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金融办发[201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陕金融发2011年8号省金融办传)

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陕金融发2011年8号省金融办传)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审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杨凌示范区金融工作办公室: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市、县(区)积极响应,小额贷款公司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为支持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审查申报工作,推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设区市政府要严格按照《关于扩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等文件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要确定专人认真研究有关申报指导文件,严把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门槛,提高审查效率,将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加强对主出资人出资资格的审查。

要对主出资人近三年总资产变动情况、经营现金流情况、盈利情况、负债情况等内容进行综合考量,所在县(区)政府要对主出资人信用情况、合规合法经营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对于不符合《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规定的主出资人,县(区)级政府要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不得继续向上级部门申报。

三、进一步加强对验资真实性的核查。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对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各市在上报申报材料前,要对验资账户资金情况进行核实,严禁虚假出资和抽逃资本金。

省金融办将对上报申报材料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一经发现虚假出资和抽逃资本金的情形,立即取消主发起人的申报资格。

对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在银行开设专门验资账户,不能将新增资本金存入基本存款账户验资。

四、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章程要在符合《公司法》的基础上,体现《指导意见》、《管理办法》中的要点。

必须包含合规经营章节,要将银监发〔2008〕23号、陕政办发〔2008〕108号、陕金融发〔2008〕1号文件中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的要求写入章程中。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终止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的通知-苏金监发〔2018〕2号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终止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的通知-苏金监发〔2018〕2号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终止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的通知正文:----------------------------------------------------------------------------------------------------------------------------------------------------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终止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的通知苏金监发〔2018〕2号各设区市金融办:根据《省金融办关于从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8〕37号)、《关于建立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4〕3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清理“僵尸机构”,依据各设区市金融办上报名单,经研究,决定终止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通知如下:一、终止全省89家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经营资格(名单详见附件),包括:面向“三农”“科技型企业”、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提供融资性担保、开展创业投资、开展金融机构业务代理以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请各设区市金融办监督上述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公告,并向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做好政策解释和风险处置工作,确保市场退出平稳有序进行。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4日南京市南京市建邺区美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南京市栖霞区金翔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无锡市无锡市锡山区汇侬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无锡市新区东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江阴市长三角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宜兴市荆溪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徐州市睢宁县丰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睢宁县公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新沂市北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新沂市金邦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铜山县鑫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公司徐州市铜山区信维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邳州市飞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邳州市福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邳州市富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徐州市鼓楼区江南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徐州市鼓楼区家园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徐州市泉山区中兴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常州市常州市新北区新联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常州市新北区汇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常州市新北区福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常州市金坛区汇众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常州市钟楼区银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溧阳市华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常州市隆汇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苏州市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吴江市黎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吴江市同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苏州市姑苏区友谊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苏州高新区狮山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南通市南通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南通市通州区苏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如东县通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镇江市镇江市紫阳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扬中市天益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句容市万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扬州市仪征市汇兴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高邮市新秦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扬州市邗江区甘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宝应县宝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高邮市兴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高邮市汇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高邮市中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扬州市广陵区金达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扬州市广陵区国弘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淮安市盱眙县楚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金湖县金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金湖县金亿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洪泽县泓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阜宁县泓源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阜宁县兴谷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大丰市华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连云港市东海县融乐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东海县永发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连云港市科教创业园区浦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连云港市海州区蔷薇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连云港市连云区得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连云港市新浦区裕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沭阳县椿州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沭阳县润民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沭阳县景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沭阳县金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沭阳县元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泗阳县巾帼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泗洪县丰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泗洪县富园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泗洪县首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宿豫区民兴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宿豫区浩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宿城区信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宿城区中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宿城区民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理想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宿迁经济开发区中成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宿豫区联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宿城区德阳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兴化市兴润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兴化市伟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兴化市楚缘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兴化市恒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兴化市周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兴化市楚润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兴化市永泰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靖江市长阳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靖江市香江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泰州市姜堰区鑫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泰州市姜堰区鑫源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结束——。

9、苏金融办发[201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

9、苏金融办发[201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苏金融办发〔201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金融办: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经过三年多努力,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发展情况总体较好,运作基本规范,在服务“三农”和县域小企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树立了良好社会形象。

但是,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审计,小贷公司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小贷公司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小贷公司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对小贷公司虚假做账、账外经营的查处。

严禁小贷—1 —公司通过各类虚假做账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杜绝账外经营、隐瞒收入、逃税漏税、套取补贴。

要重点监控小贷公司冒名贷款、拆分贷款、账外以现金方式收取借款人费用等虚假做账、收入不入账的行为。

通过分析、抽查客户情况,确认小贷公司贷款利率、投向的真实性。

对查实的虚假做账、账外经营行为,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二、严格小贷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

加强对小贷公司关联贷款,特别是大额关联贷款的管理,防止小贷公司通过各类关联交易抽逃资本金。

未从银行融资且未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发放的股东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小贷公司上一年度资本净额的20%,单户股东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该户股东实际到位资本金的50%;已从银行融资或已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特殊情况须报经市金融办审批。

小贷公司发放其它关联方贷款,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其中单户余额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50%(含)的关联方贷款应在贷款发放前向所在市金融办备案。

各市金融办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关联方贷款管理细则,小贷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04年第3号)。

三、严格小贷公司资金使用各环节的管理。

小贷公司客户不得包括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理财公司等其它类型涉及货币经营的—2 —主体,已从银行融资的小贷公司应严格控制向国家限制性行业或领域提供信贷支持,且不得违反银行融资协议中对资金投向的规定。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的发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137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参与决策和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行业管理。

禁止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应设立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管理。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准入条件。

公司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合法住所。

江苏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142号文)

江苏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142号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07〕1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发〔2007〕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重要意义—1 —长期以来,金融部门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和要求,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努力加强和改善对“三农”的金融服务,积极增加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投入,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总体上看,目前农村金融体系和金融服务尚不能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存在农村金融机构少、竞争不够充分、农村资金外流和对“三农”信贷投入不足等问题。

小额信贷是现阶段农民和农村的主要金融需求之一。

在农村发展小额贷款组织,面向“三农”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对弥补农村金融功能缺陷,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政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基本原则(一)服务“三农”。

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营业场所设在乡镇以下(含乡镇),服务对象为农业、农村和农户,其资金投向主要是为“三农”服务的相关资金需求。

(二)风险可控。

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前提是风险可控。

要充分认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使风险处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确保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和业务活动安全稳健。

(三)市场运作。

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要按市场规律办事,不搞行政干预。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股东,尊重—2 —股东意愿。

苏金融办发[201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

苏金融办发[201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苏金融办发〔 2011〕 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金融办: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 经过三年多努力, 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发展情况总体较好,运作基本规范,在服务“三农”和县域小企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树立了良好社会形象。

但是,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审计, 小贷公司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小贷公司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小贷公司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对小贷公司虚假做账、账外经营的查处。

严禁小贷公司通过各类虚假做账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杜绝账外经营、隐— 1—瞒收入、逃税漏税、套取补贴。

要重点监控小贷公司冒名贷款、拆分贷款、账外以现金方式收取借款人费用等虚假做账、收入不入账的行为。

通过分析、抽查客户情况, 确认小贷公司贷款利率、投向的真实性。

对查实的虚假做账、账外经营行为,坚决查处, 绝不姑息。

二、严格小贷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

加强对小贷公司关联贷款, 特别是大额关联贷款的管理, 防止小贷公司通过各类关联交易抽逃资本金。

未从银行融资且未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发放的股东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小贷公司上一年度资本净额的 20%,单户股东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该户股东实际到位资本金的 50%; 已从银行融资或已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 特殊情况须报经市金融办审批。

小贷公司发放其它关联方贷款, 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 其中单户余额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50%(含的关联方贷款应在贷款发放前向所在市金融办备案。

各市金融办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关联方贷款管理细则, 小贷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04年第3号。

三、严格小贷公司资金使用各环节的管理。

小贷公司客户不得包括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理财公司等其它类型涉及货币经营的主体, 已从银行融资的小贷公司应严格控制向国家限制性行业或领域提供信贷支持, 且不得违反银行融资协议中对资金投向— 2—的规定。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以下简称《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江苏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经营面向“三农”的小额贷款业务、担保业务以及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其它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按照“谁组织试点,谁承担监管责任”的原则,参加试点的市、县(市、区)政府对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负总责。

各县(市、区)与市政府,各市政府与省政府分别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域各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试点政策、试点范围、试点纪律以及风险处置等工作,协调与监督管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各政府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强化监管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稳健、规范、可持续运行,严防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账外经营、采取不法手段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金融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第六条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各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督管理人员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保守商业机密。

第七条根据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和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建立跨省监测与监督机制。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以下简称《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江苏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经营面向“三农”的小额贷款业务、担保业务以及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其它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按照“谁组织试点,谁承担监管责任”的原则,参加试点的市、县(市、区)政府对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负总责.各县(市、区)与市政府,各市政府与省政府分别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域各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省、市、县(市、区)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试点政策、试点范围、试点纪律以及风险处置等工作,协调与监督管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各政府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强化监管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稳健、规范、可持续运行,严防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账外经营、采取不法手段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金融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第六条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各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督管理人员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保守商业机密。

第七条根据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和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建立跨省监测与监督机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
苏金融办发〔2011〕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金融办(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农贷公司”)审批管理工作,促进农贷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和《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苏金融办发〔2010〕4号),现对农贷公司开业前审批程序、管理要点以及各阶段报送材料作以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1 —
一、审批程序
农贷公司审批管理分为三个阶段:筹建审批、预核准备案、开业审批。

筹建审批阶段。

在各市金融办对参与投标的投资人资格进行初审的基础上,各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股东,由县(市、区、开发区)金融办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金融办”)向所在市金融办提出筹建申请。

市金融办初审同意后,向省金融办提出筹建申请。

省金融办审核批准后下达筹建批复,农贷公司中标股东持批复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预核准登记手续。

预核准备案阶段。

为避免出现开业验收时营业场所选址、经营管理团队和公司名称不符合审批要求以及股东、股权结构发生调整的情况,农贷公司中标股东在签订营业用房租用(或购买)协议、经营管理团队聘用协议前,应通过市、县金融办将拟选择的营业场所地址、拟聘用的经营管理团队情况和股东、股权变更(如果存在)情况向省金融办备案。

省金融办自收到经市、县金融办审核同意的农贷公司中标股东备案申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营业场所选址、经营管理人员资格、公司名称和股东、股权变更(如果存在)核准,出具备案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省金融办备案后,农贷公司中标股东应尽快进行营业场所装修,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省金融办举办的业务培训,并与江苏金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农公司”)联系业
—2 —
务系统联网。

开业审批阶段。

农贷公司中标股东完成预核准备案、注册资本验资和其它开业前准备工作后,通过市、县金融办向省金融办提出开业申请。

省金融办验收并审核批准后批复开业,农贷公司中标股东持批复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审批管理要点
各级金融办在农贷公司开业前审批管理工作中,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股东资格审核:重点审核投标股东是否具备以自有资金出资能力、出资资格(农贷公司出资人应为除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外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记录。

农贷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鼓励农贷公司股权适度分散,优先支持当地有实力、有责任的知名企业参与发起设立农贷公司。

农贷公司法人股东的净资产不得低于出资额,各地可结合实际对法人股东的净资产提出要求。

特殊行业企业投资入股农贷公司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从严把握典当、担保、投资、理财类企业参与发起设立农贷公司。

从严控制股东全部为自然人发起设立农贷公司。

(二)营业场所选址审核:重点审核营业场所是否设在农村
—3 —
地区,是否有利于扩大农贷公司为“三农”服务的覆盖面。

县域新设的农贷公司必须在空白乡镇;严格控制区及经济开发区新设农贷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2家且必须设在空白涉农街道。

(三)经营管理人员资格审核:农贷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应不少于5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

其中,主要负责人年龄在65岁以下、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业务工作4年以上或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2年以上),信贷负责人应从事金融业务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农经工作5年以上,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并从事会计财务工作3年以上,其他人员应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四)注册资本验资审核:农贷公司开业验收前必须出具验资报告,首次验资到位资本金应占注册资本金50%(含)以上。

(五)业务培训、系统联网情况审核:农贷公司开业验收前,至少有70%以上的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过省金融办举办的岗前培训,未参训人员应在开业后三个月内参加培训;完成全省统一的会计核算系统和小额信贷管理系统的上线联网工作。

(六)统一标识审核:农贷公司门头样式、色卡必须与省金融办规定标准相一致。

(七)公司名称:农贷公司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为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4 —
三、审批管理各阶段报送材料
农贷公司开业前审批管理工作各阶段,农贷公司中标股东和市、县金融办应向省金融办报送以下材料(以下报送材料除市金融办的筹建请示文件外,均可是复印件、扫描件、传真件或电脑截屏文件打印件):
(一)筹建审批阶段报送材料:
1.市金融办的筹建请示。

2.县金融办的筹建请示(须注明拟设营业场所所在乡镇或涉农街道名称,其中拟设在涉农街道的,须附街道涉农情况说明)。

3.在公开媒体上刊出的招标公告。

4.招标文件。

5.评标文件(须包括评标工作程序、评标办法和评标结果)。

6.中标通知书。

7.中标股东小组投标书。

8.中标股东背景资料:
中标股东为法人的,须报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须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企业信用记录、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录证明;
中标股东为自然人的,须报送股东个人简历、身份证、自有
—5 —
资金出资承诺书、个人资产评估报告、个人信用记录、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预核准备案阶段报送材料:
1.高管人员背景资料:
拟任董事长身份证和个人简历;
拟任总经理和主要业务负责人身份证、个人简历(须包括拟任职务和工作经历)、无犯罪记录证明。

2.营业场所选址资料:
公司拟设营业场所地址(具体到门牌号码);
3.工商部门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涉及股东、股权结构变更的,须在备案报送材料中说明,并附原中标股东和新吸收股东一致同意变更的决议。

其中,涉及50%以上股权变更的,须重新组织招标。

(三)开业审批阶段报送材料:
1.市金融办的开业请示。

2.县金融办的开业请示。

3.农贷公司筹备小组的开业请示。

4.验资报告。

5.公司章程及内控制度。

6.董事会关于董事长任命、总经理任命、公司章程等的决议。

—6 —
7.除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之外的全部经营管理人员身份证和个人简历。

8.工商部门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金融农村公司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2011年1月26日印发
共印50份校核:陆嘉
—7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