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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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老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老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之所以作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在我国惩罚本身不是目的,如果用较轻的处罚能够达到目的,采用较重的处罚事实上是扩大处罚成本;第二,恰当地使用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更容易使人改过自新;第三,违法行为客观上有情节轻重之分,有危害大小之别,如果处罚不分轻重,不管三七二十一皆打五十大板,既不能体现过罚相适应的原则,也不公正;第四,根据情节、后果决定轻重,更能够发挥行政处罚催人向善的导向作用,更能够体现行政处罚的政策。

但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难看出,决定从轻、减轻处罚必须具备法定条件,而不完全取决于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是指违法当事人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补救,是从主观积极的角度来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仅使业已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有所减少,而且表明行为人已经知错改错,而不是文过饰非,如不从轻或减轻处罚,就堵塞了违法者的“自新”之途。

二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是指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实施违法行为是由于某种原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这些人从主观上看是不完全愿意实施违法行为的,客观上在违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小。

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之所以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是因为被胁迫人实施违法行为并非行为人主动的意思表示,而是一种被动行为,客观上处于意志相对不自由状态;二是在这种情况下,胁迫者往往应承担更重的责任,从该违法事件整体来看,并不违反“过罚相适应”原则。

行政处罚从轻情节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从轻情节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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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五种法定情节:(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我们常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句话是有依据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规定,有些行为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行政处罚从轻情节是怎么规定的?怎么能正确理解行政处罚中的从轻情节呢?接下来小编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行政处罚从轻情节是怎么规定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正确理解量罚情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五种法定情节:(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践中,办案机构可以将有残疾证、下岗证、低保证明或者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的当事人归于第五种情况对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五种情况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的情形,如《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17条“投机倒把… … 行为人主动交代… …,可以从轻… …处罚”;《产品质量法》第55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49条至第53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非法出版物案件适用法规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34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非法出版物案件适用法规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34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非法出版物案件适用法规有关问题的答复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
非法出版物案件适用法规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2〕第343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处理非法出版物案件适用法规若干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字(1992)第50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于在印制、销售或传播非法出版物过程中被查获,当事人尚未获得非法利润的,不应按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理,可按其他单项规定处理。

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传播非法出版物,系指运用租赁、发行、播放、复制、制作等手段,使非法出版物得以扩散并获取非法收入的行为。

三、对于制售非法出版物的团伙,无论其采购原材料、加工生产或传播非法出版物,只要确属制售非法出版物中的一个环节或一个部分,并从销售非法出版物所获非法利润中分利的,均可按制售非法出版物案件一并合案处理。

四、对于非法出版物的认定,应按照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新出发字(1991)98号〕执行。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日
——结束——。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7.09.17•【文号】•【施行日期】1987.09.1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宣布失效(原因: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经济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和正当竞争,制裁投机倒把活动,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投机倒把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一)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二)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三)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四)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五)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六)制造、推销昌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七)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八)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以及其他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发票、代订合同的;(九)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经营的;(十)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十一)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

前款第(十一)项行为。

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认定。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投机倒把行为人、嫌疑人和证人;(二)检查投机倒把行为人的财物,其中用于投机倒把的可以扣留;(三)调查投机倒把行为和与之有关的活动;(四)查阅、复制、扣留与投机倒把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及程序 文档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及程序 文档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及程序(摘集)强制机构:宜宾市翠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强制种类:1、扣留(扣押);2、封存(查封);3、暂停销售;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有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可以采取扣留(扣押)、封存(查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时,可以扣留投机倒把人用于投机倒把的财物;可以扣留与投机倒把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取缔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时,可以进入无照经营场所检查;可以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它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哪些部门可以查询、冻结、 扣划银行存款?

哪些部门可以查询、冻结、 扣划银行存款?

作者:雷京卫律师都说钱放在银行里是安全的,这是因为银行根据宪法、法律以及储蓄合同的规定,对于储户负有保密和保管义务,他人是没有权利查询或者划拨的,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国家公权力机关还是有权力查询、冻结、划拨公民在银行的存款。

关于国家机关对公民在银行存款的查询、冻结、划拨权限,且看下文详述。

一、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概念及依据(一)概述首先弄明白几个概念:查询、冻结、划拨。

查询是指有权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银行告知被查询对象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冻结是指有权机关依法要求银行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储户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冻结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司法冻结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期满后,执行机关如不办理续冻手续,原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账户自然解冻。

冻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向其开户行发出协助冻结通知书,不经查询也不根据被执行人账户上存款金额的多少,直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另一种是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或部门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先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在被执行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下,先查明应冻结的现存金额,再根据查明后的情况决定是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再说划拨,也称之为扣划,是指有权机关要求银行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这就是真正出血的过程了,所以学理上叫做“处分性执行措施”。

有权力查询、冻结、划扣银行存款的公权力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但是具体哪些职能部门有相应权限、权力行使的合法程序等问题在实践中一直比较混乱。

1995年7月1日施行的《商业银行法》首次从法律上对这一问题进行基本界定,原来政出多门的现象等到了清理,国家机关查冻扣权力的运行得到极大规范。

因此,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存款的查冻扣问题,在金融业务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相关法律依据1、基本法律层面。

哈市公布2003年打假维权十大案

哈市公布2003年打假维权十大案

哈市公布2003年打假维权十大案10日,哈尔滨市工商部门公布了2003年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例。

2003年,哈市工商部门为确保市民拥有放心消费环境,加大了执法力度,对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药品、农药、化肥等行业进行了重点检查,共查处案件12663起,罚没款3680.97万元,接待各类投诉1082起,结案1062件,挽回经济损失174.5万元。

1、哈尔滨嘉陵龙江摩托车公司商标侵权案哈尔滨嘉陵龙江摩托车公司在未经“嘉陵”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于2003年4月18日与哈尔滨市佳安商行签订协议,由其提供厂房、技术、商标、产品包装、说明书、合格证及部分配件,佳安商行提供资金,以哈尔滨嘉陵龙江摩托车公司的名义生产、销售摩托车,在其包装箱、产品说明书、用户保修卡上标有“嘉陵——龙嘉摩托车”字样,并在产品说明书上使用“中国嘉陵集团”的称号。

至2003年7月,该公司共生产摩托车466台,使用上述包装的摩托车366台,已售出357台,销货款128.005万元,库存9台,价值3.48万元,非法经营额合计131.485万元。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哈市工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库存摩托车9台,没收库存尚未使用的侵权包装箱31个,说明书108册,罚款20万元。

2、哈尔滨铁路局阿城车务段尚志站不正当竞争案哈尔滨铁路局阿城车务段尚志站(以下简称尚志站),于1999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运(1999)71号《关于发布<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的通知》,开始收取货物保价费。

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托运人托运货物时,根据自愿的原则,可向站方要求办理保价运输,并按该办法规定支付货物保价费。

尚志站擅自违反上述规定,利用其铁路部门的独占优势,违背客户意愿,强制收取保价费,仅2002年1月份至2002年12月份就收取保价费达30万元。

哈尔滨铁路局阿城车务段尚志站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已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查处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

查处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
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
以定作方实际给付承揽方的加工费或者劳务费作为非法所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1997.1.3)
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
对未经核准登记或者虽经核准登记但核准登记的经营方式中无生产加工方式,擅自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计算行为人非法所得,不应扣除生产加工成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柜台联营中吸取对方商业赞助金宣传费广告费行为能否按商业贿赂定性问题的答复(2001。06.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89.10.19)
广告违法案件如何确认广告费金额问题
一、对广告发布者,广告费以广告发布费全部金额确认。为该广告附带提供其他服务的,则应将服务费与广告发布费合并计算。二、对广告经营者,广告费以广告代理费,广告设计、制作费的全部金额确认。为该广告附带提供其他服务的,则应将其服务费与广告代理、设计、制作费合并计算。三、对广告主,广告费按其承担的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费用的总额合并计算。四、对已经发布的违法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尚未收到广告费的,按照发布广告的实际情况计算广告费,其标准以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签订的书面合同规定的标准确认;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或合同不能反映收费金额的,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公布的广告收费标准确认;未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的,比照违法当事人同类广告的收费标准确认。五、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对当事人违反《广告法》规定,各方之间不订立书面合同,不将收费标准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违法广告但未收取广告费案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199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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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宣布失效(原因: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批准部门】国务院
【批准日期】1990.08.09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0.08.17
【实施日期】1990.08.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批复
(国函(1990]6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批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由你局发布施行。

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国务院
一九九〇年八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3号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已于一九九○年八月九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刘敏学
一九九○年八月十七日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一条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行为”包括:
(一)倒卖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的;
(二)倒卖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进口物品的;
(三)倒卖爆破器材、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放射性药品的;
(四)倒卖国家规定的专营或者专卖物资、物品的;
(五)非经营单位和个人倒卖重要生产资料或者紧俏耐用消费品的;
(六)经营单位就地转手倒卖重要生产资料或者紧俏耐用消费品的。

第三条《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包括粮票、柴油票、汽油票等;“批件”包括国家主管部门有关物资调拨、分配、进出口的批文(件)以及物资供应指标、运输工具指标等;“执照”包括营业执照等。

第四条《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倒卖经济合同”是指非法将经济合同文本作为标的物进行交易的行为;“利用经济合同骗买骗卖”是指以欺骗手段签订合同(协议),骗取财物的行为;“利用其他手段骗买骗卖”是指用预售、代购商品等名义骗取财物的行为。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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