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三章-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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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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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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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利益
所谓民事利益,即法益。是指虽未 被实证法规定为权利,但是衍生于社 会生活之中,符合公序良俗,受法律 认可和保护的财产或人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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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益的特点
第一、法益具有事实性。事实性是指社会 生活中的很多利益处于一种事实状态,而 非权利状态。
第二、法益具有个别性。个别性是指某种 利益的存在与否往往是因人而异的,并非 普遍存在于主体之间,正因为利益缺乏权 利外部表征,他人在行为时往往难以事先 预见其存在并避免侵害。对于行为人而言 ,法益并非完全不能预见。
3、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
4、危害的严重性以及一方避免损害的
便利性(实施职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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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侵害
一、民事权益概述 (一)民事权益作为责任成立要件的意义
侵权责任法对民事权益加以列举并将权益侵 害作为责任成立要件,其法律意义在于: 1、明确侵权法的适用范围; 2、从客体角度而非行为的角度全面保护民 事权益; 3、明确可赔偿损害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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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关于保护范围的规定具有以下特 征:
第一、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具有开放性; 第二、对权利和利益的侵权责任成立要件未
作区分; 第三、对民事权益的保护存在位阶; 第四、具有一定的权利确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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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损害
一、损害的含义 “损害”是一个有单行的概念,在不同
的语境中,损害有时指法律上的损失,有 时指侵害权益造成的不利益,有时仅指具 体的财产数量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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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损害不同于损失 第一、损害是法律概念,损失是自然意
义上的概念; 第二、根据受害的权益性质不同,将损
失界定为侵害财产权的后果,而将损害界 定为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后果;

03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03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
损害
因果关系
过错
第一节 违法行为
引例 一、违法行为的概念 二、违法行为形式
[引例]“以摆放花圈的方式故意违背 引例]“以摆放花圈的方式故意违背 善良风俗妨害经营” 善良风俗妨害经营”案
• 周林和李坚先后在一条街上相邻开了快餐店,周林经营有 周林和李坚先后在一条街上相邻开了快餐店, 生意红红火火。李坚则生意冷清,不久改开花圈店, 方,生意红红火火。李坚则生意冷清,不久改开花圈店, 仍不景气。 仍不景气。 • 李坚有气,将样品花圈放在与周林相邻的一侧,并没有越 李坚有气,将样品花圈放在与周林相邻的一侧, 界。 • 但因周林店门紧挨双方分界墙,故使人误认为周林店里正 但因周林店门紧挨双方分界墙, 在办丧事,生意受到影响。周林发现后, 在办丧事,生意受到影响。周林发现后,用一张薄席拦在 自己方一侧,使来本店吃饭的客人看不到摆放的花圈。 自己方一侧,使来本店吃饭的客人看不到摆放的花圈。 • 李坚随即架高花圈,周林只得随之架高薄席。 李坚随即架高花圈,周林只得随之架高薄席。 • 李坚最后将样品花圈吊在崖檐上,使周林无法继续遮挡。 李坚最后将样品花圈吊在崖檐上,使周林无法继续遮挡。 • 周林的生意受到严重影响,起诉李坚恶意摆放花圈,妨害 周林的生意受到严重影响,起诉李坚恶意摆放花圈, 其正常经营,要求李坚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其正常经营,要求李坚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 李坚称自己摆花圈并没有侵害他人的权利,不具有违法性, 李坚称自己摆花圈并没有侵害他人的权利,不具有违法性, 不承担责任。 不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客人就餐摔死,饭店是否承担责任? ——客人就餐摔死,饭店是否承担责任? 客人就餐摔死
2002年 2002年8月1日晚,中央电视台《夕阳红》栏目女主持人沈 日晚,中央电视台《夕阳红》 旭华和朋友相约在安贞桥旁边的浙江大厦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 吃饭。朋友们落座正要点菜时,沈旭华的手机响起, 吃饭。朋友们落座正要点菜时,沈旭华的手机响起,她边接电 话边走出包间,来到包间斜对门3 米处的木制消防通道门旁, 话边走出包间,来到包间斜对门3、4米处的木制消防通道门旁, 后被人发现坠落楼下,经抢救无效身亡。 后被人发现坠落楼下,经抢救无效身亡。 经查,事发通道工作人员通道,封闭但通道门没有锁死, 经查,事发通道工作人员通道,封闭但通道门没有锁死, 周围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周围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一、过错的概念和特征
(一)过错的概念 (二)过错的特征
过错
二、过错的形式
(一)故意 (二)过失
三、过错与行为的违法性
过错的概念
判断过失的标准
1、两大法系的标准。 2、我国的标准。 (1)以法律法规等规范所确定的注意义务为 标准,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 (2)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所应当具有的 注意义务来判定。 (3)特殊情况下,采用特殊的标准。
第三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概念 二、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学说
(一)三要件说: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二)四要件说:行为的违法性、过错、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三)不同学说的分析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概念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的条件。即判断行为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标 准。判断某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需要综合考虑 多项具体因素,这些被考虑的核心因素就是侵权 责任的构成要件。 1、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 提的。 2、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具有密切联系。 3、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责任构成要件和 特殊责任构成要件。
公平责任的特征
1、公平责任归责的基础是对损失的公平分担。 2、公平责任主要考虑财产状况。 3、公平责任是基于公平的观念进行补偿。 4、公平责任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
《侵权责任法》第24条 侵权责任法》 24条 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
1、必须发生了实际的损害。 2、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没有过错。 3、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损失的分担。
因果关系的概念
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 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具体分析如下: 1、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物。 2、是指行为或物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3、因果关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客观事实。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概说一、一般侵权行为概说一般侵权行为是日常生活中最经常发生的侵权行为,也是侵权责任最常见的一种。

和特殊侵权行为不同,其贯彻了两个基本原则:(1)对自己行为负责原则。

(2)过错归责原则。

二、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即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如法国。

五要件说,即行为、过错、违法、因果关系、损害,如德国。

七要件说,即行为、责任能力、过错、违法、侵害权利或法益、因果关系、损害,如台湾。

在大陆,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是众说纷纭,有三要件说,也有四要件说,但通说为四要件说,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三、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一般侵权行为适用基础的一般条款。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节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一: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若行为人未为任何损害受害人之行为,自然谈不上承担侵权责任。

从举证责任角度论述,此点举证责任应当由受害人来承担。

注意,这里只考虑要有行为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就可以了,即该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不考虑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等。

加害行为可以分为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分为积极加害行为和消极加害行为。

行为人消极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积极作为义务,可以构成消极加害行为,这些积极作为义务的产生大致有下列来源:1.由法律规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2.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3.来自于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第三章_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第三章_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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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我们在这里探讨的是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关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我国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主 要 有 “ 四 要 件 ” 说 和 “ 三 要 件 ” 说 。 我们主张三要件说的理由: 即便某种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但 因为行为人有过错,也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过错责任中,即便多数侵权行为是违法的, 违法性要件通常被过错要件所包括 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增加违法性要件,加重 了受害人的举证困难,对受害人救济增加了更多 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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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果关系的推定 所谓因果关系推定,就是指在损害发生以后,数个 行为人都有可能造成损害,但是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行 为人,或者在因果关系难以确定时,法律从公平正义和 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推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 具有因果关系。其适用前提是: 第一,受害人就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举证面临障碍; 第二,受害人应当就初步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第三,由法官根据经验法则进行推定; 第四,原则上应当由法律规定。 六、损害的原因力 (一)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二)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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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果关系的种类
(一)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 1、事实因果关系:原因须是损害的条件,即原因与损 害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逻辑关系 (1)代替说:用合法行为代替非法行为,是否仍然发生 相同结果,发生则无,不发生则有。 (2)删除说(通说):如果没有A,B就不会发生,则A构 成B的原因。 例:火车超速致与汽车相撞,致汽车内乘客死亡,若火车不 超速,则不会与汽车相撞,也不会致乘客死亡,则有因果关系 2、法律因果关系:原因须“相当”,即该原因产生损 害是一般的、生活中可预见的、平常的情形,而不是特殊的、 极为异常的情形

侵权法 第三章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2)

侵权法 第三章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2)
则在B<P×L时,加害人具有过失。
(五)如何区分“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
在行为人而言:
一般过失:未尽合理人的注意标准
重大过失:须结合行为的性质、危险的程度、 防范避免的负担等综合考虑。
在受害人而言:
一般过失:未尽合理地对自己人身、财产的 保护及照顾
重大过失:极其疏忽于对自己人身财产的保 护与照顾,疏忽较之于一般人而言,非常 明显。
(一)特征 1、损害的可救济性 (1)量上的可救济性:微额不利益? (2)质上的可救济性:合法、期待利益? 2、损害的确定性 能依社会一般观念予以确定
(二)损害的类型 1、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
(1)区分标准:损害是否能通过金钱加以计算 a. 前者如医疗费支出、营业收入减少、物之价
值减损或修缮费用等; b. 后者指不能以金钱衡量的精神或肉体痛苦。
民法:合理分配损害,过失的认定应采客观的 标准。
(二)过失的客观化 过失即“违反了注意义务”。 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抽象的轻过失)为准。
行为人的 现实行为
善良管理 人的当为
行为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乃通常合理人的注 意,为一种客观化或类型化的过失标准, 即行为人应具备:
(1)所属职业(如医生、律师、建筑师等) (2)某种社会活动的成员(如汽车驾驶人)
通常所具备的智识能力,不得以异于一般标 准的自身特殊性加以抗辩。
(三)过失认定的考量因素 1、危险或侵害的严重性; 2、行为的效益; 3、防范避免的负担。
(四)过失的经济分析
汉德公式 (Learned Hand Formula of Negligence) 若发生损失几率为P,损失为L,预防成本为B,
(三)法规目的说
只有当侵害的利益同时也属于该法规意 图保护的利益范围时,因果关系才能成立。

第三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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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包括:高空、高压、地下挖掘、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免责事由:受害人
故意和不可抗力。减责事由:受害人的一般过失。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 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无。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 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所有人承担的连带责任属于过错责任)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之人损害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无。 实践中,要从以下几方面把握高度注意义的具体内容: A、所有人和管理人要对高度危险物的风险有所预见; B、所有人和管理人要采取足够的、谨慎的措施保证高度危险物的安全,避免对高度危险物失去占有,造成他人损害; C、如果发生盗窃等非法占有情形,所有人和管理人能够制止并防止损害发生。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 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所有人承担的连带责任属于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护责任。免责和减责事由相同: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受害人未经许可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 B、管理人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尽到了相当的警示义务。 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 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 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前述义务,并导致他人人身损害 和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公共道路管理部门 《公路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 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完全和畅通。”可见,公共道路管理部门具 有保障公共道路安全和畅通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并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包括道路管理部门。 一般来说,应当首先由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负责。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与道 路管理瑕疵造成受害人的损害,系共同因果关系,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与道路管理部门相互之间承担按份责任。 确定道路管理部门是否存在过错,就是看其是否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当从道路管理部门注意义务的性质、巡查能力以及其在堆放、 倾倒、遗撒行为发生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措施等方面审查。

第三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责任形式分解

第三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责任形式分解

第三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责任形式本章主要阐述了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的含义与分类、损害的含义与分类、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以及过错的属性与判断标准。

本章共六节。

在学完本章之后应能够了解1、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2、加害行为的含义与分类3、损害的含义与分类4、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形态与证明5、过错的属性与判断标准本章概要(张新宝教材)本章论述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

这里的侵权责任应作狭义理解,仅指赔偿损失与恢复原状(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包括预防性的责任方式。

基于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的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应为四个: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损害、因果关系以及过错。

其中,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损害是指被侵权人因侵权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

过错是指侵权人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况,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的侵权责任,则不考虑侵权人有无过错。

第一节、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一、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概念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

一般侵权责任是指:自己加害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的责任。

(1)是指自己加害行为(即狭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包括准侵权行为(他人加害行为及物件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

(2)是指自己加害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的责任。

不包括自己加害行为适用无过错原则的侵权责任。

本章讨论的构成要件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而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案件或准侵权行为案件在责任构成方面有特殊要求。

二、三件说与四要件说(本部分参见张新宝教材)(一)法国法的三要件说与德国法的四要件说;(二)对《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语义分析;(三)司法解释对构成要件的态度;(四)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五)四要件说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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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如果被 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但被告未作此等 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2.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 然借款,即便…… 3. 难以推定事实
第三节
一、损害的概念与分类
损害也称为损害后果,是指受害人因他人的加 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 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侵权责任法所救济的 损害,是指受害人人身或者财产方面的不利后 果。
胎儿抚养费之预留
……三、被告某财险公司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原 告怀孕的胎儿之被抚养人生活费34441.16元(该 34441.16元赔款暂由法院保管,待胎儿出生、为活体、 且亲子鉴定,证明系死者子女时,由胎儿母亲领回赔 款,否则,由法院将赔款退回中保财险某分公 司)。……
裁判要旨:胎儿的父亲因车祸死亡,父亲与母亲没 有办理《结婚证》,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非婚生胎 儿能否获得赔偿份额?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赋予胎 儿民事权利能力,但对胎儿抚养权利的保护,属于人 身权延伸保护的范畴。胎儿在未出生前虽不具有民事 权利能力,但基于胎儿出生的既定事实,对胎儿抚养 费应予保留。对胎儿抚养费的预留体现了我国“公平” 和“有损害即有救济”的民法原则。
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已于20 01年6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齐玉苓与陈 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 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 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四要件说的结论:加害行为、损害 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第二节
一、加害行为的概念与性质 加害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加 害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权益 的不法行为。
(一)加害行为是侵权行为人【或者被监护人、 雇员等】实施的行为

(三)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
“宪法司法化”在当下的境遇
某法学科研部门承接的科研项目: …… 5. 中央政法委和全国人大法工委联合委托的“防
止宪法司法化研究”,具体包括“马克思主义国 家学说与宪法监督制度”、“我国宪法司法化的 产生背景、主要观点、理由及其危害”、“防止 宪法司法化的对策和建议”等三个子课题; ……
美国的做法:以延误救治为例——
① 纯机会损失理论:只要有机会丧失,就应赔偿 全部损失
② 比例赔偿理论:机会实现的可能性是否超过 50%
③ 重大可能性理论,即使机会小于50%,但只要 能实现就存在引起损害的极大可能性,就应赔 全部。(因果关系)
法释[2001]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

1 条件说。 2 相当因果关系说。 3 盖然因果关系说。

1 2 三、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


(三)必要条件的检验



(三)多因一果

五、因果关系的证明与推定 (一)“谁主张谁举证”与“举证责任倒
置”


思考:胎儿住房损失费应否赔偿?为什么?
刘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 一转弯处时,被某公司司机郑某(男)驾驶的轿 车撞伤。为了保障有一个健康的孩子,怀孕的刘 女士不得不听从医生的建议做了药物流产。刘女 士认为,如果胎儿健康等胎儿出生后,会得到拆 迁公司的优惠住房。但这次交通事故造成胎儿流 产使自己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刘女士将肇事 公司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其 优惠住房面积损失费20万元,车辆损失费1400 元。
论——从一则批复的起落谈起
2008年12月18日,最高院发布公告(法释 〔2008〕18号)称,自当月24日起,废止2007年 底以前发布的27项司法解释。这其中,最高院就 齐玉苓案所做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 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 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赫然在列。 与其他26项司法解释被废止理由不同,该司法解 释只是因“已停止适用”而被废止,既无“情况 已变化”,又无“被新法取代”。
另一方面,鉴于目前公众对于《毕业证明书》与 《毕业证书》的了解程度,根据一般的社会经验 判断,仅能出具《毕业证明书》而不能出具《毕 业证书》,有可能在求职、参加各类考试等社会 活动中给原告带来不便的影响,由此也会给原告 带来精神损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彭宇案二、原告损失的范围和具体数额
1、医疗费 2、护理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另主张伙食费与住院
(2)自己加害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的 责任;
(3)仅指赔偿损失与回复原状(包括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包括预防性责任方 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思考:本案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2008年11月6日,原告孙家波与城北粮油贸易公司西杏 园粮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该粮店6间铺面及6间库 房进行经营,承租期限5年。被告王勇杰及其家人系该粮 店住户,被告的母亲张俊满于2007年9月6日与该粮店签 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该粮店1间铺面。在此期间,被告 一直在其母亲租赁的铺面前洗车,后因城管部门因“创 卫”不允许在外面洗车,被告就挪到原告租赁的库房门 前洗车至今。另查,被告洗车无任何审批手续。被告洗 车影响原告库房正常使用,交涉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 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妥善处 理好相邻关系。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库房前洗车,影响了 原告租赁房屋的正常使用,应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判决被告王勇杰在本判决生效后即日起不得在原告孙家 波所租赁库房前洗车。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王勇 杰承担。宣判后,原被告均没有上诉。
机会损失——关于前述案件的反思
所谓机会,是指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或者避 免某种损害的可能性。
思考:胎儿出生后可能获得优惠住房面积损失 补偿费是否属于“机会”?
此外:“齐玉苓案”? 医院延误治疗是否属于? 思考:机会损失应否赔偿?赔偿范围?
我国立法并未明确,他国做法:
法国:是否有实现的极大可能性和可靠性
“宪法司法化”?
齐玉苓案二审判决后,时任最高院民一庭庭长 的黄松有2001年8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 撰文《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从最高人 民法院今天的一个<批复>谈起》,认为此案 “开创了法院保护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 本权利之先河”,“创造了宪法司法化的先例” 等。
“宪法司法化”、合宪性解释抑或诉因寄生理
注意2:本章讨论的构成要件适用于一般侵权责 任,而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案件或准侵 权行为案件在责任构成方面有特殊要求。(没 有过错或者因果关系方面的要件)
注意3:教材以下各节分别论述时并不局限于仅 仅作为一般侵权构成要件的情形
二、三件说与四要件说 (一)法国法的三要件说与德国法的四要
(二)对《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和 《侵权责任法》第6
顺义区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了双方当事人就车辆 损失费达成的一致意见,由某保险公司支付刘女 士财产损失赔偿金1220元,由被告某公司赔偿刘 女士车辆损失费180元。
顺义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 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除法律有明确规定 外,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胎儿的父母亦不能在 其未出生前主张赔偿权利。因此本案原告刘女士 要求赔偿因胎儿流产造成的优惠住房面积损失费 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第三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以南京彭宇案为例的说明
重点问题

损害的含义与分类

过错的属性与判断标准
第一节
一、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概念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 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
注意1:所谓“一般侵权责任”是指:
(1)自己加害行为(狭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 的责任;
齐玉苓随后向枣庄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陈晓琪、陈克 政、济宁商校等。原告认为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侵犯了自己姓 名权、受教育权。法院审理认定侵害姓名权成立;对受教育权 则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齐玉苓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院认为 此案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因此报请最高院进行解释。最 高院做出上述司法解释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 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应承 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后,山东省高院直接援引宪法第四十 六条、最高院上述司法解释以及《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 决齐玉苓胜诉。
2008年10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决定免 去黄松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审判员职务。
2009年8月21日,黄松有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并被进行立案检查。
2010年1月14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 受贿、贪污案。 2010年1月19日,河北省廊坊市 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作出 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 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他是1949年以来中国 因涉嫌贪腐被调查的级别最高的司法官员。
此复
事案举要:“齐玉苓案”
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 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不合格,失 去统招考试资格。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统招考 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商 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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