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旅游特色名镇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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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历史文化街区认定办法

陕西省历史文化街区认定办法

(试行)第一条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做好我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认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历史文化街区:1.街区有比较完整的历史格局和风貌,占地面积在2hm2以上,有2处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具有传统风貌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小于总占地的60%的城市街区。

2.街区有比较完整的历史格局和风貌,占地面积在1hm2以上,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具有传统风貌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小于总占地的50%的镇村街区。

3.城镇建成区内有1条以上街道已公布为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陕西省历史文化街区申报表;2.陕西省历史文化街区申请报告;3.依法批准实施的历史街区保护规划;4.反映街区传统风貌的照片集、图件、视频、电子幻灯片(包括概况及历史沿革、历史文化特色、图片、保护规划简介及保护措施简介)等。

第五条申报工作由县(区)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文物局。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文物局收到申请后,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评议,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选出符合条件的历史文化街区,并提出评议意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物局,确定入选名单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

第七条省级历史文化街区实行动态管理。

各设区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保护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要及时查处。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物局将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已取得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称号的城市、镇(村)进行检查。

山西省旅游名镇(村)评价指标体系

山西省旅游名镇(村)评价指标体系

山西省旅游名镇(村)评价指标体系
(试行)
一、根据山西省旅游名镇(村)评定标准,制定山西省旅游名镇(村)评价体系(见附表)。

二、评价体系主要由资源与景观、旅游经济、规划与建设、基础设施、资源保护、人居环境、综合管理、旅游服务、旅游安全等九个部分组成。

1、资源与景观主要包括景观资源、特色价值与市场吸引力,分值为80分。

2、旅游经济主要包括游客人数、旅游收入与旅游就业,分值为50分
3、规划与建设主要包括村镇体系、用地布局、土地利用、镇村建设、历史街区保护,分值为80分。

4、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供热、燃气、垃圾、防灾减灾,分值为80分。

5、资源保护主要包括保护内容、机制、制度和资金,分值为20分。

6、人居环境主要包括环境、卫生、文化娱乐、精神文明,分值为50分。

7、综合管理主要包括社会治安管理机构、管理制度、人员等,分值为30分。

8、旅游服务主要包括住宿、餐饮、游览、购物,分值为80分。

9、旅游安全主要包括安全设施、制度、管理和人员,分值为30分。

以上9个评价项目共计500分。

另设立加分项目40分。

1
山西省旅游名镇(村)评价指标得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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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细则分值参考标准

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细则分值参考标准

附录B 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细那么分值参考标准〔标准性附录〕说明:1.各参评旅游度假区在满足附录A相应条款后,且度假区游客问卷综合满意度结果为75%以上时,使用本表进一步评分。

2.参与细那么评定的人员分为: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机构组织专家组、技术组和参与问卷调查的游客三组。

参与人员可根据各分项标题括号内的评定人身份提示及参考标准给出分项得分,并填入汇总表〔表B1〕中。

游客问卷得分由统计人员根据有效问卷各题的算数平均分计入相应的游客问卷分项得分栏。

3.汇总表〔表B1〕中分项得分为记分项,工程得分为各局局部项得分的合计。

4.本细那么中的选择项为单项选择,并有一定的分值浮动,评估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与细那么标准最接近的分值;累计项为多项选择,符合细那么标准即可累积记分。

5.细那么中出现X~Y时,指≥X且<Y。

1度假资源条件说明:注意区分“度假资源〞与“自然环境〞在本标准中的不同,借以形成核心度假产品的自然或文化吸引物才可作为“资源〞,如形成滑雪度假产品的滑雪地资源、形成海滨浴场度假产品的滨水资源等。

度假区资源的认定须由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机构组织专家或技术组进行论证,防止低质高量。

对于依托10公里内旅游区的度假区,如果旅游区已通过GB/T17775?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评定并已得到评级,可以根据旅游景区的相应评级以及旅游景区和度假区的合作关系直接给分。

具体分值见下表:注:风景名胜区属于严格保护的自然资源,度假区的边界不可与风景名胜区交叠,本表中的“依托风景名胜区〞指与度假区临近的风景名胜区,并非包含在度假区范围内。

此外,度假区内如有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程,以及区内有国家级或省级文保单位,可依照下表获得加分,但总分值不得超过20分。

主干资源指在被评定度假区中接待量和品牌上占优势的资源。

其他资源是指近三年内,日平均接待住宿游客中有20%及以上使用或到访,但在度假区中接待量和品牌上不占绝对优势的资源。

国家级特色文化村落认定标准

国家级特色文化村落认定标准

国家级特色文化村落认定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国家级特色文化村落认定标准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评定标准和要求,旨在保护和传承中国传统村落文化,推动乡村振兴,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传统文化的重视和乡村旅游的兴起,国家对特色文化村落认定标准也越来越严格和系统化。

以下将介绍一些关于国家级特色文化村落认定标准的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国家级特色文化村落认定标准的第一条要求是村落要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价值。

村落的建筑、布局、风俗、传统技艺等要能够反映出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文化,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文化价值。

村落要有明确的历史渊源和文化传承,能够体现当地地域特色和民俗传统。

只有具备了这些历史文化价值的村落,才有资格成为国家级特色文化村落。

二、建筑保存完好国家级特色文化村落认定标准的第二条要求是村落的建筑要保存完好。

村落的传统建筑、民居、祠堂等要原汁原味地保存下来,不能有太多的现代改建和破坏。

建筑要保留古老的风貌和特色,可以体现出当地的传统建筑风格和文化精髓。

建筑的结构、材料、工艺等也要符合当地的文化传统和历史背景。

只有建筑保存完好的村落,才能成为国家级特色文化村落。

三、民俗风情浓郁国家级特色文化村落认定标准的第三条要求是村落的民俗风情要浓郁。

村落的居民生活方式、节庆习俗、民间艺术等要能够体现出深厚的文化底蕴和独特的民俗特色。

村落要有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和传统节日,居民要有积极参与的文化生活。

村落的风景宜人、环境整洁、社区和睦等也是评判村落民俗风情的重要标准。

只有民俗风情浓郁的村落,才能成为国家级特色文化村落。

四、文化传承有序国家级特色文化村落认定标准的第四条要求是村落的文化传承要有序。

村落要有明确的文化传承机构和传统文化保护计划,能够有效地传承和弘扬当地的传统文化。

村落要有专门的文化传承人才和组织,可以开展各种传统文化活动和培训。

村落的文化传承要与现代教育、科技、产业等相结合,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文物局•【公布日期】2012.04.25•【字号】陕建发[2012]113号•【施行日期】201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2]113号)各设区市规划(建设)局、文物(化)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文物局:为更好地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我省优秀传统建筑艺术的传承和延续,提升我省城镇建设的历史文化内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联合制订了《陕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试行)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陕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试行)一、评定目的为更好地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精神,促进优秀传统建筑艺术的传承和延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工作。

二、评定标准评定的标准包括:历史价值与风貌特色、原貌保存度、保存现状规模和是否有市(县)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内容,具体要求如下:(一)历史价值与风貌特色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其价值特色应表现在经贸、政治、军事、交通、生态环境、传统聚落、民族特色等诸方面,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1、经贸型。

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拥有较大规模生产商贸活动,商贾云集,市场繁荣,拥有过名牌精品美誉,经济效益显著,且对当时全省或地区范围的经济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者。

2、交通枢纽型。

在一定历史时期内系当地水陆交通中心,拥有驿站、码头及其它交通设施,成为客流、货流、物流集散地而闻名遐迩,且以此带动区域性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者。

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认定标准

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认定标准

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认定标准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是指具有独特民族风情、自然风光和历史文化底蕴的乡村地区,以其独特的景观特色吸引游客,并在旅游业发展中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开发这些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制定一份认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一、自然风光1.地理位置: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或位于名山大川之间、或靠近河流湖泊,或依山傍水等,能够提供独特的自然景观。

2.生态环境: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雄伟的山脉、清澈的河流和湖泊、茂密的森林和植被,以及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3.自然景观:拥有独特的自然景观,如奇特的岩石地貌、秀丽的峡谷和峡谷、多样的植被、原始森林等。

二、历史文化1.历史底蕴: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文化,有明显的历史特色和人文影响。

2.传统文化:保有独特而丰富的传统村落文化、传统手工艺、传统习俗和节日等,能够展示当地特色。

3.文物遗址:有保护完好的古建筑、文物和古代遗址等,能够为游客提供历史和文化探索的机会。

三、民族风情1.特色民居:拥有具有独特装饰风格和建筑特色的村落民居,能够展示当地的民族风情。

2.民俗活动:保留独特而丰富的民族节日、民俗表演、传统婚礼等民俗活动,让游客深入了解当地的民族文化。

3.民族手工艺:传承特色的民族手工艺,如染织、木雕、陶瓷等,能够让游客亲身体验和学习。

四、旅游设施1.交通便利:交通便利是吸引游客的重要因素,具有优质交通设施并且与周边城市联系紧密。

2.住宿配套:提供充足且具有特色的住宿设施,如酒店、农家乐等,能够满足不同游客的需求。

3.休闲娱乐:提供丰富多样的休闲娱乐项目,如户外运动、越野车、温泉等,能够为游客提供更多的休闲选择。

五、保护措施1.保护规划:制定保护规划,明确开发区域和保护区域,保护特色景观不受破坏。

2.环境整治:加强环境整治,保持整洁、优美的环境,提升游客体验。

3.从业人员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和专业素养,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

第一批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名单

第一批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名单

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1、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川底下村、灵水村等明清民居村落。

延庆县八达岭镇:八达岭长城景区核心地段。

大兴区庞各庄镇:以西瓜为特色的农业观光、采摘。

怀柔区雁栖镇:雁栖湖旅游区,不夜谷文化演出。

昌平区兴寿镇木厂村:大杨山国家森林公园核心地区。

2、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杨柳青年画,农业观光采摘。

蓟县渔阳镇:千年古刹独乐寺、白塔寺、鲁班庙等。

3、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镇:全国五大革命圣地之一,红色旅游。

清苑县冉庄镇:地道战纪念地,红色旅游。

怀安县左卫镇:明代军事要塞,塞外水乡,汉墓群。

迁安市大崔庄镇白羊峪村:白羊关军事要塞,北方山区特色村庄。

4、山西省灵石县静升镇:王家大院,元代古刹资寿寺。

五台县台怀镇:五台山核心景区所在地。

永济市蒲州镇:有中国四大文化名楼鹳雀楼,唐铁牛、津浦桥。

介休市龙凤镇张壁村:我国少有的军事堡垒张壁古堡坐落于此。

祁县东观镇乔家堡村:乔家大院。

阳城县北留镇皇城村:皇城相府,中华字典博物馆。

5、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多伦淖尔镇:清代漠南藏传佛教中心,草原水乡。

巴林左旗林东镇:辽上京所在地,辽文化的发祥地。

克什克腾旗同兴镇:国家地质公园阿斯哈图石林所在地。

伊金霍洛旗伊金霍洛镇:成吉思汗陵坐落于此,草原风情。

6、辽宁省大洼县王家镇:特色鲜明的北方湿地风光。

7、吉林省珲春市敬信镇:独特的地理位置,“一眼望三国(中、俄、朝)”。

集安市太王镇:高句丽王城、王陵遗址所在地。

敦化市雁鸣湖镇:长白山至镜泊湖旅游热线最佳中转站。

长白山二道白河镇:长白山景区核心地带。

桦甸市红石砬子镇:红石国家森林公园。

8、黑龙江省漠河县北极乡北极村:中国观测北极光的最佳地点。

9、上海市清浦区朱家角镇:江南水乡古镇。

崇明县竖新镇前卫村:上海生态海岛第一村。

10、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中国水乡第一镇。

吴江市同里镇:江苏省保存最为完整的水乡古镇。

姜堰市溱潼镇:溱湖风景区核心地带。

江阴市徐霞客镇:“游圣故里”,徐霞客旅游文化。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Standard of rating for quality of tourist attractions2004-10-28 发布 2005-01-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T 17775-1999《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本标准与GB/T 17775-1999相比,主要修改如下:——在划分等级中增加了AAAAA级旅游景区。

新增的AAAAA级主要从细节方面、景区的文化性和特色性等方面做更高要求;——对原AAAAA级旅游景区的划分条件均进行了修订,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AAAA级旅游景区增加细节性、文化性和特色性要求;——细化了关于资源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方面的划分条件。

本标准由国家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旅游局规划发展与财务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小安、汪黎明、彭德成、潘肖澎、周梅。

引言本标准的制定旨在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提高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景区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总结了国内旅游景区的管理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和技术规程,并直接引用了部分国家标准或标准条文。

同时,根据GB/T 17775-1999《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自1999年至今近三年时间的实施情况,在原标准基础上对一些内容进行了修订,使其更加符合旅游景区的发展实际。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的依据、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接待海内外旅游者的各种类型的旅游景区,包括以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为主的旅游景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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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旅游特色名镇评定标准时间:2013-04-09 11:10:09来源:陕西省旅游局本标准的制定旨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陕西广大农村地区丰富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引导各种生产要素合理地向旅游特色名镇集聚,提高农村地区的旅游接待服务质量,解决农民就地就业,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旅游特色名镇的可持续发展。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陕西旅游特色名镇的考核条件及其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188-93 村镇规划标准GB/T 18971-2003 旅游规划通则GB/T 17775-2003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考核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1688-1997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GB 18485-2001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2894-1996 安全标志GB/T 18973-200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考核标准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1-2000,neq ISO7001:1990)GB/T 10001.2—200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GB/T 15971-1995 导游服务质量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T 16767 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标准3.术语和定义3.1 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镇建制的行政地域。

3.2 集镇乡人民政府驻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服务中心。

3.3 村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3.4 旅游特色名镇是指具有或依托丰富的旅游资源、旅游基础设施完善、旅游服务功能齐全,镇内街区及周边环境优美、地域特点和文化特色突出,在区域旅游市场上有比较鲜明的旅游特征,具有旅游集散和辐射作用,旅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明显的旅游城镇。

4.陕西旅游特色名镇标志陕西旅游特色名镇标牌、证书由考核机构统一规定。

5.陕西旅游特色名镇考核条件5.1 资源与景观5.1.1 景观资源5.1.1.1 有一定规模或独特的自然、人文景观,适宜开展旅游活动。

5.1.1.2 资源类型丰富,景点数量众多,并且组合关系良好。

5.1.1.3 自然、人文景观基本保存完整,人为干扰较小,且不构成明显影响。

5.1.2 特色价值5.1.2.1 在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和历史文化方面具有学术价值和教育意义。

5.1.2.2 在观光游览和休闲度假方面具有较高的开发利用价值,具有较大影响力。

5.1.2.3 能够较完整真实地体现地方、民族特色、民俗风情和传统乡村特色、自然风貌。

5.1.2.4 有文化传承载体,有文化活动队伍,形成独特的文化形象。

5.1.3 市场吸引力5.1.3.1 在周边省市知名,美誉度较高,具有一定的市场辐射力。

5.1.3.2 有一定特色,并能形成一定的旅游主题。

5.1.3.3 观赏游憩价值较高。

5.2 旅游经济5.2.1 年接待旅游者达到一定规模。

5.2.2 旅游经济效益良好。

5.2.3 吸纳本地劳动力就业明显。

5.3 规划与建设5.3.1 镇总体规划、旅游规划应为近期编制或修编,近期建设的主要地段应编制详细规划,并符合《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村镇规划标准》及《旅游规划通则》的要求。

5.3.2 基本农田保护区及生态保护区划定合理;旅游产业布局及村镇体系空间布局合理;对镇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职能、规模做出科学的预测并提出其实施计划及阶段目标。

5.3.3 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明确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5.3.4 用地布局紧凑,统筹安排居住、公共、生产建筑、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仓储、绿地等各类建筑与设施用地,并明确界定不同性质用地的范围,做到功能合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5.3.5 规划对镇区、村庄整治,用地调整,土地整理、挖潜等措施节约用地有成效;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符合《村镇规划标准》的规定,各类用地比例适宜;镇区、村庄各项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达标。

5.3.6 镇各类项目建设符合规划,村容镇貌整洁有序,无乱搭、乱建现象。

5.3.7 镇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设施配套完善,建筑风格简洁大方,体现地方及民族特色。

5.3.8 传统风貌区、历史街区得到有效保护,新建建筑与原有风貌协调统一。

5.4 基础设施5.4.1 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供热、燃气、垃圾、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项目,均有合理的配置和具体安排。

5.4.2 道路交通组织合理,对外交通不干扰镇区、村庄,内外交通顺畅便捷;路网布局合理;道路宽度、纵横坡、转弯半径等数据符合有关规定。

5.4.3 主次干道路面硬化率达到较高水平,交通标志、路灯、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完备,进出便捷,或具有旅游专线。

5.4.4 配有场地平整的专用停车场、船舶码头布局合理,河道畅通,与景观环境相协调,容量满足需求,标志规范、醒目。

5.4.5 使用低排放和利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或使用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交通工具。

5.4.6 自来水入户普及率达到90%以上,供水设施运行良好,水质、水量符合标准,满足生产、生活、旅游服务需求。

5.4.7 镇区、村庄主次道路、公共场所和集中居住区有排水管渠设施,排水管渠通畅,雨水及时快捷排放;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排放;工业废水处理达标后排放。

5.4.8 供电设施完备,布局合理,满足生产、生活、旅游服务需求。

5.4.9 设立邮电服务网点,提供邮政及邮政纪念服务;能提供相应的电信服务,且通讯设施布局合理,通讯方便,线路畅通,标志规范、醒目。

5.4.10 供热、燃气设施可采用多种能源并举,镇区、村庄及景点鼓励使用太阳能、沼气、生物制气等天然能源和再生能源。

5.4.11 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及时清运并统一处理。

垃圾站(箱、筒)的数量适当、设施完好、分布合理、标识清楚。

5.4.12 公厕布点合理、完好,管理规范、卫生状况良好,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公厕便池能及时冲洗,做到干净整洁。

5.4.13 镇消防、防洪排涝等各类防灾设施符合标准,满足旅游方面需求,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检修。

5.5 资源保护5.5.1 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古建筑、古树名木等)得到科学、妥善的保护,有保护记录和档案;地方传统特色文化(包括地方戏剧、传统工艺、饮食、民俗等)得到较好保护。

5.5.2 森林、湿地和生态脆弱区等特殊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没有破坏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违章建设、乱砍树木、捕猎珍稀动物等行为发生。

5.5.3 对于具有旅游价值的保护区,制定相应的游客管理措施,并注意避免由旅游引发的对居民传统生活方式产生的不良影响。

5.5.4 在政府财政资金及旅游经济收入中,有一定比例用于自然和文化资源的保护。

5.6 人居环境5.6.1 环境5.6.1.1 镇貌整洁,建筑、街道与绿化、水体等自然环境有机结合,采取多种措施优化人居环境。

5.6.1.2 河、湖、渠已全面整治改造,水体环境质量达到相应标准;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具有特色,已形成绿化景观。

5.6.1.3 水、大气、噪声等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并达到规定标准。

其中:空气质量达GB3095-1996的一级标准;噪声质量达到GB3096-1993的一类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GB 3838的规定;污水排放达到GB 8978的规定。

5.6.1.4 植树造林,退耕还林种草,保土固水,减少水土流失;实施绿色工程计划,提高森林植被覆盖率。

5.6.1.5 注重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效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优化配置;保护水源地,开展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5.6.2 卫生5.6.2.1 卫浴设备和设施完好、无缺损,不滴漏,公厕便池能及时冲洗,做到干净、无污垢、无异味,达到GB/T 18973-2003规定的卫生标准。

5.6.2.2 公共场所卫生良好,餐饮场所能达到GB 16153-1996规定的卫生标准。

5.6.2.3 有严格的定期检查和抽查制度,并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奖惩机制。

5.6.2.4 有严格的卫生消毒设施与消毒制度,并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的措施。

5.6.3 文化娱乐5.6.3.1 有反映地方历史文化和民俗风情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5.6.3.2 餐饮、住宿场所设置丰富的晚间娱乐活动。

5.6.4 精神文明5.6.4.1 当地居民移风易俗,破除迷信,革除陋习。

5.6.4.2 当地居民讲文明、有礼貌,不欺生、不敲诈,热情诚实,乐于帮助旅游者。

5.7 综合管理5.7.1 社会治安5.7.1.1 社会治安综合管理队伍完整、措施得当、保障有力。

5.7.1.2 无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和邪教、聚众赌博等非法活动。

5.7.2 旅游管理5.7.2.1 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职权,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合理。

5.7.2.2 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旅游培训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措施得力,有定期监督检查制度,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总结。

5.7.2.3 有能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提供特殊服务的基本设施和服务流程。

5.7.2.4 在游客中心或游客出口处设置意见(卡、箱),公布旅游质量投诉监督电话号码。

投诉处理及时,做到投诉必复,投诉处理档案记录完整。

5.7.2.5 定期收集分析游客意见和建议,提高接待质量,改进旅游服务。

5.8 旅游服务5.8.1. 住宿5.8.1.1 鼓励发展(民俗)家庭旅馆和经济型旅店。

5.8.1.2 住宿设施内配备有满足需要的冷暖及换气设备。

5.8.1.3 客房和公共活动空间干净整洁、卫生舒适。

5.8.1.4 客房内配套设施满足需要,被褥、枕巾和卫生用具一客一换。

5.8.2 餐饮5.8.2.1 餐饮设施建设与周边的整体环境相协调。

5.8.2.2 餐饮服务设施规模与游客数量相适应,且能满足要求。

5.8.2.3 能提供地方特色或民族特色风味的菜肴,且品种丰富。

5.8.3 游览5.8.3.1 游客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度,设施、功能齐备,配有专职服务人员,业务熟练,服务热情。

5.8.3.2 游览(参观)路线或航道布局合理、顺畅,视野开阔,赏心悦目。

5.8.3.3 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规范标准,设置合理,与景观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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