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执法工作中对违法建筑拆控问题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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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除违章建筑工作的法律思考

城市拆除违章建筑工作的法律思考

城市拆除违章建筑工作的法律思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违章建筑问题在我国城市中变得越来越突出。

违章建筑不仅破坏了城市的整体形象和风貌,还给城市管理和规划带来极大的困扰。

为了维护城市的法秩序和建设良好的生活环境,拆除违章建筑的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就城市拆除违章建筑工作进行一系列的思考。

首先,城市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应当遵守法律程序。

根据我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是指国家和地方规划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城市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以及修编、实施、监督管理等。

而违章建筑的拆除必须在依法、按程序、符合规划要求和城市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进行。

因此,在进行拆除前,必须验证该建筑是否存在违章建筑的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强制拆除。

其次,城市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应注重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拆除违章建筑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城市的规划和建设秩序,更重要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当事人有权利依法提出申辩、陈述和申请听证,也有权利向有关部门或者它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在进行拆除工作之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并给予其足够的时间和机会进行自我辩护和申辩。

同时,在拆除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少当事人的损失,采取适当的补偿措施,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再次,城市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应当强化监督和执法力度。

由于拆除违章建筑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有强大的监督和执法力量来保障拆除工作的顺利进行。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违章建筑的排查和执法力度,严禁任何形式的干预和包庇。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城市管理中来,发现和举报违章建筑,为拆除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最后,城市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应当与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相互配合。

城市拆除违章建筑工作是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一部分,只有将他们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取得良好的成效。

城市规划应该更加精细化、科学化,避免产生更多的违章建筑;土地管理应当更加严格,避免将土地转为违规建设的源头。

(完整word版)治理违法建设几点思考

(完整word版)治理违法建设几点思考

治理违法建设几点思考发表日期:2012年08月14日作者:佚名来源:双清区纪委办公室访问次数:704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圈入了城市规划,村民集体土地的价值成几何级数增加,规划区内村民的房屋亦陡然增值。

村民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便想方设法在空地和原有的房屋上修葺新的建筑,导致违法建设层出不穷。

近年来,双清区强力推进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违法建设蔓延势头得到一定遏制,但要实现新增违法建设零增长、存量违法建设逐步减少的目标任务仍十分艰巨。

为此,区违法建设整治组组织人员进行了广泛调研,并多次召开专题调研会,充分听取各方面、各层次的意见,深入剖析原因,积极探寻整治违法建设的有效办法。

一、违法建设产生的原因违法建设产生的原因是复杂和多方面的,主要有:1、利益驱动。

违法建设大多结构简易、成本低廉,每平方米造价约三四百元,而在拆迁时每平方米能补偿上千元,可谓暴利。

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老百姓为了在拆迁中获得更多的赔偿,便千方百计多建房,致使违法建设层出不穷。

经济利益驱动是违法建设产生的主要原因。

2、安置滞后。

项目建设“重拆迁、轻安置,先拆迁、后安置”的现象比较普遍,安置地迟迟不能交付,如双清区佘湖新城开发在2004年就已启动,但至今也没有安置几户,该区石桥乡株木村征地拆迁户领取安置过渡费已超过7年。

拆迁户子女长大后需要房子,上年纪的人租不到房子,而安置地一直未能到位,迫使拆迁户只得修建违法建筑。

该区石桥乡马鞍村95%以上的拆迁户都修了违法建筑。

此外,一些地方控规时间长,如该区石桥乡有90%的村控规超过5年,最长的近10年,正常的建房手续长期得不到批办导致村民被逼无奈而进行违法建设。

3、基层控违拆违内生动力不足。

村(社区)干部在当地威信较高,对本村的情况最熟悉,对村内的违法建设情况应该也是了如指掌,本应是制止违法建设的第一道关卡。

但是,选票在村民手里,村民掌握着村干部的“帽子”,村干部怕得罪村民,不想管也不敢管,对村民搞违法建设也是睁只眼闭只眼,个别村干部甚至包庇纵容。

违法建设管控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违法建设管控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违法建设管控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第一篇:违法建设管控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违法建设管控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1、村支部书记及村干部对违法建设不重视,甚至未经园区批复私自同意村民自己建房行为。

2、群众规划法制意识淡薄,受经济利益驱动,无序开发建设现象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虽然作为一部法律,但它在少数群众心目中的地位永远不及《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他们总认为《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拥有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可以剥夺人身自由,碰不得,触犯了就要被公安机关查处,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只是部门单行法,即使不听从制止,规划执法人员也无权抓人,等闯过了这道关,到时也肯定能找到办法应付。

3、村委对违法建设不参与、推诿躲避等现象还存在。

4、村委不及时上报,一经发现乱搭乱建的苗头,如沙石堆放,应及时上报并制止。

工作建议:1、加强宣传。

村干部、村民的法律意识应加强学习。

2、加大违法建设的惩罚和奖励机制。

3、明确村干部的关于违法建设的责任。

第二篇:违法建设管控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违法建设管控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1、规划法制意识淡薄,受经济利益驱动,无序开发建设现象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虽然作为一部法律,但它在少数群众心目中的地位永不及《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他们总认为《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拥有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可以剥夺人身自由,碰不得,触犯了就要被公安机关查处,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只是部门单行法,即使不听从制止,规划执法人员也无权抓人,等闯过了这道关,到时也肯定能找到办法应付。

2、停止个人建房审批,只堵不疏,无法满足部分刚性住房者的住房需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了城市规划区内建房必须办理“规划许可证”是建房的必备条件,无证施工属违法,这是非常明确的。

关于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调查与思考第一篇:关于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调查与思考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的调查与建议近年来,随着我市“东接、北扩、南展”城市发展战略的加速实施,青岛西海岸都市新区建设进程不断加快,但与之不相谐和的是:部分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镇驻地村违法违章建设现象有所抬头,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市的城市形象和投资环境,侵害了其他居民的合法利益。

对此,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先后到市城建局、城管局、珠山街道办事处、珠海街道办事处及部分村(居)进行了专题调研。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从目前情况看,我市的违法违章建筑有三个比较突出的特点:一是数量较多。

据初步统计,目前在城市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比较明显的违法建筑有多处。

二是范围较广。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大部分村和镇驻地村出现了违法建设现象。

特别是39个城中村(居)中,有个村(居)不同程度地存在违法违章建筑。

三是反弹较快。

虽然市城管局和有关镇(街道办事处)多次组织开展了拆除违法建筑行动,但违法违章建设现象屡禁不止,“前清后建,前清后乱”现象比较严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监管力度不够。

目前,在违法违章建筑较为严重的村(居),往往是村级没有把好第一道关,也没有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镇(街道办事处)在制止违法违章建筑上缺乏执法权,有些问题不能解决在萌芽状态。

这样,违法建筑不能及时拆除,使得部分群众认为有关部门执法不严,有机可乘,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违法违章建筑的蔓延。

(二)改造建设缓慢。

为推进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居)改造工作,我市于2001年和2003年先后制定出台了《胶南市城市规划区村(居)改造办法(试行)》,批准同意王戈庄第一居委会等28个村(居)进行改造。

2002年5月,国土资源部又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由于我市村(居)改造用地都是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获得,除少数土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外,绝大部分因国家政策调整没有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因此,村(居)改造工作陷于僵局,至今没有制定出台新的村(居)改造办法。

城管拆违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和整改措施

城管拆违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和整改措施

城管拆违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和整改措施城管拆违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的行为。

然而,在城管拆违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包括:问题一:暴力执法在城管拆违的过程中,有一些城管人员会采取暴力手段,比如使用暴力器具进行拆除,甚至对违法建筑的主人进行殴打。

这种暴力执法不仅违反了法律,也会引发社会的不满和抗议。

问题二:违反程序在城管拆违的过程中,有一些城管人员会违反程序,比如没有出示拆迁通知书、没有进行公示等。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程序,也会导致拆迁过程中的不公平和不合理。

问题三:利益纠纷在城管拆违的过程中,有一些城管人员会涉及到利益纠纷,比如收受贿赂、私分拆迁补偿款等。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也会损害公众的利益。

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原因一:制度不完善我国的城市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城管部门的权力和职责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城管人员在拆违过程中容易出现违法行为。

原因二:缺乏监督城管部门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导致城管人员在拆违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原因三:利益驱动城管人员在拆违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利益的驱动,比如收受贿赂、私分拆迁补偿款等,这种行为会导致城管人员的失职失责。

为了解决城管拆违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整改措施:措施一:完善制度加强对城市管理制度的研究和改革,明确城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加强对城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城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措施二: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城管部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城管人员的监督和制约,建立公开透明的拆迁程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措施三:加强教育加强对城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城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减少利益驱动对城管工作的干扰。

通过以上整改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解决城管拆违存在的问题,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城管拆违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和整改措施

城管拆违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和整改措施

城管拆违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和整改措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地城管部门都在不断进行拆违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以下是城管拆违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和整改措施:
问题一:部分城管执法人员存在违规执法行为,如暴力拆违、滥用执法权力等。

原因:一方面是城管部门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不够严格,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另一方面是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问题。

整改措施:加强对城管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违规执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问题二:部分拆违工作存在信息不对称和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导致影响居民合法权益。

原因:一方面是城管部门与拆违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另一方面是拆违程序不够规范,存在着一些漏洞。

整改措施:加强与拆违对象之间的沟通,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完善拆违程序,明确各个环节的规范化操作。

问题三:部分城管执法人员不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导致执法效果不佳。

原因:一方面是城管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储备不足,另一方面是对拆违工作的理解存在偏差。

整改措施:加强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明确拆违工作的本质和目的,确保执法效果达到预期。

综上所述,城管拆违工作虽然重要,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只有城管部门加强管理和整改,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对县城区违法违规建筑集中整治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对县城区违法违规建筑集中整治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对县城区违法违规建筑集中整治工作的调查与思考第一篇:对县城区违法违规建筑集中整治工作的调查与思考去年以来,xx县委、县政府围绕净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宜居度的目标,针对城区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安全隐患较大、损害政府权威和形象、影响社会和谐发展、扰乱正常收入秩序等突出问题,遵循“依法行政、自纠从轻、保护合法、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和依法打击”的原则,按照“宣传发动、普查摸底、自行申报处理、依法处理”的统一部署,从维护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和合法财产的角度出发,高位启动,强力推进,持之以恒,较好地规范了群众自住房和基本符合规划的建设行为,重拳打击了x年以来中心城区范围内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为城市的规范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县城区违法违规建筑集中整治工作成效1、基本摸清了城区x年以来的违法违规建筑底数。

该县坚持把普查摸底作为开展专项整治的基础和依据,采取自查与抽查、自报与举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拉网式排查摸底,基本澄清了城区违法违规建筑的基本情况。

城区涉及乡镇以县指挥部下派的x个工作组为主体,以居委会、村民小组为单位,对x年以来新建房户中违法违规建筑进行了普查;县直各单位以县直工作组为主体,重点对各党政企事业单位及所有党员干部x年以来在建成区建购房和参与房地产开发情况进行了普查。

集中整治期间共查证核实违法违规建筑xx户、x宗,从而为集中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较为翔实的基础资料。

2、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群的法制意识和城市意识。

该县始终把集中整治工作作为依法治县的具体实践,通过正面宣传教育、公开曝光案件、重拳打击顶风违法违规建筑行为、出台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方案等方法,给广大干群上了一堂生动的城市规划和管理课,促其由最初的观望等待、甚至顶风而上变为积极支持、主动配合。

整治期间,绝大多数违法违规单位及居民都按规定时限自觉申报,主动接受处理,尤其是城区广大居民的主人翁意识明显增强,积极检举揭发违法违规建筑案事件x起,形成了广大居民参与、配合支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良好局面。

拆控违工作总结范文

拆控违工作总结范文

自加入拆违工作以来,我一直坚信只要我们用心,就一定能让城市更美丽,居住更宜居。

随着时间一天天推移,我们收获了许多成果,也遇到了不少挑战。

在今天,我想谈一谈我对拆控违工作的总结与思考。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意义我们所从事的工作,首先是为了让城市变得更加美好。

然而,我认为我们应该进一步明确一个更加具体而又重要的工作意义,那就是保障公共安全。

无论是非法建筑、非法占地、非法改造建筑等,它们的存在都可能会带来安全隐患,包括但不仅限于火灾、坍塌、环保污染等。

因此,我们的工作实质上也是一项重大的社会责任,是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推动城市发展。

二、加强法律认知作为拆违工作者,我们需要熟知相关法律条款和规定,并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细致认定。

在实践中,我们必须保证涉及到拆违的各个环节都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并且要坚决执行。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防范涉嫌违法风险,避免在工作中留下法律漏洞,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加强协作能力作为一个团队,彼此之间的协作非常重要。

我们的工作本质上关乎公共利益,因此我们在工作中的每一个举动都至关重要。

在这里我想特别强调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

仅仅靠我们一个组织的努力,可能无法做到完全拆除所有违建。

因此,建议召开多次协商会议,强化协作意识,充分调动各方的力量,实现彼此的优势互补。

四、加强工作效率提高工作效率对我们来说非常重要。

一方面,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时间就是生命。

另一方面,效率高还可以更多地回馈城市建设。

在我的实践中,我注意到了很多提高工作效率的措施。

比如,要做到信息即时共享,在教育培训方面,为员工提供更好的技能培训;合理安排时间,要做到严格把握工期和任务,不断对进度进行考核。

请注意,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我们也要保证质量和安全,毫不松懈,一丝不苟。

五、做好社会宣传最后,我认为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工作宣传,让更多的人懂得我们的工作重要性。

要使公众理解,非法建筑的危害并不是表面上看到的那样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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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工作中对违法建筑拆控问题的几点思考
【摘要】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城管法或综合执法办法指导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

针对违法建筑的查处需要遵循《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但是,各种法律法规在适用上都存在一些问题,致使综合执法部门对违法建筑的拆控工作效果不佳。

以贵阳市金阳新区违法建筑管控工作为例,提出完善执法依据,优化执法程序的几点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够依法有效管控违法建筑,避免违法建筑问题的进一步扩大。

【关键词】违法建筑行政处罚规划综合执法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城市范围不断扩大,城市周边农用地逐渐转化为城市用地,纳入到城镇规划的范围中来。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城市周边土地上滋生的违法建筑,成为了横亘在城市与农村之间的一道屏障,严重阻碍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步伐。

目前,按照《城乡规划法》的具体实施办法,针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主要是由规划部门委托综合执法部门来完成。

通过多年的执法实践,此项工作的开展效果并不好,违法建设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参与违法建设的群体众多,违法建筑涉及的经济利益巨大,拆除违法建筑的成本高昂,社会上抗法情绪强烈,综合执法工作举步维艰。

一、以贵阳市金阳新区为例,违法建筑及其查处情况
贵阳市综合执法部门在金阳新区范围06年拆除违法建筑16.79万平方米;07年拆除10.35万平方米;08年是中国的奥运年,共计拆除4.58万平方米;09年拆除约11万平方米;10年,拆除违
法建筑22.2万平方米;11年,拆除违法建筑20万平方米。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综合执法部门近年来的拆违数量较前几年有所上升。

并且,近年来拆除的违法建筑往往多是新建、在建违法建筑。

历史原因已形成或成片的违法建筑群被拆除的不多。

金阳新区违法建筑主要有两个特点:第一,违法建筑多,参与群众广泛。

比较典型的区域小龙滩地块,违法建筑数量逐年递增,已经形成一片违法建筑群。

朱昌镇百花新城建设项目消息一传出,当地的违法建筑如雨后春笋,发展势头猛烈。

第二,违法建筑中为了非法牟利修建而非自住的部分很大。

这一部门违法建筑面积大、质量差,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违建户利欲熏心,抗法情绪强烈,严重阻碍执法工作的开展。

二、执法过程中,法律、法规不完善,难以在实际运用中产生良好的效果
从执法主体上来看,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法建筑的查处由规划部门委托综合执法部门具体实施。

但是综合执法部门作为专门的执法部门,难以全面了解村、镇居民及其建房的基本情况,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致使此项工作在城市周边难以深入开展。

非法买卖土地、违法违规修建或改扩建房屋等情况正是利用这一缺憾大势兴风作浪。

近年来,这一问题逐渐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2010年贵阳市政府出台了《贵阳市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了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查处违法建筑中的的职责。

但是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往
往以没有执法权为借口,查处工作只查不处。

将调查情况上报政府后,后续工作交由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但是,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违法建筑信息,没有确切的地理位置标示,难以核实。

执法人员在调查中,违建户往往避而不见,户主信息也无法核实。

加之,违法建筑往往结构简单,外观没有特点,所有很难将实体房屋与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情况建立一一对应关系,最终,执法工作被搁置或延误。

从执法依据上来看,目前,综合执法部门在处理违法建筑时,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针对违建户违法建设行为,采取责令停工、限期改正等措施,但效果不明显。

违建户利用国家节假日、重大活动、两会期间突击建设,或者利用夜间施工的情况相当普遍,一栋不住人的违法建筑,在短短的三两天内,就可以建成封顶。

执法人员难以在建设行为发生过程中,及时发现并作出处置。

即使能够及时发现,执法人员在确认其合法性的过程中,或者下达《调查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后,违建户继续抢修抢建并完工,执法人员还是没有办法在建设过程中完成执法程序。

一旦房屋建成,就只能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但是适用《城乡规划法》,首先要认定该房屋的违法性。

但是,金阳新区近十年没有开展农房建设审批工作,如果一概而论,视没有办理规划手续的为违法建筑,势必造成农房错拆,带来很大的社会矛盾,伤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这一规定,违法建筑完工2年后,不得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历史原因已经形成2年以上或不能确定完工年限的违法建筑,难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贵阳市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违法建筑的定义是这样的: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规划、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批准,无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规定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

按照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修建房屋必须事先取得国土、规划等部门的许可,颁发许可证,才能够开始修建。

然而《城乡规划法》是在2009年才颁布实施,之前,关于农房的修建规定一致没有纳入城乡一体化的范畴加以讨论。

随着城市的扩大,城市周边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谋取高额赔付的农民开始大势修建房屋,很多房屋粗制滥造,无人居住。

城市面临扩容的需要以及因此产生的承重负担。

然而,城乡规划如何在周边农村铺开,对农房的修建没有统一标准,没有一套适合全国普遍实施的办法出台,以至于各地方规定标准不一,制度严重滞后,违法建筑依法治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完善执法依据,优化执法程序,切实有效开展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1.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运用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管控存在很多漏洞,不能够有效控制违法建设行为及消除违法建设的
不良影响,不利于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

所以,针对违法建筑问题,应该结合《国土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出台专门的行政处罚办法,提供有效管控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的办法和程序。

增加对违法建设行为人的处罚措施以及对违法建设行为结果的强制改正法律手段。

消除违法建筑对于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利用的不良影响,改变城乡结合部位置无序建设的混乱局面,确保城市化发展的稳步推进。

2.完善农房建设审批等一系列的行政管理办法,对合乎条件的已建成农房尽快给予确权,对合乎条件建房的农户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一系列的证书。

只有这样,执法部门才能对在建农房或已建成农房的合法性进行确认,界定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从而快速的进行查处。

3.进一步优化执法办法和手段,建立村、镇、综合执法部门三级联动的拆控机制。

综合执法人员、镇(办)工作人员、村(居)工作人员组成的巡查分队为新增违法建筑的第一责任人,对新增违法建筑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

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固定的分管领导负责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专人负责与综合执法部门进行信息交流,联合力量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综合执法部门控违人员下沉到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了解村(居)民的基础情况,指挥前移,实施专人包村(居)、科室包区划、分查合拆的控拆模式,实现对违法建筑速查速办的目标。

4.对已形成的大面积违法建筑群、城中村,国土、规划部门应积
极介入,调查其合法性,符合政策的给予办理确权证明。

在对其合法性进行全面筛查后,针对违法建筑制定拆违方案,报相关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多部门联合对其进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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