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分类与规范
疫苗命名规则

疫苗命名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疫苗是预防疾病的有效手段,为了方便人们区分和识别不同种类的疫苗,疫苗的命名规则被制定出来。
疫苗的命名规则包括疫苗名称的构成要素、疫苗种类的分类、疫苗名称的规范等方面,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疫苗命名规则。
一、疫苗名称的构成要素疫苗名称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疫苗所含的主要成分、疫苗制备原则、疫苗途径以及生产单位等信息。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疫苗所含的主要成分,比如疫苗中所含的病毒株、抗原、抗体、辅料等;2. 疫苗的制备原则,比如疫苗是通过灭活病毒、减毒病毒、次单位制备、重组DNA技术等方法制备的;3. 疫苗的途径,比如疫苗是注射剂、口服剂、喷雾剂等;4. 疫苗生产单位的信息,包括生产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疫苗种类的分类疫苗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疫苗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般来说,疫苗可以按照以下几个标准进行分类:1. 按疾病分类:比如流感疫苗、麻疹疫苗、水痘疫苗等;2. 按制备方法分类:比如灭活疫苗、减毒疫苗、次单位制备疫苗等;3. 按疫苗途径分类:比如注射疫苗、口服疫苗、喷雾疫苗等;4. 按疫苗适应病人分类:比如儿童疫苗、成人疫苗、老年疫苗等。
三、疫苗名称的规范疫苗的命名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疫苗名称应该简洁明了,易于人们理解和记忆;2. 疫苗名称应该与其主要成分、途径、生产单位等信息相对应,不应该有误导性;3. 疫苗名称应该符合国际标准,方便与其他国家的疫苗进行比对和交流;4. 疫苗名称应该经过严格审核与批准,确保名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总的来说,疫苗的命名规则是为了方便人们对不同种类的疫苗进行识别和辨认,保证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大家在选择和接种疫苗时,应该仔细了解并遵守疫苗的命名规则,以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健康安全。
愿疫苗命名规则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疫苗接种工作,为人类的健康福祉作出贡献。
【2000字】第二篇示例:疫苗是一种预防传染病的生物制品,它通过注射或口服等方式,引入人体以激发免疫系统产生抗体,从而提高人体对感染病原体的抵抗力。
疫苗命名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疫苗命名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疫苗命名规则是指对疫苗在命名时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随着疫苗的广泛应用和疫苗种类的增加,规范的疫苗命名已经成为了国际公认的标准做法,用于确保疫苗的准确命名和标识,方便医务人员、患者和疫苗生产商之间的沟通和理解。
疫苗作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重要手段,其研发和应用一直备受关注。
不同的疫苗可能由不同的生产商研制和生产,并且可能含有不同的成分,以及针对不同病原体或亚型。
因此,为了便于区分和识别不同的疫苗,制定规范的疫苗命名规则是非常必要的。
规范的疫苗命名规则应该具备以下特点:首先,疫苗命名规则应该清晰明确,能够准确判断疫苗的组成和类型。
其次,命名规则应该与疫苗的生产商和疫苗批号信息等相联系,方便追溯和管理。
此外,疫苗命名规则还应尽可能避免冗长和复杂,以方便在各类文献和疫苗标签中使用。
总而言之,疫苗命名规则的制定和遵循是疫苗研发、生产和应用的重要环节。
它能够提供清晰、准确的疫苗信息,方便各方之间的交流和理解。
随着科技和医学的进步,疫苗命名规则也会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新型疫苗的出现和应用需求。
在未来,我们有理由相信,规范的疫苗命名规则将在促进全球疫苗管理和疫苗研发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描述文章的整体结构和各部分的主题和目标。
下面是一种可能的写法:在本文中,将按照以下结构来组织和呈现有关疫苗命名规则的信息。
本文共分为三个主要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
在引言部分,将首先给出本文的概述,简要介绍疫苗命名规则的背景、重要性和本文的目的。
通过概述,读者可以了解到本文的整体内容和核心主题。
接下来,在正文部分,我们将对疫苗命名规则的背景进行详细探讨。
在2.1小节中,将介绍疫苗命名规则的起源和发展历程,并探讨背后的原因和动机。
通过了解背景,读者可以对疫苗命名规则的形成和演变有更全面的认识。
随后,在2.2小节中,将重点探讨疫苗命名规则的重要性。
最新二类疫苗管理制度(5篇)

最新二类疫苗管理制度最新的二类疫苗管理制度是指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发布的《二类疫苗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这一管理办法,二类疫苗是指预防传染病、改善公共卫生的疫苗,包括人用疫苗和动物用疫苗。
该办法明确了二类疫苗的分类和管理要求。
二类疫苗的分类根据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分为三类:Ⅰ类二类疫苗、Ⅱ类二类疫苗和Ⅲ类二类疫苗。
Ⅰ类二类疫苗是指已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并取得新药证书的疫苗;Ⅱ类二类疫苗是指已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并取得注册证书的疫苗;Ⅲ类二类疫苗是指参照Ⅰ类和Ⅱ类二类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要求进行注册。
二类疫苗必须在投放市场前取得批准文号。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二类疫苗的生产要求、质量管理要求、流通和储存要求、临床试验管理要求等。
同时,监督部门将对二类疫苗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违反管理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这一最新的二类疫苗管理制度旨在进一步加强对二类疫苗的监管,确保疫苗的安全和有效性,保障国民的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最新二类疫苗管理制度(2)一、全区第二类疫苗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计划,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第二类疫苗配送仍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第二类疫苗的供应与冷链运转依托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现有的冷链设备和技术条件,实行逐级供应。
疫苗的储存和运输应严格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执行。
二、各乡镇第二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应在年初____月前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报。
疫苗需求计划应根据群众需求和本单位的冷链容量合理确定。
第二类疫苗的储存、运输和使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产品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具体补偿办法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狂犬病疫苗和破伤风疫苗接种规范(T-CADERM 3052—2023)

T/CADERM 3052-2023ICS 11.020CCS C 05团体标准狂犬病疫苗和破伤风疫苗接种规范Specification for rabies and tetanus vaccines injection2023-12-6发布2024-1-6实施中国医学救援协会发布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基本要求 (1)5预防接种前要求 (2)5.1准备药品和器械 (2)5.2注射器的匹配要求和选用建议 (2)6预防接种时要求 (2)6.1检查核实内容 (2)6.2健康状况询问和告知 (3)6.3疫苗取用与检查 (3)6.4预防接种操作 (3)7预防接种后要求 (4)7.1观察与处理 (4)7.2根据免疫程序为患者预约下次接种 (4)8追溯方法 (5)附录A (6)参考文献 (7)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医学救援协会动物伤害救治分会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医学救援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市和平里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方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丽水市中心医院)、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天津市西青医院、晋江市中医院、云南大学附属医院、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广西国际壮医医院、通化市人民医院、北京市昌平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张家口市第一医院、哈尔滨市第四医院、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重庆大学附属中心医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传林、张建霞、陈庆军、麦智德、刘斯、刘珵、殷文武、吕新军、朱政纲、康新、兰频、薛乔升、李明、郭志涛、庄鸿志、吴俊华、石斌、唐华民、李洪臣、王博、吴卫中、邹建平、苗冬滨、刘明法、范昭、冯祖欣、唐映利、杨树青。
免疫规划疫苗使用管理与接种要求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构架
将国家统一实施免疫规划预防疾病的种类,由原来的7种增加到 将国家统一实施免疫规划预防疾病的种类,由原来的7 15种 15种 扩免前,全国统一实施免疫规划针对疾病: 扩免前,全国统一实施免疫规划针对疾病:7种 结核、脊灰、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乙肝 增加的疾病: 增加的疾病:8 种 通过儿童常规免疫预防的病种: 通过儿童常规免疫预防的病种:5 种 流脑、乙脑、风疹、腮腺炎、甲肝 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接种预防的疾病: 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接种预防的疾病:3 种 流行性出血热、炭疽、钩端螺旋体
预防接种禁忌症
3、免疫功能改变
一般来说,活病毒疫苗不宜应用于以下人群:
免疫缺陷症,如联合性免疫缺陷症、无丙种球蛋 白血症或低丙种球蛋白血症; 白血病、淋巴瘤、霍奇金病、恶性肿瘤病人; 由药物引起的免疫抑制,如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 烷化剂、抗代谢药物,以及脾切除的病人。
上述对象如使用活疫苗后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凡最近注射过丙种球蛋白者,应推迟麻疹、腮腺炎、 水痘疫苗的注射至少4周。
接种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领取、使用记录 记录应当注明疫苗的通用名称、生产企业、剂型、规格、 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数量、价格、(领取、使用) 日期、产品包装以及外观质量、储存温度、运输条件、批 签发合格证明编号或者合格证明、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 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内容
疫苗分类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构架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疫苗储存与运输 常规疫苗接种要求与合格接种判定标准
4.未完成脊灰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4岁儿童未达 到3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3剂次。≥4 岁儿童未达到4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4 剂次。 5.未完成2剂次含麻疹成分疫苗接种(含强化免疫等) 的儿童,应补种完成2剂次。 6.未接种卡介苗的3月龄以下儿童可直接补种,对3 月龄~3岁儿童PPD试验阴性者补种,≥4岁儿童不予 补种。
疫苗接种标准操作规程最新

疫苗接种标准操作规程最新疫苗接种是预防疾病的一种重要措施,它通过引入微弱或死亡的病原体,激发人体免疫系统产生抗体,从而增强机体的免疫力,预防疾病的发生。
为了确保疫苗接种的安全与有效性,制定了一系列标准操作规程。
一、接种对象的选择1. 接种对象应紧密符合接种目标人群,对疾病有易感性且传染性较大的人群优先选择,如婴幼儿、学龄前儿童、青少年和老年人。
2. 接种对象要符合接种疫苗的禁忌症和适应症,禁忌症包括过敏史、免疫缺陷病、正在发热等情况。
适应症包括常见传染病、免疫缺陷、接触感染者等。
3. 对于接种对象的特殊情况,如早产儿、低体重儿、患有基础疾病的人群,应根据医生的专业意见进行决策。
二、接种疫苗的选择1. 根据疾病防控工作的需要,确定接种疫苗的种类和接种时间。
2. 注意疫苗的供应情况,确保疫苗的存储和运输符合规范,保证疫苗的有效性。
3. 对于需要多次接种的疫苗,要注意接种间隔时间,确保充分产生免疫应答。
三、疫苗接种过程的操作规范1. 接种前,接种人员应核对接种对象的身份信息,核实接种对象的相关疫苗接种史。
2. 接种前,接种人员应向接种对象及其家属介绍疫苗种类、接种目的、接种副反应等相关信息,做好知情同意工作。
3. 接种过程中,接种人员应穿戴好个人防护装备,采取洗手、消毒等措施,确保操作环境的洁净。
4. 接种前,接种人员应检查疫苗的有效期和外观,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
5. 接种时,接种人员应掌握正确的接种技术和方法,准确注射疫苗,避免过深或过浅的注射。
6. 接种后,接种人员应向接种对象及其家属解释接种注意事项,包括接种后可能出现的反应、急救措施等。
四、接种后的监测与管理1. 接种后,对接种反应进行监测,包括局部反应、全身反应等,及时处理并记录。
2. 对于有严重过敏反应的接种对象,应立即给予相应的抢救措施,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3. 将接种情况及反应记录完整记录,建立良好的接种档案,便于做好疫苗接种的追踪和疫情的分析。
国家一类疫苗接种时间表
国家一类疫苗接种时间表
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受种者主要为0岁至6岁儿童。
根据我国《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21年版)规定,儿童自出生后至1周岁,几乎每个月都要接种疫苗,其中需接种的一类疫苗时间表如下:
1. 出生时:卡介疫苗(第一剂)、乙肝疫苗(第一剂)。
2. 1月龄:乙肝疫苗(第二剂)。
3. 2月龄:脊灰灭活疫苗(第一剂)。
4. 3月龄:脊灰灭活疫苗(第二剂)、百白破联合疫苗(第一剂)。
5. 4月龄:脊灰灭活疫苗(第三剂,口服)、百白破联合疫苗(第二剂)。
6. 5月龄:百白破联合疫苗(第三剂)。
7. 6月龄:乙肝疫苗(第三剂)、A群流脑疫苗。
8. 8月龄:麻风疫苗(或麻疹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
9. 9月龄:A群流脑疫苗。
10. 18月龄:麻腮风疫苗、百白破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
11. 2周岁:乙脑减毒活疫苗。
12. 3周岁:A+C 群流脑疫苗。
13. 4周岁:脊灰疫苗(滴剂)。
14. 6周岁:A+C 群流脑疫苗、白破疫苗。
请注意,以上是一类疫苗的接种时间表,如有疑问建议咨询医生。
疫苗使用及冷链管理规范要求和常见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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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出入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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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出入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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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的报废处理
发现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来源不明等疫苗,逐级上 报,其中一类苗上报至省疾控,二类苗上报至县疾控。定期 报告(每年一次),接种单位次年1月10日前向县疾控报告, 县1月15日前报市,市1月20日前报省。
新《条例》已取消企业经营疫苗,但是配送企业要执行“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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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疫苗的供应
疫苗分发计划:由卫生行政或疾控逐级下达年度计划 疫苗领取计划: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和接种单位每月/双月上
报下一次疫苗领取计划;县、市疾控每2个月/每季度上级报告下一次 疫苗领取计划。广东:乡镇每月1日报县,县每月3日报市,市每月5 日报省 第一类疫苗的分发 疾控根据下级报告的疫苗领取计划,经审核后,及时下发疫苗 分发遵循近效期先出、先进先出的原则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及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需采取应急接种,市级 及以上疾控可以直接向接种单位分发一类苗
摆放整齐,疫苗与箱壁、疫苗与疫苗之间留1~2cm空隙。 冰箱门架不能放疫苗,含吸附剂疫苗不可贴壁放 冷冻保存疫苗放冰衬冰箱底部、冷藏保存疫苗放冰衬冰箱上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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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的储存与运输
乙肝、卡介苗、脊灰灭活、百白破、白破、麻疹、麻腮风、麻 风、乙脑、A群流脑、A群C群流脑、甲肝、钩体、出血热、炭 疽疫苗等在2~8℃条件下避光储存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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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出入库登记
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或建立出入库登记 表电子档案。填写“疫苗出入库登记表”,并结合随货出库单认真 核对并做好相关记录,疫苗记录应当注明疫苗的名称、生产企业、 剂型、规格、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或批号)、有效期、 (购销、分发)单位、数量、(购销、分发)日期、产品包装以及 储存温度、运输条件、批签发合格证明编号或者合格证明、验收结 论、验收人签名。记录保存至超过有效期2年。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版)
预防接种工作服务(2016版)1 预防接种分类:常规接种、临时接种、群体接种、应急接种。
1.1 常规接种常规接种是指接种单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疫苗使用说明书,在相对固定的接种服务周期时间内,为接种对象提供的预防接种服务。
1.2 临时接种在出现自然灾害、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流行等情况,开展应急接种、补充免疫或其他群体性预防接种时,按应急接种、补充免疫或群体性预防接种方案,在适宜的地点和时间,设立临时预防接种点,对目标人群开展的预防接种服务.1.3 群体性预防接种群体性预防接种是指在特定范围和时间内,针对可能受某种传染病威胁的特定人群,有组织地集中实施的预防接种活动。
补充免疫(原称为“强化免疫”)是一种较常采用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形式。
1.4 应急接种应急接种是指在传染病疫情开始或有流行趋势时,为控制传染病疫情蔓延,对目标人群开展的预防接种活动。
2.预防接种服务形式和周期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或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实施。
2.1 定点预防接种2.1.1 预防接种门诊2.1.1.1城镇地区原则上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应当设立一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实行按日(每周≥3天)预防接种。
22.1.1.2 农村地区原则上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实行日、周(每周1~2天)预防接种。
2.1.2 村级接种单位农村地区根据人口、交通情况及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置覆盖1个或几个行政村的定点接种单位。
村级接种点每月应当至少提供2次预防接种服务。
2.1.3 产科接种单位设有产科接种单位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新生儿出生时首针乙肝疫苗及卡介苗的预防接种服务。
2.1.4 其他接种单位主要指成人接种门诊、狂犬疫苗接种门诊等2.2 入户预防接种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牧区、海岛等地区,可采取入户方式进行预防接种。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章节
乙脑减毒活疫苗注射2剂,第1剂为基础免疫;第2剂为加强免疫(24月龄接种)。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免疫为:
一类疫苗适用规定
一类疫苗适用规定
流脑疫苗注射4剂,第1、2剂为基础免疫(A群),2剂次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第3、4剂次为加强免疫(A+C群多糖疫苗),3岁时接种第3剂,与第2剂接种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年;6岁时接种第4剂,与第3剂接种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年。 使用A+C群流脑疫苗时,应按照以下原则实施: (1)已接种过1剂A群流脑疫苗者,接种A+C群流脑疫苗与接种A群流脑疫苗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 (2)已接种2剂或2剂以上A群流脑疫苗者,接种A+C群流脑疫苗与接种A群流脑疫苗最后1剂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年; (3)按以上原则接种A+C群流脑疫苗,3年内避免重复接种。
基础免疫要求在12月龄内完成。
免疫程序所列各种疫苗第1剂的接种时间为最小免疫起始月龄。
01
02
甲肝减毒疫苗接种1剂(18月龄接种)
一类疫苗适用规定
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各剂次的间隔时间应≥28天。
01
乙肝疫苗第1剂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第2剂在第1剂接种后1个月接种,第3剂在第1剂接种后6个月(5~8月龄)接种。第1剂和第2剂间隔应≥28天。第2剂和第3剂的间隔应≥60天。
04
疫苗使用计划的下发
第二类疫苗购买计划的制订与报告
接种单位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02
01
冷链系统管理
概念 冷链是指为保证疫苗从疫苗生产企业到接种单位运转过程中的质量而装备的储存、运输冷藏设施、设备。冷链设备、设施包括冷藏车、疫苗运输工具、冷库、冰箱、疫苗冷藏箱、疫苗冷藏包、冰排及安置设备的房屋等。 冷链系统是在冷链设备的基础上加入管理因素,即人员、管理措施和保障的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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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分类
按照预防接种经费来源和任务性质等因素,将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一类疫苗程序表:
X市扩大免疫规划儿童免疫程序
三、国家免疫规划规定受种的疫苗(一类疫苗)
(一)疫苗种类:目前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包括皮内注射用卡介苗(以下称卡介苗,BCG)、重组乙型肝炎疫苗(以下称乙肝疫苗,HepB)、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以下称脊灰疫苗,OPV)、吸附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以下称百白破疫苗,DPT)及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以下称白破疫苗,DT)、麻疹减毒活疫苗(以下称麻疹疫苗,MV),麻疹腮腺炎联合疫苗(麻腮,MMV),麻疹风疹联合疫苗(MRV)、乙脑减毒活疫苗(EBV),A群流脑疫苗(MAV),A+C流脑疫苗(MACV),甲肝减毒活疫苗(HAV)。
(二)活疫苗包括:卡介苗、脊灰疫苗、麻疹减毒活疫苗、麻腮、麻风、乙脑减毒活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
(三)免疫程序:分为基础免疫(初种)、加强免疫(复种)。
1、基础免疫
(1)卡介苗:接种1针;
(2)乙肝疫苗:接种3针(即第1针、第2针、第3针);
(3)脊灰疫苗:口服3剂(即第1剂、第2剂、第3剂);
(4)百白破疫苗:接种3针(即第1针、第2针、第3针);
(5)麻疹疫苗:接种1针(即第1针);
(6)乙脑疫苗:接种1针(即第1针);
(7)A群流脑疫苗:接种2针(即第1针、第2针);
(8)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1剂(即第1剂)
2、加强免疫
(1)脊灰疫苗:口服1剂(即第4剂);
(2)百白破疫苗:接种1针(即第4针);
(3)白破疫苗:接种1针;
(4)麻疹疫苗:复种1针(即第2针);
(5)乙脑疫苗:复种1针(即第2针);
(6)A+C群流脑疫苗:接种2针(即第1针、第2针)。
3、使用规定
(1)基础免疫要求在12月龄内完成。
如未在12月龄内完成的应尽快接种。
(2)免疫程序所列各种疫苗的第1针接种时间为最小免疫起始月龄。
(3)脊灰疫苗与百白破疫苗各剂(针)次的间隔时间应≥28天。
(4)乙肝疫苗第1针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第2针在第1针接种后1个月接种,第3针在第1针接种后6个月(5~8月龄)接种。
如果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未能及时接种,仍应按照上述时间间隔要求尽早接种。
如果第2针或第3针滞后于免疫程序的规定,应尽快补种。
第1针和第2针间隔应≥28天。
第2针和第3针的间隔应≥60天。
(5)麻疹疫苗第1剂可使用麻风疫苗,麻疹疫苗复种(第2针)可使用含麻疹疫苗成份的其它联合疫苗如麻腮、麻风腮。
(6)A群流脑疫苗注射4剂,第1、2剂为基础免疫,2剂次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3、4次为加强免疫,3岁时接种第3剂,与第2剂接种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年;6岁时接种第4剂,与第3剂接种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年。
(7)如使用A+C群流脑疫苗时,应按照以下原则实施:
·接种对象为2岁以上的人群;
·已接种过1剂A群流脑疫苗者,接种A+C群流脑疫苗与接种A群流脑疫苗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
·已接种2剂或2剂以上A群流脑疫苗者,接种A+C群流脑疫苗与接种A群流脑疫苗最后1剂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年;
·按以上原则接种A+C群流脑疫苗,3年内避免重复接种。
(8)2种减毒活疫苗如未同时接种,应至少间隔4周再接种。
其余可间隔2周。
4、未完成基础免疫的14岁内儿童应尽早进行补种,遵循以下原则:
(1)未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按照免疫程序进行补种
(2)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3)未完成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3月龄—6岁儿童使用百白破疫苗,7—11岁儿童使用白破联合疫苗。
(4)未完成脊髓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4岁以下儿童未达到3剂,应补种完成3剂次。
4岁以上儿童未达到4剂次,应补种完成4剂次
(5)未完成麻疹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未达到2剂次,应补种完成
2 剂次。
四、合格接种的判断
(一)基础免疫:一类疫苗起始月龄正确,同一种疫苗两次接种间隔不少于28天,12月龄内完成基础免疫接种。
流脑疫苗起始月龄正确,两针间隔3个月,12月龄内完成基础免疫接种。
乙肝疫苗按免疫程序判定合格与不合格。
(即乙肝疫苗第1针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第2针在第1针接种后1个月接种,第3针在第1针接种后6个月(5~8月龄)接种。
如果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未能及时接种,仍应按照上述时间间隔要求尽早接种。
如果第2针或第3针滞后于免疫程序的规定,应尽快补种。
第1针和第2针间隔应≥28天。
第2针和第3针的间隔应≥60天)。
麻疹、乙脑疫苗8月龄开始接种,并在12月龄以内完成基础免疫。
以上有一项不符合者视为不合格接种。
(二)加强免疫麻疹疫苗、百白破三联、乙脑疫苗的加强与基础免疫间隔至少在6个月以上,并在24月龄内完成,才视为合格接种。
流脑疫苗、脊灰疫苗、白破二联疫苗等
按程序完成加强免疫,视为合格接种。
五、疫苗储存和运输的温度要求
乙肝疫苗、卡介苗、百白破疫苗、乙脑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再2℃——8℃条件下运输和保存。
脊灰疫苗、麻疹疫苗、麻腮、麻风、乙脑减毒活疫苗在—20℃—8℃的条件下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