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渔业产品现场检查(2014)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渔业产品)认证检测项目的通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渔业产品)认证检测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11.15
•【文号】农质安发[2004]24号
•【施行日期】2004.11.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渔业产
品)认证检测项目的通知
(农质安发[2004]24号)
各相关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省级承办机构:
根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步伐的实施意见》(农质安发[2004]17号)要求,部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省级承办机构已将确定的产品必检参数和选检参数报至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渔业产品认证分中心。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对照相关的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结合各地的实际,确定了部分渔业产品必检项目和选检项目,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生产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无公害农产品(渔业产品)认证检测项目一览表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附件:
无公害农产品(渔业产品)认证检测项目一览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无公害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1]248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无公害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1]2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d5bd5ace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eb.png)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无公害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无公害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1〕248号)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厦门):为加强对全省无公害水产品监督与管理,维护我省无公害水产品品牌,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厅决定开展无公害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对象本次监督抽查对象共66家,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检测项目淡水鱼类和海水鱼类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茄果类蔬菜等14类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的通知》(农办质〔2011〕1号)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测与判定;其它产品按照《无公害农产品(渔业产品)检测项目确定原则》(农质安发〔2007〕6号)、《关于调整部分无公害农产品(渔业产品)认证必检项目的通知》(农质安发〔2009〕3号)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测与判定。
具体名单见附件2。
三、抽样方法按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及产品的抽样规定执行。
四、抽样检测单位福建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负责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市的抽样检测;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厦门)负责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龙岩市的抽样检测;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抽样组织工作。
五、工作要求㈠高度重视。
各地要重视组织和落实,对承担抽样、检测单位的工作给予必要支持,做好协调、督促工作;组织管理、技术、执法等人员,对已获证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重点对其经营场所、周围环境、生产过程、制度运行、记录档案、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
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精)

附件: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确保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公正性,根据《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监督抽查是指对产地水产品及苗种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样监测,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处理和发布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依法组织的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下达、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抽样及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农业部指定的质检机构负责样品检测工作,并对抽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协助农业部渔业局组织监督抽查的实施并负责相关技术工作。
第五条监督抽查结果由农业部负责对外公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公布.第六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抽样第七条农业部渔业局建立产地水产品监督抽查生产单位数据库,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库内本辖区的生产单位名单及时更新。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辖区内的水产品生产单位数据库。
第八条根据监督抽查实施方案,被抽检单位名单由农业部渔业局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并通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渔业局确定的名单负责组织实施抽样工作。
质检机构负责抽样现场的技术支持。
抽样人员中持有渔业执法证件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含2名,下同).第十条抽样应在生产现场进行。
每个被抽检单位抽取的样品不得多于2个,同一池(塘)或网箱只能抽取1个样品。
第十一条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人出示农业部有关文件或《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通知书》(样式见附件1,盖章有效),以及抽样人员的有效证件,并将《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被抽检单位须知》(样式见附件2)提交给被抽检单位。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调整部分无公害农产品(渔业产品)认证必检项目的通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调整部分无公害农产品(渔业产品)认证必检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2.20
•【文号】农质安发[2009]3号
•【施行日期】2009.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调整部分无公害农产品(渔
业产品)认证必检项目的通知
(农质安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渔业产品)工作机构及无公害农产品(渔业产品)检测机构:
为使无公害农产品(渔业产品)的认证检测项目更具针对性,进一步提高认证工作质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根据近两年全国水产品抽检情况,决定在《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渔业产品)检测项目确定原则>的通知》(农质安发[2007]6号)的基础上,对部分无公害农产品(渔业产品)认证必检项目作如下调整:
一、所有产品原必检项目“土霉素、磺胺类、噁喹酸及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总量”等允许用药药物残留指标改为选检项目。
二、所有藻类产品原必检项目“无机砷”改为选检项目。
三、部分产品增加必检项目,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无公害农产品(渔业产品)新增必检项目汇总表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附件:
注:1.甲基睾丸酮测定依据《水产品中甲基睾丸酮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法》(SC/T3029-2006),残留限量为不得检出。
2.五氯酚钠测定依据《水产品中五氯酚钠及其钠盐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SC/T3030-2006),残留限量为不得检出。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质安发[2005]5号【修改依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修订稿)》的通知(2012)【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5.05.24【实施日期】2005.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的通知(农质安发[2005]5号)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省级承办机构: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行为,保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令)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4号公告),我中心组织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
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在现场检查工作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保证无公害农产品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现场检查,是指在审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材料的过程中,根据需要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实确认的过程。
第三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的统筹规划和管理,中心所属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认证分中心(以下简称“部直分中心”)负责现场检查的组织和安排;省级承办机构负责现场检查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省级承办机构根据初审情况提出现场检查计划,每个月的15日前将下个月拟实施的现场检查计划分专业报部直分中心备案确认。
现场检查计划包括拟现场检查的申请人、现场检查的重点、人员构成、时间安排等内容。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长江和珠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长江和珠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21•【文号】农办渔[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长江和珠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4]7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渔业渔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长江、珠江(以下简称“两江”)禁渔期管理工作,养护两江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巩固两江流域渔政执法成果,我部决定在2014年继续深入开展两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两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由我部统一领导,各有关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主要行动(一)禁渔期执法检查1.主要任务2014年两江禁渔期制度保持不变。
要加强禁渔期间管理,继续做好宣传落实工作;开展陆上、水上禁渔巡回检查;对禁渔期内的重点水域、交界水域和违法违规渔业案件高发水域开展联合检查、交叉检查、驻守检查等;查处禁渔期内除长江凤鲚、刀鲚专项许可捕捞之外的其他所有捕捞行为。
2.检查时间长江流域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葛洲坝以上水域的检查时间为2月1日12时至4月30日12时;葛洲坝以下至长江河口水域,检查时间为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
珠江流域的检查时间为:4月1日12时至6月1日12时。
3.检查范围长江禁渔期的检查范围为: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长江河口(南汇嘴与启东嘴连线以内)的长江干流,汉江、岷江、嘉陵江、乌江、赤水河等一级通江支流在湖北省、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的江段,鄱阳湖和洞庭湖;河南、陕西、甘肃省涉及长江支流的水域可参照实施。
珠江禁渔期的检查范围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贵州和云南六省(区)的珠江干流、重要支流及通江湖泊。
其中,干流包括西江上游的南盘江、红水河、黔江、浔江,西江下游,珠三角水域;支流包括东江、北江、柳江(含融江)、桂江(含漓江)、郁江(含邕江)和北盘江;通江湖泊包括抚仙湖、星云湖、异龙湖、杞麓湖和阳宗海;各省(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将其他相关河流、湖泊纳入禁渔范围。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与无公害内检员

技术规范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产地环境检测管理办法 》农质安发[2003]19号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分工调整实施意见》 (农质安发[2004]12号 《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步伐 的实施意见》(农质安发[2004]17号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 农质安发[2005]5号 《无公害农产品(畜牧业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评定细则(试行)》 农质安发[2003]21号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种植业、渔业产品)现场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农质安发[2005]7号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复查换证规范》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规范》农质安发[2005]6号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农质安发[2005]15号
标准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农业国家标准 农业行业标准 农业地方标准
全国总数
1356 3396 8194
农业部主持
700余项 1613 7000
(牛盾副部长,贵阳全国农业市场信息质量工作座谈会 )
到2010年,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3000项,地方标准1.2万项
18
无公害食品标准系列 NY 5000系列 无公害食品标准水平
无公害农产品 产地认定程序
无公害农产品 产品认证程序
产地 环境 管理 办法
检测 机构 选定 委托 管理 办法
检查 员管 理办 法及 注册 准则
无公 害农 产品 认证 产品 目录
检测 抽样 规范
现场 检查 工作 规范
复查 换证 规范
认证 审查 分工 调整 实施 意见
质一量 管体化理 手推册 及进实程 序施文
多数等同国内普通食品标准 部分高于国内普通食品标准
19
无公害食品标准框架图
上海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上海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王静芝;陈艳芬;杨琳;汪学才【摘要】无公害农产品作为政府主导的安全优质农产品公共品牌,已成为实施农业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抓手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为提高上海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效率,分析总结了上海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材料、现场检查、产地认定、复查换证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且从申请人、检查员和管理机构三个方面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以进一步推进上海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开展.【期刊名称】《上海农业科技》【年(卷),期】2016(000)001【总页数】2页(P27-28)【关键词】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问题;原因;对策;上海市【作者】王静芝;陈艳芬;杨琳;汪学才【作者单位】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0335;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200335;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0335;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0335【正文语种】中文近年来,无公害农产品作为政府主导的安全优质农产品公共品牌,已成为实施农业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抓手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
农业部颁布的《关于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意见》将无公害农产品作为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并将无公害农产品发展重点定位为“菜篮子”和“米袋子”产品[1]。
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上海市共有有效期内无公害农产品达6 928个,获证企业总计1 310个,共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912个,涉及种植业产地128 904.45 hm2、渔业产地4 766.98 hm2、畜产品77.42万头、禽类产品1 202.13万羽。
为提高上海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效率,笔者通过对认证各环节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类汇总,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探讨了相关解决办法,以进一步推进上海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开展。
上海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是实行属地化管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相结合、乡镇-区县-市级逐层上报的管理模式[2],因此,需要各工作环节紧密衔接、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各级工作机构通力合作,才能及时、准确、有效地完成认证工作,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整个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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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制定养殖户质量安全管理措施。
查什么:1)是否制定了“管理措施”?2)措施是否 充分和可操作?3)是否落实了“管理措施”? 怎么查:查看文件、记录、凭证、签字等证据;走访 养殖户核实 不合格判定:1)措施不充分或不具有操作性;2)没 有效落实,有失控风险
要 求:同养殖户签订含有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内容的 协议书。
(三)实地检查。根据检查内容的总体要求,对
申请主体产地环境及生产过程控制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
(四)现场评定。对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 检查报告》(见附件2)中“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 检查评定项目”(以下简称“检查评定项目”)内容 逐项评定,并完成《现场检查报告》。
(五)末次会议。向申请主体通报检查总体情况 ,指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宣布检查组作出的 综合评价和整改要求等,必要时应就有关问题与申请 主体交换意见。
记什么:1)用药记录及用药现场发现的药品/成分 (如前款已记,可不重复);2)如发现原料药,记 录其使用方法;3)有休药期要求的药品使用单元、 最后一次使用时间、休药期及该塘的捕捞时间、批 准人
不合格判定:1)有证据显示使用了国家禁用渔药或 人用药;2)直接在饲料中添加原料药或饲喂养殖产 品;3)记录显示未控制休药期
第十四条 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 过:
(一)拒绝或者不配合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文件、资料的 (三)其他干扰现场检查正常进行的
第十五条 需要申请主体限期整改的,检查组应 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验证可根据整改内容采用书面 验证或现场验证的方式进行,验证结果应在《现场检 查报告》中记录。
不合格判定:1)现场药品没标成分和生产厂;2)药品包装 上未标明“兽药GMP验收通过企业”或“兽药GMP验收通过车 间”及合格证号;3)记录中或现场发现禁用兽(渔)药
要 求:①应有专门的渔药和其它渔用化合物存 储区。②养殖区内不得存放禁用的渔药和其它 渔用化合物及其包装物。
查什么:渔药管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怎么查:查看库房及养殖区渔药的存放情况(注意育 苗区的检查!) 记什么:地点及渔药名称/成分/批准文号/生产商
要 求:在养殖区范围内合适位置明示国家禁用兽 (渔)药清单。
查什么:1)是否明示了“清单”;2)“清单”内容 是否包含了农业部193号公告、560号公告和NY5071中 规定的所有禁用渔药 怎么查:现场查看明示方式和明示内容 不合格判定:1)未明示;2)“清单”内容不完整
要 求:无工业、农业、医疗及城市生活废弃物和 废水等其他对渔业水质构成威胁的污染物。
建议:末次会议开始前,先进行检查组内部沟通。
第三章 检查人员和程序
第十二条 对一个申请主体的现场检查原则上 应在2天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检查时间的,可 商申请主体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结论分为通过、限期整改和 不通过。检查评定项目全部合格的判定为通过,有1 项以上(含)一般项目不合格的判定为限期整改,超 过30%(含)一般项目不合格或1项以上(含)关键项 目不合格的判定为不通过。
4)“统一销售”的证据
不合格判定:1)申请主体对农户的养殖过程完全不管理;
2)申请主体只对部分品种或部分农户的养殖过程 进行了统一管理(只推荐“管理”的品种或规模/产量)
要 求:明确领导、管理和生产人员职责
查什么:每一项质量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到人 怎么查:听介绍,看文件,询问当事人 不合格判定:有控制措施没落实到人(如捕捞环节的休 药期控制)
现场检查注意事项
◦ 现场检查报告预留足够的记录空间 ◦ 地方政府陪同人员最多一名,检查时回避 ◦ 注意搜集客观证据,检查记录客观、准确 ◦ 判断生产记录的真实性,采取灵活的检查方法 ◦ 加强对苗种繁育场所的检查 ◦ 注意控制现场检查的时间、范围和氛围 ◦ 维护认证机构的良好形象
污染源调查
养殖水 污水
要 求:养殖生产开始前应清理池塘底泥。
查什么:“土池养殖”的底泥清理情况 怎么查:询问了解清理周期和方法 不合格判定: “土池养殖”长期不清理底泥
要 求:及时处理养殖区域内的污水和垃圾等污染 物,保持养殖水体清洁。
查什么:养殖区和水面卫生状况 怎么查:现场查看 不合格判定:1)养殖区内垃圾或污水未妥当收集, 对水体构成污染风险;2)水面漂浮较多的固体垃圾 和动物尸体等污物
要 求:①选择通过GMP认证或取得进口登记许可证的兽药 企业生产的渔药。②不得购买国家禁用兽(渔)药和其它渔 用化合物。
查什么:渔药采购的合法性
怎么查:调查渔药采购渠道;查阅渔药采购记录、凭证、渔 药存放场所
记什么:1)渔药采购渠道;2)采购记录中的药品名称/成分 /批准文号/生产商名称等(如果第8款已记录,则无需重复)
固体垃圾
现场观察
面谈
查文件、记录 查库房和养殖现场
平易近人,营造轻松愉快的交谈氛围 使用商议和探讨的口气,避免命令式 注意倾听,避免粗暴打断
开放式:在病害防治方面,你们是怎么做的? 封闭式:您用的药品是合作社统一提供吗? 假设式:万一发生了水霉病,您怎么办?
议论式:您觉得用药记录里增加休药期和允许最早捕 捞日期两栏内容怎么样?
查什么:潜在污染源 怎么查:1)了解水源,查看引水方式;2)查看 “开放式引水渠”沿途污染源及污染物以及防污染 措施;3)调查“开放养殖水域”附近的排污口位 置及潮流方向,判断污染风险
记什么:1)养殖方式说明;2)水源及引水方式说 明;3)开放式引水渠沿途及养殖区周边有什么;4) 如果有污染风险,企业有何防污染措施;5)“开 放养殖区”排污口的调查方法、最近排污口的方位 及其对养殖区的影响
要 求:养殖区的进排水系统应分开设置。
查什么:进排水方式,进排水系统布局 怎么查:现场查看进排水系统是否存在交叉污染风险 记什么:1)进排水方式;2)进排水系统(如果有) 相对位置及其相互影响;3)当与其他养殖场共用进 排水设施时,说明被检查方的进水设施是否受到其他 养殖场排水的影响 不合格判定:进排水系统(内部、外部)存在交叉污 染风险
查什么:是否同所有养殖户签订了“协议”
怎么查:抽查养殖户
不合格判定:抽查的养殖户不能产技术操作规程,其内容应 覆盖所有生产环节。
查什么:1)现场能否出示“操作规程”? 2)规程内容 与养殖生产情况是否适宜?3)“规程”是否发挥了作用? 怎么查:1)现场查阅“规程”;2)了解养殖方式及其 过程;3)抽查员工或养殖户,了解“规程”的发放和应 用情况 不合格判定:1)现场不能出示申报产品相关操作规程; 2)规程内容与实际生产不适用,或存在违规内容(如推 荐禁用药或滥用抗生素);3)未应用
要 求:应采购有生产许可证或进口登记证的企 业生产的饲料。
查什么:配合饲料采购的质量控制 怎么查:1)查看饲料采购记录
2)查看现场饲料标签 不合格判定:购买无证饲料
要 求:①应有专门的饲料存放场所,保持干燥、
通风、清洁、避免日光曝晒。②变质和过期饲料应 做好标识,隔离禁用,并及时处理销毁。
第十条 现场检查实行检查组组长负责制。组长 由负责实施现场检查的工作机构人员担任,检查组一 般由2-3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人应具备部中心注册 的相关专业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资质。
(一)首次会议。向申请主体宣布检查目的、依 据、安排,宣读保密承诺等,并确定陪同人员。
(二)查阅资料。查阅申请主体的资质证明原件 、制度规程和生产记录档案等文本资料。
不合格判定:水源、引水渠沿途或养殖区周边存在 污染风险,而企业未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
要 求:养殖场内养殖区、办公和生活设施的布局 不应对养殖水体构成污染风险。不应从事畜禽养殖 生产。
查什么:卫生间、垃圾堆放和污水排放等生活设施的 布局位置及畜禽养殖情况 怎么查:现场查看 不合格判定:1)设施(如垃圾箱、卫生间位置不合 理)对水体构成污染风险; 2)场内畜禽养殖对水体 构成污染风险
要 求:经培训合格的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
查什么:企业内部是否有内检员 怎么查:现场查阅内检员证书原件,面谈本人 记什么:内检员姓名、证书编号,职务 不合格判定:1)现场不能出示内检员证书;2)内检 员非企业内部人员
要 求:每年参加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至少包括:(1)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相关 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2)标准化生产及健康养殖 技术(3)本单位质量控制措施和相关技术规程。
简明扼要
反映客观发现,提供“符合”或“不 符合”的证据
主要内容摘录
第八条 对公司加农户以及农民专业合作 组织等申请主体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 对其所带农户生产情况进行抽查。受检农户 应从农户名册中随机抽取,抽取农户数量按 农户总数开平方根取整数确定,最多不超过 10户。
第九条 负责实施现场检查的工作机构,应组成 检查组,并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通知单》 (见附件1)形式通知申请主体。
记什么:1)生产组织形式说明(自产自销/分户生 产);
2)如为“分户生产”,简述对农户管理情况(统 一管理/未统一管理/只管理部分品种/只管理部分农户 等);
3)如“统一管理”,简述管理措施、能说明“统 一管理”的证据性材料名称、日期及主要内容;抽查养 殖户的姓名、听/看到的能说明管理情况的事实等;
要 求:针对影响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 制定适宜的、具可操作性的质量控制措施。
查什么:1)每个关键环节是否都有控制措施;2)控制措 施是否具体到“谁负责?做什么?怎么做?何时做?”; 3)查落实控制措施的证据 怎么查:询问,看文件;查记录、检验(疫)报告、合同、 凭证、责任人签字等证据;询问相关措施的负责人 不合格判定:1)有关键环节没有“措施”;2)“措施” 不具操作性;3)有“措施”没落实(如捕捞环节的休药 期控制)
查什么:培训情况 怎么查:询问、查培训记录 不合格判定:不能出示当年参加过培训的证据
要 求:建立与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记录档案,并保存2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