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六章 国际经济法——第十八章 武装冲突法)【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十六章 国际经济法【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国际经济法16.1 复习笔记一、概说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①狭义的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中涉及公法的那一部分法律关系,涉及这一法律关系的主体与一般国际法的主体是一致的,即主要是国家和国际组织,不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团体。
②广义的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切超越国界的经济关系,既涉及公法关系,也涉及私法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不仅国家、国际组织是法律主体,而且个人和法人也是法律主体。
(2)国际经济法的特点①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基础a.狭义论者认为,国家政府间的经济交往是国际经济法的基础;b.广义论者认为这一基础应当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国家政府间的经济交往,同时也包括大量自然人、法人(特别是跨国企业)跨越国界的经济活动。
②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性质a.狭义论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的一个特殊分支,因此,在性质上不仅是国际法,而且是公法。
b.广义论者则认为国际经济法具有综合性,它既包括国际经济制度和经济组织的公法规范,又包括涉及国际经济贸易的私法规范,还包括处理涉外经贸关系的国内公法,因此,在性质上融合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私法和公法的多重属性。
③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a.狭义论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既属国际法,那么,其法律渊源当为条约和国际习惯。
b.广义论者则认为在条约和国际习惯之外,还包括商业性的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
2.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1)战前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初步发展①这一阶段的国际经济法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二是国际经济关系日趋复杂。
②国际经济法获得初步的发展的具体表现为:a.各国缔结了大量关税、支付、贸易和税收等关系的双边条约。
b.为了统一某些商贸领域的国际制度,出现了一批有重大影响的多边条约。
c.各国还就一些重要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达成了一系列国际协定。
d.国际组织参与下的国际经济立法活动亦开始启动。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宣布以武力或以武力威胁所取得的土地不予承认,那么,国家就有权恢复或收复被侵占的领
土。
3.领土主权的限制
(1)一般限制
一般限制是指国际法对国家领土主权规定的,适用于一切国家的一般性限制。
(2)特殊限制
特殊限制是指依条约对特定国家的领土主权所施加的、仅适用于该特定国家的限制。国
际上限制领土主权的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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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制定边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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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边境制度
边境是指边界线两边一定宽度的区域。边境制度主要内容有:
四、边界和边境制度 1.边界及其划定 (1)边界的概念 边界亦称国界。是指分隔一国领陆与他国领陆,分隔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与公海,以及 国家领空与外层空间、他国领空,也分隔一国底土与他国底土的界限。 (2)边界的划定 ①边界的形成 边界不是自然地存在于一个国家领土与他国领土之间,而通常是依据历史事实或有关国 家签订的条约加以确定的。 ②划界方法 相邻国家之间签订的边界条约是划分边界线的法律依据。 (3)划界程序 边界划定应通过谈判并依一定程序进行,通常包括三个程序: ①签订边界条约; ②划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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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共管,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②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租借给他国,并在租借规定期限内用于பைடு நூலகம்约 所规定的目的。 ③势力范围,是指“那一部地域之为占有邻近地的国家所保留以待将来占取者。” ④国际地役,是指“为了他国的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 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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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家领土
学好国际法必做的国际法课后习题讲解

第一章国际法绪论一、判断题1.所有的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等同的。
〔〕2.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由民族自决权所决定的。
〔〕3.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
国内法由各种国内法院执行,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4.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具有普遍约束力。
〔〕5.国内法必须附属于国际法。
〔〕6.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无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
〔〕7.国家既是国内法的制订者,又是国际法的制订者。
〔〕8.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立法机关。
〔〕9.国内法如与条约抵触,应遵守国际法。
〔〕二、单项选择题1.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主要负责国际法编纂工作的是( )。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B.国际法学会C.国际法协会D.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2.格老秀斯在1625年发表的名著是(C )。
.锁海论B.海洋自由论C.战争与和平法D.罗得海法3.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那么是指〔〕。
.国际法的一般原那么B.国际法根本原那么C.一般法律意识引伸出来的原那么D.各个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那么4.A国所批准的条约,还必须经 A国国会将条约的内容制定为法律,A国法院才能适用条约的规定。
这种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是〔〕。
.直接适用B.自动执行C.转化D.条约的遵守5.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国际法的法典化B.国际法汇总成册C.国际立法D.编辑成册便于查阅三、多项选择题1.现代国际法主体应当包括〔〕。
.国家B.政府间国际组织C.非政府间国际组织D.争取独立的民族E.个人2.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
1.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那么D.国际组织决议E.国际法院判例3.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以下哪些判断是错误的?〔〕.但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B.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我国为当事国的条约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时,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存的条款除外C.我国作为当事国的任何条约的规定,假设与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在国内法院都直接并优先适用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存的条款除外D.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在国际上所有已生效的民商事方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如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都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E.但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如果与国内法抵触,都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有〔〕。
国际公法 笔记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般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
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则。
(《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opec)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权威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1、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2、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
(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存在依据:1、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3、国内法律、判例(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十五章 国际组织法)【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13.1 复习笔记一、概说1.外交关系(1)外交关系①广义上的外交关系。
指国与国之间为了实现各自的对外政策,由外交机关通过访问、谈判、缔结条约、设立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②狭义上的外交关系。
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领土上设立常驻使团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2)外交机关①外交机关的概念国家的外交机关是指负责执行国家对外政策,从事外交活动的机关。
②外交机关的分类a.国内的外交机关。
一般而言,国内外交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
有时,具有对外缔约权的政府其他部门也可称为外交机关。
b.派往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
一国派往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又称外交使节、外交使团等,包括临时的外交使团和常驻的外交使馆。
(3)有关外交关系的公约国际上有关外交关系的国际公约有:1964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1947年《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以及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等。
2.领事关系(1)领事关系①领事关系的概念领事关系是指国家之间互派领事执行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关系。
②领事的职务及特权与豁免与外交代表的职务及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区别a.领事主要是政府的商务代表,表明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存在着商务关系,外交代表是政治代表,表明两国之间存在着全面的关系,特别是政治关系。
b.领事执行职务的范围是接受国首都以外的某一地区,因而其与接受国的地方政府联系公务,外交代表则以接受国全境为执行职务的范围,因而直接与中央政府联系公务。
c.领事的职责,只限于保护派遣国国民的民商事权益,外交代表则主要是发展或维持两国的政治关系。
d.领事的特权与豁免在范围和程度上都不如外交特权与豁免。
(2)领事机关一国专门负责领事事务的机关称为领事机关。
国内负责领事工作的领事机关一般是外交部的一个部门。
在我国称为外交部领事司。
派往国外办理领事事务的机关主要是常驻的领事馆。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国家4.1 复习笔记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1.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
(3)政权组织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
(4)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2.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和复合国①单一国。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
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
在对外关系上,它是国际法主体。
②复合国。
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复合国的分类:a.身合国。
身合国又称君合国或人合国,是指两个主权国家共拥戴一个君主而形成一个国家联合。
但是两个国家完全独立。
b.政合国。
政合国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于一个君主之下,内政各自独立,对外关系合为一体,以共同统治者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国家联合。
c.联邦。
联邦又称联邦国家,是指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
一般认为,这些联邦成员不是国际法主体。
d.邦联。
邦联是指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
在对外关系上,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才是国际法主体。
(2)独立国和附属国①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
②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
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a.附庸国。
附庸国指隶属于他国宗主权下的国家。
b.被保护国。
被保护国指依据条约将其重要的对外事务交由一个强国(保护国)处理而处于该强国保护之下的国家。
(3)永久中立国①概念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②特点a.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b.其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区别于战时中立国,即是指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的不参加战争、不偏袒交战国任何一方的国家;也不同于执行中立政策的国家,即是指在平时对其他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冲突采取不介入政策的国家。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律责任)

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6.1 复习笔记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展1.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①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一国的不法行为侵害另一国的合法权益,受害国就可以根据国际法采取一定的方式追究加害国的国际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②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有力手段在主权国家林立,又没有强制的司法机制的国际社会,国际法律秩序是靠各国自觉遵循以及对违反国际法和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追究其国际责任来维护的。
③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对于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起着巨大作用由于国际法律责任制度起着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作用,有力地促使国家遵守国际法,对于国家的不法行为通过追究其国际责任使之得到纠正和制止。
(2)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①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上相同。
国际责任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和个人。
个人只是在国际法的少数几个领域的国际法律责任主体。
②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
③国际法律责任的目的是要确定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2.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在现代国际法中,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法律责任的内容和规则也有了新的发展。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由国家是国际法律责任的惟一主体发展为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和个人。
(2)国际法律责任的范围和内容发生了变化。
由国际法律责任多指国家违反对外国人待遇方面的义务的后果到一切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责任,包括严重不法行为在内,如国家从事侵略战争、灭绝种族、种族隔离等引起的国际责任。
(3)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扩大了。
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由单一的过失责任发展为包括无过失责任在内的根据。
构成过失责任的要件如下:①损害事实必须存在,即加害行为实际上造成了损害后果;②加害行为必须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或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③加害行为者主观上有过错,即加害行为必须是行为者故意或过失造成的;④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着因果关系。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一、概说1.国际法的规范体系国际法是一个规范体系,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1)按规范的效力范围,可分为普遍或一般规范和区域规范。
①普遍或一般规范是指对国际社会所有国家或多数国家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
②区域规范是指对特定国家或少数国家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
(2)按规范的约束力,可分类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
①任意性规范是指经国家协议可以变更的国际法规则。
②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予以适用的国际法规范。
国际法上的绝大多数规则属于任意法规则。
(3)按规范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联合国宪章》确立的规范与其他国际条约确立的规范。
宪章确立的规范是一种更高级的规则,当一般国际条约与宪章发生冲突时,宪章具有优先地位。
(4)按承担国际义务的对象,可分为一国对另一国家承担的义务规则与一国对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规则,又称“对一切的义务”(erga omnes)。
①在一国违反对他国的义务时,只有受害国才有资格对引起损害的国家提起诉讼。
②在一国违反其对国际社会的义务,国际社会的所有国家都有权要求责任国履行义务。
(5)按法律规则的适用顺序,可分为一般法(1ex generlis)规则和特别法(lex specialis)规则。
特别法规则优于一般法规则,但特别法规则的适用并不完全排除相关一般法规则的适用,两者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在特别法不起作用时,通常一般法发挥着规范的作用。
(6)按规范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范围,可分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原则、国际法规则。
①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国际法全部领域或部门具有普遍效力,并构成整个国际法基础的规则。
②国际法原则是指对国际法某一领域或部门具有普遍效力和指导作用的规则。
③国际法规则是指国际法各个领域或部门的具体规范。
2.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基本原则,又称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是指国际社会公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国际社会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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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国际经济法
16.1 复习笔记
一、概说
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
(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①狭义的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中涉及公法的那一部分法律关系,涉及这一法律关系的主体与一般国际法的主体是一致的,即主要是国家和国际组织,不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团体。
②广义的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切超越国界的经济关系,既涉及公法关系,也涉及私法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不仅国家、国际组织是法律主体,而且个人和法人也是法律主体。
(2)国际经济法的特点
①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基础
a.狭义论者认为,国家政府间的经济交往是国际经济法的基础;
b.广义论者认为这一基础应当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国家政府间的经济交往,同时也包括大量自然人、法人(特别是跨国企业)跨越国界的经济活动。
②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性质
a.狭义论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的一个特殊分支,因此,在性质上不仅是国际法,而且是公法。
b.广义论者则认为国际经济法具有综合性,它既包括国际经济制度和经济组织的公法
规范,又包括涉及国际经济贸易的私法规范,还包括处理涉外经贸关系的国内公法,因此,在性质上融合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私法和公法的多重属性。
③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a.狭义论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既属国际法,那么,其法律渊源当为条约和国际习惯。
b.广义论者则认为在条约和国际习惯之外,还包括商业性的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
2.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1)战前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初步发展
①这一阶段的国际经济法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二是国际经济关系日趋复杂。
②国际经济法获得初步的发展的具体表现为:
a.各国缔结了大量关税、支付、贸易和税收等关系的双边条约。
b.为了统一某些商贸领域的国际制度,出现了一批有重大影响的多边条约。
c.各国还就一些重要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达成了一系列国际协定。
d.国际组织参与下的国际经济立法活动亦开始启动。
(2)战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不断完善
《关贸总协定》旨在鼓励实现全球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作用是为了稳定成员国货币的汇率、帮助成员国平衡国际收支以避免国际金融的过分波动,而世界银行集团则向成员国提供长期融资,用于恢复和发展经济。
这一被称为“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制度在当时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主干,为战后恢复作出了重大贡献。
(3)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①在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下,1974年,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了《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等一系列重要的决议和宣言,初步奠定了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础。
②“布雷顿森林体系”也进行了重要的体制改革,增加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特别提款权,加大对它们的发展援助,在贸易中推行普遍优惠制,并使发展中国家有更大的发言权。
③海洋权问题也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一个重要环节,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是这一努力所取得的最为丰硕的成果。
④经济全球化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在给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其负面效果也日益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重视,需要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框架中予以解决。
二、国际经济法律制度
1.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制度
国际货币金融法是指调整国际支付、外汇市场组织以及国际储备供给等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构成了国际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支柱。
(1)金本位制
通过黄金的自由流动自动地在各国间协调价格与成本的关系,自动调节国际收支平衡。
(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体制
①第一个时期从1945年到1971年,这一阶段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体制是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
②第二个时期是1971年至今。
a.放弃了美元本位的货币平价制。
b.废除了黄金的官价制并以“特别提款权”取代黄金作为主要的储备资产。
2.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1)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和范围
①国际贸易法的概念
国际贸易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解与仲裁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狭义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
国际贸易法是指国家主要通过条约方式就彼此间的贸易关系作出的制度安排,其调整的对象是国家间贸易关系,是所谓“贸易的国际法”。
国际贸易法的范围主要包括:《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体现的各项法律原则和制度;国际商品协定及其体现的原则和制度;解决南北贸易问题的法律安排;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国家间的贸易安排;区域贸易制度;双边贸易制度。
b.广义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
国际贸易法所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贸易关系,不仅包括国家间的贸易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间私人性质的贸易关系。
调整广义贸易关系的法律涉及三个层次:
第一,贸易的国际法,即狭义论者所主张的国际贸易法。
第二,国际贸易的统一私法,主要包括跨国合同与买卖法、冲突法、保险法、海商法等法律分支。
第三,国际贸易的国内法,即各国国内法中直接调整、管制涉外贸易的法律。
(2)国际贸易基本法律体制
①《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多边贸易体制。
②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
3.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1)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①国际投资是指国家、国际组织或者非国家实体之间的资本输出和赢利行为,调整这种
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体即为国际投资法。
②国际投资法即为调整所有跨国投资关系的法律。
③国际投资法就是调整私人海外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
(2)国际投资基本法律体制
①外国投资保护法
外国投资保护法,是指资本输入国为引进外国资本和技术以促进本国经济发展而制定的关于投资及外国资本保护的法律。
②海外投资保险法
海外投资保险法,亦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为鼓励和保护本国私人对海外进行投资而制定的法律。
③海外私人投资的国际法制度
海外私人投资的国际法制度,是指通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建立的关于调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以及鼓励与保护投资的一种国际法制度。
4.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1)国际税法的概念和范围
①国际税法的概念
a.狭义
国际税收关系仅指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调整此类关系的法律规范即为国际税法。
b.广义
国际税收关系除了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外,还包括各国与跨国纳税人之间在税收上的征纳关系,即各国涉外的税收征纳关系。
②国际税法的范围
a.狭义论者认为它仅涉及具有国际公法性质的国家之间关于税收的条约或协定。
b.广义论者则认为,在关于税收的条约或协定之外,各国调整涉外税收关系的国内法(涉外税法)也是国际税法的组成部分,其中同样也包括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
(2)国际税收基本法律体制
国际税法的根本目标是给跨国纳税人提供公平征税的途径,它主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避免国际多重征税;
②通过税收手段鼓励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
③防止国际偷税漏税。
5.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
(1)国际经济争议及其特点
①国际经济争议的概念
a.狭义的国际经济争议仅指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或者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在经济交往中的争议。
b.广义的国际经济争议则可以指跨国经济交往中的一切争议,其争议主体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等传统意义上国际法主体,也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团体。
②国际经济争议的特点
a.国际经济争议所涉及的问题十分广泛,几乎覆盖国际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并且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争议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b.广义的国际经济争议和狭义的国际经济争议之间界限往往并不十分明确,个人在跨国经济交往过程中与外国个人、外国国家所发生的争议,经常会转化成两个国家之间的争议。
c.解决国际经济争议的原则与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基本相同,但更侧重于经济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