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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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尤其是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管理。

为了确保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办法。

一、进口食品安全管理
1. 进口资质审批
任何企业或个人从国外进口食品,需要先获得相关部门的资质审批。

只有通过
资质审批的企业才能进行进口食品的业务,并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2.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
进口食品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检疫程序,确保符合我国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

只有通过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才能流入国内市场。

3. 进口食品追溯体系
建立进口食品的追溯体系,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能够及时追溯到问题源头,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出口食品安全管理
1. 出口资质审批
所有出口食品企业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规,在获得出口资质后方可进行出口食
品业务。

确保出口的食品符合目的国的法规标准。

2. 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出口食品也需经过严格的检验检疫程序,确保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只有通
过检验检疫的食品才能被允许出口。

3. 出口食品溯源制度
建立出口食品的溯源制度,确保食品出口的每一个环节都能追溯到原始生产环节,保障国际市场的信誉。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直致力于加强进出口食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内外消费者的
健康和权益。

只有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才能够促进食品贸易的健康发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融合和国际间贸易的不断扩大,进出口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引起关注。

为了保障国民的身体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本文就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二、目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目的是通过规范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要求,以保障国内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同时,该办法也旨在促进国内食品行业的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促进国内食品企业与国际市场的对接。

三、法律依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依据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四、主要内容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4.1 进口食品安全管理4.1.1 进口食品准入要求进口食品准入要求是指进口食品必须符合的质量和安全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进出口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口食品必须进行检验、检疫并取得相关证书才能入境。

4.1.2 进口食品检验和监控进口食品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验,确保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和安全要求。

此外,进口食品也需要参与国家的食品安全监控工作,对食品进行抽检,并且建立食品追溯系统,能够追溯到食品的产地和生产过程。

4.1.3 进口食品风险评估针对进口食品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需要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需要制定相应的风险评估标准和方法,对进口食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测,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4.2 出口食品安全管理4.2.1 出口食品质量和安全认证出口食品必须符合目标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质量和安全要求才能出口。

国家要建立适应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出口食品质量和安全认证体系,确保出口食品符合目标国家或地区的标准。

4.2.2 出口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出口食品需要建立追溯体系,追溯到食品的产地、生产过程和质量检验信息。

这样可以提供给目标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准确的食品信息,增加出口食品的可信度和竞争力。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食品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合理、有效、可追溯的原则,确保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食品进口第四条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进口单位应当事先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进口许可。

第五条进口食品应当附有合格的检验检疫证明,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报检。

第六条进口食品应当经过海关的严格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境。

对于不合格的食品,海关有权依法予以退货或销毁。

第三章食品出口第七条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出口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第八条出口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出口单位应当事先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出口许可。

第九条出口食品应当经过严格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境。

对于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口。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进出口食品的检验和监督。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并公示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对于举报违法行为经查实的,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十四条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和措施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

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进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口食品质量安全要求第五条进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际食品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进口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第七条进口食品应当经过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第八条进口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进口食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章进口食品质量管理措施第九条进口食品的生产企业、加工企业、包装企业、运输企业、储存企业、销售企业等,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进口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口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记录进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信息。

第十一条进口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进口食品召回制度,及时召回不合格的进口食品。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进口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分析。

第十三条进口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对进口食品的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安全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五条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进行检验检疫,依法查处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进口食品。

第十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进口食品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进口食品的生产企业、加工企业、包装企业、运输企业、储存企业、销售企业等,违反本制度的,由国家质检总局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质检局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局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作者:法制处发布时间:2011-1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二章食品进口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英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英文

Regulations on Food Safety Management for Import and Export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laces great emphasis on ensuring the safety of food products that enter and leave the country. The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import and export of food products play a crucial role in safeguarding public health and maintaining the quality of food products in the market.OverviewThe regulations on food safety management for import and export in China aim to regulate and supervise the entire process of importing and exporting food products. These regulations cover various aspects of food safety, including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procedures, labeling requirements, and quality standards.Import RegulationsWhen importing food products into China, importers must adhere to strict guidelines to ensure the safety and quality of the products. Imported food products must undergo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procedures to prevent the entry of contaminated or substandard products into the country. Importers are required to provide detailed information about the origin, ingredients, and manufacturing processes of the food products to authorities for assessment.Export RegulationsSimilarly, when exporting food products from China to other countries, exporters must comply with the regulations set by the importing countries to ensure that the products meet the required standards. Exported food products must pass inspections and tests to demonstrate their safety and quality. Additionally, exporters must ensure that the labeling of the products complies with the regulations of the importing countries.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Procedures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procedures are an essential part of the import and export process to prevent the spread of diseases and ensure the safety of food products. Authorities conduct inspections at ports of entry to check for any signs of contamination, spoilage, or tampering. Quarantine measures are implemented to isolate and treat any products that fail to meet the safety standards.Labeling RequirementsProper labeling of food products is crucial for providing consumers with accurate information about the products they purchase. Labels must includeessential details such as the product name, list of ingredients, nutritional information, allergen warnings, and expiration dates. Ensuring compliance with labeling requirements helps consumers make informed choices and protects them from potential health risks.Quality StandardsThe regulations on food safety management for import and export in China set stringent quality standards to guarantee the safety and quality of food products. These standards cover various aspects such as hygiene practices, storage conditions, transportation requirements, and production processes. By adhering to these standards, both importers and exporters can maintain the integrity of the food supply chain and uphold consumer confidence.ConclusionThe regulations on food safety management for import and export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e designed to promote the safety and quality of food products in the global market. By enforcing strict guidelines for inspection, labeling, and quality standards, the authorities aim to protect public health and ensure that only safe and high-quality food products enter and leave the country. Adhering to these regulations is essential for all stakeholders involved in the import and export of food products to uphold the reputation of Chinese food products in the international arena.。

最新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最新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最新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进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检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口食品的生产和出口第五条进口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出口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注册,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进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食品出口备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进口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载明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商名称和地址、检验检疫标志等信息。

第三章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第九条进口食品应当由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

第十条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食品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对首次进口的食品实施评估和审查。

第十一条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按照风险分类管理原则,根据食品的种类、来源国家(地区)、生产加工工艺等因素,确定检验检疫的频次、项目和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口;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

第四章进口食品的销售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进口食品的销售商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核实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中文标签等相关资料,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十四条进口食品的销售商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追溯制度,记录进口食品的来源、销售去向等信息,确保食品可追溯。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食品实施定期监督检查,加强对进口食品的抽检、风险评估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水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水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水产品
一、背景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的水产品贸易日益频繁。

水产品在
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因此水产品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特别关注水产品的贸易和安全管理。

二、进口水产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进口水产品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进口水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食品安全标准。

- 进口商必须向相关部门
提供必要的检验证明和质量检测报告。

- 进口水产品必须在指定口岸进行查验和检疫,不合格产品将被拒绝入境。

三、出口水产品管理
对于出口水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样加强了管理: - 出口水产品必须符合目
的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

- 出口商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供符合要求的出口证明
和质量检测报告。

- 出口水产品需在指定口岸进行查验和检疫,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四、进出口水产品质量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了严格的进出口水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包括: - 定期抽检
进出口水产品,确保符合质量标准。

- 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防止产品质量
问题。

- 建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及时处理各类食品安全问题。

五、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了水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和安
全管理,为保障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

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将继续加强水产品的管理与监管,确保水产品贸易安全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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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4.12•【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食品安全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3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011年9月13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并根据2016年10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以及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2月22日原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20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的《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2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2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署长倪岳峰2021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一)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二)海关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国际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安全负责。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从事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海关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第七条海关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开展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

海关加强与食品安全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境外食品行业协会、境外消费者协会等交流与合作,营造进出口食品安全国际共治格局。

第八条海关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二章食品进口第九条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暂予适用的相关标准要求。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

第十条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

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以下简称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十一条海关总署可以对境外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对境外国家(地区)启动评估和审查:(一)境外国家(地区)申请向中国首次输出某类(种)食品的;(二)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组织机构等发生重大调整的;(三)境外国家(地区)主管部门申请对其输往中国某类(种)食品的检验检疫要求发生重大调整的;(四)境外国家(地区)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五)海关在输华食品中发现严重问题,认为存在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隐患的;(六)其他需要开展评估和审查的情形。

第十三条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主要包括对以下内容的评估、确认:(一)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三)动植物疫情流行情况及防控措施;(四)致病微生物、农兽药和污染物等管理和控制;(五)食品生产加工、运输仓储环节安全卫生控制;(六)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七)食品安全防护、追溯和召回体系;(八)预警和应急机制;(九)技术支撑能力;(十)其他涉及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的情况。

第十四条海关总署可以组织专家通过资料审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实施评估和审查。

第十五条海关总署组织专家对接受评估和审查的国家(地区)递交的申请资料、书面评估问卷等资料实施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根据资料审查情况,海关总署可以要求相关国家(地区)的主管部门补充缺少的信息或者资料。

对已通过资料审查的国家(地区),海关总署可以组织专家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实施视频检查或者现场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可以要求相关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实施整改。

相关国家(地区)应当为评估和审查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六条接受评估和审查的国家(地区)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总署可以终止评估和审查,并通知相关国家(地区)主管部门:(一)收到书面评估问卷12个月内未反馈的;(二)收到海关总署补充信息和材料的通知3个月内未按要求提供的;(三)突发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四)未能配合中方完成视频检查或者现场检查、未能有效完成整改的;(五)主动申请终止评估和审查的。

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相关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因特殊原因可以申请延期,经海关总署同意,按照海关总署重新确定的期限递交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评估和审查完成后,海关总署向接受评估和审查的国家(地区)主管部门通报评估和审查结果。

第十八条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简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

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办理备案时,应当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第二十条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海关发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错误或者备案内容未及时变更的,可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更正。

第二十一条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下列内容:(一)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二)保证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海关依法对食品进口商实施审核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进口商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四条海关可以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对进口食品实施指定口岸进口,指定监管场地检查。

指定口岸、指定监管场地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第二十五条食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进口食品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

第二十六条海关依法对应当实施入境检疫的进口食品实施检疫。

第二十七条海关依法对需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进口食品实施检疫审批管理。

食品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第二十八条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对进口食品实施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运输工具、存放场所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二)集装箱号、封识号、内外包装上的标识内容、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申报信息及随附单证相符;(三)动植物源性食品、包装物及铺垫材料是否存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四)内外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存在污染、破损、湿浸、渗透;(五)内外包装的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要求;(六)食品感官性状是否符合该食品应有性状;(七)冷冻冷藏食品的新鲜程度、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病变、冷冻冷藏环境温度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冷链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是否正常、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可以进行蒸煮试验。

第二十九条海关制定年度国家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专项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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