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讲义2409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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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丁新民)第五章资源税会计PPT课件

要点二
详细描述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资源的数量或价值。具体计税依 据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同的应税资源可能存在不同的 计税方式。例如,矿产资源税通常以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 定比例征收,而土地使用税则以土地面积为依据征收。在 确定计税依据时,需要考虑资源的价值、资源的可采储量 、资源的利用方式等多种因素。
资源税的征收会增加 企业的成本,从而减 少企业的利润。
资源税的征收会影响 企业的现金流,从而 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
资源税的征收会降低 企业的资产价值,从 而影响企业的资产负 债表。
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资源税的征收会增加企业生产成 本,从而影响企业的生产决策。
资源税的征收会影响企业资源的 利用效率,从而影响企业的生产
税务会计(丁新民)第五章资源 税会计ppt课件
目 录
• 资源税会计概述 • 资源税会计处理 • 资源税对企业的影响 • 资源税的改革与发展
01
资源税会计概述
资源税的定义与特点
总结词
资源税是一种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所取得的超额收入进行征收的税种,具有征收范围有限、税收负担与资源价 格波动相关、税收收入归地方所有的特点。
效率。
资源税的征收会影响企业产品的 价格,从而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
力。
对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
资源税的征收会增加企业的税 收负担,从而减少企业的经济 收益。
资源税的征收会影响企业的税 收筹划,从而影响企业的税收 负担。
资源税的征收会影响企业的税 收优惠政策,从而影响企业的 税收负担。
04
资源税的改革与发展
资源税改革的方向与目标
01
02
03
扩大征税范围
将更多资源纳入征税范围, 以全面反映资源的价值和 使用成本。
第七章 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 《国家税收》PPT课件

一是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 等问题。
二是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 责任。
三是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四是通过“清费立税”,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 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有利于环境监测和治理能力的提升。
◆环境保护税诞生
《环境保护 税法》颁布
2016.12.25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 2017.6.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 条例》(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税法实 施条例》正式颁布
2017.12.25国务院令2017第693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 定,妥善保管应税污染物监测和管理的有关资料。
—— 突出纳税人自主如实申报纳税的义务; —— 明确了税务机关征税的主体责任; —— 要求环保部门对排污征税提供信息核查,配合做好税务征管工作。
会计处理 企业在缴纳环境保护税时,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 环境保护税”账户进行核算。该账户贷方反映企业应缴纳 的环境保护税,借方反映企业已缴纳的环境保护税,贷方 余额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环境保护税。 企业计算出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时,借记“税金及附 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缴纳环境 保护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贷记 “银行存款”。 不定期缴纳的环境保护税可直接借记“税金及附加”, 贷记“银行存款”。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是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 责任。
三是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四是通过“清费立税”,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 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有利于环境监测和治理能力的提升。
◆环境保护税诞生
《环境保护 税法》颁布
2016.12.25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 2017.6.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 条例》(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税法实 施条例》正式颁布
2017.12.25国务院令2017第693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 定,妥善保管应税污染物监测和管理的有关资料。
—— 突出纳税人自主如实申报纳税的义务; —— 明确了税务机关征税的主体责任; —— 要求环保部门对排污征税提供信息核查,配合做好税务征管工作。
会计处理 企业在缴纳环境保护税时,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 环境保护税”账户进行核算。该账户贷方反映企业应缴纳 的环境保护税,借方反映企业已缴纳的环境保护税,贷方 余额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环境保护税。 企业计算出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时,借记“税金及附 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缴纳环境 保护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贷记 “银行存款”。 不定期缴纳的环境保护税可直接借记“税金及附加”, 贷记“银行存款”。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8章 资源税 课件(共50张PPT)-《中国税收》同步教学(高教版)

(二)征收管理 1.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 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同时向税务机 关提交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然后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 限内缴纳税款。
(2)房地产开发公司因经常发生转让房地产行为而难以在 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可按月或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
中国税收
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 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概述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 其附着物(以下称为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特点 (一)以土地增值额为征税对象 (二)征税面比较广 (三)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 (四)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 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 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 确认。
转让旧房的,应按评估价格、地价款及转让税金作为扣 除项目。对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 在计征地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
【例】2009年,南宁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新建商品房一幢,取 得销售收入10000万元,已知该公司支付与商品房相关的地价款为100 0万元,开发成本为3000万元,银行借款利息500万元按房地产项目计 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该商品房所在地政府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时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请计算该公司销售商品房应缴纳的 土地增值税额。(如果上述利息支出不能分摊,应如何计算?)
(一)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包括: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按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如过户 手续费)。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耕地占用税)、前期工程费、建 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税务会计学(第二版)课件:资源税会计

资源税用定额税率
第一节 资源税概述
◆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 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 日、15日或者1个月。期满之日起10日内 申报纳税。
◆ 纳税地点 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的主管 税务机关缴纳
第一节 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的优惠政策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第三节 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资源税会计账户的设置
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应纳 资源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
企业计算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 源税时,借记“生产成本” 账户或“制造 费用” 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 源税” 账户;
第三节 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液 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扣除。
第三节 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资源税会计账户的设置
纳税人按规定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 税费──应交资源税” 账户,贷记“银行 存款” 账户。
上月税款结算,补缴时,借记“应交税费 ──应交资源税” 账户,贷记“银行存款” 账户;退回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 账 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账 户。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省 (区、市)人民政府酌情给于减税或免税照顾。
独立矿山、冶金联合企业矿山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 40%。
对东北地区的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经省级人民 政府批准,可以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 用税额标准。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第二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一、资源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第一节 资源税概述
◆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 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 日、15日或者1个月。期满之日起10日内 申报纳税。
◆ 纳税地点 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的主管 税务机关缴纳
第一节 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的优惠政策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第三节 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资源税会计账户的设置
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应纳 资源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
企业计算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 源税时,借记“生产成本” 账户或“制造 费用” 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 源税” 账户;
第三节 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液 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扣除。
第三节 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资源税会计账户的设置
纳税人按规定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 税费──应交资源税” 账户,贷记“银行 存款” 账户。
上月税款结算,补缴时,借记“应交税费 ──应交资源税” 账户,贷记“银行存款” 账户;退回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 账 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账 户。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省 (区、市)人民政府酌情给于减税或免税照顾。
独立矿山、冶金联合企业矿山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 40%。
对东北地区的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经省级人民 政府批准,可以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 用税额标准。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第二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一、资源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国家税收之资源税概述42页PPT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 税矿产品的单位。
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一条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 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主要是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 税等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资源 税为宜的情况。
2、有色金属 又称非铁金属,指除黑色金属外的金属和合金,如铜、锡、铅、锌、 铝以及黄铜、青铜、铝合金和轴承合金等。另外在工业上还采用铬、镍、锰、 钼、钴、钒、钨、钛等,这些金属主要用作合金附加物,以改善金属的性能, 其中钨、钛、钼等多用以生产刀具用的硬质合金。以上这些有色金属都称为工 业用金属,此外还有贵重金属:铂、金、银等和稀有金属,包括放射性的铀、 镭等。
减税或者免税。166页★
第十一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
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 税矿产品的单位。
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一条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 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主要是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 税等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资源 税为宜的情况。
2、有色金属 又称非铁金属,指除黑色金属外的金属和合金,如铜、锡、铅、锌、 铝以及黄铜、青铜、铝合金和轴承合金等。另外在工业上还采用铬、镍、锰、 钼、钴、钒、钨、钛等,这些金属主要用作合金附加物,以改善金属的性能, 其中钨、钛、钼等多用以生产刀具用的硬质合金。以上这些有色金属都称为工 业用金属,此外还有贵重金属:铂、金、银等和稀有金属,包括放射性的铀、 镭等。
减税或者免税。166页★
第十一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
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第五章 资源税

从1996年7月1日起,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征 3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例题
1、某铁矿山10月销售铁矿石4万吨,另外自用入 选铁精矿的铁矿石原矿6万吨,按规定该矿山适 用的资源税税额为15元/吨。计算应纳资源税。
应纳税额=(40 000+60 000)*15*40%=600 000元
第三节 纳税人、税率和减免税
一、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开采应 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率 资源税根据“普遍征收、级差调节” 的原则,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
1.原油每吨8-30元
2.天然气每千立方米2-15元 3.煤炭每吨0.3-5元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每吨或每千立方米0.520元 5.黑色金属矿原矿每吨2-30元 6.有色金属矿原矿每吨0.4-30元 7.固体盐每吨10-60元 8.液体盐每吨2-10元
;2000*2+1000*3+3 000*3=144 000元
(2)未分别核算:已知矿山的总销售量为23 000 吨,瓷土销售量3 000吨
23 000*16+3 000*3=377 000元
第四节 申报缴纳
一、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收款日期的当天。 (二)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
三、减免规定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以外事
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单独核算)。
①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 税额标准的40%征收。
例题
1、某铁矿山10月销售铁矿石4万吨,另外自用入 选铁精矿的铁矿石原矿6万吨,按规定该矿山适 用的资源税税额为15元/吨。计算应纳资源税。
应纳税额=(40 000+60 000)*15*40%=600 000元
第三节 纳税人、税率和减免税
一、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开采应 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率 资源税根据“普遍征收、级差调节” 的原则,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
1.原油每吨8-30元
2.天然气每千立方米2-15元 3.煤炭每吨0.3-5元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每吨或每千立方米0.520元 5.黑色金属矿原矿每吨2-30元 6.有色金属矿原矿每吨0.4-30元 7.固体盐每吨10-60元 8.液体盐每吨2-10元
;2000*2+1000*3+3 000*3=144 000元
(2)未分别核算:已知矿山的总销售量为23 000 吨,瓷土销售量3 000吨
23 000*16+3 000*3=377 000元
第四节 申报缴纳
一、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收款日期的当天。 (二)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
三、减免规定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以外事
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单独核算)。
①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 税额标准的40%征收。
资源税课件

第三节 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账户的设置 总账:应交税费 明细账户:应交资源税(贷方反映企业应缴纳的资
源税税款,借方反映企业已经缴纳或允许抵扣的资源 税,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应交而未交的资源税)
纳税人于税务机关结算上月税款,补交税款是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退回多缴的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税费——应交资源税
一、资源税的概述及特点
概述:资源税是对我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 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开采或生产应税资 源的数量,按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 1.对特定资源产品征税,征税范围小 2.目的主要是在于调节级差收入 3.采用差别税额,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4.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二、 征税范围和税目
1.原油 2.天然气 3.煤炭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产品原矿 6.有色金属矿产品原矿 7.盐(固体盐,液体盐) 资源税只对矿产品和盐征收
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扣缴义
务人支付货款的当天(实现责任,收到证 据)
八、 资源税的申报和缴纳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发生纳税
义务后缴纳税款的期限(1,3,5, 10,15日或1个月)
以1个月为缴纳期限→期满之日起10 日内申报缴纳 以1个月以下→期
满之日起5日内缴纳,于次月1日起10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 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 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 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 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 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第七章 资源税 《国家税收》PPT课件

金属矿产品
石墨
精矿
硅藻土
精矿
高岭土
原矿
萤石
精矿
石灰石
原矿
硫铁矿
精矿
税率幅度 1%~6% 1%~4% 2%~8% 3%~9% 2%~6% 2%~6% 2%~6% 税率不超过 20% 3%~10% 1%~6% 1%~6% 1%~6% 1%~6% 1%~6%
15
磷矿
原矿
3%~8%
16
氯化钾
精矿
3%~8%
超过20%
氯化钠初级
24
海盐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5%
产品
25
原油
6%
26
天然气
6%
27
煤炭
2%~10%
第七章 资源税
五、减免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 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
减税或者免税。 3.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
、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2.跨省(区、市)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 位不在同一省 (区、市) ,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
产地纳税。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四、会计处理
(一)会计账户的设置 ◆企业进行资源税核算时,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应交资源税”明细账户,贷方反映企
设,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 二、征税范围
+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原油、煤炭、天然气、原矿、精矿(或原矿加 工品)、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 革的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对未列举 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 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 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石墨
精矿
硅藻土
精矿
高岭土
原矿
萤石
精矿
石灰石
原矿
硫铁矿
精矿
税率幅度 1%~6% 1%~4% 2%~8% 3%~9% 2%~6% 2%~6% 2%~6% 税率不超过 20% 3%~10% 1%~6% 1%~6% 1%~6% 1%~6% 1%~6%
15
磷矿
原矿
3%~8%
16
氯化钾
精矿
3%~8%
超过20%
氯化钠初级
24
海盐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5%
产品
25
原油
6%
26
天然气
6%
27
煤炭
2%~10%
第七章 资源税
五、减免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 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
减税或者免税。 3.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
、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2.跨省(区、市)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 位不在同一省 (区、市) ,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
产地纳税。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四、会计处理
(一)会计账户的设置 ◆企业进行资源税核算时,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应交资源税”明细账户,贷方反映企
设,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 二、征税范围
+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原油、煤炭、天然气、原矿、精矿(或原矿加 工品)、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 革的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对未列举 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 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 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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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7
税收优惠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 资源税减征50%;对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 源,资源税减征30%。具体认定条件由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财税﹝2016﹞ 54号进一步收紧,三下开 采——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矿产资源的 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地方越 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依 法合规收费基金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 准执行,切实规范征收行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8 16
基本原则
二是合理负担。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 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 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 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加权平均,适度 下调)
资源税讲义
1
下一步工作任务
《2016年广东省资源税全面改革工作方案》的18 日至24日的工作任务:
一、完成系统内业务培训 各地开展逐层培训,让每个主管税务干部都能正确理解全 面改革的各项政策,明确掌握操作要点。 二、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人纳税辅导 采取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宣传、解读资源税改革政策,开展 培训,提供咨询,确保纳税人准确了解资源税改革政策。 在省局政策宣传的统一口径下,同步开展政策宣传和纳税 辅导,集中开展各种形式的纳税辅导。指导纳税人正确试 填、准确核算、规范申报。(走访企业,重点纳税人一对 一辅导)
9 16
基本原则
三是适度分权。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 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 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10 17
国家批复各省资源税适用税率汇总表
11
国家批复各省资源税适用税率汇总表 各省自行列举税目汇总
12
基本原则
四是循序渐进。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已实 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 施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 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13 17
从价计征机制是本次改革的核心
在经济上行,矿产品价格逐年攀升时,资源 税负却没有随之同比增加,资源税从量计征的税 额标准只能通过个别调整加以提高,调整往往滞 后于矿价的变动、税制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经 济下行,矿产品价格下降时,资源税仍然维持原 来的从量定额征税方法,企业税负又不能随着矿 价的下降而自动下降。因此,从量定额征收的方 法越来越不适应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税收是政府政策工具之一,本次资源税改革, 中央赋予了资源税更多的作用。比如,河北的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6 13
基本原则
一是清费立税。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 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 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 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7 15
基本原则
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 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 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 金项目。
2
4
文件及资料必须下发
1.《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 53号)、2.《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6﹞ 54号)、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资源 税改革的通知》(粤府﹝ 2016﹞67号)、4.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5. 《资源税全面改革若干问题解答》
3
4
主要内容
一、解读资源税改革的三份文件: 1.《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 53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粤府 ﹝2016﹞67号) 3.《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 54号)、 3.二、解析《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4
4
《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6〕53号)54Fra bibliotek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 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 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 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14 17
从价计征机制是本次改革的核心
全面构建从价计征机制是本次改革的核心,从价计征 相对于从量定额征收而言,具有“自动稳定器”的组织收 入和调节经济功能。
对铁矿、金矿、铜矿、铅锌矿、锡矿、高岭土、萤石、 石灰石、硫铁矿、井矿盐、海盐、石英砂、锑矿、长石、 白云石、硅灰石、耐火粘土、重晶石、锰矿石、珍珠岩、 花岗岩、大理石、银矿、膨润土实施从价计征改 革。 (共24个)(粤府〔2016〕67号)
17 17
为什么对矿泉水、地下热水征收资源税?
水气矿产包括矿泉水、地下热水、二氧化碳气等。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 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 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 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因此,不属于水资源税在河 北省改革试点的范围。按照《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 通知》(财税〔2016〕53号)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确 定计征方式。我省确定的矿泉水、地下热水税率分别为3 元/立方米、1元/立方米。
15 17
少部分从量定额计征
但考虑到粘土、砂石、矿泉水、地下热水4个 资源品目存在经营分散、现金交易较多,难以控 管的特殊性,且以从量的方式计征矿产资源补偿 费,为了便于征管对这些资源品目仍实施从量定 额计征办法。 (粤府〔2016〕67号)
16 17
粘土与耐火粘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 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 耐火粘土是指耐火度大于1580℃的粘土,矿物成分以高 岭土或水白云母─高岭土类为主。耐火粘土呈土状,其铝 硅比小于2.6,含铝量一般大于30%。依其理化性能、矿 石特征和用途,在工业上一般分为软质粘土、半软质粘土、 硬质粘土和高铝粘土等四种。耐火粘土主要用于冶金、机 械、轻工、建材等部门。
税收优惠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 资源税减征50%;对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 源,资源税减征30%。具体认定条件由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财税﹝2016﹞ 54号进一步收紧,三下开 采——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矿产资源的 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地方越 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依 法合规收费基金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 准执行,切实规范征收行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8 16
基本原则
二是合理负担。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 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 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 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加权平均,适度 下调)
资源税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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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工作任务
《2016年广东省资源税全面改革工作方案》的18 日至24日的工作任务:
一、完成系统内业务培训 各地开展逐层培训,让每个主管税务干部都能正确理解全 面改革的各项政策,明确掌握操作要点。 二、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人纳税辅导 采取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宣传、解读资源税改革政策,开展 培训,提供咨询,确保纳税人准确了解资源税改革政策。 在省局政策宣传的统一口径下,同步开展政策宣传和纳税 辅导,集中开展各种形式的纳税辅导。指导纳税人正确试 填、准确核算、规范申报。(走访企业,重点纳税人一对 一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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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三是适度分权。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 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 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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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批复各省资源税适用税率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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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批复各省资源税适用税率汇总表 各省自行列举税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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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四是循序渐进。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已实 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 施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 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13 17
从价计征机制是本次改革的核心
在经济上行,矿产品价格逐年攀升时,资源 税负却没有随之同比增加,资源税从量计征的税 额标准只能通过个别调整加以提高,调整往往滞 后于矿价的变动、税制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经 济下行,矿产品价格下降时,资源税仍然维持原 来的从量定额征税方法,企业税负又不能随着矿 价的下降而自动下降。因此,从量定额征收的方 法越来越不适应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税收是政府政策工具之一,本次资源税改革, 中央赋予了资源税更多的作用。比如,河北的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6 13
基本原则
一是清费立税。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 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 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 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7 15
基本原则
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 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 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 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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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及资料必须下发
1.《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 53号)、2.《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6﹞ 54号)、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资源 税改革的通知》(粤府﹝ 2016﹞67号)、4.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5. 《资源税全面改革若干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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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解读资源税改革的三份文件: 1.《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 53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粤府 ﹝2016﹞67号) 3.《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 54号)、 3.二、解析《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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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6〕53号)54Fra bibliotek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 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 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 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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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计征机制是本次改革的核心
全面构建从价计征机制是本次改革的核心,从价计征 相对于从量定额征收而言,具有“自动稳定器”的组织收 入和调节经济功能。
对铁矿、金矿、铜矿、铅锌矿、锡矿、高岭土、萤石、 石灰石、硫铁矿、井矿盐、海盐、石英砂、锑矿、长石、 白云石、硅灰石、耐火粘土、重晶石、锰矿石、珍珠岩、 花岗岩、大理石、银矿、膨润土实施从价计征改 革。 (共24个)(粤府〔201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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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对矿泉水、地下热水征收资源税?
水气矿产包括矿泉水、地下热水、二氧化碳气等。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 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 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 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因此,不属于水资源税在河 北省改革试点的范围。按照《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 通知》(财税〔2016〕53号)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确 定计征方式。我省确定的矿泉水、地下热水税率分别为3 元/立方米、1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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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部分从量定额计征
但考虑到粘土、砂石、矿泉水、地下热水4个 资源品目存在经营分散、现金交易较多,难以控 管的特殊性,且以从量的方式计征矿产资源补偿 费,为了便于征管对这些资源品目仍实施从量定 额计征办法。 (粤府〔201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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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土与耐火粘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 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 耐火粘土是指耐火度大于1580℃的粘土,矿物成分以高 岭土或水白云母─高岭土类为主。耐火粘土呈土状,其铝 硅比小于2.6,含铝量一般大于30%。依其理化性能、矿 石特征和用途,在工业上一般分为软质粘土、半软质粘土、 硬质粘土和高铝粘土等四种。耐火粘土主要用于冶金、机 械、轻工、建材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