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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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式起重机

Lifting appliance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 -Overhead travelling cran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8年 2 月21日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桥式起重机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中的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

本规程适用的起重机,包括通用桥式起重机、电站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架桥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和防爆梁式起重机等。

第三条

本规程规定了起重机安全技术的基本要求,在中国境内生产、使用的起重机,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其中专门用于中国境外使用的起重机按照其他有关规定。第四条

桥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桥式起重机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2017年1月 目录 一、目的 (1) 二、适应范围 (1) 三、起重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 四、起重机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2) 五、意外事件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3) 六、起重机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规程 (4) 七、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5) 八、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5) 九、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 (9) 十、起重机之吊具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11)

十一、使用登记和定期报检制度 (12) 十二、起重机交接班制度 (13) 十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4)

一、目的 为加强中心起重机械的管理,保证起重机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此制度。 二、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应我中心桥式起重机使用人员以及起重机管理人员。 三、起重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熟悉起重机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监督起重机作业人员认真执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参与编制起重机械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5、按国家规定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监督检查。 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7、组织、监督、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起重机械事故隐患整改。

8、参与组织起重机械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安全环保部门报告起重机械事故的情况。 9、参与建立、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1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专用培训,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 四、起重机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 2、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知识培训,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执证操作,定期复审。 3、有高度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4、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质量。 5、协助起重机械日常检查,配合维护保养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护。 6、严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7、密切注意起重机的运行情况,如发现设备、机件有异常情况或故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1、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必须由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安装作业,并对其安装质量负责。 2、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在安装前,必须根据起重机械设备技术要求、施工现场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设备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由专业技术人员监督实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负责。安装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作业中各工序应定人、定岗、定责,定专人统一指挥,应设置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 3、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必须经过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检验验收,经双方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使用,首次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还必须向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申请监督检验。为经检验验收或检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安装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安全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并对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档案。 4、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及时进行日常和定期的维修保养及检验检查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经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检验检测。未经定期检验或者经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5、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6、每班作业前,司机应对制动器、钢丝绳及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发现不正常时,应及时排除。 7、工作结束或暂停作业后,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扳至零位,断开主电源,锁好电闸箱。 8、起重机械的金属结构、轨道等必须做可靠的重复接地,在附近建筑物的防雷保护范围以外的起重机卸应按地区雷日年平均天数和架体的高度设置防雷装置,避雷针、引下线、接地体连接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重复接地和防雷接地的接地体可共用。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上海氯碱机械有限公司 起重机械安装维修安全操作规程 QJ/N-0302-2010(B/0) 2010-05-30 发布 2010- 06- 01 实施 编制:陶国祥审核:王敢林批准:曹稼斌

一、总则 1.为预防在安装维修起重机械中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2.本规程适用于上海氯碱机械有限公司所从事的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业务。 二、安装与维修准备工作的安全规程 1.安装维修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特种工种作业人员(起重工、电焊工、电工)也应持有效操作证。2.参加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由施工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安全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4.高空作业要搭设牢固的脚手架,二米以上的高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5.进入现场的安装机具必须符合完好齐全的要求,各类机具的安全防护罩必须完整有效。 6.现场使用的配电箱必须有触电保护装置,保持性能良好,必须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7.设备开箱或拆卸后,应堆放整齐,垫衬牢固,防止

跌落损坏。对易燃含油物,堆放处应有防火措施。8.若必须在夜间施工,应保证现场有足够的照明,灯具应固定可靠,不得乱拖乱拉电源线路。 9.检修前按规定办理安全交接手续,应切断起重机电源。并挂有“禁止合闸”警示牌。 10.在防爆或禁火区域内施工,必须办理有关手续。 三、安装与维修工作的安全规程 1.导轨安装与检修 a.在导轨吊装区域拉好安全警戒线,非操作人员不得 入内。进行导轨校直和搬运过程中必须配合默切,以防碰伤。 b.导轨安装前应在行车梁立柱上设置纵向保险钢丝 绳或绳索,以备登高作业人员挂系安全带或行走时扶持使用。 c.辅助材料和工具均应妥善放置,严禁向上或向下抛 掷,避免以外伤人。 d.在高处电焊或切割作业时,应注意下面四周环境, 必须清除地面各类易燃物品,做好防火措施。 e.在高处使用手锤或大锤前,应检查锤柄牢固可靠, 注意周围有否障碍物。使用时不得戴手套甩锤。2.起重机吊装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92 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 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条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目录 一、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三、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四、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五、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六、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七、使用登记与定期报检制度 八、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培训制度 九、起重机日常检查管理制度 十、起重机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十一、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十二、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十三、行车工操作要点 十四、索具与备品备件采购、保管与使用要求十五、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 十六、执行本规则并接受安全监察

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在主要负责人或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负责人领导下,全面负责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2.传达、贯彻上级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的指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3.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起重机械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4.确保起重机械管理人员、起重机械司机持证上岗; 5.负责督促做好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工作; 6.明确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购置、使用、维保、检验等)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 7.对起重机械管理、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管理; 8.按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与报告等。 10.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负责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应急处置、救援与善后处理工作。 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就是起重机械安全的责任主体。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就是起重机械安全的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529-12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包括在施工现场顶升、锚固、拆卸等,以下同),必须由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安装作业,并对其安装质量负责。 2、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在安装前,必须根据起重机械设备技术要求、施工现场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设备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由专业技术人员监督实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负责。安装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作业中各工序应定人、定岗、定责,定专人统一指挥,应设置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 3、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必须经过安装单位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起重机械管理制度及 噪作规程 芦沟煤矿机电运输科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起重机 械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意外事件和事故的 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 演习制度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四、 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五、 定期报检制度 六、 起重机交接班制度 七、 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八、 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熟悉起重机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监督起重机作业人员认真执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 4、参与编制起重机械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 行。 5、协助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 定期监督检查。 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参加有 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7、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起重机械事故隐患 整改。 8、参与组织起重机械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有关部 门报告起重机械事故的情况。 9、参与建立、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1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有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

2、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知识培训,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持证操作,定期复审。 3、有高度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质量。 5、协助起重机械日常检查,配合维护保养人员对起重机械 进行检查和维护。 6、严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7、密切注意起重机的运行情况,如发现设备、机件有异常 情况或故障,及时向有关部门人员报告,及时排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严禁带病运行。 8.做好当班起重机械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9、保持起重机械清洁卫生。 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 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颁布单位】国家标准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85-6-6 ?【失效时间】 ?【全文】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国家标准局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1985年6月6日,国家标准局 为保证安全生产,本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结构件在腐蚀性工作环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倾覆稳定性等,一般应满足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 本规程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1 金属结构 1.1 结构件的布置 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 1.2 结构件焊接要求 1.2.1 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其对接焊缝质量不得低于JB928—67《焊缝射线探伤标准》中二级焊缝,或JB1152—81《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中一级焊缝的规定。 1.2.2 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接件的材料相适应。 1.2.3 焊条应符合GB981—76《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条》的规定:焊缝应符合GB985—80《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与GB986—80《埋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的规定。 1.2.4 焊接工作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1.3 高强度螺栓连接 必须按设计技术要求处理并用专用工具拧紧。 1.4 司机室 1.4.1 司机室必须安全可靠。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 1.4.2 司机室的顶部应能承受2.5kN/立方米(250kgf/平方米)的静载荷。1.4.3 有高温、有尘、有毒等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应设封闭式司机室。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设防风、防雨、防晒的司机室。 1.4.4 开式司机室应设有高度不小于1050mm的栏杆,并应可靠地围护起来。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DOC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DOC 一、注意安全标志操作起重机械,首先要查看机械内有没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机械有安全标志才能保障安全。 二、注意超限过载起重机械不能超载,当起重机械报警时,就应该主动退出,等下一趟再起吊,机械超载是很危险的。 三、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 1、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工作前应对起重机主要部件以及各安全装置进行仔细检查,每日第一次抓运负载时,应先将重物吊在1米左右,再下降,观其制动情况,当确认安全可靠,再投入正常运行。 2、起重机的大车或小车开动时,抓斗在起抓时,运行线路有人时,必须发出警告信号。 3、除停车检查外,任何人不得在桥架或轨道上行走。 4、起重机需靠边时,驾驶员操作必须以最缓慢的速度进行,在开动起重机时,禁止3个动作同时进行。 5、在驾驶起重机时,控制器应遂步开动,不可将控制器手柄从一个极端推到另一个极端,应把控制器从一个极端转到零再转到另一个极端。

6、驾驶员在工作时要精力集中,在驾驶室内不准吃东西、吸烟、看书报杂志和闲谈、不准睡觉,严禁酒后开车。 四、电动葫芦起重机的安全操作 1、悬挂葫芦的结构必须牢固可靠,工作时葫芦的挂钩、销子、链条、刹车等装置必须保持完好。 2、起吊时不准超负荷使用。 3、起吊物件时,除操作葫芦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靠近被吊的物件。 4、起吊物件时,必须捆绑牢固可靠,吊具、索具应在允许范围之内。 5、用两个葫芦同时起吊物件时,必须有专人指挥,负荷分配要合理,操作人员动作要协调一致。 6、放下物件时,必须动作缓慢,不准自由落下。 7、电动葫芦必须明确指定维护保管人。 五、本规程本职责中所称起重机械操作含司机、司索、指挥。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92号令)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颁布日期:20061229 实施日期:20070601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 第三章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 第四章起重机械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 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对制造场所的规定)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条(对委托加工的规定)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067-85

国家准标局1985-06-06发布,1986-04-01实施 为保证安全生产,本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结构件在腐蚀性工作环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倾覆稳定性等,一般应满足 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 本规程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1 金属结构 1.1结构件的布置 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 1.2结构件焊接要求 1.2.1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其对接焊缝质量不得低于JB928-67《焊缝射线探伤标准》中二级焊缝,或 JB 1152-81《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中一级焊缝的规定。 1.2.2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接件的材料相适应。 1.2.3焊条应符合 GB 981-76《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条》的规定;焊缝应符合GB 985-80《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与GB986-80《埋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的规定。 1.2.4焊接工作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1.3高强度螺栓连接 必须按设计技术要求处理并用专用工具拧紧。 1.4司机室 1.4.1司机室必须安全可靠。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 1.4.2司机室的顶部应能承受 2.5KN/m2(250kgf/m2)的静载荷。 1.4.3在高温、有尘、有毒等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应设封闭式司机室。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设防风、防雨、防晒的司机室。 1.4.4开式司机室应设有高度大小1050mm的栏杆。并应可靠地围护起来。 1.4.5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内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1.4.6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外面有走台时,门应向外开;司机室外面没有走台时,门应向里开。司机室外有无走台都可采用滑动式拉门。 司机室底面与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距离超过2m时,一般应设置走台。 1.4.7除流动式起重机和司机室底部无碰人危险的起重机外,与起重机一起移动的司机室,其底面距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1.4.8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一般应设在无导电裸滑线的一侧。 1.4.9司机室的构造与布置,应使司机对工作范围具有良好的视野,并便于操作和维修。 司机室应保证在事故状态下,司机能安全地撤出,或避免事故对司机的危害。 1.4.10司机室窗子的布置,应使所有的窗玻璃都能安全地擦净。 窗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并应只能从司机室里面安装。 1.4.11内部工作温度高于35℃的和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如冶金用的起重机机室应设降温装置。 工作温度低于5℃的司机室,应设安全可靠的采暖设备。

汽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汽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起重机应在乎坦坚实的地面上作业、行走和停放。在正常作业时,坡度不得大于3°,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2、起重机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行驶时,应执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起重机作业前的注意事项。 1、检查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应齐全。 2、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应添加充足。 3、开动油泵前,先使发动机低速运转一段时间。 4、检查钢丝绳及连接部位应符合规定。 5、检查液压是否正常。 6、检查轮胎气压及各连接件应无松动。 7、调节支腿,务必按规定顺序打好守全伸出的支腿,使起重呈水状态,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 8、充分检查工作地点的地面条件。工作地点地面必须具备能将起重机呈水平状态,并能充分承受作用于支腿的力矩条件。 9、注意地基是否松软,如较松软,必须给支腿垫好能承载的木板或土块。 10、支腿不应靠近地基按方地段。

11、应预先进进行调查地下埋设物,在埋设物附近放置安全标牌,以引起注意。 12、确认所吊重物的重量和重心位置,以防超载/ 13、根据起重作业曲线,确定工作台半径和额定总起重量即调整臂杆长度和臂杆的角度,使之安全作业。 14、应确认提升高度。根据起重机的机型,能把吊钩提升的高度都有具体规定。 应预先估计绑绳套用钢丝绳的高度和起吊货物的高度所需的余量,否则不能把货物提升到所需的高度。应留出臂杆底面与叫货之间的空隙。 3、起重机起吊作业注意事项 1、起升或下降 (1)严格按载荷表的规定,禁止超载,禁止超过额定力矩。 在起重机作业中绝不能断开全自超重防止装置(ACS系统),禁止从臂杆前方或侧面拖曳载荷,禁止从驾驶室前方吊货。 (2)操纵中不准猛力推拉操纵杆,开始起升前,检查离合器杆必须处于断开位置上。 (3)自由降落作业只能在下降吊钩时或所吊载荷小于许用荷的30%时使用,禁止在自由下落中紧急制动。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92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2006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 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

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条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

起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起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 金属结构 1.1 司机室 1.1.1 司机室必须安全可靠。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1.1.2 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一般应设在无导电裸滑线的一侧。 1.1.3 司机室的构造与布置,应使司机对工作范围具有良好的视野,并便于操作和维修。司机室应保证在事故状态下,司机能安全地撤出,或避免事故对司机的危害。 1.1.4 司机室窗子的布置,应使所有的窗玻璃都能安全地擦净。窗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并应只能从司机室里面安装。 1.1.5 内部工作温度高于35℃的和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司机室应设降温装置。 1.1.6 司机室应设有舒适可调的座椅、门锁、灭火器和电铃或警报器,必要时还应设置通讯联系装置。 1.2 栏杆 高度应为1050mm,并应设有间距为350mm的水平横杆。底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70mm 的围护板。 栏杆上任何一处都应能承受1kN(100kgf)来自任何方向的载荷而不产生塑性变形。 走台应能承受3kN(300kgf)移动的集中载荷而无塑性变形。 1.3 防滑 梯子踏板、走台平面应有防滑性能。 1.4 金属结构的报废 1.4.1 主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时不应修复,应报废。当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达原厚度的10% 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1.4.2 主要受力构件产生裂纹时,应根据受力情况和裂纹情况采取阻止裂纹继续扩展的措施,并采取加强或改变应力的分布的措施,或停止使用。 1.4.3 主要受力构件因产生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地安全运行时,

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对于一般桥式类型起重机,当小车处于跨中,并且在额定载荷下,主梁跨中的下挠值在水平线下,达到跨度的1/700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2 主要零部件 2.1 吊钩 2.1.1吊钩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经检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检查、维修和报废。 2.1.2起重机械不得使用铸造的吊钩。 2.1.3吊钩宜设有防止吊重意外脱钩的保险装置。 2.1.4吊钩缺陷不得焊补;吊钩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无剥裂、折叠、锐角、毛刺、过烧等缺陷。 2.1.5吊钩内部不得有裂纹和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未经设计制造单位同意不得在吊钩上钻孔或焊接。 2.1.6材料 a.吊钩材料应采用优质低碳镇静钢或低碳合金钢; b.锻钩一般应用GB699-65《优质碳素结构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中规定的20钢;或一般应采用GB10051.1中规定的DG20、DG20Mn、DG34CrMo、DG34CrNiMo、DG30Cr2Ni2Mo钢制造。 c.吊钩纤维走向应力求与吊钩成形方向一致。 2.1.6吊钩的检验 a.人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以1.5倍额定载荷作为检验载荷进行试验; b.动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检验载荷按表1取值: 表1 吊钩的检验载荷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桥式起重机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中的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 本规程适用的起重机,包括通用桥式起重机、电站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架桥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和防爆梁式起重机等。 第三条 本规程规定了起重机安全技术的基本要求,在中国境内生产、使用的起重机,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其中专门用于中国境外使用的起重机按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起重机,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相关的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五条 起重机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和使用场所、环境(包括界限尺寸)的要求。 第六条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其额定起重量75t以上(含75t),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必须符合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 铸造起重机》相关要求。 以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额定起重量不得大于10t; (二)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不小于M6级。

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操作人员及劳动防护用品要求 1、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2、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要求佩戴安全帽,特殊工况条件下佩戴口罩或是防毒面罩。 3、指挥人员、司机等操作人员必须相互配合,密切协作,防止发生事故。 二、操作前的检查 1、检查起重作业场所所有人员,必须按照要求佩戴安全帽。 2、检查起重作业场所现场,必须规范有序,地面整洁干净。 3、检查电源线无破损,绝缘良好,电器接地保护装置牢固可靠。 4、检查电器控制器,完好无破损,保证按钮灵活。 5、检查起重设备。起重机的吊钩无变形、保护扣完好;滑轮无缺陷;行车限载器功能正常。 6、检查钢丝绳、吊装带无散股、无磨损及无腐蚀等缺陷;钢丝绳断丝不超标、无整股折断等缺陷;钢丝绳压头和卷筒无变形、无松脱、无跳槽。 7、检查交接班记录,查看上一班设备的运行情况。 三、试车 在无载荷情况下,接通电源,开动并检查各运转机构、控制系统和安全装置,在确认灵敏准确、安全可靠前提下,方可正式开始吊装

作业。 四、吊装作业及注意事项 1、第一次起吊重物时(或负荷达到最大重量时),应在吊离地面0.2米后,将所吊重物放到地面或是承载支撑物上。重新检查制动器性能,确认可靠后,再进行正常作业。 2、起吊前,必须确认需吊装物品的实际重量,绝对不允许超重起吊作业。 3、行吊在空载运动过程中,不能将钢丝绳及吊带悬挂于吊钩上移动。 4、起重机起动时要平稳,要保持起吊物件平稳,吊钩转动时,不允许起升,防止钢丝绳跳槽。 5、起重机运行至接近终点时,应提前降低速度,缓慢制动,下落起吊物件。 6、严禁起重机悬吊重物在空中长时间逗留,起重机在吊着重物时,操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7、同一跨度内,两台起重机之间必须保持大于1.5m的距离,以防止发生碰撞事故。 8、在特殊情况下,两台起重机同时吊一物件时,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且每台起重机均不得超负荷。单机允许起吊最大载荷规定为该机额定起重量的85%。 9、起重机在没有障碍物的线路上运行时,吊钩或吊具以及吊物底面,必须离地2m以上,如要超过障碍物时,须超过障碍物0.5m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发表日期:1986年4月1日发布单位:北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安全生产,本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结构件在腐蚀性工作环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倾覆稳定性等. 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 本规程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1金属结构 1.1结构件的布置 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 1.2结构件焊接要求 1.2.1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其对接焊缝质量不得低于JB928.《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中一级焊缝的规定。 1.2.2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接件的材料相适应。 1.2.3焊条应符合GB981《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 1.2.4焊接工作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1.3高强度螺栓连接 必须按设计技术要求处理并用专用工具拧紧。

1.4司机室 1.4.1司机室必须安全可靠。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 1.4.2司机室的顶部应能承受2.5kN/立方米(250kgf/平方米)的静载荷。 1.4.3有高温、有尘、有毒等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应设封闭式司机室。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设防风、防雨、防晒的司机室。 1.4.4开式司机室应设有高度不小于1050mm的栏杆,并应可靠地围护起来。 1.4.5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内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1.4.6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外面有走台时,门应向外开;司机室外面没有走台时,门应向里开。司机室外有无走台都可采用滑动式拉门。 司机室底面与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距离超过2m时,一般应设置走台。 1.4.7除流动式起重机和司机底部都无碰人危险的起动机外,与起重机一起移动的司机室,其底面距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1.4.8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一般应设在无导电裸滑线的一侧。 1.4.9司机室的构造与布置,应使司机对工作范围具有良好的视野,并便于操作和维修。 司机室应保证在事故状态下,司机能安全地撤出,或避免事故对司机的危害。 1.4.10司机室窗子的布置,应使所有的窗玻璃都能安全地擦净。 窗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并应只能从司机室里面安装。 1.4.11内部工作温度高于35℃的和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如冶金用的起重机司机室应设降温装置。 工作温度低于5℃的司机室,应设安全可靠的采暖设备。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操作规程编号:YTO-FS-PD341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操作规程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电动行车、手拉葫芦、钢丝绳、吊环、卡环等起重工具的性能、最大允许负荷、使用、保养等安全技术要求,同时还要掌握一定的捆扎、吊挂知识; 2、起重作业前,要严格检查各种设备、工具、索具是否安全可靠,若有裂纹、断丝等现象,必须更换有关器件,不得勉强使用; 3、起重作业前,应事先清理起吊地点及通道上的障碍物。自己选择恰当的作业位置,并通知其余人员注意避让。吊运重物时,严禁人员在重物下战立或行走,重物也不得长时间悬在空中; 4、选用钢丝扣时长度应适宜,多根钢丝绳吊运时,其夹角不得超过60度。吊运物体有油污时,应将捆扎处的油污擦净,以防滑动,锐利棱角应用软物衬垫,以防割断钢丝绳或链条; 5、起重作业时,禁止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拉紧的钢丝扣,发现捆扎松动或吊运机械发出异常声响,应立即停

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规定

版次:A/0 保存期:长期 ZDWLZH07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颁布日期:20061229 实施日期:20070601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 第三章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 第四章起重机械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 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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