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建筑重大隐患认定标准

重大隐患认定标准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重大隐患
(一)安全管理
、未对重大危险源辨识、检测、评估、监控的。
、在禁火区、特殊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明火作业无防护措施的。
、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获持证过期的。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安全措施,未按照国建“三同时”规定执行的。
、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制度不完善。
或安全管理制度有漏洞,安全责任不明确造成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未定期召开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会议,研究治理方案,预防措施的,或整改方案未按照“无定原则”执行的。
、施工作业前未制定安全措施的。
、明火作业未办理动火证的。
、作业场所无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全的进行作业的。
、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网、安全带进行作业的。
、起重机、压力容器无检验合格证运行的。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未按规定使用和设置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防护设施的。
(二)机电管理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的。
、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不全、带病作业的。
(三)其他
、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未按规定设置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或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但不通畅的。
、机电设备、电气线路不符合作业标准的。
、擅自甩掉保护装置的。
、在潮湿场所为使用安全电压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规定的。
施工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施工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施工安全管理是现代工程施工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关乎着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稳定。
然而,由于施工现场的复杂性和各种因素的干扰,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着一些重大事故隐患。
为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判定标准势在必行。
一、背景介绍在建筑、道路、水利等各个领域的施工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环境因素等原因导致的事故屡见不鲜。
这些事故不仅给人员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因此,在施工安全管理中判定重大事故隐患非常关键。
二、相关理论1. 事故隐患定义:指存在于各种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条件和因素。
2. 重大事故: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并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和舆论关注度的突发事件。
3. 判定标准:是对事故隐患进行判定的依据和指导。
三、判定标准的制定原则1. 科学性原则:判定标准应基于科学理论和实践经验,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 可行性原则:判定标准应容易理解、易于操作,便于实施。
3. 预防为主原则:判定标准应侧重于事故隐患的预防控制,旨在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
四、判定标准的主要内容1. 施工环境因素:(1)地质条件:包括地基稳定性、地下水位等因素。
(2)气候条件:包括气温、降水等因素。
(3)周边环境:包括周边建筑物、交通道路等因素。
2. 施工工艺因素:(1)施工方法和工艺流程是否合理。
(2)施工设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 人员管理因素:(1)人员配备是否合理,是否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经验。
(2)人员培训与安全意识教育是否到位。
4. 安全设施与防护措施:(1)施工现场是否设置了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2)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
五、判定标准的具体操作方法1.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施工环境、工艺、人员管理和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2. 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判断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
3. 根据评估结果,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施工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施工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施工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行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制定。
以下是一般的判定标准:
1. 涉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包括高空作业、电气设备使用不当、机械设备故障、消防安全问题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的隐患。
2. 施工现场的隐患:包括施工场地的混乱、工地排水不畅、临时设施的不稳定等可能引发意外事件的隐患。
3. 材料和设备的隐患:包括使用劣质材料、设备无证使用以及设备缺乏维修保养等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4. 承包单位人员素质和安全管理的隐患:包括员工缺乏相关安全教育培训、缺乏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
判定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以根据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具体界定。
同时,施工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事故的发生。
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引言:施工现场是一个复杂、危险的环境,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评估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并从不同的角度提供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和特点1. 定义: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严重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难以控制和消除的潜在危险因素。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施工现场的重大事故隐患可分为人的因素、物的因素和管理的因素三个方面。
2. 人的因素:人的因素是指由施工人员的行为、技能、经验或心理状态等因素引起的隐患。
常见的人的因素包括操作不当、安全意识淡漠、违规操作等。
3. 物的因素:物的因素是指施工现场可能存在的物理、化学、生物等方面的隐患。
高处坠落、触电、火灾等。
4. 管理的因素:管理的因素是指施工现场可能存在的组织、制度、监管等方面的问题。
缺乏安全培训、监管不到位、应急预案不完善等。
二、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需要从多个角度综合考虑,并参照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1. 事故潜在性:施工现场隐患的判定首先要考虑事故的潜在性,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
可以从历史记录、经验教训和科学分析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估。
2. 事故影响:判定隐患时还需评估事故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
主要考虑是否会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对环境的破坏等。
3. 隐患控制难度:隐患的判定还应考虑控制难度,即隐患是否容易控制和消除。
如果隐患比较容易控制,则属于一般隐患;如果难以控制,则属于重大隐患。
4. 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判定隐患时还需要参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这些法规和标准对施工现场隐患的判定有具体的指导和要求,需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进行判定。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我认为需要充分重视科学分析和实践经验的结合。
仅仅依靠规定的标准可能无法完全覆盖所有情况,因此需要在实际操作中结合科学分析,灵活运用判定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一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因此,及时发现和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企业能够更好地加强生产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
一、设备设施隐患。
1. 设备老化,设备长期使用后,易出现老化现象,如设备表面生锈、机械部件磨损等,这些都可能导致设备故障,从而引发事故。
2. 设备维护不当,设备维护不当可能导致设备运行不稳定,甚至发生故障,因此,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十分重要。
3. 设备操作不当,操作人员对设备操作不当也是潜在的安全隐患,因此,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十分必要。
二、生产作业隐患。
1. 作业环境不安全,作业环境不安全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如作业场所狭窄、通风不良等。
2. 作业人员操作不当,作业人员对操作规程不熟悉或者操作不当,都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管理制度隐患。
1. 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或者不落实,将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存在。
2.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将为生产安全事故埋下隐患。
四、其他隐患。
1. 紧急应急措施不完善,企业紧急应急措施不完善,将会加大事故发生后的损失。
2. 安全意识淡漠,企业员工安全意识淡漠,将会增加事故的发生概率。
总结。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只有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才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因此,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设备设施、生产作业、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监管,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从而确保生产安全,保障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建筑施工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危险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问题。
结合实际,将下列7类情形列为建筑施工重大事故隐患:一、违法违规建设行为1.工程项目责任主体不明确的。
2.应纳入而未纳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已下达停工整改,仍强行擅自施工的。
3.无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手续不齐;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的。
4.使用未加盖施工图审查章的施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
5.对地下管线资料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位置不清或无保护措施擅自施工的。
二、土方开挖、基坑支护1.自然放坡的坡率、基坑支护结构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设计要求,存在坍塌危险的。
2.基坑变形观测未按专项方案实施,支护结构位移达到或超过设计预警值未采取有效安全控制措施的。
3.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未采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的。
4.基坑边堆载过大,基坑边沿与周围建筑物、施工机械设备等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设计要求,存在坍塌危险的。
5.在基坑开挖过程中支护结构未达到设计强度提前开挖下层土方;未按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分层、分段开挖或开挖不均衡的。
6.不具备设计文件规定条件擅自提前拆除基坑内支撑的。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不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2.模板支撑工程基础不坚实、平整,承载力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支架设在楼面结构上时,未对楼面结构的承载力进行验算或楼面结构下方未采取加固措施的。
3.高大或特殊防护架和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1.使用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未经过专业资质机构评估合格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
2.未按要求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等手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电葫芦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施工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施工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2024

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2024一、背景介绍建筑施工是一项高风险的行业,施工现场往往存在各种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因此,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隐患的判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帮助施工单位和管理部门及时识别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建筑行业的不断壮大,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施工安全管理需求。
二、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隐患的定义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和隐患,其发生一旦发生将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这些安全隐患往往存在于施工现场的各个环节,包括人员作业、设备使用、材料运输等,都有可能埋下安全隐患的种子。
因此,合理的判定标准对于有效识别和预防这些安全隐患至关重要。
三、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目的1.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2.提高施工单位和管理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的识别和处理能力;3.为相关部门提供可操作性的判定标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
四、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的内容1.人员作业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电气作业、机械作业等,判定标准包括作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质证书、作业设备是否符合相应安全标准、作业人员是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等。
2.施工现场环境安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的通风条件、防火设施、应急疏散通道等,判定标准包括现场安全设施是否完备、安全通道是否畅通、施工现场是否存在明火等。
3.设备设施安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机械设备、施工车辆等,判定标准包括设备是否经过定期检测维护、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等。
4.施工材料安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材料、化工原料等,判定标准包括材料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材料存放是否安全等。
五、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的实施流程1.确定判定标准的主体和范围:由施工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判定标准的主体和适用范围,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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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发布部门 :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发文字号 : 沈建发〔2020〕106号发布日期 : 2020.12.10实施日期 : 2020.12.10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 : 工程质量监督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沈建发〔2020〕106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建筑施工中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我局制定了《沈阳市建筑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存在本标准描述条款情况之一时,即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送我局质安处。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2020年12月10日附件:沈阳市建筑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沈阳市建筑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施工管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无资质证书或超资质承揽工程,或将工程进行转包、违法分包。
2.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数量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未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重新组织专家论证;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4.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
5.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6.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及安全交底。
7.模板支撑体系和脚手架体系所使用的材料和构配件,未提供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8.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未提供企业标准、成果鉴定、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未进行专家论证。
9.施工现场其他可能引起公共安全,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基坑及地下工程1.未探明地下管网情况下进行施工,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基坑土方超挖且支护不及时。
3.深基坑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4.基坑边堆置土、料具等荷载超过设计限值。
5.基坑支护设计单位无资质。
6.基坑深度超过2m未按要求做临边防护措施。
(二)模板工程1.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
2.模板支架高宽比超过规范要求时未采取加固措施。
3.模板支架构造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或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
4.同一作业面内采用不同类型模板支架系统时,未编制相应针对性施工方案,或未按方案实施。
5.钢筋等材料集中堆放或混凝土浇筑顺序未按方案规定进行,造成局部荷载大于设计值。
6.模板支架拆除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规范要求,或未按顺序拆除。
(三)脚手架工程1.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
2.脚手架使用过程中,连墙件设置的位置偏差较大、数量不足或与结构无可靠连接。
3.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输送管、卸料平台等固定在架体上。
4.脚手架拆除时,未按顺序整层拆除或数层同时拆除连墙件。
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未经检测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备案即投入使用。
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爬模架附着支承结构及附着处混凝土强度等不满足设计要求。
7.高处作业吊篮主要构配件不是同一厂家生产、无出厂合格证和使用检测报告,使用过程中不满足规范要求。
8悬挑式脚手架悬挑梁锚固端未按规范要求设置。
(四)高处作业1.高处临边作业,临空一侧未设置防护设施。
2.作业人员未正确配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3.电梯井道内未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安全平网,施工层上部未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4.水平防护时,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代替平网。
5.落地式操作平台未与建筑物进行有效刚性连接或未设防倾覆措施。
6.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7.移动式操作平台行走轮和导向轮无制动器和刹车轮等制动措施或在非移动情况下未保持制动状态。
8. 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平台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
9.钢结构、网架安装支撑平台未搭设同步防风、防倾覆措施。
10.卸料平台荷载超载、物料码放超高;悬挑式卸料平台钢梁、钢丝绳未与主体结构形成可靠连接。
(五)施工机具1.桩机作业时,现场场地平整度、基础承载力和垂直度不满足说明书要求。
2.使用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场地平整度、基础承载力和支腿伸出长度不满足说明书的要求。
3.使用混凝土输送泵车布料杆起吊和拖拉物件,接长布料杆配管超出说明书规定的范围。
4.混凝土布料机机体中心位置与施工作业面临边距离小于机体结构总高度的1.5倍,且没有防倾覆措施。
(六)临时用电1.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及脚手架、机械设备、场内机动车道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施。
2.配电系统未采用三级配电逐级漏电保护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与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参数不匹配。
3.配电系统或电气设备调试、试运行时,未按操作规程和程序进行,未统一指挥、专人监护。
4.特殊场所(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5.大型施工机具、脚手架等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防雷保护。
(七)起重机械及起重吊装1.起重机械安拆单位无资质,或未办理相关手续。
2.起重机械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3.在用起重机械超过使用年限未评估或评估不合格。
4.起重机械安装、顶升、附着、拆卸未按规范、说明书和方案施工。
5.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进行起重机械安拆或吊装作业。
6.起重机械基础未按国家标准和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7.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或结构件开焊、开裂、锈蚀、塑性变形。
8.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9.起重机械结构连接螺栓、连接销轴缺失或连接螺栓达不到规定扭力矩。
10.起重机械零部件达到报废标准。
11.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垂直度偏差大于规范要求。
12.塔式起重机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13.门式起重机轨道或基础梁不均匀沉降。
14.门式起重机停用时,未使用夹轨器夹紧,无锚定装置或其他防风防滑装置。
15.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失效或超载使用。
16.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非专职人员进行操作。
17.汽车式起重机支腿站位点的平整度和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规范和说明书要求。
18.起重机械吊装时,其任何部位或被吊物与架空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或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
19.大件起重吊装、多台起重设备联合作业或吊运异形结构无吊装方案。
20.起重吊装作业违反“十不吊”要求。
(八)有限空间作业1.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2.有限空间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3.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及监护人员未履行安全职责,未落实应急措施。
4.人工挖孔每层挖土深度大于1000mm,或松软土质挖土深度大于500mm,护壁未随土方开挖逐层实施,或护壁强度未达到5MPa即开挖下层土方。
5.人工挖孔同时施工的两桩净距小于5m。
6.机动车辆通行孔洞及周边时,无塌孔预防措施。
(九)消防安全1.施工现场内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以上设施被堵塞、占用。
2.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小于规定值;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
3.在建工程内设置职工集体宿舍。
4.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或消防给水系统不能正常使用。
5.消火栓泵未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或电源未引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
6.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作业时,未保持通风。
7.施工现场未建立实施动火审批制度或现场动火部位未设置动火监护人、未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可燃物、未配备消防器材。
8.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冬期施工时使用明火进行升温保温;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取暖、做饭;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9.采用不符合消防规定的供配电线缆,或在可燃材料、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安装电气设备。
(十)停缓建工程1.基坑四周防护措施缺失。
2.基坑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应进行基坑安全专家论证未论证,或经论证不合格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3.建筑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超过使用年限应进行拆除未拆除,或未停放在合理位置。
4.脚手架架体结构失效未及时处理或拆除。
5.洞口防护及临边防护缺失。
(十一)桥梁工程1.承台、墩柱、盖梁施工:(1)高度大于10m且无法与结构拉结的脚手架,未按规定设置缆风绳。
(2)混凝土泵管附着于脚手架或模板。
2.预制混凝土梁桥、钢梁桥:(1)悬拼法施工架设梁,构件未全部安装完毕时,将墩顶现浇段与桥墩之间临时锚固或临时支承拆除。
(2)悬拼法施工桥墩两侧悬拼进度不一致,不平衡偏差超出设计规定。
(3)顶推法施工两侧顶推时,左右不同步,或多点顶推时千斤顶纵横向不同步。
(4)顶推法施工过程中未对导向、纠偏等进行监控。
(5)架桥机的限制运动行程和工作位置的装置、防风和防滑移装置、连锁保护装置和紧急停车开关等安全防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6)架桥机过孔状态下未对非运动支腿进行锚固。
架梁状态下,主梁与支腿间未固定连接。
(7)架桥机安装完成后,未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GB5905)进行载荷试验。
(8)施工现场风力超过6级时未停止架桥机架梁作业,风力超过10级时未将架桥机可靠锚定。
3.悬臂施工:(1)悬臂施工挂篮制作加工完成后未做试拼装,现场组拼后,未按最大施工组合荷载的1.2倍做荷载试验。
(2)悬臂施工浇筑墩顶段(0段)混凝土前,未对托架、模板进行检验和预压。
(3)悬臂施工桥墩两侧梁段进度不对称,不平衡。
(4)移动挂篮时风力超过设计允许的挂篮移动风力。
4.拱桥施工:(1)拱上结构在卸落拱架前砌筑时,封拱砂浆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的30%;或在卸落拱架后砌筑时,封拱砂浆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的70%。
(2)分段浇注的拱圈混凝土未达到设计强度的75%,进行封拱合拢施工。
(3)装配式混凝土拱桥支架卸落时,拱肋接头和横系梁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的75%以上或设计规定。
(4)未按落架程序拆除支架。
5.斜拉桥与悬索桥:(1)索塔未设置避雷器。
(2)安装拉索时,缆索保护层和锚头损伤未及时修补。
6.转体桥:(1)转体锚固体系锚固力不足。
(2)转动体系、锚固体系和动力体系等未进行专门设计。
7.顶进桥涵:(1)顶进桥涵施工未按规定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