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销售合同中收款时间约定条款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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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分期收款账务处理

销售合同分期收款账务处理

一、概述分期收款销售是指销售方与购买方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约定将款项分若干期支付的销售方式。

这种方式对于销售方来说,可以提前回收部分货款,降低资金风险;对于购买方来说,可以缓解资金压力,分期支付。

以下是分期收款销售合同的账务处理方法。

二、账务处理步骤1. 发出商品时: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2. 确认收入时: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 收到预付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合同负债4. 收到各期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5. 结转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6. 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时: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财务费用三、案例分析某公司于2021年1月1日销售一批设备给甲公司,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率为13%,实际成本为80万元。

合同约定款项分5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6月1日。

(1)2021年1月1日,公司发出设备: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021年6月1日,甲公司支付第一期货款: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3)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4)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财务费用四、注意事项1. 分期收款销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各期款项的支付时间、金额和方式。

2. 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并在合同期间内进行摊销。

3. 企业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确保税务合规。

4. 企业在分期收款销售合同执行过程中,应注意防范购买方违约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总之,分期收款销售合同的账务处理较为复杂,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操作。

签订销售合同确认收入时间

签订销售合同确认收入时间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销售合同是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的重要法律文件。

合同中关于确认收入时间的规定,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

本文将就签订销售合同确认收入时间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确认收入时间的定义确认收入时间,是指企业根据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规定,确定收入实现的时间。

在签订销售合同时,明确确认收入时间对于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二、签订销售合同确认收入时间的依据1. 会计准则: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销售收入的确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3)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4)收入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 税法规定: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确认应税收入。

在销售合同中,确认收入时间应与税法规定相一致。

三、签订销售合同确认收入时间的选择1. 预收款方式:在合同签订后,企业可要求购货方预付部分或全部货款。

在此情况下,企业可按照预收款金额确认收入。

2. 发票开具方式:企业可根据合同约定,在发货或提供服务后开具发票,并在发票开具时确认收入。

3. 收到货款方式:企业可约定在收到货款后确认收入。

这种方式适用于企业对购货方信用状况有较高要求的情况。

4. 实际交付方式:企业可约定在商品实际交付给购货方后确认收入。

这种方式适用于商品交付环节较为复杂的情况。

四、签订销售合同确认收入时间的注意事项1. 合同条款明确: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确认收入时间,避免产生纠纷。

2. 符合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确认收入时间应与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相一致,确保企业财务和税务合规。

3. 适应市场环境:企业应根据市场环境和自身经营状况,合理选择确认收入时间,提高企业竞争力。

4. 风险控制:在签订销售合同时,企业应充分考虑购货方信用风险,合理设置确认收入时间,降低坏账风险。

总之,签订销售合同确认收入时间对于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会计实务:销售合同中收款时间约定条款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会计实务:销售合同中收款时间约定条款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销售合同中收款时间约定条款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工业企业和贸易销售企业在发生商品销售商品时,往往会在销售合同中约定分期收款的具体时间。

针对销售合同中分期收款时间的约定条款,特别是采购方在合同约定付款的时间没有真正向销售方支付采购货款的情况下,销售方没有进行账务处理,而是往往等到采购方实际支付采购货款时,才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这种账务和税务处理与销售合同的分期收款结算条款约定是严重不匹配的,一定存在税收风险。

下面以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销售合同中分期收款时间的约定条款的账务税务处理。

[案例分析:某生产企业分期收款合同与账务处理不匹配的涉税风险分析](1)案情介绍某生产企业2013年10月份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一批,合同总金额234万元,其中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合同约定2014年6月20日收款。

发出商品时的账务处理为: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但由于购货方到期未付款,企业在2014年6月20日就未作销售处理。

2014年8月20日,购货方付款后企业作销售处理,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234万,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34万,并于2014年9月份申报缴纳了相关税款。

税票所属期填写为2014年8月。

某税务稽查局2015年10月对该企业检查时发现了企业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的问题,给予该生产企业延期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罚和滞纳金的处罚。

(2)涉税风险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则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实操经验】销售合同中收款时间约定条款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销售合同中收款时间约定条款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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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销售合同中收款时间约定条款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工业企业和贸易销售企业在发生商品销售商品时,往往会在销售合同中约定分期收款的具体时间。

针对销售合同中分期收款时间的约定条款,特别是采购方在合同约定付款的时间没有真正向销售方支付采购货款的情况下,销售方没有进行账务处理,而是往往等到采购方实际支付采购货款时,才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这种账务和税务处理与销售合同的分期收款结算条款约定是严重不匹配的,一定存在税收风险。

下面以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销售合同中分期收款时间的约定条款的账务税务处理。

[案例分析:某生产企业分期收款合同与账务处理不匹配的涉税风险分析]
(1)案情介绍
某生产企业2013年10月份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一批,合同总金额234万元,其中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合同约定2014年6月20日收款。

发出商品时的账务处理为: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但由于购货方到期未付款,企业在2014年6月20日就未作销售处理。

2014年8月20日,购货方付款后企业作销售处理,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234万,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34万,并于2014年9月份申报缴纳了相关税款。

税票所属期填写为2014年8月。

某税务稽查局2015年10月对该企业检查时发现了企业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的问题,给予该生产企业延期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罚和滞纳金的处罚。

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收款的税会处理-记账实操

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收款的税会处理-记账实操

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收款的税会处理-记账实操
一、会计处理
1. 总公司签订合同后,应根据合同约定确认收入和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客户名称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当分公司收到款项时,分公司应将款项上交给总公司。

分公司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
总公司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客户名称
二、税务处理
1. 增值税
总公司签订合同并确认收入,应由总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客户。

总公司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分公司收款只是代收行为,不涉及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2. 企业所得税
总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应将合同收入计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总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分公司收款后上交给总公司,一般情况下,总分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如果总分公司之间存在不合理的费用分摊或转移定价等问题,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并进行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总分公司在进行上述业务处理时,应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留存好相关的合同、发票、资金往来凭证等资料,以便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

同时,如果总分公
司不在同一地区,可能还涉及跨地区税收分配等问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今日实务!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今日实务!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今日实务!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应用指南规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计量根据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价值。

某些情况下,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4)》第十七条规定: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

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下面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相关会计和税务处理。

例:小保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月1日销售给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套大型生产设备,此设备采购成本800万元,当月给甲公司安装完成。

销售合同约定该机器设备的总价不含增值税1000万元,分三年收取价款,2018年12月31日收款500万元,2019年12月31日收款3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收款200万元,在小保公司收取款项当日,为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设实际折现率为6%。

销售商品的纳税义务时间及会计处理,你真的清楚么?

销售商品的纳税义务时间及会计处理,你真的清楚么?

销售商品的纳税义务时间及会计处理,你真的清楚么?销售商品的纳税义务时间及会计处理,你真的清楚么?销售商品开具增值税发票后需要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对财务人员来说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开具了发票就必须确认销售收入吗?笔者在做咨询的过程中不止遇到一个企业类似的问题,于是查阅了相关的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案例,对涉及的增值税、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会计准则---收入的相关规定以及会计处理、财务报表列示进行了一系列的梳理,希望能对财务同仁们有所帮助。

一、基本情况(一)合同签订情况甲企业是一个生产非标件的加工企业,属于按销售订单生产的模式,2017年9月5日与客户乙企业签订了一个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总额为1100万元,标的物为A 产品;约定的交货模式:甲企业将产品运抵乙企业后,需由甲企业负责安装、调试、培训、陪产、售后服务等。

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乙企业预付合同总额的50%,甲企业需出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企业;预验收合格后,乙企业在收到甲企业开具合同总额20%的发票,如实际验收及收到发票日前在10前,乙企业在次月支付合同总额的20%,如实际验收及收到发票日前在10前,则乙企业在第三月支付;终验收后,在收到甲企业出具的剩余合同总额的30%增值税专用发票,乙企业以实际收到发票的时间按照上一款相同的时间要求支付合同总额的30%;……(二)履约情况2017年9月15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支付的550万预付款;并于同日开具了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企业;2017年9月开始投料生产,9月末甲企业归集的生产成本为材料650万元;2017年10月31日,A产品完工入库,共计累计领用材料710万元,人工费用132万元,制造费用44万元;2017年11月5日产品发货至乙企业,并于2017年11月15日完成安装和初步调试,A产品通过预验收,甲企业于2017年11月16日向乙企业开具了22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1月15日,收到乙企业支付的220万货款;2018年1月20日,A产品通过试运行和陪产,办理了终验收,甲企业于2018年1月21日向乙企业开具了33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3月20日,收到乙企业支付的330万货款;二、纳税义务时间及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简析(一)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相关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中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销售合同部分执行账务处理

销售合同部分执行账务处理

销售合同部分执行账务处理一、引言销售合同是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重要手段,对于企业来说,及时准确地进行销售合同的账务处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结合我国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对企业销售合同部分执行的账务处理进行详细解析。

二、销售合同部分执行的账务处理1.确认收入销售合同部分执行时,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收入确认时点,确认收入。

通常情况下,销售合同部分执行的收入确认时点有以下几种:(1)商品交付时;(2)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时;(3)服务提供完毕时。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收入确认时点,并按照合同约定金额确认收入。

2.确认成本销售合同部分执行时,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成本计算方法,确认相应的成本。

通常情况下,销售合同部分执行的成本确认方法有以下几种:(1)按实际发生的成本确认;(2)按合同约定的成本计算方法确认;(3)按预计成本确认。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成本确认方法,并按照合同约定金额确认成本。

3.确认税费销售合同部分执行时,企业应根据税收政策,确认应缴纳的税费。

通常情况下,销售合同部分执行的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应缴纳的税费,并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缴纳。

4.账务处理销售合同部分执行的账务处理如下:(1)确认收入时: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2)确认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或其他相关科目)(3)确认税费时:借:应缴税费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三、结语销售合同部分执行的账务处理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企业应严格按照我国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同时,企业应加强对销售合同的管理,确保合同的履行和账务处理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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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中收款时间约定条款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工业企业和贸易销售企业在发生商品销售商品时,往往会在销售合同中约定分期收款的具体时间。

针对销售合同中分期收款时间的约定条款,特别是采购方在合同约定付款的时间没有真正向销售方支付采购货款的情况下,销售方没有进行账务处理,而是往往等到采购方实际支付采购货款时,才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这种账务和税务处理与销售合同的分期收款结算条款约定是严重不匹配的,一定存在税收风险。

下面以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销售合同中分期收款时间的约定条款的账务税务处理。

[案例分析:某生产企业分期收款合同与账务处理不匹配的涉税风险分析]
(1)案情介绍
某生产企业2013年10月份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一批,合同总金额234万元,其中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合同约定2014年6月20日收款。

发出商品时的账务处理为: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但由于购货方到期未付款,企业在2014年6月20日就未作销售处理。

2014年8月20日,购货方付款后企业作销售处理,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234万,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34万,并于2014年9月份申报缴纳了相关税款。

税票所属期填写为2014年8月。

某税务稽查局2015年10月对该企业检
查时发现了企业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的问题,给予该生产企业延期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罚和滞纳金的处罚。

(2)涉税风险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则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基于以上两个法律规定,该生产企业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收款时间旅行纳税义务时间,其账务处理没有与合同相匹皮。

因此,税务稽查局对该生产企业作出:延期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罚和滞纳金的处罚的决定是正确的。

(3)规避税收风险的方法
合同决定账务处理,合同与账务处理必须相匹配。

如果合同与账务处理不匹配,要么是做假账,要么是做错账;如果账务要能经得起税务部门的检查,必须做到合同与账务相匹配。

有鉴于此,生产企业2013年10月份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一批,合同总金额234万元,合同约定2014年6月20日收款,但由于购货方到期未付款,根据合同与账务相匹配的原理,当时应进行无票收入处理,其正确的
账务处理应为:
借:应收账款 234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无票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34万
并于2014年7月份申报缴纳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款,2014年8月20日,购货方付款并开具发票,企业进行如下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 234,贷:应收账款 234,同时,借:应收账款 34(红字),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34万(红字),借:应收账款 34(蓝字),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蓝字)34 (蓝字)。

由于税票所属期填写为2014年8月,存在销项税额,而该张增值税票上的销项已经在2014年7月份申报了,为了规避重复缴纳增值税,只在增值税申报系统中一般纳税人一栏中的减项栏中做减项处理即可。

当然,如果不按照以上办法进行处理规避税务风险,则必须修改合同,使修改后的合同与原来企业的账务处理相匹配。

修改办法是,把原来销售合同中的购货方的付款时间修改为:2014年8月20日,这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2014年8月份,在2014年9月进行
申报。

就可以规避税务稽查的风险。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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