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同业拆借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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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浅析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浅析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对整个国家经济以及社会发展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在金融市场中,银行同业之间存在一个拆借市场,对于完善货币市场以及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在实际的运营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制约了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和进步,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同业拆借市场存在的问题,促进同业拆借市场更好的发展,已经成为金融领域面临的重要问题。

因此,研究我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拆借的有关问题势在必行。

一、同业拆借市场的概念以及产生的主要原因(一)同业拆借市场的概念要想全面而正确的理解同业拆借市场,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在微观层次上,同业拆借市场就是指金融机构调剂流动性余缺资金的主要场所。

另一方面。

在宏观层次上,同业拆借市场是我国中央银行制定并实施货币政策的主要载体和重要场所,它可以很好的反映出整个金融市场上利率变动的趋势以及资金供求变化的情况,从而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利率结构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1]。

总之,同业拆借市场就是指商业性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短期资金调剂和融通的市场,是构成货币市场的主要子市场和重要部分。

(二)同业拆借市场产生的主要原因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同业拆借市场发展的起源,所谓的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就是指为了保证银行的支付能力,商业银行需要向中央银行缴纳一定数量的存款准备金的制度。

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银行往往会出现资金剩余和资金短缺的情况,从而就要求银行间进行同业资金拆借,这就为同业拆借市场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二、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历程至今为止,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经历了三个发展历程:1.初始阶段。

这个阶段是从1984年到1995年底,1984年我国对银行体制以及信贷资金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开始允许银行间互相拆借资金。

2.规范阶段。

这个阶段是从1996年到1998年,我国为了使银行间的拆借行为更加规范,在1996年初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彻底改变了同业拆借市场分割的状态。

中国货币市场的现状与发展

中国货币市场的现状与发展

货币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对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1998年以来,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逐渐由直接调控转为间接调控,货币市场也在快速、稳健发展,货币市场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操作的联系更加密切,从而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间接调控创造了重要的基础性条件。

中国的货币市场是由多个子市场构成的,主要包括拆借市场、回购市场、债券市场和票据市场。

一、拆借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货币市场的核心组成部分。

在拆借市场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短期信用融资方式进行流动性管理。

由于实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机构必须交纳准备金,但由于临时性大额支付会出现准备金不足,从而形成了拆借资金的需求。

中国的拆借市场产生于80年代初期。

但在1993年前后,金融机构之间也存在着混乱的拆借行为,主要表现为一部分金融机构将拆借市场作为长期融资的渠道,将拆入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和房地产投资,拆借成为逃避贷款规模管理的主要形式,也成为当时通货膨胀的重要原因之一。

1996年1月,人民银行开始建立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商业银行总行及其授权分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成为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成员,直接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拆借交易;其他金融机构的拆借交易在当地进行,并须报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

1998年后,人民银行陆续批准了部分证券公司和财务公司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成员,拆借市场覆盖的金融机构更加广泛。

中央银行对各商业银行的拆借资金的期限和额度进行了限制。

各商业银行拆借资金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四个月,拆借额度根据存款余额按比例确定。

电子交易系统可以及时向中央银行提供金融机构交易的情况,这对于中央银行准确了解市场流动性波动的原因,并实施相应的货币政策操作具有重要意义。

1996年6月起,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可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自行确定拆借利率,并开始定期公布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

这是利率改革的重要一步。

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分析

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分析

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分析同业拆借是指各个金融机构之间互相借贷短期资金的行为,其中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作为一种重要的短期市场,对于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运行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对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深入的市场分析,重点关注其市场规模、交易模式、市场风险和监管机制等方面。

一、市场规模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在过去几十年的发展中,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和金融市场的深化,同业拆借市场逐渐成为国内银行体系内部融通资金的主要渠道之一。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同业拆借市场规模已超过XX万亿元。

二、交易模式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模式主要分为直接交易和交易平台撮合两种形式。

直接交易是指金融机构直接通过联系进行交易的模式,其特点是交易成本较低,但流动性相对较差。

而交易平台撮合则是通过电子化平台进行交易撮合的模式,其特点是交易更加便捷和透明,但相应的交易成本相对较高。

三、市场风险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具有一定的市场风险,其中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的是在同业拆借市场中,由于借贷双方信用状况存在差异,可能导致拆借方无法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波动,导致借入方支付的利率与预期利率不符,从而出现收益波动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则是指在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时,借入方面临提前偿还借款的情况,造成资金流动性问题。

四、监管机制为了维护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的稳定运行,相关部门建立了一系列监管机制。

首先,通过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加强对参与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和资质审核。

其次,加强对拆借资金流向的监管,规范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行为,防范资金违规流入高风险领域。

再次,完善风险管理制度,针对市场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市场的稳定运行。

综上所述,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作为国内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体系的运行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浅析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浅析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浅析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摘要】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优化资金流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来进行阐述。

在引言部分中,将对该市场进行概述并定义,同时简要介绍其发展历程。

在正文部分中,将分别从市场参与主体、交易方式、影响因素、市场功能和监管机制等角度进行分析。

最后在将总结该市场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其重要性。

通过对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分析,希望能够更全面地了解这一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和影响因素,从而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市场参与主体、交易方式、影响因素、市场功能、监管机制、市场现状、发展趋势、重要性1. 引言1.1 概述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中最重要的利率市场之一,也是银行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主要途径之一。

该市场是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稳定利率水平以及促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逐渐成为我国利率市场中的重要一环。

通过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各金融机构可以灵活调整自身的资金结构,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该市场也促进了我国货币政策的传导和执行,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在我国金融市场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对于货币市场的流动性、市场利率的形成以及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和金融监管的深化,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将会更加规范和健康地发展,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提升和金融市场的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1.2 定义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指各商业银行之间以央行批准的质押品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市场。

在该市场中,参与各方可以通过借入或出借资金来满足自身流动性需求或调整资金结构,从而平衡资金需求和供给的不平衡,实现金融机构间的资金调剂和流动性管理。

同业拆借市场是金融市场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运营情况调研报告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运营情况调研报告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运营情况调研报告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运营情况调研报告一、引言近年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作为中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了解该市场的运营情况,本文进行了一次调研,旨在全面分析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运营实践,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意见。

本文首先介绍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基本概念和发展背景,然后对其运营情况进行了详细分析和总结,并在最后提出了一些建议。

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基本概念和发展背景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指各银行之间进行短期融资、投资和风险管理的市场。

其主要功能包括资金调剂、利率发现和风险管理。

自1996年成立以来,该市场逐渐发展完善,并在中国金融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

目前,中国金融市场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已经成为全球最活跃的同业拆借市场之一。

三、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运营情况分析3.1 市场规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截至目前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市场结构。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该市场的日均交易规模达到X亿元,同比增长X%。

市场中活跃的参与主体包括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市场竞争较为激烈。

3.2 交易方式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方式主要分为柜台交易和电子交易两种。

柜台交易是传统的交易方式,具有交易过程复杂、效率低下等特点。

而电子交易则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了交易的在线化,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和便利性。

目前,电子交易在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已成为主流交易方式。

3.3 产品种类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产品种类丰富多样,包括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期限转换、正回购、逆回购等。

其中,质押式回购是市场中最常见的产品,主要用于短期融资和投资。

而逆回购则用于调节市场流动性,稳定货币市场利率。

3.4 风险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建立了一整套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通过设置日终清算制度、逐笔计息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等,有效控制了市场风险。

简析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简析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简析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关于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论文报告引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作为一种重要的资金互换方式,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文将从市场规模、市场参与者、市场特点、市场风险和市场发展趋势等五个方面进行分析,着重探究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关键问题。

一、市场规模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规模庞大,不断壮大。

截至2021年3月底,银行间同业拆借余额为633.33亿元,较2020年底增加了8.11亿元,增长率为1.30%。

其中,有272家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其中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村镇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

二、市场参与者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者主要分为交易对手和中介机构。

交易对手包括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它们可以是借出方或借入方。

中介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本行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本行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扮演着定向调控和供应流动性的角色,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则负责制定各项规则和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三、市场特点1. 长期性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期限较长,通常在一周至一年之间,有时甚至可达三年以上。

这种长期性有助于借款方更好地规划资金,同时也减少了交易成本和风险。

2. 借贷双方需具备一定信用评级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需要借贷双方均符合一定的信用评级要求,以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性。

这也间接促进了各家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上的不断提高。

3. 利率波动性较强由于市场需求和供应不稳定,以及外部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的影响,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波动性较强。

这也使得市场参与者需要时刻关注市场的变化和调整投资方向。

4. 交易量主要集中在大银行之间由于规模和信用优势,大型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的交易量较多,而小型和中小型金融机构的交易量相对较少。

我国同业拆借市场建设的重点和难点

我国同业拆借市场建设的重点和难点
l 交易的无担保性
同业拆借市场上的资金拆借大都是信用拆借,不需要借款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这是因为同业拆借的期限大都比较短,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参与市场拆借的主体一般 仅限于实力较强、信誉较高的或是相互之间有其他业务往来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双方知己知彼,且都不愿意失去信誉。
l 高效率、分散的市场
在同业拆借市场上拆入的资金是“立即可用的资金”,在极短的时间内,资金可以在 不同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转移和调动。这是因为在发达国家同业拆借市场有 一套高效率的交易机制和结算机制。
然而,由于市场建立时间不长,管理缺乏经验,整个市场比较混乱,出现了违章拆借、 拆借资金资本化的现象,违背了建立拆借市场的初衷。于是,从1988年下半年到1991年上半 年,人民银行对同业拆借市场举行了整顿,并与1990年出台了《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 通过三年整顿,拆借市场的混乱状况有所扭转。
(2)1992年-1995年的快速发展和第二次整顿
1997年-2004年 我国同业拆借市场交易量
与此同时,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在波动中呈上升趋势,由下图可以看出,2000年市 场加权利率为2.42%,2003年利率为2.89%,虽然04年利率有所下降2.64,但总体趋 势是在波动中上升。
2000年-2004年 我国同业拆借市场利率
(3)拆借期限进一步缩短
成员的发展情况 我国同业拆借市场
(2) 交易量有所上升,市场利率在波动中上升
下图所示的是自96年以后,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情况。由图可以看到,在经 历了1998年的大幅度下降后,市场规模在逐步扩大。1998年市场交易量仅989.58亿元 ,2003年底则高达22220.33亿元,是98年的22倍。
由下图可以看出,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期限在逐渐缩短。如:1998年,20天以内 的拆借市场仅占市场全部的42.94%,其中,期限为1天、7天和20天的拆借分别为5.91% 、22.51%和14.52%。到了2004年,同业拆借的期限明显缩短,20天以内的拆借市场仅 占市场全部的97.37%,期限为1天、7天和20天的拆借分别为20.36%、74.82%和2.19%, 这说明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准备金头寸调剂功能在逐步加强。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模式及其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启示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模式及其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启示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模式及其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启示银行间同业拆借是指在中国银行间市场内,各大商业银行通过互相向对方借款的方式来满足短期资金需求。

同业拆借市场是银行在进行资金调配时的一种重要方式,是银行市场之间的基础设施和重要组成部分。

同业拆借市场的作用非常重要,因为各银行在不同的时间节点都会遇到资金缺口,同业拆借市场则可以使得资金在银行之间高效流动,满足各银行的融资需求,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和流动性。

同业拆借市场的模式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也带来了很多启示。

其一,同业拆借市场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完善。

同业拆借市场在金融市场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它构成了银行间资金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

在同业拆借市场之前,各银行之间的互联互通不够便捷,很难形成有效的资金流动,金融市场因此得不到快速、高效的发展。

同业拆借市场的出现,加速了各银行之间的资金流通,极大地推进了金融市场的完善。

借助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的借款和贷款使得各银行在不同的时期均可获得所需的流动性,金融市场的流动性逐步得到了提高。

其二,同业拆借市场可以推动金融创新和金融产品的开发。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与市场上的其他金融市场一样,都面临着业务创新的压力。

在发展过程中,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逐渐发展出了多种类型的金融产品,丰富了市场的交易内容。

除了传统的拆借产品之外,同业拆借市场还涉及到拆借期权、远期拆借等多种产品。

金融机构在使用产品的同时,也在不断创新、发展基于产品的其他业务。

其三,同业拆借市场可以引导其它金融机构发展。

同业拆借市场一方面满足银行间的日常金融需求,另一方面也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方式。

例如,同业拆借市场的各项规定可以引导保险公司等非银行机构进入市场,提供多元化的服务。

因此,同业拆借市场承担了帮助其它金融机构实现融资等功能,从而推进了全体金融机构市场的发展和互联互通。

尽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为金融市场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上的各种问题也逐渐呈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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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同业拆借是短期、临时性资金调剂,不能短拆长用,过去,特别是1993年前,各类机构超期限拆借资金,将拆借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上开发区项目,造成金融机构资金流动性困难,许多资金难以收回。
三是对于每个金融机构而言,同业拆借要有合理的限度,必须有风险控制比例加以约束,过去没有实行风险控制比例限制,有些金融机构超负荷拆借,给拆借资金带来很大风险。
四是同业拆借已成为商业银行短期资金管理的首选方式。
商业银行在短期资金短缺或宽松时,首先考虑的是在同业拆借市场上融入或融出资金,改变了以往资金依赖中国人民银行的做法,积极在同业拆借市场运作。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和商业化经营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加快了商业银行商业化的进程,提高了商业银行资金的营运效益。
四是市场组织者定位要明确,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要树立服务意识,为市场参与者提供资金拆借场所、、信息和一线监管,绝不可一手借进一手放出,自身承担风险,不能从事所谓自营。
五是资金拆借活动是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有其自身的运动规律,行政干预会对市场产生不良影响。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特点
一是同业拆借市场运作体系基本确立。
第11条已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决定退出同业拆借市场时,应至少提前30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并说明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原因,提交债权债务清理处置方案。金融机构退出同业拆借市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债权债务关系顺利清理,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12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或者接到金融机构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报告后,应以适当方式向同业拆借市场发布公告。在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正式发布公告之前,任何机构不得擅自对市场发布相关信息。
(3)证券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同期未出现净资本低于2亿元的情况;
(4)保险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四个季度连续的在120%以上。
第9条金融机构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第10条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核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的期限,适用《》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
(2)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
(3)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同业拆借交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同业拆借交易应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发布金融机构退出同业拆借市场公告之日起两年之内不再受理该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第三章交易和清算
第十四条同业拆借交易必须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中进行。
政策性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法人为单位,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同业拆借交易。
三是同业拆借利率(CHIBOR)已成为重要指标
同业拆借利率(CHIBOR)已成为、货币政策乃至全社会经济活动关注的重要指标。随着拆借市场放开,拆借利率越来越真实地反映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成为金融市场最有影响力的一个指标。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时要考虑它,投资者买进、卖出时要考虑它,保险公司确定保费时也要考虑它。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拆借备案系统进行同业拆借交易的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15条同业拆借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
第十六条同业拆借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进行同业拆借交易,应逐笔订立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同业拆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同业拆借交易双方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同业拆借成交日期;
(三)同业拆借交易金额;
(四)同业拆借交易期限;
(五)同业拆借利率、利率计算规则和支付规则;
(六)违约责任;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交易合同可采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或者采取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第十九条同业拆借的资金清算涉及不同银行的,应直接或委托开户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同业拆借的资金清算可以在同一银行完成的,应以转账方式进行。任何同业拆借清算均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实行,拆借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以下原则核定:
(1)政策性银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待偿还余额的8%;
(2)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各项的8%;
(十五)外国银行分行;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
第七条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二)有健全的同业拆借交易组织机构、风险和内部控制制度;
(3)有专门从事同业拆借交易的人员;
(四)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5)最近二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处罚;
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历史沿革
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
1984年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鼓励金融机构利用资金的行际差、地区差和进行同业拆借。
1986年1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之间的资金可以相互拆借。其后,同业拆借市场开始发展起来,并在、武汉、等大中城市成立了资金市场、融资公司等同业拆借中介机构。
(6)最近二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
(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下列金融机构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经国务院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申请进入同业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将同业拆借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之中,并根据的特点,建立健全同业拆借风险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同业拆借风险管理机构,制定同业拆借风险管理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妥善保存其同业拆借交易的所有交易记录和与交易记录有关的文件、账目、原始凭证、报表、电话录音等资料。
1992年下半年到1993年上半年,受当时金融环境的影响,同业拆借市场又出现了严重的违规拆借现象,大量拆借资金被用于房地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开发区项目及炒卖炒买股票,一些市场中介机构乱提高拆借资金利率,一些商业银行绕过中国人民银行对贷款规模的控制,超负荷拆借资金。这种状况造成了资金大量外流,干扰了金融宏观调控,使国家重点资金需要无法保证,影响了银行的正常运营,扰乱了金融秩序。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
(四)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最长期限。第二十四条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第二十二条的拆入资金用途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同业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一)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作为货币政策支持发展的重要举措,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8月19日下发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到2000年底,已有12家证券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累计拆入资金2981亿元,拆出资金亿元。同业拆借市场曲折发展的经验教训是深刻的,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法人之间的融资行为,不能把单个法人内部分支机构之间的(包括有偿调度)即内部往来当作同业拆借。不允许未经法定代表授权的分支机构对外拆借,过去正是没有强调法人管理,一个机构内部相互之间,以及未经法人授权对外,导致无序竞争,增加融资成本和市场。
1988年,由于部分地区金融机构违反有关资金拆借的规定,用拆借资金搞,拆借资金到期无法收回,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对同业拆借市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整顿,撤销了各地的融资公司,对融资中介机构进行了整顿。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次用专门的法规形式对同业拆借市场管理做了比较系统的规定,拆借市场有了一定的和发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维护同业拆借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
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根据金融机构的规模和信誉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市场成员普遍有较大的规模和实力。第二个层次是非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金融机构,可以与任何一个有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同业拆借交易。
二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不断增加
从1997年下半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有计划地扩大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到2000年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由最初的17家大商业银行增加到661家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及其授权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农村信用社、证券公司、。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拓宽了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资金的渠道,活跃了交易,方便了金融机构间的资金调剂。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对整个金融运作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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