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协商方案
政协提案活动策划书3篇

政协提案活动策划书3篇篇一政协提案活动策划书一、活动主题“关注民生,共谋发展”二、活动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群众对于政府的期望越来越高,对于政府的工作也越来越关注。
政协作为中国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应该积极发挥作用,为人民群众服务,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协的作用,提高政协委员的提案质量,我们计划举办一次政协提案活动。
三、活动目的1. 提高政协委员的提案质量,增强政协委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 加强政协委员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意见。
3. 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四、活动时间[具体时间]五、活动地点[具体地点]六、活动主体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媒体记者等。
七、活动内容2. 实地调研:组织政协委员进行实地调研,了解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意见,为提案提供依据。
4. 提案评审:活动组织方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对提案进行评审,评选出优秀提案。
5. 提案提交:将优秀提案提交给政府相关部门,推动问题的解决。
八、活动宣传1. 在政协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平台发布活动通知和报名信息。
2. 邀请媒体记者对活动进行报道,提高活动的影响力。
3. 在活动现场设置宣传展板,宣传政协的工作和提案活动。
九、活动预算1. 场地租赁费用:[X]元2. 专家学者讲座费用:[X]元3. 调研活动交通费用:[X]元4. 宣传费用:[X]元5. 其他费用:[X]元十、注意事项1. 活动组织方要做好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3. 活动组织方要做好提案的评审工作,评选出优秀提案。
4. 活动组织方要做好提案的提交和跟踪工作,推动问题的解决。
篇二政协提案活动策划书一、活动主题“我为发展献良策,我为民生办实事”二、活动目的1. 提高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能力,增强政协委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 推动政协工作的创新和发展,拓宽政协委员的履职渠道。
3. 加强政协委员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的联系和沟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政协重庆市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

政协重庆市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为规范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和《政协重庆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重庆市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提案办理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为增进共识、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开展的协商活动,贯穿于提案的提出、审查、交办、办理、督办、反馈各环节。
市政协负责做好联系、协调、督促、服务工作,推动提案办理协商广泛多层制度化开展。
第二条提案办理协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协商原则。
第三条提案办理协商应畅通渠道、搭好平台、注重实效。
采取多种方式,充分运用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借助市政协委员履职服务平台,完善和畅通广大政协委员、政协各参加单位、社会各界人士和提案承办单位交流情况、表达诉求、有序参与、凝聚共识的机制和渠道,有效促进协商成果的转化。
第四条提案选题协商。
提案者应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的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深入实施*****域发展战略等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注重选题前的协商,增强提案选题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市级各部门应积极支持提案者就提案选题进行前期调研和咨询协商,并提供客观翔实的信息资料供提案者参考。
政协组织通过邀请有关部门通报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在本部门公众信息网上公布相关信息等方式,帮助提案者知情明政;政协全体会议前,面向市级各部门和全社会广泛征集提案线索,召开提案征集座谈会,就提案选题方向进行交流协商,向提案者寄送提案参考选题,做好提案征集引导工作。
第五条提案审查协商。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统一设置的提案组,根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批准的提案审查工作方案和授权,负责大会提案的具体审查工作,对收到的提案逐一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并案,并确定承办提案的主办、协办单位。
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方案

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方案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方案一、引言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政治协商机构,全国政协一直承担着架起政府与社会之间桥梁和纽带的重要使命。
全国政协提案作为政协工作的重要内容,旨在凝聚各方面智慧,为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发展作贡献。
如何规范、高效地开展提案办理工作,一直是政协工作面临的挑战,也是政协工作的重要任务。
二、提案的意义与类型提案是政协委员依据本职工作或特长领域,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建议、意见、方案,提高全民族的团结和进步。
提案既是委员们公民职责和权利的表现,也是展现政协的工作效能和成果的重要手段。
同时也是做好社情民意调研工作、推动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法律、规章制度的有力支撑。
根据提案来源和目的,提案可分为政协提案、个人提案和集体提案三种类型。
其中,政协提案是政协团体在委员会会议上讨论并形成的建议,需要得到政协机关的备案和审核。
个人提案是委员利用自己的工作阅历或业务特长,自行独立思考并提出的建议。
集体提案是由多个委员发起的、共同签署的主张,需要自行沟通协调并获得政协机关的支持备案。
三、提案办理的程序与流程(一)提案提交:委员将提案书递交到所在的政协机关,并进行相应的发言和说明。
提案书内容应包括提案的题目、主要内容和依据,提案的意义和作用,提案的主题和范围,提案的实施措施和进展情况等。
提案书要求字迹工整、内容正确、表述清晰、思路严密,如需附加文件和材料,应齐全详实,并且注明页数和来源。
(二)提案审查:政协机关要及时对递交的提案进行登记、备案、审查,并将相关情况同步报送给有关部门。
审查内容包括提案是否符合政协工作规则和要求,是否超出政协职责和范畴,提案是否已经被立法机关或政府机关采纳,提案是否与新形势下的民生、经济、文化等热点问题相关等。
(三)提案研究:经过初步审查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组成专业评估小组,对提案的可操作性、可行性、实效性进行细致论证。
评估过程需要贯彻科学、民主、实用、有利原则,注重委员的直接参与和民意的考虑,评估过程要群众参与、专家参与、提案人参与、政府参与,充分倾听各方面意见。
加强提案办理协商,提高提案工作水平

加强提案办理协商,提高提案工作水平加强提案办理协商提高提案工作水平近年来,**县政协坚持把协商民主贯彻于提案工作全过程,加强提案办理协商,不断提高提案协商办理工作水平。
一、着眼办前协商,提高提案质量。
一是坚持提案征集协商。
我们坚持抓委员培训,尤其换届后,及时组织全体委员集中学习培训,邀请市委党校教授作了题为“人民政协与政协的协商民主”专题讲座,提案委做了提案知识专题辅导,调动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提高提案撰写能力水平。
抓政情通报,坚持每年邀请县政府定期通报政情县情,通过印发学习材料、召开情况通报会、组织视察活动等形式,使广大政协委员增进对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的了解,帮助委员拓宽视野、知情明政,为委员撰写精品提案提供帮助,增强提案的针对性。
抓选题引导,每年在政协全会召开之前,及时向委员印发《提案参考目录》,积极引导广大政协委员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调查研究,努力形成立意高、选题准、分析透、建议实的精品提案。
二是开展提案审查协商。
在提案审查过程中,根据《提案工作条例》,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予以立案;对于内容相近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加强分类甄别,积极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做协商并案处理;对未予立案的提案,区别不同情况逐件与提案者充公沟通协商,有的商请提案者修改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立案,有的作为社情民意信息报送,有的作为委员来信转有关部门参阅。
三是做好提案交办协商。
我们高度重视与县政府办的交办协商,每年政协全会召开以后,政协提案委都及时邀请政府办等相关部门参与现场办公,对全会会中、会后收到的提案逐件进行审查,协商提出提案承办单位;同时,县政府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专门召集各承办单位领导交办提案,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作为分管领导对政府系统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落实工作进行详细安排,并就办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落实了办理责任,强化了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着力办中协商,增强办理实效。
一是坚持重点提案高层协商督办。
提案办理协商实施方案

提案办理协商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当前,我们面临着一个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各种问题层出不穷,需要及时有效地解决。
在这样的情况下,提案办理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方式,通过提案办理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然而,提案办理过程中,协商实施方案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只有通过充分的协商,才能最大限度地凝聚各方共识,推动提案的顺利实施。
二、协商实施方案的重要性。
1. 促进共识形成。
协商实施方案的制定,可以让各方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形成共识,凝聚共同的目标和行动方向,避免因意见分歧而导致提案难以落地的问题。
2. 保障实施效果。
通过充分的协商,可以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诉求,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从而保障提案的实施效果。
3. 增强合作意识。
协商实施方案的过程本身就是各方合作的过程,通过协商,可以增强各方的合作意识,形成团结合作的局面,为提案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三、协商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1. 确定协商参与方。
在制定协商实施方案时,需要确定参与协商的各方,包括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社会组织等,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的代表和保障。
2. 制定协商议程。
明确协商的议程和内容,确定协商的重点和重要议题,确保协商的深入和高效进行。
3. 充分沟通和交流。
协商实施方案的制定需要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各方应该坦诚相待,充分表达意见和看法,寻求最大的共识。
4. 达成共识并形成协商结果。
在协商实施方案的过程中,各方应该通过充分的协商,达成共识,形成具体的协商结果,为提案的实施提供有力支持。
四、协商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
1. 加强宣传和动员。
在协商实施方案确定后,需要加强宣传和动员,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支持协商结果,形成社会共识。
2. 建立监督机制。
对协商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协商结果得到有效实施。
3. 及时调整和完善。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协商实施方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应对,确保提案的顺利实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23年修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公布日期】2023.11.02•【文号】•【施行日期】2023.11.02•【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1991年1月11日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8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0年2月29日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5年2月28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1年2月28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8年11月29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23年11月2日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团结奋斗的力量。
提案协商工作制度范本

提案协商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提案协商工作,提高提案质量,促进提案办理,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提案协商工作是指在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期间,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提案协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职能作用。
第四条提案协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三)坚持人民政协性质;(四)坚持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五)坚持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六)坚持求同存异、民主协商。
二、提案的提出第五条提案者可以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
第六条提案应当围绕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第七条提案应当具有以下特点:(一)战略性,即提案应当针对国家或者地方的重要问题,具有长远意义;(二)前瞻性,即提案应当对未来的发展有所预测和思考;(三)实用性,即提案应当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价值和可能性;(四)可行性,即提案应当具有实施的条件和可能。
第八条提案应当一事一议,文字简练,条理清晰,数据准确,论证充分。
第九条提案者在提出提案时,应当注明提案的类别、序号、标题、内容、理由等。
三、提案的审查第十条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负责对提案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应当对提案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原则;(二)是否具有第六条规定的特点;(三)是否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文字要求。
第十二条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召开会议审查;(二)进行专题调研;(三)约请提案者说明;(四)其他适当方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公布日期】2015.10.09•【文号】•【施行日期】2015.10.0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2015年10月9日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主席会议通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1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为规范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提案办理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为增进共识、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开展的协商活动,贯穿于提案的提出、立案、交办、经办、督办、反馈各环节。
政协组织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服务工作,推动提案办理协商广泛多层制度化开展。
二、提案办理协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协商原则。
三、提案提出。
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提出集体提案。
提案可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在闭会期间提出。
全体会议期间,委员可按程序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集体提案。
提案者提出提案,应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注重针对性和可行性。
全国政协办公厅和提案委员会可通过邀请有关部门通报工作情况等方式,帮助提案者知情明政。
提案委员会召开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提案工作座谈会,就提案选题的主要考虑、重点方向等进行交流协商,共同做好提案提出的统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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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协商的有关精神,按照全国政协、自治区党委、中共市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工作,是提案办理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切实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提案办理协商,是指市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市提出、需由本市各部门办理的提案。
第三条协商办理提案,应以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政策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注重实效。
第四条协商办理提案,包括提案立案、提案交办、提案办理、提案答复等办理过程。
第五条提案立案协商。
先协商,后立案,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员会会同有关人员,依据审查立案标准,对收到
的提案进行审查(初审、复审、终审),确定是否立案,以提高立案质量。
第六条审查意见协商。
针对提案内容,由提案委员会牵头与有关党政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初步确定承办单位。
第七条提案交办协商。
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先协商,后交办,确定承办单位。
提案交办前,实行预交付,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将立案的提案交付各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仔细核对。
对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提出改办理由和建议,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提案委员会就提出的意见进行沟通协商,经同意后将原件一并退回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重新明确承办单位,确保提案交办对口、分办合理。
未经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同意,承办单位不得擅自退回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八条主办单位协商。
由市委、市政府、市共同确定。
涉及多方面问题的,需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提案,实行主办单位协商,指定一个单位主办,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或者由多个单位分别研究办理。
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出书面协办意见。
承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由党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协商主办
单位取得共识;多次协商仍不能达成共识时,由主办单位向党委、市政府提出书面建议,由党委、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决定。
提案答复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九条提案办理中协商。
由承办单位具体负责。
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承办单位与提案者、党委、政府督查室、市提案委员会要进行办理协商,采取先协商后回复的形式,确保办理实效。
第十条办前协商。
承办单位就提案意图及提案办理的相关计划,办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主动与提案者、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提案委员会及时进行沟通,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制定提案办理方案。
第十一条办中协商。
承办单位要及时组织提案者、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提案委员会通过会议讨论、电话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集体面商等形式,协商办理意见、答复意见、落实效果等事项。
积极邀请提案者、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提案委员会有关领导参与办理工作,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十二条提案督办协商。
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就督办协商的时间、形式、参与者进行沟通协商。
参与协商者,要围绕协商议题,深入调研,掌握实情,形成重要建议意见,承办单位要大
力支持政协组织开展的协商会、通报会、视察调研等提案办理协商活动,积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办后复前协商。
承办单位在提案办结后要以提案预答复的形式及时征询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提案委、提案者的意见,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定签发后,再以正式文书答复提案者。
第十四条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提案委提出再办理意见,由提案委协调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责成承办单位进行再办理,对不满意且有一定理由的要按上述程序在收到不满意反馈意见的一个月内重新办理,作进一步解释或答复。
第十五条监督考核。
进一步完善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承办单位绩效考核体系。
对态度认真、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者,要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干部考核、培养和选拔的参考依据;对重视不够、敷衍塞责的部门和个人,要及时进行督促整改和批评教育;支持政协组织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和办理结果满意度调查,对连续两年满意度较低的承办单位给予通报。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