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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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学院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和XX省助学贷款政策,规范全校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贷款银行是指为我校学生办理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发银行XX省分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县资助中心是指经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借款学生是指我校办理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做好借款学生的申请受理准备、回执录入、毕业确认及贷后管理等工作,建立专门的学生贷款管理档案,并分年度建档管理。

第四条各二级学院应当设立由学院主管领导任组长,专职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助学贷款工作小组。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贷款学生的贷款申请准备工作,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资助中心审批、建档;(二)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催缴和清收本学院助学贷款;(三)及时完成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宣传与教育第五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既要重视金融知识宣传,又要加强自立自强教育,不断提高大学生的责任意识、感恩意识、守信意识、自强成才意识,帮助学生树立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思想道德观念。

第四章贷款政策与管理第七条贷款对象及条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XX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且持有居民身份证;(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四)学习刻苦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六)符合约定的其他条件。

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做好202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做好202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做好202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教资助〔2020〕280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做好202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财政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普通高中、省属中等职业学校:2020年是脱贫攻坚决胜之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之年,为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充分发挥助学贷款在教育扶贫和金融扶贫上的重要作用,助力全省打赢脱贫攻坚战。

根据国家及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政策规定,现就202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具体安排通知如下:一、贷款受理前的有关工作(一)宣传咨询工作各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大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尤其是对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地区、深度贫困地区和偏远地区宣传力度。

要密切关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出台的研究生招生和专升本规模扩大等相关举措的实施进展,重视对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加强助学贷款保障,做到学生对国家资助政策应知尽知,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应贷尽贷。

要通过宣传条幅、宣传栏、海报、展板、宣传片、宣传彩页以及电视、网络、微信、广播、报纸等多种途径广泛、深入开展宣传。

使学生和家长知晓国家有关政策和申办流程、还款要求、“中国学生资助”微信公众号和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服务热线95593。

要设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咨询热线电话,保证在工作时间畅通,有专人值守。

各市、县、区要及时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里更新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

(二)更新数字证书和电子公章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认真核对电子公章的单位名称和印章编码,如发现与系统不符或更换印章则需要重新报送印模扫描件;更换法人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提供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法人任命文件、法人证书和法人手签章扫描件;发生更名、合并以及新开办业务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机构证书申请表、委托授权书、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立时的相关文件、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章印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手签章、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A4复印)。

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操作规程

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操作规程

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篇(2014年4月24日)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广大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

为更好地服务学生,夯实机制建设成果,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各工作节点中的薄弱环节和易出错环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请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和各基层资助中心认真执行。

一、政策解读(一)开办依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协助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0〕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资助厅〔2012〕1号)等相关政策文件.(二)有关定义1。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享受财政风险补偿金和贴息政策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

借款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是指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

3.代理结算机构由代理结算机构完成助学贷款资金划付和本息回收的扣划工作.代理结算机构包括代理结算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

(三)贷款对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的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名单每年由教育部门确定。

●以下情况不得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就读于预科班的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的学生,进修类的学生以及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四)申请条件1.借款学生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6)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2。

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模版

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模版

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模版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促进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培养高层次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本助学金是用于资助在校研究生的一种特殊奖励资助,由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委员会审批通过,由学校颁发,是学校的重要奖励资助项目之一。

第三条:本助学金的资金来源按照教育部部署要求执行,主要由财经政法大学财政预算支持,积极争取其他社会、企事业单位的捐助和资助。

第二章资助对象第四条:本助学金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研究生:(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遵守法律、政令,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活动的公民;(二)品学兼优、道德品质优异,具体表现为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无任何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三)学术成绩突出,已发现国家及以上级别的科研项目或学术成果,并已或将发表或出版;(四)身体健康,未受过肝炎、传染病、重大手术或伤病的影响;(五)经济困难或特殊困难的研究生;(六)其他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资助标准第五条:本助学金标准为最高不超过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两倍,以每年发放。

第六条:资助标准根据研究生的学业成绩、综合表现、学科及参与科研项目等情况,按照学期进行审核。

第七条:颁发助学金前,学校将根据资助对象的资助情况进行核实,资助对象如存在严重违规行为、道德失范行为等情况,学校将取消其资助资格。

第八条:在校已获得本助学金学生如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学校将减少其助学金资助标准,具体要求如下:(一)研究生学业成绩、整体表现出现下滑,学校将减少其助学金标准;(二)申请资助材料不真实,学校将取消其资助资格。

第九条:在校已获得本助学金的研究生不得利用本助学金从事与学习、科研无关或违法违规的活动,否则学校将强制要求其返还资助款项并暂停其后续资助资格。

第四章申请办法第十条:资助对象自校园网平台下载《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填写真实、规范的申请材料(请上传文件格式为PDF格式),交至研究生院,研究生院进行初审。

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关于我省高校

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关于我省高校

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关于我省高校2011—2012学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工作安排意见【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教资助[2011]672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发布日期】2011.08.30【实施日期】2011.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关于我省高校2011-2012学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工作安排意见(教资助〔2011〕672号)各高等学校:为做好2011-2012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工作,现提出如下安排意见:一、贷款发放范围、标准、时间及利率符合贷款发放条件高校的全部在校生,每生贷款总金额不高于6000元。

贷款的时间、利率等规定如下:(一)贷款发放和到期的几个具体日期:借款合同起始日:2011年11月8日。

贷款发放日:2011年11月8日。

贷款起息日:2011年11月8日。

由于总行助学贷款系统设计的贷款期限规则与河南助学贷款目前采用的期限规则不一致,造成部分学生贷款期限缩短以及同一年级、同一班级的学生贷款到期年份、执行利率存在差异,这将对学校贷后管理和学生还款带来较大影响。

经总行研究同意,我省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仍沿用目前期限规则,即:2年制、3年制学生至2017年9月20日止;4年制学生至2018年9月20日止,;5年制学生至2019年9月20日止,以此类推。

请各高校按照此规则指导学生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本年度贷款首次利率按届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年限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以后随人民银行的利率变化及合同的具体规定作相应的变动。

二、贷款发放日程安排本年度贷款发放分为四个阶段。

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及具体工作内容如下:(一)申请、数据录入、上报(9月1日-10月20日)9月1日起各高校开始进入2011-2012学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宣传、申报、审查、录入阶段。

河南教育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教育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教育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确保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和河南省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我院全日制普招生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使其顺利地完成学业。

第三条本管理实施细则中所指借款学生是指我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普招生中的本、专科学生;贷款银行是指办理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为保证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财务处、学工部、学生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和解决国家助学贷款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条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设在学工部,管理中心在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1.根据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季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及时向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2.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工作,并对借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金融常识教育;3.在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授权范围内负责全院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核、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相关工作;4.按照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要求,及时对借款学生贷款、还款等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并报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备案;5.根据贷款银行反馈的相关信息,对全院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根据《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年度结算;6.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档案资料的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的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安全;7.指导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8.协助、配合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十六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团委、财务处、教务处、保卫处、后勤处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院、系、各用工单位必须配合和协助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是:(一)开拓勤工助学岗位。

协调校内各单位,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和审批。

(二)根据院、系推荐,审核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条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

(三)统一使用和管理勤工助学基金,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管理和发放。

(四)检查指导院、系和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加速人才培养,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贷款人)均可根据《贷款通则》自主办理助学贷款。

第二条助学贷款可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方式。

第三条贷款人对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对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

第四条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同时要有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名对其身份提供证明。

第五条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合同,承诺离开学校后向贷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贷款人在就学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第六条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学生在读期间所在学校的学费与生活费。

第七条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是否展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

第八条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九条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

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条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或利息补贴的,其贴息比例、贴息时间由贷款人或借款人所在学校与贴息提供者共同商定。

页脚内容1第十一条借款人要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后,应主动告知贷款人其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对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和贷款人发放、收回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如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借款人所在学校有义务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十三条贷款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改进服务,加强对助学贷款发放和收回的管理,提高助学贷款的使用效益。

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号(**年十二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通过财政贴息贷款方式,帮助高等院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包括全日制本、专科生及研究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以完成学业的助学形式。

第二条借款学生的实际贷款金额由学校与银行平等协商确定,经办银行负责学生贷款的具体审批、发放、还款等事宜。

第三条学校贫困生救助中心负责学生贷款资格的审查与认定、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及还款协议、协助经办银行进行逾期贷款的催收、每学年贷款需求额度的申报、贷款学生信息数据采集及建档、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等事项。

第二章申请贷款的条件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三)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四)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五)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和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的联系方式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六)符合提供助学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贷款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填写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院(系)须对学生填写内容及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资格审查,公示后报送各校区学生事务办公室初审。

第六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二)本人家庭所在地乡(镇)一级(或县民政局)及以上的政府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三)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四)父母身份证或户口本或户口迁移证明的复印件。

第七条贫困生救助中心对院(系)上报的贷款学生材料逐一进行审核,汇总填制《**大学20XX-20XX学年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审批表盖章,连同相关材料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的形式递交银行复审。

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强化助学贷款管理严控金融风险的紧急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强化助学贷款管理严控金融风险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公布日期】2013.03.26•【字号】教资助[2013]242号•【施行日期】2013.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强化助学贷款管理严控金融风险的紧急通知(教资助〔2013〕242号)各高等学校:近日,国内有关媒体相继报道我省个别高校擅自以学生个人名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对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严肃国家助学贷款纪律,强化贷款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自查,认真整改,进一步强化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1.认真自查违规申报国家助学贷款行为。

各高校要对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如发现有违规申报国家助学贷款行为,要立即纠正,对当事学生做好解释工作,消除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此前整改完毕的亦要上报)。

同时,我厅将于近期联合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开行河南分行)组织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检查,对于发现有此类问题隐瞒不报的,要依法追究学校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2.认真自查代学生保管贷款银行卡或存折行为。

2011年6月以前,开行河南分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专用银行卡或存折”,该银行卡或存折主要用于发放学生助学贷款,回收贷款本金或利息等。

在前期工作中发现,部分高校担心学生在使用银行卡或存折过程中出现丢失等意外情况,影响学生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代学生集中保管贷款银行卡或存折。

2011年6月,使用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系统后,支付宝承担了贷款发放、回收工作,贷款银行卡或存折已不能办理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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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保证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在我校积极、稳妥、规范、有效的开展,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和《河南省属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借款人必须为在我校就读的计划内全日制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机构设臵与职责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成立由负责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及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 (二)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 (三)对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 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设立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贷中心),挂靠学生处。学贷中心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学贷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开发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银行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成立由院、系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在学贷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院、系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贷中心审批、建档。 (二)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贷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三)配合学贷中心催缴和清收本院、系国家助学贷款。 (四)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贷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六条 学贷中心要有针对性、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及时准确地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七条 学校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包括各种形式的专题讲座、座谈、咨询等活动。原则上全校性的活动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形式的、不同范围的宣传活动每学期不少于四次,为借款学生开设专题讲座每学期不少于三期。将诚信教育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就业教育的全过程,以增强大学生的信用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八条 在借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加金融知识。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研究生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符合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决定。学生每笔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个人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二)申请贷款学生应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三)各院、系根据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初步确定申请贷款学生;经公示后,将初审名单报学贷中心。学贷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四)各院、系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以下材料: 1. 学生证、身份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2. 贷款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 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五)各系贷款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学贷中心审批。 (六)学贷中心对审批后的《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五章 合同的签定与贷款的发放 第十二条 学贷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院、系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院、系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报学贷中心。 第十三条 学贷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审核,统计后上报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学贷中心接到贷款后,通知贷款银行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帐户,并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金的划拨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帐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有相应财政渠道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在加收 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对正常学制内国家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贷中心根据教贷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我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并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贷中心提醒、通知学生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及时足额存入个人贷款账户,并同时通知贷款银行进行代扣。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规定将风险补偿金足额列入我校年度预算。在每年10月30日前,学贷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校学贷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贷中心审查同意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贷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由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继续贴息。省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贷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必须在学贷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未征得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由学校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贷款的回收及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学贷中心和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任何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 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应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提前还款。 第二十二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 第二十三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贷款账户,学贷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贷款银行定时扣款。贷款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通知学贷中心,由学贷中心对学生还本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四条 学贷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 学贷中心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院、系须建立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院、系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院、系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贷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二十八条 逾期贷款的催收,学贷中心、相关院、系将明确专人分片包干,催收到逾期贷款本息、催收情况将纳入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生离校后的管理措施 (一)专人定期电话联系,并公布跟踪结果。 (二)重点家访和通报就业单位。 (三)利用寒、暑假期组织在校学生进行社会实践,全面走访毕业的贷款学生。 第三十条 及时完成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开发银行河南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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