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方案》2017年局部修订内容和附录A
《建筑抗震设计要求规范》206局部修订内容及附录A

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进行局部修订而成。
此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1)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发布2015年行政区划变更公报,修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2)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实施以来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部分条款进行文字性调整。
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具体修订内容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与相关标准进行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此次局部修订,共涉及一个附录和10条条文的修改,分别为附录A和第3.4.3条、第3.4.4条、第4.4.1条、第6.4.5条、第7.1.7条、第8.2.7条、第8.2.8条、第9.2.16条、第14.3.1条、第14.3.2条。
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主要起草人:黄世敏王亚勇戴国莹符圣聪罗开海李小军柯长华郁银泉娄宇薛慧立主要审查人:徐培福齐五辉范重吴健郭明田吴汉福马东辉宋波潘鹏3.4.3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平面、竖向不规则性,应按下列要求划分:1 混凝土房屋、钢结构房屋和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存在表3.4.3-1所列举的某项平面不规则类型或表3.4.3-2所列举的某项竖向不规则类型以及类似的不规则类型,应属于不规则的建筑:表3.4.3-1 平面不规则的主要类型表3.4.3-2 竖向不规则的主要类型2 砌体房屋、单层工业厂房、单层空旷房屋、大跨屋盖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平面和竖向不规则性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稿 珍藏版

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进行局部修订而成。
此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发布2015年行政区划变更公报,修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2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实施以来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部分条款进行文字性调整。
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具体修订内容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与相关标准进行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此次局部修订,共涉及一个附录和10条条文的修改,分别为附录A和第3.4.3条、第3.4.4条、第4.4.1条、第6.4.5条、第7.1.7条、第8.2.7条、第8.2.8条、第9.2.16条、第14.3.1条、第14.3.2条。
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员:黄世敏王亚勇戴国莹符圣聪罗开海李小军柯长华郁银泉娄宇薛慧立主要审查人员:徐培福齐五辉范重吴健郭明田吴汉福马东辉宋波潘鹏3.4.3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平面、竖向不规则性,应按下列要求划分:1 混凝土房屋、钢结构房屋和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存在表3.4.3-1所列举的某项平面不规则类型或表3.4.3-2所列举的某项竖向不规则类型以及类似的不规则类型,应属于不规则的建筑:表3.4.3-1 平面不规则的主要类型表3.4.3-2 竖向不规则的主要类型2砌体房屋、单层工业厂房、单层空旷房屋、大跨屋盖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平面和竖向不规则性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稿 (2016)

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进行局部修订而成。
此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发布2015年行政区划变更公报,修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2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实施以来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部分条款进行文字性调整。
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具体修订内容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与相关标准进行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此次局部修订,共涉及一个附录和10条条文的修改,分别为附录A和第3.4.3条、第3.4.4条、第4.4.1条、第6.4.5条、第7.1.7条、第8.2.7条、第8.2.8条、第9.2.16条、第14.3.1条、第14.3.2条。
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员:黄世敏王亚勇戴国莹符圣聪罗开海李小军柯长华郁银泉娄宇薛慧立主要审查人员:徐培福齐五辉范重吴健郭明田吴汉福马东辉宋波潘鹏3.4.3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平面、竖向不规则性,应按下列要求划分:1 混凝土房屋、钢结构房屋和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存在表3.4.3-1所列举的某项平面不规则类型或表3.4.3-2所列举的某项竖向不规则类型以及类似的不规则类型,应属于不规则的建筑:表3.4.3-1 平面不规则的主要类型表3.4.3-2 竖向不规则的主要类型2 砌体房屋、单层工业厂房、单层空旷房屋、大跨屋盖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平面和竖向不规则性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局部修订内容及附录A

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进行局部修订而成。
此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1)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发布2015年行政区划变更公报,修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2)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实施以来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部分条款进行文字性调整。
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具体修订内容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与相关标准进行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此次局部修订,共涉及一个附录和10条条文的修改,分别为附录A和第3.4.3条、第3.4.4条、第4.4.1条、第6.4.5条、第7.1.7条、第8.2.7条、第8.2.8条、第9.2.16条、第14.3.1条、第14.3.2条。
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主要起草人:黄世敏王亚勇戴国莹符圣聪罗开海李小军柯长华郁银泉娄宇薛慧立主要审查人:徐培福齐五辉范重吴健郭明田吴汉福马东辉宋波潘鹏3.4.3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平面、竖向不规则性,应按下列要求划分:1 混凝土房屋、钢结构房屋和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存在表3.4.3-1所列举的某项平面不规则类型或表3.4.3-2所列举的某项竖向不规则类型以及类似的不规则类型,应属于不规则的建筑:表3.4.3-1 平面不规则的主要类型表3.4.3-2 竖向不规则的主要类型2 砌体房屋、单层工业厂房、单层空旷房屋、大跨屋盖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平面和竖向不规则性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稿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稿1. 引言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是为了保证建筑在地震发生时有足够的抗震能力,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为了不断提高建筑抗震设计的准确性和实用性,根据最新的地震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局部修订,以更好地适应当前的抗震需求。
2. 修订内容2.1 设计基本要求•对于重要建筑、高层建筑和特殊结构建筑,在设计时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能评估,并考虑地震影响下的人员疏散和应急救援措施。
•在设计抗震设防烈度时,应根据建筑的地理位置和土壤条件进行准确评估,并考虑不同的设计工作状况下的地震影响。
•根据最新的地震研究成果,调整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并增加抗震设防水平的选择范围,以满足不同建筑的抗震需求。
2.2 结构设计要求•在结构设计中,应采用合理的结构形式和材料,并考虑到地震作用下的建筑变形和位移控制。
•在地震荷载计算中,应考虑到地震波的反应谱特性,并采用概率方法对地震荷载进行计算,以提高设计的准确性。
•设计抗震结构时,应考虑到灾害发生时的多点地震动,采用时间历史方法进行抗震分析和计算。
•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等级应与建筑的重要性和使用功能相匹配,确保建筑能够在地震中保持稳定和安全。
2.3 砌体结构设计要求•对于砌体结构建筑,在设计时应采用适当的建筑形式和结构布置,以提高砌体结构的抗震性能。
•砌体结构建筑应采用强度、刚度和韧性相适应的砌块,并采用合适的砌筑工艺和连接方式,确保建筑的整体稳定性和耐震性能。
•在设计砌体结构时,应根据地震区划和地震烈度要求,进行地震荷载的计算和抗震设计。
2.4 钢结构设计要求•钢结构建筑的设计应基于准确的结构性能评估和合理的地震动力学分析,以确定结构的抗震设防要求。
•钢结构建筑中的节点和连接部位应采用适当的加强措施,以提高节点和连接的抗震性能。
•钢结构的构造形式和材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经过充分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和检验。
3. 结论本修订稿主要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以提高建筑抗震能力和设计的准确性。
建筑抗震设计要求规范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前言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
说明我国在1976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房屋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
根据建设部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要求,依据地震局修编的灾区地震动参数的第1号修改单,相应变更了灾区的设防烈度,并拟增加部分条文的修订,合计改动28~29条,其内容统计如下:1. 灾区设防烈度变更,涉及四川、陕西、甘肃,共3条。
2. 材料性能按产品标准修改,2条,其中有强制性条文1条。
3. 强制性条文15条。
原有条文的文字调整6条,主要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删去关于隔震、减震适用范围限制的规定1条;新增涉及结构构件基本要求、预制装配式楼盖、山区场地、非结构构件、楼梯间、专门的施工要求8条。
4. 其他修改8~9条,涉及坡地、单跨框架、土木石民居构造措施,以及楼梯参与整体计算等。
本报批稿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3.1.1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3.1.2 (删除)3.1.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要求。
[修订说明]划分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并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是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对策之一。
本规范2001年版3.1.1条~3.1.3条的内容已经由分类标准GB50223予以规定,本次修订可直接引用,不再重复规定。
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是指在建筑设计过程中,为了确保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能够具备一定的抗震能力和保护居住者的生命安全而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地震灾害的频发,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已经成为必要的措施。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探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首先,地震灾害的频发使得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更新变得十分必要。
地震是一种自然灾害,具有突发性和破坏性的特点,对建筑物的抗震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局部修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可以及时纳入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和工程实践经验,进一步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
其次,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还可以针对特定地区的地质特点和构造条件,增加一些地方性的具体要求。
不同地区的地震活动频率和震级差异较大,传统的抗震设计规范难以完全适应。
通过局部修订,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更具体、更实用的设计要求,提高抗震性能。
第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还可以针对建筑结构的特点和功能需求,提出一些新的设计要求。
建筑物的功能需求多样化,不同类型的建筑所承受的地震力也不尽相同。
通过局部修订,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建筑结构的特定需求,提出相应的设计要求,提高抗震性能。
最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还可以考虑到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提高抗震性能。
随着科技的发展,新材料和新技术的应用已经成为建筑设计的趋势。
局部修订可以将新材料的性能和新技术的应用纳入规范,推动抗震设计的创新,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
综上所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对于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和保护居住者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考虑地震灾害的特点和地质条件、建筑结构的特点和功能需求,以及新材料和新技术的应用,局部修订可以提高规范的适用性和实用性,为抗震设计提供更好的指导。
同时,局部修订也需要密切关注科学研究和工程实践的进展,随时修订和更新规范,以适应不断变化和发展的需求。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前言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
说明我国在1976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房屋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
根据建设部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要求,依据地震局修编的灾区地震动参数的第1号修改单,相应变更了灾区的设防烈度,并拟增加部分条文的修订,合计改动28~29条,其内容统计如下:1. 灾区设防烈度变更,涉及四川、陕西、甘肃,共3条。
2. 材料性能按产品标准修改,2条,其中有强制性条文1条。
3. 强制性条文15条。
原有条文的文字调整6条,主要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删去关于隔震、减震适用范围限制的规定1条;新增涉及结构构件基本要求、预制装配式楼盖、山区场地、非结构构件、楼梯间、专门的施工要求8条。
4. 其他修改8~9条,涉及坡地、单跨框架、土木石民居构造措施,以及楼梯参与整体计算等。
本报批稿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3.1.1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3.1.2 (删除)3.1.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要求。
[修订说明]划分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并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是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对策之一。
本规范2001年版3.1.1条~条的内容已经由分类标准GB50223予以规定,本次修订可直接引用,不再重复规定。
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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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进行局部修订而成。
此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1)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发布2015年行政区划变更公报,修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2)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实施以来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部分条款进行文字性调整。
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具体修订内容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与相关标准进行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此次局部修订,共涉及一个附录和10条条文的修改,分别为附录A和第3.4.3条、第3.4.4条、第4.4.1条、第6.4.5条、第7.1.7条、第8.2.7条、第8.2.8条、第9.2.16条、第14.3.1条、第14.3.2条。
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主要起草人:黄世敏王亚勇戴国莹符圣聪罗开海李小军柯长华郁银泉娄宇薛慧立主要审查人:徐培福齐五辉范重吴健郭明田吴汉福马东辉宋波潘鹏3.4.3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平面、竖向不规则性,应按下列要求划分:1 混凝土房屋、钢结构房屋和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存在表3.4.3-1所列举的某项平面不规则类型或表3.4.3-2所列举的某项竖向不规则类型以及类似的不规则类型,应属于不规则的建筑:表3.4.3-1 平面不规则的主要类型表3.4.3-2 竖向不规则的主要类型2 砌体房屋、单层工业厂房、单层空旷房屋、大跨屋盖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平面和竖向不规则性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3当存在多项不规则或某项不规则超过规定的参考指标较多时,应属于特别不规则的建筑。
3.4.4 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不规则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和内力调整,并应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1平面不规则而竖向规则的建筑,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扭转不规则时,应计入扭转影响,且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水平力作用下,楼层竖向两端抗侧力构件最大的弹性水平位移或和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平均值的比值不宜大于1.5分别不宜大于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5 倍,当最大层间位移远小于规范限值时,可适当放宽;2)凹凸不规则或楼板局部不连续时,应采用符合楼板平面内实际刚度变化的计算模型;高烈度或不规则程度较大时,宜计入楼板局部变形的影响;3) 平面不对称且凹凸不规则或局部不连续,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块计算扭转位移比,对扭转较大的部位应采用局部的内力增大系数。
2平面规则而竖向不规则的建筑,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刚度小的楼层的地震剪力应乘以不小于1.15的增大系数,其薄弱层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弹塑性变形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时,该构件传递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应根据烈度高低和水平转换构件的类型、受力情况、几何尺寸等,乘以1.25~2.0的增大系数;2)侧向刚度不规则时,相邻层的侧向刚度比应依据其结构类型符合本规范相关章节的规定;3) 楼层承载力突变时,薄弱层抗侧力结构的受剪承载力不应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65%。
3平面不规则且竖向不规则的建筑,应根据不规则类型的数量和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不低于本条1、2款要求的各项抗震措施。
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经专门研究,采取更有效的加强措施或对薄弱部位采用相应的抗震性能化设计方法。
4.4.1 承受竖向荷载为主的低承台桩基,当地面下无液化土层,且桩承台周围无淤泥、淤泥质土和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大于100kPa的填土时,下列建筑可不进行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16度~ 7度和8度时的下列建筑:1)一般的单层厂房和单层空旷房屋;2)不超过8层且高度在24m以下的一般民用框架房屋和框架-抗震墙房屋;3)基础荷载与2)项相当的多层框架厂房和多层混凝土抗震墙房屋。
2本规范第4.2.1条之1、3款规定且采用桩基的建筑及砌体房屋。
6.4.5 抗震墙两端和洞口两侧应设置边缘构件,边缘构件包括暗柱、端柱和翼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对于抗震墙结构,底层墙肢底截面的轴压比不大于表6.4.5-1规定的一、二、三级抗震墙及四级抗震墙,墙肢两端可设置构造边缘构件,构造边缘构件的范围可按图6.4.5-1采用,构造边缘构件的配筋除应满足受弯承载力要求外,并宜符合表6.4.5-2的要求。
表6.4.5-1 抗震墙设置构造边缘构件的最大轴压比表6.4.5-2 抗震墙构造边缘构件的配筋要求注:1A c为边缘构件的截面面积;2 其它部位的拉筋,水平间距不应大于纵筋间距的2倍;转角处宜采用箍筋;3 当端柱承受集中荷载时,其纵向钢筋、箍筋直径和间距应满足柱的相应要求。
图6.4.5-1 抗震墙的构造边缘构件范围2 底层墙肢底截面的轴压比大于表6.4.5-1规定的一、二、三级抗震墙,以及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应在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的上一层设置约束边缘构件,在以上的其它部位可设置构造边缘构件。
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配箍特征值、箍筋和纵向钢筋宜符合表6.4.5-3的要求(图6.4.5-2)。
表6.4.5-3 抗震墙约束边缘构件的范围及配筋要求注: 1 抗震墙的翼墙长度小于其3倍厚度或端柱截面边长小于2倍墙厚时,按无翼墙、无端柱查表;端柱有集中荷载时,配筋构造尚应满足与墙相同抗震等级框架柱的要求;2 l c 为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长度,且不小于墙厚和400mm ;有翼墙或端柱时不应小于翼墙厚度或端柱沿墙肢方向截面高度加300 mm ;3 λv 为约束边缘构件的配箍特征值,体积配箍率可按本规范式(6.3.9)计算,并可适当计入满足构造要求且在墙端有可靠锚固的水平分布钢筋的截面面积;4 h w 为抗震墙墙肢长度;5 λ为墙肢轴压比;6 A c 为图6.4.5-2中约束边缘构件阴影部分的截面面积。
(a )暗柱 (b )翼柱 (c )端柱图6.4.5-2 抗震墙的约束边缘构件7.1.7 多层砌体房屋的建筑布置和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不应采用砌体墙和混凝土墙混合承重的结构体系。
2 纵横向砌体抗震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且纵横向墙体的数量不宜相差过大;2)平面轮廓凹凸尺寸,不应超过典型尺寸的50%;当超过典型尺寸的25%时,房屋转角处应采取加强措施;3)楼板局部大洞口的尺寸不宜超过楼板宽度的30%,且不应在墙体两侧同时开洞; 4)房屋错层的楼板高差超过500mm 时,应按两层计算;错层部位的墙体应采取加强措施;5)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在满足本规范第7.1.6条要求的前提下,墙面洞口的立面面积,6、7度时不宜大于墙面总面积的55%,8、9度时不宜大于50%; 6)在房屋宽度方向的中部应设置内纵墙,其累计长度不宜小于房屋总长度的60%(高宽比大于4的墙段不计入)。
3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防震缝,缝两侧均应设置墙体,缝宽应根据烈度和房屋高度确定,可采用70mm ~100mm :1)房屋立面高差在6m 以上;(a)暗柱(b)有翼墙(d)转角墙(L形墙)(c)有端柱2)房屋有错层,且楼板高差大于层高的1/4; 3)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同; 4 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或转角处。
5 不应在房屋转角处设置转角窗。
6 横墙较少、跨度较大的房屋,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8.2.7 偏心支撑框架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能梁段的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Af N 15.0≤时/l RE V V φγ≤ (8.2.7-1)0.58y l w a V A f =或2/l lP V M a =, 取较小值 w f w t t h A )2(-= p lP M fW = 当Af N 15.0>时/lc RE V V φγ≤ (8.2.7-2)0.58w lc V A f =或 2.4[1/()]/l c l P V M N Af a =-, 取较小值 式中N 、V —— 分别为消能梁段的轴力设计值和剪力设计值;V l 、V lc —— 分别为消能梁段受剪承载力和计入轴力影响的受剪承载力; M lp —— 消能梁段的全塑性受弯承载力;A 、A w —— 分别为消能梁段的截面面积和腹板截面面积;W p —— 消能梁段的塑性截面模量; a 、h —— 分别为消能梁段的净长和截面高度; t w 、t f —— 分别为消能梁段的腹板厚度和翼缘厚度; f 、f ay —— 消能梁段钢材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和屈服强度;—— 系数,可取0.9;RE—— 消能梁段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取0.75。
2 支撑斜杆与消能梁段连接的承载力不得小于支撑的承载力。
若支撑需抵抗弯矩,支撑与梁的连接应按抗压弯连接设计。
8.2.8 钢结构抗侧力构件的连接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1 钢结构抗侧力构件连接的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相连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高强度螺栓连接不得滑移。
2 钢结构抗侧力构件连接的极限承载力应大于相连构件的屈服承载力。
3 梁与柱刚性连接的极限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p j u M M j η≥(8.2.8-1)u p Gb 1.2(/)jn V M l V ≥+∑ (8.2.8-2) 4 支撑与框架连接和梁、柱、支撑的拼接极限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支撑连接和拼接 (8.2.8-3)梁的拼接 (8.2.8-4) 柱的拼接(8.2.8-5)5 柱脚与基础的连接极限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式中 M p 、M pc ——分别为梁的塑性受弯承载力和考虑轴力影响时柱的塑性受弯承载力; V Gb —— 梁在重力荷载代表值(9度时高层建筑尚应包括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作用下,按简支梁分析的梁端截面剪力设计值; l n —— 梁的净跨;A br ——支撑杆件的截面面积;j u M 、ju V ——分别为连接的极限受弯、剪承载力;j ubr N 、,j ub spM 、,juc sp M ——分别为支撑连接和拼接、梁、柱拼接的极限受压(拉)、受弯承载力;,j u base M ——柱脚的极限受弯承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