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函与担保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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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函与担保合同的区别

篇一:担保函与担保合同的区别

篇一:担保函(个人担保)

担保函

吉安集团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与贵司因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关系,本担保人愿为被担保人在年月日起与贵司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产生的,被担保人欠贵司的价款等债务提供担保。担保的债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因违约产生应偿付的货款/承揽费、违约债务(包括货款/承揽费本金、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债务)。本担保人为被担保人上述债务的偿还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时,本担保人声明,同意被担保人在履行偿付货款/承揽费、违约债务过程中与贵司达成的延期履行债务的协议或方案,该协议或方案不必征得本担保人另行确认,也不受次数限制,保证期限自新协议或方案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时声明,本担保函贵司收到即生效,效力涵及担保函署明的担保业务期间与担保责任期限,除非贵司书面回复拒绝。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盖章并签字:

时间:年月日篇二:无书面担保合同和空白保证的区别

无书面合同担保和空白保证的区别?

核心提示:虽然大多数保证都以书面合同形式来进行,但在实践中,也有不少保证是经由担保人单方面承诺担保的行为来设定的:

无书面合同担保

虽然大多数保证都以书面合同形式来进行,但在实践中,也有不少保证是经由担保人单方面承诺担保的行为来设定的:

1 担保函。又称担保书、保函,是担保人向特定对象出具的保证承担某种义务的书面文件。实践中,担保函使用得非常普遍,内容也多种多样: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保证进行某种行为的、有保证人向特定对象承诺如某种事情或后果发生,保证人承担全部或某种责任的、有保证人向行为人承诺绝不因行为人进行某种行为而追究行为人责任的等等。

2 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是担保人(开证行)应借款方要求向贷款方开出的付款凭证。当贷款方向担保人出示该证和借款方违约证明时,担保人须按该证规定的款项支付。备

用信用证实际上是担保人以自身的信用向贷款人承诺对借款人履行债务承担责任。3 意愿书。意愿书通常是政

府或母公司分别为政府下属机构的借款或子公司的借款而向贷款方出具的表示愿帮助借款方还款的书面文件,多在国际信贷中使用。意愿书的明显特征是其条款一般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违反意愿书虽不引起法律责任,但对“担保人”以后的业务无疑会有所影响,故资信良好的“担保人”一般都不会违背

自己在意愿书上的诺言。

4 商业流通票据上的签字。担保人在商业流通票据上签字,构成票据保证。票据保证反映在汇票、支票或其粘单上。

需指出的是,无书面合同担保与口头保证并不等同。无书面合同担保仅指没有采取合同书的形式所作的其他书面担保。

空白保证空白保证是指保证人在空白证书上署名或盖章,交付于将来要负担债务的人,授予其在

确定债权人后记载债权人姓名或一并记载债权数额在其证书的权限。

理解空白保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保证人将保证合同相对人(债权人)或保证债额的决定权委托给债务人时,可认为有代理权的授予。

2 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授予订立保证合同的代理权时,主债务人有向债权人发出要约及受领债权人承诺意思的权

限。

3 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授予订立保证合同的代理权后,此时不问有无空白的填载,保证人的代理人(主债务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意思一致时,即成立保证债务。如果保证人只授予主债务人应与特定债权人或应在一定数额的限度内订立保证合同的代理权,而主债务人却将其他债权人的姓名或将限度以外的保证额记入证书,订立保证合同时,除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保证合同无效。

4 保证人自己决定保证合同的相对人(债权人)及保证数额,而交付空白证书于债务人时,主债务人不是代理人。此时不管在空白证书上有无债权人姓名或债权额的记载,债务人传达保证人的要约,相对人承诺时,即发生保证债务。如果债务人将保证人的意思错误展示,如保证人要以甲为债权人而债务人却将乙的姓名记入证书,或保证人只想保证1万元的债务,而债务人却将2万元债务记入证书,并将证书交付于债权人。此时保证人可以依法撤销该保证。篇三:正式担保函保证合同

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正式担保函

编号:德英个融字第[ ]号

银行:

我公司经审查后,同意为于年月日向贵方申请的

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圆)。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上述内容以《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

保证人: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篇二:保函与担保书的区别是什么

信用证与保函的区别“信用证”方法的通俗解释是: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后,买方将钱交给银行,并按合同内容交给银行一个购货清单;银行将买方的购货清单转给卖方;卖方按买方的购货清单生产和

供货,然后凭供货证明向银行取钱。到目前为止,我国与外国之间的贸易绝大部分仍采用“信

用证”的方法。

信用证的缺点是手续多,过程长,费用高,透明度差;信用证的漏洞是银行无法辨别单

据的真伪,如果有人以假单据诈骗,或发货不合格,使

买方比较被动和蒙受损失。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异同谈保函和备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凭和国际贸易及经

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由于二者之间日趋接近。甚至于有人将二者混同。事实上,二者之

间既有基本类同之处,又有许多不同之处,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相似与区别,有助于在实际

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

本文试对两者作一比较。

一、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类同之处

(一)定义上和法律当事人的基本相同之处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银行

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

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

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

担保人或开证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受益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但保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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