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特种设备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危险性较大、监察难度较大、使用范围较广等特点的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依法属地管理,实行分类监察,区别处理,重点监察。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和综合治理的原则,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拆除等环节进行监察,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进行监察,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七条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查处特种设备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采取监察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采取限期整改措施。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监察职责。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等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监察职责。
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范本2.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材料3.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维修记录表4.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报告法律名词及注释:1.危险性较大:指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可能引发严重事故的程度。
2.监察难度较大:指特种设备的使用环境复杂,监察工作难度较大。
3.使用范围较广:指特种设备的使用涉及到多个行业、领域。
4.预防为主:指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注重防范和预防,防患于未然。
5.安全生产责任制: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负有主体责任。
6.综合治理: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不仅仅是针对设备本身,还要综合考虑周边环境、人员素质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任务是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等环节进行监察,排除安全隐患,促进特种设备安全。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行分类管理、整体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特种设备的危险性、重要性和管理需要,将特种设备分为特种压力容器、特种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和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水上游艺设施共六类,并作相应的管理。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行属地管理、专门机构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要求。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监察。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改造单位、维修单位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均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有关手续。
第八条特种设备用户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使用和维护特种设备,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发生的事故、故障,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条特种设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责令采取停止使用、停止改造、停止维修、停止生产、停止销售等措施:(一)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二)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三)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四)经过整改仍无法达到使用安全要求的。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结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健康和生产安全的设备,具体种类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安全要求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应符合国家标准,国家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维修单位应定期自检,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八条违反本条例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只是一个大致的架构,具体的条例还需要根据特种设备的具体类型、风险程度等因素进一步详细制定。
同时,要确保与已有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保持一致,避免冲突。
这些工作通常需要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法律专业人士共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的设备,包括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使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责任,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设备的制造与销售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获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销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要求。
销售单位应当获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特种设备制造、销售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三章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第八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规程。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的安全检查、维护和养护,及时处理设备出现的故障和安全隐患。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维修和改造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监察部门的要求。
维修、改造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维修许可证,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一条监察部门依法对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抽查、举报等方式。
第十二条监察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制造、销售、使用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监察部门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特种设备制造、销售、使用单位,有权暂停其生产经营活动,并移交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022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全文

2022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全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条为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人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中,由危(wei)险性较大的物质或者高压、低温、高温、强放射性等因素产生的危(wei)险性较大的物理、化学、电气、机械、核能等设备。
第三条国家实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分类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及其他规定,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生产特种设备。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检验、鉴定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特种设备重点部位的创造、应用、维修、管理、监督等环节应当加强监管,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处理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即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事态,保障现场安全,在最短期内组织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损失。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特种设备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经费需求。
第十二条对于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 特种设备:在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中,由危(wei)险性较大的物质或者高压、低温、高温、强放射性等因素产生的危(wei)险性较大的物理、化学、电气、机械、核能等设备。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国家实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并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的,旨在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条例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原则、监察机构和职责、监察程序、违法和行政处罚、监察工作的协作与监管等相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机构与职责第二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机构主要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和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成。
第三条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贯彻执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制度,制定特种设备的监察规定和监察细则,协调各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
第四条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地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开展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活动。
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协作,共同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程序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程序包括特种设备的备案、鉴定、检验、监督检查、评定及事故调查等环节。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备案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向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递交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鉴定由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向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申请,经鉴定合格后方可市场销售。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检验由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违法和行政处罚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时,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监察工作的协作与监管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工作,共同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2023年新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23年新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节约能源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以及其过程中的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长输管道、公用管道的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明确包干责任分工,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导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为保护公民、财产和环境安全,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而制定的。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特种设备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用于生产、工程建设、科研、办公、生活等活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爆破器材、涉及特种设备运行安全的电气设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其他设备。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目的是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验、检测、认证、登记等活动,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主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等职责。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应依法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维修分包单位等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要求,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可以委托具备特种设备技术管理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要点、技术数据、维修记录等信息。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第七条特种设备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验。
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应当由具备特种设备安全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应当包括设备的外观检验、功能性能检验、安全附件检验等内容。
安全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应当核发合格证明。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使用人应当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自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第四章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测】第十条特种设备的制造、维修、改造、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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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标题]篇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七、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八、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九、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十、删除第三十一条。
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十二、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三、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十四、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十五、删除第六十二条。
十六、删除第六十三条。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篇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试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一、单选题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B )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A.一名B.两名C.三名D.五名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B )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A.半个月B.1个月C.2个月D.3个月3、电梯制造单位未依法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 A )。
A.通报批评B.责令停业C.吊销营业执照D.处以5万元罚款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可予以( B )。
A.没收B.查封或者扣押C.拍卖D.变卖5、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何种形式告之并督促有关单位( A )。
A.发出书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B.口头警告C.向上级部门反映D.直接予以罚款6、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按销售货值金额的多少比例进行罚款( D )。
A.1% B.5%以下C.10%以下D.30%以下7、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A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A.30 B.10 C. 20 D.5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 A )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A. 每月B.每季度C.每年D.每两年9、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哪类地区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C )。
A.生产厂房B.建筑工地 C. 公众聚集场所D.大型企业二、多选题1、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哪些文件(ABC )。
A.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B.产品质量合格证明C.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D.产品质量等级证书2、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BD )。
A.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B.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审核人员C.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D.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下列哪些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ABCD )。
A.军事装备B.核设施C.航空航天器D.海上设施和船舶三、名称解释1、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四、简答题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行使的职权包括:(1)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2)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在用的特种设备数量;(2)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3)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3、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2)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3)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