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电-、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同时废止。
建设部目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所址选择第三章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主接线第三节变压器选择第四节所用电源第五节操作电源第四章配变电装置第一节型式与布置第二节通道与围栏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第三节布置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第一节防火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第三节采暖及通风第四节其他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 9 9 4年1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 9 9 4 ]20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 9 8 6 ] 2 5 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 5 3 — 8 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4年3月23日目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所址选择第三章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主接线第三节变压器选择第四节所用电源第五节操作电源第四章配变电装置第一节型式与布置第二节通道与围栏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第三节布置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第一节防火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第三节采暖及通风第四节其他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条 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第条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第条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应设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第条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和变电所,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应设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要求规范 GB50053-94

标准文档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所址选择 (2)第三章电气部分 (3)第一节一般规定 (3)第二节主接线 (3)第三节变压器选择 (4)第四节所用电源 (5)第五节操作电源 (5)第四章配变电装置 (5)第一节型式与布置 (5)第二节通道与围栏 (6)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 (8)第一节一般规定 (8)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 (8)第三节布置 (9)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9)第一节防火 (9)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 (10)第三节采暖及通风 (10)第四节其他 (11)附录一名词解释 (1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3-9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 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第2.0.2条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第2.0.3条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应设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02 工业与民用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试行

02 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试行(GBJ53-83试行)10.7.1 总则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证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应按照工程特点、规模和进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进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设计必须从全局动身,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电和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应节约有色金属,并应贯彻“以铝代铜”的技术政策。
适用于工业、交通、电气、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的新建工程的设计。
10.7.2变电所和配电所变电所和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一样采纳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方式。
6kV或10kV配电所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装设断路器:事故时需要切断电源;需要带负荷切换电源;继电爱护或自动装置有要求;出线回路较多。
从总降压变电所或总配电因此放射式向配电所配电时,该配电所的进线侧,一样装置隔离开关。
变电所、配电所的6kV或10kV非专用电线的进线侧。
应装设带爱护的开关设备。
6k V或10kV母线的分段处,一样装设隔离开关。
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装设断路器。
事故时需要切换电源;需要带负荷操作;继电爱护回路或自动装置有要求,出线回路较多。
配电装置的出线侧,在有反馈可能的出线回路或架空出线回路中。
宜装设线路隔离开关。
接在母线上的阀型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一样合用一组隔离开关。
变电所、配电所架空进、出线上的阀型避雷器回路中,一样不装设隔离开关。
变压器低压倒(电压0.4kV)的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时应采纳自动开关:需要自动切换电源,配电方式为变压器——母干线,且继电爱护有要求或需要带负荷操作。
变电所、配电所的操作电源一样采纳交流电源或电容贮能整流电源。
当采纳交流整流方式向断路器的真流电动操作机构合闸线圈供电时,应校核该整流合闸电源能否保证断路器在事故情形下可靠合闸。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
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4.10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4.10.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和高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10.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的门应为防火门:(1)变压器室位于高层主体建筑物内。
(2)变压器室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
(3)变压器位于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
(4)变压器位于地下室或下面有地下室。
(5)变压器室通向配电装置室的门。
(6)变压器室之间的门。
4.10.3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4.10.4 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宽度加0.30m,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0.30m。
4.10.5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设施或设置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1)变压器室附近有易燃物品堆积的场所。
(2)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3)变压器室位于民用主体建筑物内。
4.10.6 配变电所中消防设施的设置:一类建筑的配变电所宜设火灾自动报警及固定式灭火装置;二类建筑的配变电所可设火灾自动报警及手提式灭火装置。
4.10.7 当配电装置室设在楼上时,应设吊装设备的吊装孔或吊装平台。
吊装平台、门或吊装孔的尺寸,应能满足吊装最大设备的需要,吊钩与吊装孔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需要。
4.10.8 高压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户下沿距室外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80m。
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4.10.9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装有弹簧锁。
装有电气设备的相邻房间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或向低压方向开启。
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封面作者:Pan Hongliang仅供个人学习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10KV & under electric substation)GB 50053-1994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 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 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选择、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数,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 1.0.5 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 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 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吡连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第2.0.2 条装有可燃性油寝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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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3]1659号根据原国家建委(71)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的要求,分别由水利电力部、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这十四本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十四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及其管理单位如下: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
二、《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三、《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四《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5-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负责。
五、《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6-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六、《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J57-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设计规范》GBJ58-83,由化工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工部化工设计公司负责。
八、《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
九、《工业与民用35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J60-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J61-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北京供电局负责。
十一、《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J62-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二、《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J63-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三、《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GBJ64-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
十四、《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七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1)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由原一机部第八设计院会同全国各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曾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电力工程设计和实际运行经验,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反复审查、修改后定稿。
本规范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变电所和配电所的一般规定、所址选择、变电所的形式与布置、变电所和配电所对建筑物的要求、电力电容器装置的一般要求、电气接线和布置等。
鉴于本规范是第一次编制,有些内容还有待于在今后工作中进行补充和提高。
在试行本规范的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时,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并抄送我部设计研究总院,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工业部一九八三年十一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0.2条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3条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电和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并应认真贯彻“以铝代铜”的技术政策。
第1.0.5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的新建工程的设计。
第1.0.6条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变电所和配电所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变电所、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一般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连接方式。
第2.1.2条6千伏或10千伏配电所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装设断路器:一、事故时需要切断电源;二、需要带负荷切换电源;三、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有要求;四、出线回路较多。
第2.1.3条从总降压变电所或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配电所配电时,该配电所的进线侧,一般装高隔离开关。
第2.1.4条变电所、配电所的6千伏或10千伏非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
第2.1.5条6千伏或10千伏母线的分段处,一般装设隔离开关。
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装设断路器:一、事故时需要切换电源;二、需要带负荷操作;三、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有要求;四、出线回路较多。
第2.1.6条6千伏或10千伏配电装置的出线侧,在有反馈可能的出线回路或架空出线回路中,宜装设线路隔离开关。
第2.1.7条接在母线上的阀型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一般合用一组隔离开关。
变电所、配电所架空进、出线上的阀型避雷器回路中,一般不装设隔离开关。
第2.1.8条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千伏)的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自动开关:一、需要自动切换电源;二、配电方式为变压器 母干线,且继电保护有要求或需要带负荷操作。
第2.1.9条变电所、配电所的操作电源一般采用交流电源或电容储能整流电源。
当采用交流整流方式向断路器的直流电动操作机构合闸线圈供电时,应校核该整流合闸电源能否保证断路器在事故情况下可靠合闸。
第2.1.10条配电所的所用电源一般引自就近的380/220伏配电变压器,不另设所用变压器。
第2.1.11条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车间或变电所,当一台断开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用电,该容量可计入变压器的过负荷能力。
第2.1.12条变电所中单台配电变压器(低压为0.4千伏)的容量,不宜大于1000千伏安,当用电设备的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
第二节所址选择第2.2.1条配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尽量不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五、尽量不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如无法远离时,不设在污源的下风侧。
第2.2.2条变电所的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并宜符合下列要求:一、进、出线方便;二、接近电源侧;三、运输方便。
第2.2.3条配电所和室内变电所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第2.2.4条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一、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二、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的建筑物旁;三、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四、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五、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第三节变电所的形式与布置第2.3.1条本节适用于电压为10千伏及以下,装有可燃性油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变电所。
第2.3.2条周围环境正常的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宜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
注:环境正常系指无爆炸和火灾危险、无腐蚀性气体、无导电尘埃和灰尘少的场所。
第2.3.3条室内变电所一般采用附设变电所,当负荷小而分散时,宜采用独立变电所,在负荷大的多跨厂房内,可采用车间内变电所。
第2.3.4条杆上变压器台,一般适用于居民区或负荷较小的场所。
第2.3.5条高压开关柜宜装设在单独的高压配电装置室内。
当高压开关柜数量较少时,也可和低压配电屏装设在同一房间内。
当高压开关柜和低压配电屏为单列布置时,两者的净距不应小于2米。
第2.3.6条高压配电装置室内应留有适当数量开关柜的备用位置。
第2.3.7条有人值班的配电所,应有单独的值班室;当有低压配电装置室时,值班室可与低压配电装置室合并。
高压配电装置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走廊相通。
第2.3.8条配电所的辅助生产建筑物,应根据生产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确定。
第2.3.9条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净距,不应小于表2.3.9所列数值。
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表2.3.9第2.3.10条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固定围栏。
变压器外廓与围栏或建筑物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8米。
变压器底部距离地面不应小于0.3米。
相邻变压器外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米。
第2.3.11条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变压器的防火净距不应小于10米,当小于10米时应设置防火墙。
第2.3.12条由同一配电所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母线分段处应有防火隔板或隔墙。
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电缆不应通过同一电缆沟。
第四节对建筑物的要求(Ⅰ)防火第2.4.1条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第2.4.2条室内变电所的每台油量为60公斤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
第2.4.3条车间内变电所的变压器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或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生产厂房内;如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时,厂房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第2.4.4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的门应为防火门:一、变压器室位于车间内;二、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三、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它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四、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五、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第2.4.5条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2.4.6条建筑物外墙距离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外廓5米以内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米及外廓两侧加3米(变压器油量在1000公斤以下时,两侧各为1.5米)的外墙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或通风孔。
第2.4.7条车间内变电所的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
第2.4.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档油设施或设置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
一、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二、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它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场所;三、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第2.4.9条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应设置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
第2.4.10条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中,油量为1000公斤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容量为100%油量的挡油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