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区供水管理办法(代拟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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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7•【字号】白政发〔2005〕38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5〕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白城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7月2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白城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白城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身体健康和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二次供水活动及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造、维修、保洁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用户的供水形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是指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当地供水企业。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和二次供水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白城市区的城市供水和二次供水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实行企业自检、行业监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二次供水实行统一规划管理,与城市的建设发展相适应。

第七条城市二次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本办法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楼房高度在四层以上(含四层)或者楼房高度在12米以上(含12米)的,必须配套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泵房)必须是设置在地上的专用房屋,其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整治城区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整治城区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整治城区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8•【字号】白政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整治城区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09〕17号)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白城市整治城区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攻坚战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八日白城市整治城区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攻坚战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的管理,提升白城市整体形象,给广大市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向规划要形象、向清洁要市容、向绿化要特色、向环保要水平”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综合整治城区环境,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努力营造干干净净、整整齐齐、郁郁葱葱、亮亮堂堂的城市环境,向建国60周年献礼。

二、整治时间2009年7月1日至8月31日。

三、整治内容及标准(一)规划监察。

对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商亭,由规划部门予以拆除。

对经规划部门批准,但未按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修饰门面、装饰厨窗、画廊、门斗等,规划部门进行逐一排查,责令违法者限期拆除;对不按期自行拆除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强行拆除。

今后,对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严格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杜绝未按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违法行为。

对商亭及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门斗等一律不予审批。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责任人:杨立志。

(二)市容市貌。

1.严格清理私搭乱建。

对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商亭、门斗、后道厦、棚厦、仓房、踏步、户外地下室、栅栏及二楼以上平台、缓台、楼盖设置铁笼(搭建棚厦)等进行全面调查,并制定详细的拆除方案。

《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的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及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以及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源节流并举、利用与重新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厉行节约用水。

第四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承担部分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二章供水水源第六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总体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八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该水源地的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

第九条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的规定,不得污染水质。

第三章供水工程建设第十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与城市发展速度相适应,其建设规模应达到在设施运行后可满足5年以上供水需求的水平。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应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禁止设计、施工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的等级和范围承揽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6•【字号】白政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白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白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集中政府财力保证建设重点,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含中央、省补助的专项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审批以及政府性质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发改委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市经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农业、水利、交通、卫生、教育、文化、体育、民族、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在现代社会中,城市供水是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供水质量的安全可靠,每个城市都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供水管理办法。

本文将分五个小节,详细阐述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各个方面。

一、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首要任务是保护水资源,并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为此,我们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规范和标准。

首先,要制定水资源管理制度,明确水资源的使用权和保护义务。

其次,要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另外,为了节约水资源,还应该推广和普及水资源节约的知识和技术。

二、供水设施建设与维护城市供水设施是保障供水质量和正常供水的重要基础。

为了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建设和维护规范。

首先,要建立与城市规划相配套的供水设施建设规划,确保供水设施的需求和供给能够相匹配。

其次,要加强对供水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设施的安全和可靠。

另外,还应该加强供水设施的科技研究和创新,提高供水设施的效率和质量。

三、供水质量监测与治理城市供水质量是人们饮用水的生命线,对供水质量进行监测和治理是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

为了保障供水质量安全,我们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监测和评估体系。

首先,要制定严格的水质监测标准,确保水质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要加强对供水水源地和供水管网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水污染问题。

另外,还应该加强对供水设施和供水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因素的控制和治理。

四、供水服务与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不仅要关注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水质的治理,还需要重视供水服务和管理的提升。

为了提高供水服务质量,我们可以制定一些措施,如建立便捷的供水服务平台,提供在线办理供水业务的功能;开展供水知识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居民对供水管理的认知和参与度;建立供水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供水问题。

同时,还应该加强对供水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供水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白山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白山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白山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供水管理,发展我市供水事业,保障人民生活、生产及各类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市、县(区)、建制镇及独立工矿区、林区。

城市供水分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以及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县(区)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工作。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城市供水企业承担部分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并对其监督执行。

第五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六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主管部门、卫生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管网、区域加压泵站等总体规划,并到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区)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水源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和保护。

第八条编制供水水源规划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源水质标准,与综合利用、防治水害、长期供水计划相协调。

(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和开采地下水,先生活统筹兼顾生产及其它用水。

(三)在城市供水能满足各类用水户不准再开发自备水源,防止重复投资浪费水资源,已建成的自备井要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监察部门共同严格检查,逐步封掉。

第九条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是城市重点保护部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国家及省有关保护水源规定,不得污染水体。

第三章供水工程建设第十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建设计划进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区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20〕10号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区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20〕10号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区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区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20〕10号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白城市城区排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3日白城市城区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区排水的管理,确保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城市内涝与水污染,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以下简称城区)内排水活动与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维护与保护。

第三条城市排水设施是指雨水管渠、污水管渠、雨水污水合流管渠、排水河道及明沟、水塘、排水泵站、调蓄池和闸门、各类排水窨井及其附属设施。

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两部分。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或者参与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市政排水设施。

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排水处理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理念,采取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污水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内中心城区范围内排水的指导、管理、建设、监督、检查工作。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水利、财政、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排水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及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及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及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白政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及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白政发〔202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对我市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我市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吉林省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对2019年12月31日之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规范性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不符合军民融合发展要求的有关内容宣布废止。

对规范性文件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已被新规定涵盖和代替的,宣布失效。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凡2019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此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视为失效。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空档”。

努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保留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1件)2.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14件)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4.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件)白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24日附件1保留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1 件)《白城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2019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附件2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14 件)1.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白政发〔1997〕29号)2.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白政发〔1997〕30号)3.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行规定〉的通知》(白政发〔1998〕4号)4. 《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00〕10号)5.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房出售优惠政策的通知》(白政发〔2000〕22号)6.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职工住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白政发〔2000〕23号)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职工住宅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白政发〔2000〕24号)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在白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打凿自备井的通知》(白政发〔2000〕29号)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管理的通知》(白政发〔2001〕39号)10.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01〕4号)11. 《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白城市区居住区(小区)公益设施配套建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白政发〔2002〕41号)1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02〕34号)13.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3〕52号)1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白政发〔2003〕59号)1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白城市区建成区内停止批建平房的通知》(白政办发〔2003〕5号)1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殉葬管理、治理散埋乱葬和二次土葬工作的通知》(白政办发〔2003〕27号)17.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房屋拆除市场的通知》(白政办发〔2003〕52号)1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封闭自备水源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04〕19号)19. 《白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若干意见的通知》(白政发〔2004〕35号)20.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白政发〔2004〕45号)2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供水、污雨水、供热管网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白政办发〔2004〕87号)22.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5〕38号)2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05〕57号)2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全市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06〕19号)2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06〕49号)26.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7〕14号)2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07〕24号)2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07〕30号)29. 《白城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2008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30. 《白城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31.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货运机动车辆管理的公告》(白政发〔2008〕22号)32. 《白城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暂行)》(2009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33.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的通知》(白政发〔2009〕5号)3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暂行)〉的通知》(白政发〔2009〕18号)3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增非税收入政府集中比例的通知》(白政办发〔2009〕9号)36.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0〕5号)3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2010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及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0〕13号)3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1〕16号)3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白政发〔2011〕20号)40.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1〕25号)41.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实施〈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1〕39号)42.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2〕13号)43. 《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白政发〔2012〕14号)4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3〕3号)45. 《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本级政府性债务延伸BT项目主要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3〕8号)4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和房屋用途管理工作的通知》(白政办发〔2013〕7号)47.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白政办发〔2013〕13号)48.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3〕62号)4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3〕63号)50.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4〕3号)51.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4〕4号)52.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4〕7号)53.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4〕8号)5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14〕17号)5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白城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白政办发〔2014〕30号)56. 《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5〕4号)5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白政发〔2015〕7号)5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15〕9号)5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5〕12号)60.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棚户区改造购置商品房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15〕13号)6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2015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17号)6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白政办发〔2015〕18号)6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19号)6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33号)6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白城市区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34号)6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38号)67.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39号)6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16〕5号)6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征兵工作的意见》(白政发〔2016〕6号)70.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通知》(白政发〔2016〕13号)7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物配租分配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1号)7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2号)7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11号)7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17号)7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18号)7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24号)77.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25号)78.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供热市场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26号)7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32号)80.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全市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整体推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34号)8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35号)8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公共服务场所和资源向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开放和使用规定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37号)8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化解房地产库存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40号)8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办驻白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42号)85.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教育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17〕4号)86.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7〕5号)8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白政发〔2017〕6号)88.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1号)8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3号)90.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12号)9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22号)9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征收成本审核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23号)9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35号)9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36号)9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2017年度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38号)9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46号)9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8〕6号)9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市管理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8〕13号)9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8〕17号)100.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整治违规注册燃煤小锅炉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6号)10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大厅分厅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7号)10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11号)10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政府完全产权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19号)10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结核病诊疗筹资与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22号)10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三年攻坚作战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23号)10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4号)107.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8号)108.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落实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9号)10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13号)110.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相关工作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14号)11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15号)11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16号)11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17号)11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白政办发〔2019〕20号)附件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建委、交通局关于加强过境公路规划管理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白政办发〔1996〕12号)2.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规定》(白政发〔1998〕20号)3.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产造福于民的规定》(白政发〔1998〕22号)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白政发〔1999〕70号)5. 《白城市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实施细则》(2000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6.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暨洮北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白政发〔2004〕23号)7. 《白城市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施细则》(2005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的通知》(白政发〔2005〕54号)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劳动模范管理及享受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白政办发〔2007〕29号)10. 《白城市土地储备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2008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11. 《白城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暂行规定》(2008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1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市直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08〕25号)1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的通知》(白政办发〔2008〕30号)1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8号)附件4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 件)1. 《白城市市区交通秩序管理秩序暂行办法》(1994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2. 《白城市城区市场和摊(群)点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3. 《白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4. 《白城市创建文明卫生城若干规定(暂行)》(1998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5. 《白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0〕31号)6. 《关于在全市实施草原禁牧的决定》(2001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7. 《白城市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实施细则》(2001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8. 《白城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办法》(2002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白城市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2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10. 《白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1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政府令》(2002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11.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集资建房和单位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白政发〔2003〕3号)12.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区集中供热楼房进行分户改造的试行意见》(白政发〔2003〕54号)1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开展养老金领取资格验证工作的通知》(白政办发〔2003〕2号)1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白城市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04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15.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白城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决定》(2004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16. 《白城市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2004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1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抓好控制农村中小学生辍学工作的意见》(白政发〔2004〕40号)18.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白城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协调组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04〕56号)1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6年度白城市区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白政办发〔2006〕18号)20. 《白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2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07〕31号)22. 《白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23.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小汽车特殊牌号竞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8〕16号)2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白政办发〔2008〕38号)25. 《白城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2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制定的〈白城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和〈白城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09〕28号)2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治理城区道路交通和营运秩序的通告》(白政发〔2010〕19号)2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1〕13号)2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白政发〔2011〕17号)30.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11〕19号)3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治理非法营运车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1〕50号)3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海绵城市建设PPP运行模式试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5号)3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雨水控制利用绩效考核与按效果付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6号)3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5〕8号)3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17号)3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创建吉林省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36号)37.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4号)38.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交通安全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14号)3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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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城区供水管理办法(代拟稿)》解读
一、起草背景
城市供水是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重大民生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人民群众对保障生活饮用水安全、提升供水服务水平和理顺供用水双方权利义务等方面都提出了较高要求。

为加强我市城镇供水管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制定《白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十分必要和紧迫。

二、起草依据
《办法》根据《吉林省供水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参照《绍兴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经营服务与监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职责划分。

根据三定方案和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工作,各单位正在进行新一轮的机构改革,管理权限也在进一步明确和调整之中。

因此《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水用水和城市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节水管理工作。

(二)关于水质管理。

饮用水水质安全包括从原水、出厂水、管网水一直到用户水龙头出水全过程的安全。

因此,在《办法》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的内容中,对饮用水各阶段的水质管理都提出明确要求。

生态环境、水利主管部门发现城市供水水源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供水企业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和水利主管部门。

《办法》还对加强对供水水质的检测、水质督察和水质信息公示与查询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方便社会的监督,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卫健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应定期公开公布城市供水水质信息,便于公众监督和查询。


(三)关于经营服务与监督管理。

城市公共供水作为社会公共产品,是市民生活必需品,需要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加强监督,同时需要企业、部门、社会公众共同努力。

《办法》对此设置了专章,一是要求城市供水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完善管理体系,提高服务水平,保证供水水质和安全;二是建立规范、完整的服务制度和体系,公开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受理时限、服务承诺、投诉电话以及收费标准等服务内容,向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要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本着“精简环节、优化流程、压减时限、规范收
费”的原则,提高报装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构建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体系;三是按照国家的政策,对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对供水单位进行评估考核,对供水单位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四)关于水价和水费。

《办法》第四章经营服务与监督管理中就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调整、收取、监管等进行了明确。

一是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

城市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同时规定,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时,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向社会公布水价调整方案。

二是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市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合规的收费凭证。

三是居民生活、行政事业、工业、经营服务等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应当单独安装结算水表;共用一块结算水表的,按照最高供水价格收取水费。

四是对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如何计算水费进行了明确,能够确认盗水量的,按确认的实际水量计算;不能确认盗水量的也给出了明确的计量规定。

(五)关于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高层建筑迅速增加,城市二次供水作为城市公共供水的延伸和继续也得到快速发展。

《办法》二次供水管理中对二次供水的建设、施工、设备选材、验收及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改进二次供水建设管理模式。

根据国家要求,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对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对已建居民住宅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规定经验收合格的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委托公共供水企业管理和维护;鼓励业主自行决定将改造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公共供水企业维护管理。

二是加强把关监督,保障新建城市二次供水的质量。

规定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邀请相关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加。

三是加强二次供水的水质安全的保障措施。

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半年至少对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配套建设监控系统及入侵报警系统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实行封闭式管理。

(六)关于供水设施安全管理。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非常重要,需要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全社会共同维护。

对此《办法》规定:一是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巡查、事故处理等规章制度,加强供水设施的巡查、管理维护工作,保证供水安全。

二是划清了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

原则上以公共供水单位的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供水设施,由公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用水端以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三是明确划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对可能损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四是明确了保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预防性措施,避免其它工程施工中对供水设施的损坏。

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查明地下、地表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敷设情况;对建设施工可能影响供水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共同商定建设、施工方案及保护措施。

五是对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七)关于法律责任。

本着依法管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办法》法律责任中对供水管理的各个环节,明确了主管单位、建设单位、供水单位、用水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采取必要的行政处罚措施和标准。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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