接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后,应当立即整改,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隐患未消除前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用伪造、涂改、借用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格证书从事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XXX万元以下罚款。

对出借资质证书的,撤销或者建议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
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
投入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__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在场(厂)内机动车辆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志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XXX 元以上3XXX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有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XXX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
场(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包括内燃牵引车和推顶车、蓄电池牵引车和推顶车、全液压式牵引车、内燃固定平台搬运车、蓄电池固定平台搬运车、平台堆垛车、托盘搬运车、拣选车、轮胎式装载机、履带式装载机、轮胎式挖掘机、履带式挖掘机、挖掘装载机、自行式铲运机、拖式铲运机。

二手特种设备,是指从办理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手续到其报废之前转移所有权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维修,是指更换、修理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和更换、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备影响强度的部件、安全装置的。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__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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