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城市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健康良性发展,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借款人组合进行风险管理,防范大额信用风险及信贷集中引起的贷款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品种包括: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和贷款承诺等业务。
第四条对集团客户授信遵循的原则(一)统一原则。
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
逐步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集团客户授信的最高值。
它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的范围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我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章集团客户授信的组织管理第七条我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即由总行对集团客户按照《*****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确定授信集团客户的范围、授信额度的核定、根据审批权限逐级审批,统一授信。
“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中单个借款人所属的支行,由所在支行对其授信贷款进行具体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的《内部控制指引》、《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信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
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二) 授信形式的统一.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
并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将本币业务授信与外币业务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
有条件授信时,必须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条件未落实或者条件变更,不得实施授信。
银行建立统一的授信审批程序及执行程序。
(一)授信审批程序.1.未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2。
达到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二)授信执行程序.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应由各业务部门按银行审批流程逐笔办理审批。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团客户信贷管理若干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团客户信贷管理若干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为加强集团客户信贷管理,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2号,以下简称《指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基本操作流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集团客户的认定按照《指引》规定的特征标准进行。
对符合集团客户特征的,开户行及各有关行应收集整理客户本身及关联方有关资料,逐级上报至各关联方所跨区域的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以下简称“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由其对集团客户进行认定,并确定集团成员企业名单。
如集团内仅有一家成员企业拟(已)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且其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关联交易比较透明,在经营、财务、资金上的独立性较强,经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认定,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可将其视同单一法人客户进行管理。
第二条对认定的集团客户,应由共同上级行负责统一协调管理。
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应明确各有关行的管理责任,并协调解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对认定的集团客户,开户行应在CM2006客户基本信息中维护对应的集团客户信息,根据有关办法需要纳入关联关系管理的,由共同上级行在CM2006中维护关联关系管理信息。
第四条集团客户及成员企业的信贷准入,应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根据集团客户信用等级、主营业务范围以及本行的信贷监管能力,由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负责核准。
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集团成员企业除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营主业或核心产业符合农发行的业务范围。
(二)主要从事政策性业务和准政策性业务的集团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主要从事商业性业务的集团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三)集团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自我约束、科学发展、稳健经营、有效控制的管理机制。
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贷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之一、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事业法人客户:(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金融机构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具备集团客户特征,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集团客户,可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一)控制方为政府机构或其下属投资管理类公司的集团客户,如果控制方与被控制方之间及被控制方相互之间不存在非公允价格的关联交易,可不将其视为同一集团客户管理;(二)只有一家成员与金融机构有信贷关系的。
第四条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类管理、风险管理”的原则。
“统一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符合集团客户标准的存量客户及拟新发生信贷业务的新客户,应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其授信进行整体控制。
“分类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不同的关联方式、关联紧密程度、经营风险程度的集团客户实行不同的信贷业务政策和管理要求。
“风险管理”是指集团客户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和额度控制。
对集团客户整体授信不得超过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集团成员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各集团成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
第二章集团客户的管理职责第五条集团客户的管理应按照“统一管理、明确分工、协同配合”的原则确定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和经办机构,分别落实集团客户识别认定、评级授信、贷前调查、风险评价、审批和贷后管理等信贷管理责任。
第六条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是指建立集团客户信息并负责集团客户日常管理的县级金融机构。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本行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本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
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本行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
本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六条本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对集团客户合并授信或贷款余额超过其授权以上的,应按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审批;本行公司、个人业务部负责对集团客户进行资信尽职调查,负责组织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集团客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信。
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
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
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
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15%。
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15%)进行内控。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6600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另外,在确定集团客户时可综合上述多方面的特征予以界定该集团客户范围。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信。
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
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
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
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15%。
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15%)进行内控。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6600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另外,在确定集团客户时可综合上述多方面的特征予以界定该集团客户范围。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淮安农村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促进淮安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省联社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本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上述四个特征结合综合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担保、透支、保理、保函、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财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授信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进行风险控制;(二)适度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三)预警原则。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业务管理第六条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客户经理制。
客户经理负责具体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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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贷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之一、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事业法人客户:(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金融机构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具备集团客户特征,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集团客户,可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一)控制方为政府机构或其下属投资管理类公司的集团客户,如果控制方与被控制方之间及被控制方相互之间不存在非公允价格的关联交易,可不将其视为同一集团客户管理;(二)只有一家成员与金融机构有信贷关系的。
第四条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类管理、风险管理”的原则。
“统一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符合集团客户标准的存量客户及拟新发生信贷业务的新客户,应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其授信进行整体控制。
“分类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不同的关联方式、关联紧密程度、经营风险程度的集团客户实行不同的信贷业务政策和管理要求。
“风险管理”是指集团客户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和额度控制。
对集团客户整体授信不得超过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集团成员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各集团成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
第二章集团客户的管理职责第五条集团客户的管理应按照“统一管理、明确分工、协同配合”的原则确定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和经办机构,分别落实集团客户识别认定、评级授信、贷前调查、风险评价、审批和贷后管理等信贷管理责任。
第六条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是指建立集团客户信息并负责集团客户日常管理的县级金融机构。
集团客户的经办机构是指与集团客户成员发生或拟发生具体信贷业务的县级金融机构。
第七条集团客户主管机构按以下原则确定:(一)集团客户存在母公司或集团本部的,原则上由母公司或集团本部注册地金融机构担任主管机构;(二)如集团客户不存在母公司(集团本部)或母公司(集团本部)与金融机构没有建立信贷关系的,可由最先与集团成员发生信贷关系且尚有信用余额的金融机构建立集团信息并担任主管机构,也可由先发现和识别集团关系,并在信贷管理系统建立集团客户信息的金融机构担任主管机构;(三)对集团客户主管机构有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集团客户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集团客户的识别与认定,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建立集团客户基本信息及集团客户成员之间的关联关系;(二)负责集团客户整体评级与授信;(三)负责对集团客户整体评级授信后的监控管理,发现存在风险因素时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牵头组织各经办机构对集团客户采取风险防范或资产保全措施;(四)跟踪了解集团客户母公司(集团本部)或主要集团成员的生产、经营或发展情况,以及集团客户股权结构、投资策略、法人代表及关键管理人员的人事变更等重要信息,并向各经办机构进行通报;(五)负责集团客户成员的动态管理,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对集团成员增加、退出等变动情况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九条集团客户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主管机构进行集团客户识别与认定;(二)及时收集集团客户成员的各项信息、资料,协助主管机构进行集团客户整体评级及授信;(三)负责本机构主管的集团客户成员的评级与授信,对集团客户成员在本机构办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风险评价及贷后管理;(四)协助主管机构进行集团客户的风险预警及风险处置;(五)负责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并更新、维护本机构主管的集团客户成员信息。
第三章集团客户的分类、识别和认定第十条根据集团客户关联关系的紧密程度和是否实行合并报表,金融机构将集团客户分为实行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和未实行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
实行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是指集团成员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并且能够取得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客户。
未实行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是指集团成员之间虽然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人控制或其他关联关系,但没有或无法取得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客户。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根据集团客户的控制或股权关系、关系人关系以及其他关联关系等识别与认定集团客户。
集团客户的识别和认定由集团客户主管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对集团客户的识别和认定应尽量收集有关材料,主要包括集团组织架构图或股权结构图、各成员客户关联关系、集团客户和主要成员基本信息、集团会计报表及集团审计报告、集团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
第十三条各县级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来源,包括集团客户自身、监管机构、政府部门、中介征信机构、互联网、媒体等内外部信息渠道,调查与集团相关的客户及其关联方信息,识别确认集团客户成员。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分析判断客户的以下信息,并据以识别集团客户的关联关系:(一)注册资金来源,股权分布及占比情况;(二)通过间接持股方式形成的关联关系,以及通过非股权投资方式形成的隐性关联关系;(三)客户净资产10%以上的资产等财务变动情况;(四)客户对外融资、大额资金流向、应收(付)账款情况;(五)客户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个人的信贷记录;(六)非公允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对于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参股股东的客户,可以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应归属的集团:(一)股东财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核算的,归属该股东所属的集团客户;(二)对客户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东所属的集团客户;(三)在金融机构信用余额占比较高的股东所属的集团客户。
第十六条集团客户认定包括初始认定和动态调整。
初始认定主要是对全辖范围内所有存量集团客户的全面认定和对新形成的集团客户的认定。
动态调整主要是对集团客户成员有变化的及新增集团客户名单进行重新认定。
各县级金融机构对主管的集团客户初始认定和动态调整的相关信息均要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在信贷业务日常管理中发现客户之间存在集团关联关系的,应及时确定集团组织架构(股权)图、成员名单,由信贷经营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集团客户认定后,集团客户主管机构应及时填制《集团客户认定表》(附件1),并通报各集团成员的主管机构。
第十八条各经办机构发现已发生或拟发生信贷业务的集团客户成员尚未纳入集团客户统一管理的,应将相关情况通知集团客户主管机构,并填制《集团客户认定申请书》(附件2)申请将该客户加入集团客户统一管理,由集团客户主管机构审核认定后对该集团客户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九条已纳入集团客户统一管理的集团客户成员因产权结构调整、股权变化等因素导致该成员与集团客户脱离关联关系的,经办机构应通知集团客户主管机构对该集团客户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条集团客户主管机构应及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维护已认定的集团客户名单及变化情况等信息。
各经办机构在向集团客户及其成员企业提供授信及贷后管理等工作中,应以主管机构公布的相关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和经办机构要建立和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对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及时识别并建立集团信息,共同对集团客户进行信贷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四章集团客户的评级授信管理第二十二条集团客户应纳入客户统一评级和授信管理。
集团客户的评级和授信依据金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授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集团客户评级包括集团整体评级和集团成员独立评级。
有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集团客户主管机构应采用集团客户的合并报表对集团客户进行整体评级,各集团成员(含母公司)的主管机构再按单一法人客户分别对集团成员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没有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可不评定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等级。
第二十四条集团客户授信包括集团整体授信和集团成员授信。
有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由集团客户主管机构先核定集团整体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各集团成员(含母公司)的主管机构再按单一法人客户单独核定集团成员的授信额度,各集团成员客户综合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没有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各集团成员主管机构按单一法人客户核定集团成员授信额度后,由集团客户主管机构汇总累加各集团成员的授信额度,以此认定集团整体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集团整体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后,集团成员应在各自授信额度内使用信用,不得相互占用授信额度。
第二十五条集团客户成员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业务时,应详细说明所有关联企业的有关信息,包括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股权结构、法定代表及关键管理人员及信用记录等。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办理集团客户的信贷业务时,除按一般要求调查、风险评价外,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所有者权益、经营收入及现金流的真实性,关联交易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高度关注企业主要原材料采购价、主要产成品销售价,并与同业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比较,是否存在异常高于或低于公允价格的关联交易,防范企业以虚增收入、转移利润等方式,转移资金,套取贷款;(二)借款人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信用和融资情况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对单一项目法人融资,其股东是否具有出资能力,资金来源是否可靠合规,其中是否存在金融机构融资;(三)贷款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集团成员互保和交叉担保问题。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风险控制需要实行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管理。
对集团客户信贷总额不得超过本法人机构资本净额的15%,对集团客户单一成员信贷总额不得超过本法人机构资本净额的10%。
当集团客户信贷需求超过金融机构风险承受能力时,应采取组织社(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方式分散风险。
第五章集团客户的担保管理第二十八条集团客户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具体信贷业务,除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外,应根据担保管理相关制度办法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十九条在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时,由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的保证担保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机构拟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的30%。
对于已超过的,应落实有效抵、质押担保或其他非关联担保,逐步压缩关联保证担保占比。
第三十条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集团客户,为降低授信风险而要求追加集团保证担保的,可以不受集团内关联保证担保30%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当集团客户在各家金融机构(含金融机构)内部关联保证担保额度超过其用信总额的30%时,金融机构应视风险状况发出预警信号。
第六章集团客户的贷后管理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除按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完成日常的贷后管理工作外,还应针对集团客户的关联性风险、集中性风险等风险特征,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贷后管理方案,明确管理内容和管理重点,对集团客户实施切实有效的贷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