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督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程总则(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遵守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法律要求保障安全技术,全面合理、规范有序地开展监督管理活动。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目的在于预防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保护环境,防止社会安全发生险情,提高安全技术管理水平,鼓励各单位的生产设备安全升级和改造、维护保养,促进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发展。
第一章原则(一)以法律法规为根本依据,实行国家安全成文制度,坚持安全重于一切和以安全监督为主管理;(二)科学安全,加强安全责任落实,实行安全责任体系;(三)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健全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四)以技术控制为主,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及相关事故防范要求开展工作;(五)严格执行安全监察与检验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六)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积极组织各方相关单位开展安全技术管理检查;(七)统筹安全风险识别与管控,实施有效技术方案,提高安全性能。
第二章监督管理工作(一)安全等级分类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分四级:监督管理、安全技术监督评价、安全技术检验及技术复核。
(二)安全技术认证:实行安全技术认证,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技术规范鉴定相关特种设备技术参数及相关厂家产品质量,判定设备是否有安全技术条件使用,为设备安全使用提供保证。
(三)安全检验: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标准,开展安全检验,保证安全技术管理和设备安全性能。
对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检验标准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经安全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可以通过安全检验报告宣誓安全,准予使用。
(四)安全技术监督评价:国家有关部门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监督评价机制,建立安全技术考核机制,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水平和相关培训情况进行定期监督评价,按照安全技术监督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其他事项(一)专业人员培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监管部门应对质量管理人员、操作工及特种设备主管及维修人员等开展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是上海市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督的一项重要规定。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深度探讨这一规程的内容和意义,并分享我对其的观点和理解。
一、规程背景和意义1. 规程的制定目的及背景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各种安全风险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工人的人身安全。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关注点,规程的制定解决了监理施工过程中的监管模糊、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2. 规程的意义该规程的推出对于上海市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监督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明确了监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职责和要求,提高了监理单位的责任感和专业水平。
规程的制定使得监理单位有明确的标准可依循,可以更加有针对性地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监督和控制。
规程的出台也提高了业主和施工方对建筑施工安全的重视程度,增强了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
二、规程内容和要求1. 规程的主要内容(1)施工组织与管理要求:规程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前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现场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
(2)安全技术措施:规程明确了建筑施工过程中各种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包括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搭建、危险源的管控、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等。
(3)事故应急处置:规程要求监理单位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发生后的报警、救援和处理流程等。
(4)监理报告和记录:规程要求监理单位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告,并及时向业主和相关部门进行汇报。
2. 规程的实施要求(1)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能够熟练运用相关安全监测设备和工具。
(2)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保证监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3)监理单位应与业主和施工方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传达有关安全方面的信息和要求。
三、对规程的观点和理解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的出台是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
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六条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
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
监督人员应当在抽查前了解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第八条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规程

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施工现场安全,保护现场工人的人身安全,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应当遵循“早预防、早发现、早解决”的原则,做到全过程、全方位、全面质量安全监督。
第四条工程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共同遵守本规程,共同做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施工质量监督第五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应当实行层级负责制和专业分工,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组织机构,明确负责人员,保证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熟悉施工规范、标准和程序,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第七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施工方案的审查和监督;2.对施工材料和设备的审查和验收;3.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和监督;4.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控和评估;5.对竣工验收和质量报告的审核。
第八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应当及时记录监督过程和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措施。
第九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应当配备专用监督工具和设备,确保监督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应当根据不同阶段的施工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和检查标准,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人员在执行监督工作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有违规行为,保证监督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第三章施工安全监督第十二条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安全管理知识和工作经验,熟悉施工安全规范和程序,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进行排查和评估;2.对施工工艺和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监督;3.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进行跟踪和评估;4.对施工现场的隐患和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施工安全监督规程

施工安全监督规程根据《施工安全监督规程》的要求,为确保施工安全和工作顺利进行,以下是相关的监督规范和具体要求:1. 施工现场管理1.1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查确认其有效性。
1.2 施工现场必须划定安全防护区域,并实行严格的进出管理。
1.3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警示牌,明确警示内容并设置在合适的位置。
1.4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合理的安全通道,并保持通道畅通,方便紧急疏散。
1.5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和使用,保证安全。
2. 施工设备和工具的安全管理2.1 施工设备和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具备相关的安全保护装置,并经过定期检验和维护。
2.2 施工设备和工具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件,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2.3 施工设备和工具的使用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擅自改装或超负荷使用。
2.4 施工设备和工具的放置和存放必须整齐有序,避免堆放过高或阻挡紧急疏散通道。
3. 施工工艺和材料的安全管理3.1 施工工艺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包括施工顺序、防护措施等。
3.2 施工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3 施工工艺和材料必须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
3.4 施工工艺和材料的使用必须遵守相关职业健康安全规定,采取必要的个体防护措施。
4. 施工人员安全管理4.1 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上岗证件,并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
4.2 施工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
4.3 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酒后作业或违规行为。
4.4 施工人员必须参与安全巡查和应急演练,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方法。
5. 施工安全事故和隐患的管理5.1 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和调查任何施工安全事故,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2 施工现场必须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
5.3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施工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青岛市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青岛市安全监督工作规程青岛市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如下:1. 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市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工作人员将对提交的资料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向建设单位发放《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登记证》。
2. 编制《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与《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市政工程办理完安全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后,监督机构应委派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对该工程进行监督。
监督人员应及时根据工程特点,梳理存在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文明施工要点,确定监督巡查方式,明确监督频次及监督措施,编制相关文件,指导安全监督工作开展。
3. 召开安全监督告知会议: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市政工程,监督机构应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人员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明确告知安全监督程序、监督方式、频次、法律法规依据及监督措施,提出安全监督要求。
4. 抽查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市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管理人员履职、劳务用工管理、现场围挡等安全防护设施、文明施工保证措施、临建等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验收,监督机构应对验收组织情况及部分内容进行抽查,并留存记录。
5. 开展日常监督工作: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内容进行抽查,包括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参与工程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处理与工程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等。
6. 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市政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工作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是研究、制
定和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规范。
适用的
范围包括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其中包括地下结构、建筑物、道路、桥梁、消防安全系统等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督。
此类施工安全监督规程不仅为有关部门提供很好的建议和支持,
而且也有助于防止违规行为和损害财产安全、甚至发生人员伤亡等重
大损失。
为此,有关项目必须认真执行施工安全监督规程,妥善处理
涉及的施工工艺安全标准,提高施工安全控制的水平。
施工安全监督规程的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1)项目管理和安全
监督措施;2)质量把控体系及标准;3)安全责任;4)安全 foreman
管理;5)安全施工文件管理;6)安全设备管理;7)安全行动及规范;8)安全教育培训;9)安全记录及报告制度;10)安全费用报销等规定。
安全监督人员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安全工作,以确保施工项目
的安全和质量满足预期要求。
在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安全监督人员需要做好安全检查、检查
和登记日志、维护安全机制制度等工作。
此外,安全监督人员还应积
极落实有效的安全培训机制,关注安全技术培训,定期检查和评估安
全行为,确保工程项目得到有效安全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为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过程中提供了有效的安全保障。
安全监督人员必
须认真遵守施工安全监督规程,加强安全管理,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
施工安全事故,保障施工项目的正常完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程的实施与监督要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程的实施与监督要点在现代社会,安全生产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议题。
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程。
本文将探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程的实施与监督要点,以期帮助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一部分:规程的制定与宣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程的实施和监督首先需要通过规程的制定与宣传来确保法规的知晓和遵守。
相关部门应当在规程制定的初期,广泛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规程的公正合理。
同时,要加强对规程的宣传和解读,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将规程的内容与各类生产法人、从业人员广泛分享,提高规程的落地和执行率。
第二部分:全过程监督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监督十分重要。
规程的实施与监督要点之一就是建立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和临时抽查制度,对各类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
同时,规程的实施还需要加强对整个生产过程的持续监控,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部分:责任倒查与问责机制规程的实施与监督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责任倒查与问责机制。
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情况负有直接责任。
相关部门应当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明确责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同时,要完善奖惩机制,激励安全生产的积极行为,惩处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增强违法成本,提高执行力度。
第四部分:技术措施的应用规程的实施与监督也需要借助于先进的技术手段。
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和应用信息化技术、物联网等新兴技术,提高对生产过程的监控和预警能力。
通过无人机巡检、智能传感器等技术手段,实现对危险源的实时监测,并及时发出预警信号,以便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五部分:培训与教育规程的实施与监督还需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与教育。
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培养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危机应对能力。
相关部门可以组织各类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展览等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对规程的遵守意识和专业素养。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一、前言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上海市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理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三、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法律法规为依据,科学决策;3. 职责明确,分工协作;4. 防范为主,综合治理;5. 信息公开,公正公开。
四、监理单位职责1. 制定监理施工安全计划;2. 监督承包商按照计划进行施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3. 对承包商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4.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特别关注和检查。
五、承包商职责1. 制定施工安全计划,并报送监理单位备案;2. 按照计划组织实施施工,并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3. 配合监理单位的检查和整改工作;4. 及时上报施工安全事故情况,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六、监督检查1. 定期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2. 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特殊施工进行重点监管;3.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七、安全教育1. 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2. 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普及安全知识;3. 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八、信息公开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情况;2. 推广信息化技术,提高信息公开效率和质量。
九、责任追究对于发生的施工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十、总则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地方,请按照程序进行修改或补充。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规程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的主要职责1、负责建筑施工安全政策、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
2、检查督促指导施工企业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监督施工现场安全施工规程的执行,做好监督日记。
3、对施工现场有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施工企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停工整改或报告站领导或上级予以处罚。
4、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及时调查情况并督促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工程竣工验收前作好安全评价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的主要依据1、《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3、《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4、《XXX省安全生产条例》、《XXX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5、《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5]184号);6、《X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办法》7、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
第四条安全监督的方式和流程1、安全监督方式主要有:程序性审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程序性审查为一次性审查,现场监督检查分为计划监督巡查和随机监督巡查。
2、巡查流程: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查看现场防护、文明施工情况;检查相关人员履行安全职责情况;反馈巡查意见,通报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做出书面安全巡查记录。
第五条安全监督内容1、对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1)与工程安全施工有关的资料及按规定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3)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气象、水文观测、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4)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5)统筹协调同一项目施工过程中多个施工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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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
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0月28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概况;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六条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
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
监督人员应当在抽查前了解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第八条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
第九条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
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
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的,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结束后形成监督记录并整理归档。
监督记录包括抽查时间、范围、部位、内容、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三条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记入施工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鼓励监督机构建立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应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监督机构应当制作统一的监督文书,并对监督文书进行统一编号,加盖监督机构公章。
第十九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