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贷业务基本制度-10
个人信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信贷业务,保障信贷资金安全,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个人信贷业务,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等。
第三条开展个人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信贷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定,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加强风险控制,提高信贷服务质量。
第四条信贷机构开展个人信贷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信贷业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信贷业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三)安全性原则:信贷机构应当加强风险防范,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四)效益性原则:信贷机构应当合理确定信贷产品,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五)公平性原则:信贷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借款人,不得歧视。
第二章信贷机构第五条信贷机构开展个人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有专门负责个人信贷业务的部门或者团队。
(四)有符合条件的信贷人员。
第六条信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包括:(一)信贷政策制度:明确信贷产品种类、贷款条件、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
(二)信贷审批制度:明确信贷审批权限、审批流程、审批标准。
(三)信贷风险管理制度:明确信贷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处置等。
(四)信贷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使用等。
第七条信贷机构应当加强信贷人员培训,提高信贷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三章信贷业务第八条个人信贷业务包括:(一)个人消费贷款: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如购房贷款、购车贷款等。
(二)个人经营贷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的贷款,如个体工商户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等。
(三)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第九条信贷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收入水平、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
信贷人员工作制度

信贷人员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信贷人员的行为,保障信贷业务的正常运行,维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信贷人员的职责1. 信贷人员应严格执行银行的信贷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贷业务的各项职责。
2. 信贷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开展信贷业务,确保信贷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3. 信贷人员应认真进行贷前调查,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方面的情况,为信贷决策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4. 信贷人员应负责信贷申请的审批工作,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信贷决策。
5. 信贷人员应负责信贷合同的签订和贷款的发放工作,确保信贷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6. 信贷人员应负责信贷到期收回工作,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和银行的合法权益。
7. 信贷人员应定期进行贷后检查,了解客户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8. 信贷人员应积极参与信贷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提高信贷管理水平。
三、信贷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 信贷人员有权要求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核实。
2. 信贷人员有权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信贷决策。
3. 信贷人员有权拒绝不合规、不安全的信贷业务,并向上级报告。
4. 信贷人员有权要求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银行的合法权益。
5. 信贷人员应遵守银行的信贷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6. 信贷人员应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7. 信贷人员应接受银行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四、信贷人员的管理1. 信贷人员应按照银行的规定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信贷人员晋升、奖惩的依据。
2. 信贷人员应接受银行的监督和管理,不得违反银行的规定进行信贷业务。
信贷规章制度

信贷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各类信贷业务,包括个人信贷业务和法人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行信贷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审慎、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本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信贷制度的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并对信贷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第二章信贷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向本行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
第六条本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进行信贷审批。
第七条信贷审批过程中,本行有权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查询和核实。
第八条本行应建立健全信贷审批制度,明确信贷审批权限和程序,确保信贷审批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三章信贷合同与发放第九条信贷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本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信贷合同签订前,本行应向借款人说明信贷产品的性质、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本行应按照信贷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信贷资金。
第四章信贷管理与还款第十二条本行应建立健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对信贷业务进行全面管理。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按照信贷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款,不得逾期。
第十四条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本行有权采取催收措施,依法维护本行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本行应定期对信贷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对风险较高的信贷业务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六条本行应建立健全信贷监督机制,对信贷业务进行全面监督。
第十七条本行工作人员在信贷业务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行应定期对信贷制度进行修订,以适应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需要。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行所有。
农行信贷基本制度

农行信贷基本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与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自本制度公布之日起,原《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第一批)的通知》(农银发〔1997〕152号)中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农业银行(下列简称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构成。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由总行、分行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信贷经营与管理务必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根据。
第四条信贷经营与管理务必坚持效益性、安全性与流淌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含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与或者有资产业务。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行信贷经营与管理人员,包含信贷管理部门与客户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与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经营行是直接办理与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八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一致经营层次与不一致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与支持。
第九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按规定设立客户部门与信贷管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
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与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与整体风险的操纵,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信贷业务的审议。
第十条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
贷款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各级行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与智力支持。
发展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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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管理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制度、单项信贷产品制度组成。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制度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产品制度由总行、支行共同制定,支行可以制定当地单项信贷产品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条信贷经营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支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贷款人是指办理信贷业务的**银行所辖的支行。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借款人是指在**银行所辖的支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指支行信贷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信贷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贷业务实施、贷后经营管理等各环节的经办人员和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指信贷部门包括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和其他从事信贷业务的相关部门。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架构第八条各支行设立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审定并监督执行信用风险限额、资产组合、政策制度、基本授权、产品创新等重大信用风险管理事项。
第九条各支行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作为信贷业务决策的集体议事机构,负责评价和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风险,对有权审批人进行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贷审会设委员若干,主任委员由支行分管中、后台业务副主任(副行长)担任,负责主持召开贷审会。
第十条信贷管理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支行设立前台客户部门、中台信贷管理部门和后台资产风险管理部门。
客户部门承担产品营销、业务受理、贷前调查(评估)、信贷政策制度制定和贷后管理职责,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政策制度制定、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信贷风险监控等职责,资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贷资产风险管理。
个人信贷业务基本制度

个人信贷业务基本制度◆个人信贷管理的一般规定●定义个人信贷业务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有合法、合理消费用途或经营用途的贷款及相关贷款服务的总称。
●基本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业务品种针对借款人消费及经营用途的不同,我行目前有12个个人贷款业务品种及2种附加服务品种。
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二手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个人住房的贷款。
个人商用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商业用房的贷款。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申请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代发工资客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在我行代发工资的客户以其工资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并提供以我行代发工资客户个人连带保证担保或提供保证保险担保,向我行申请用于指定用途的人民币消费贷款。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经办行向借款人发放的专项用于购买汽车(不含二手车)的贷款。
个人商用车贷款指我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借款人用于购买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的贷款。
个人商用车包括城市出租车、城市公交线路车、客运车、货运车及工程机械(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不含特种车(消防车、救护车、危险货物专用车等),其中贷款购买客运车或货运车的借款人(或其挂靠的运输公司)须具有城际客运经营权或运输经营权。
贷款购买的个人商用车限于一手车。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指借款人以本人名下的房产抵押,向贷款人申请用于个人合法合规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个人经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合法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周转的人民币担保贷款个人信用贷款是指贷款人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无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贷款。
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有效、符合贷款人规定条件的质物出质,向贷款人申请取得的人民币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在校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学费和生活费并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贴息的人民币贷款。
个人最高额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抵(质)押物设立最高额抵押或最高额质押担保,在担保合同约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期间内,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信贷基本管理制度

信贷基本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信贷业务管理,保障金融机构利益,有效防范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信贷组织架构1.设立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信贷业务管理工作,包括信贷审批、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
2.设立信贷审批委员会,负责审批信贷业务,对重大信贷业务实行集体审批。
3.设立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测信贷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保障信贷业务的安全和合规。
4.设立信贷贷后管理部门,负责对信贷业务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信贷风险。
5.设立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对客户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客户信用档案。
6.设立风险防范部门,负责对信贷风险的预警和预防工作。
三、信贷业务管理1.信贷审批(1)信贷审批委员会依据公司信贷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审批信贷业务。
(2)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制度,确保信贷审批程序合规、透明。
(3)对重大信贷业务,应进行风险评估、综合分析,确保审批决策科学、合理。
2.风险控制(1)建立风险分类制度,对不同信贷业务进行分类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2)建立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及时处置不良资产,减少资产损失。
(3)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有效防范风险。
3.信贷营销(1)建立营销渠道,开展信贷业务推广和宣传工作,增加信贷业务量。
(2)建立客户资料档案,做好客户信息管理,为信贷业务提供有效支持。
4.贷后管理(1)建立贷后管理制度,对信贷业务实施跟踪管理,确保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2)对信贷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建立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对逾期和不良资产进行处置,保障资产质量。
四、监督检查1.建立信贷内部控制制度,对信贷业务的内部流程和控制进行规范和监督。
2.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信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3.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信贷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4.建立监督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信贷业务的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
五、处罚与奖励1.对违反信贷管理制度的行为,依照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降职或解雇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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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人信贷业务管理,规范操作,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农商银行(下称“本行”)章程和本行《信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个人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个人信贷业务基本制度、相关个人信贷管理制度、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制度组成。
个人信贷业务基本制度、相关个人信贷管理制度、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制度均由总行统一组织制定。
本制度所称个人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个人客户提供的各类授信业务(原为贷款)的总称。
本制度所称个人客户是指向本行申请贷款的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人是指有权经营个人信贷业务的本行及其分支机构。
本制度所称借款人是指在上述贷款人处获得贷款的个人客户。
第二章个人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四条总行设三农个人业务部,承担个人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完善和更新,并负责对本行个人信贷业务的管理、指导和检查等。
第五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集中审查审批制,即个人信贷业务(农户小额贷款除外)原则上集中在个人客户服务中心或经授权的分支机构审查审批。
第六条个人信贷业务按总行相关授权管理规定办理,对需上报审批的个人信贷业务,要按要求上报审批。
第七条个人信贷业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明确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和收回等环节的工作职责,按照内控制度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实现相互制约和相互支持。
第三章个人信贷业务种类第八条个人贷款是指本行根据个人客户申请,对其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本金和利息的货币资金。
个人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第九条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本行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进行审查,合理确定保证额度。
2、抵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可抵押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合法性、有效性、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
要根据抵押物情况,合理确定抵押比例,不动产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70%,动产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
抵押率=贷款金额÷抵押物评估价格×100%3、质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依法可设定质押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权属、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
应当根据质押物情况合理确定贷款质押比例,权利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90%,动产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
质押率=贷款金额÷权利价值(动产评估价值)×100%第十条贷款按用途分为个人消费类贷款和个人经营类贷款。
个人消费类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满足其生活、消费开支资金需求的贷款。
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满足其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贷款。
第十一条其它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品种。
新开发的个人信贷业务品种,必须在按要求报备或报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二条信贷对象包括:(一)户籍在本行服务区域内的自然人;(二)在本行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自然人;(三)在本行服务区域内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
第十三条申请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的客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有效的身份证件;(二)在本行服务区域内有户籍或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三)具备还款意愿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遵纪守法,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六)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能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第十四条申请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的客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有效的身份证件;(二)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三)在本行服务区域内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四)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遵纪守法,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七)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八)能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原则上提供抵(质)押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第十五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个人信贷业务(一)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二)违反国家规定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牟取非法利益的;(三)违反国家规定用信贷资金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四)违法违规从事生产经营的;(五)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按有关规定对其未清偿债务提供足额担保的;(六)有恶意逃废债务(包括银行债务和其它债务)行为的;(七)截止借款申请日,借款申请人家庭仍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未按约定归还的贷款本息的。
(八)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九)有其他严重违法或危及本行信贷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五章产品开发第十六条总行在对市场和客户的调查分析基础上,研究与设计个人信贷产品。
个人信贷产品推广前,应先进行营销试点。
第十七条开发的个人信贷产品,需经监管部门批准(备案)的,按要求报批(报备)后方可进行营销试点。
第十八条推出个人信贷产品的基本程序为:市场调查与分析、产品研究与设计、产品审议、产品报备与报批,产品营销试点、产品完善、产品推广、产品市场信息反馈、产品评价与总结。
第十九条推出个人信贷产品的基本流程:客户和市场第六章个人信贷业务操作管理第二十条个人信贷业务的操作管理应按权限、按程序运作。
办理个人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为: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见附件)第二十一条个人贷款支付须按照借款合同或相关法律文书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进行。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资金须在转入借款人结算账户后方可自主支付。
第二十二条办理个人信贷业务需按要求使用个人征信系统和有关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个人信贷产品定价。
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和本行利率政策确定,并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
第二十四条合同管理。
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定要求的,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签订的合同要合法有效。
第七章个人信贷业务发生后管理第二十五条个人信贷业务发生后的检查。
个人信贷业务发生后,应对客户执行信贷合同、经营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形成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个人信贷业务到期处理。
(一)对采用一次性还本方式的,最迟应在每笔信贷业务到期前20天,及时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办理相关手续。
(二)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最迟应在贷款到期前15日,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申请。
担保贷款展期,应取得担保人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发生合同约定事项导致信贷业务提前到期的,应按要求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办理相关还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贷款收回。
客户还清全部信用后,应将抵(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质)押人并做好签收登记,设定抵(质)押登记的要及时与抵(质)押人共同向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立个人信贷风险预警制度。
应对客户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包括管理人员、银企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务状况等进行监控,当可能危及信贷安全时,应及时向有权审批人报告,在信贷事实风险形成以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信贷违约处理。
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要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采取计收罚息、停止提供新的信用、提前收回部份或全部信用等措施,并做好不良信贷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建立客户准入退出制度。
制定客户准入标准,向客户提供其需要的理财、结算、信息咨询、代理保险、代理公证等其它多方面服务,巩固、稳定优良客户;建立主动退出机制,限制、淘汰劣质客户。
第三十一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是本行提供、管理、收回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资料档案和信贷管理运行档案。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以客户为单位建立,指定专人管理,实行借阅、查阅登记制度。
第三十二条实行和完善信贷资产质量监管制度。
对信贷风险资产进行分类、认定、登记、债权保全、清偿、核销的全程监测管理。
第三十三条贷款监测实行风险分类法。
贷款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
第三十四条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适时调整信贷资产形态,真实、动态地反映资产质量。
第三十五条抵债资产管理。
按照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本行利益的原则,做好抵债资产的接收、估价、保管、处置和核算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呆账贷款核销。
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核销。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根据具体业务品种的特点,在客户准入条件及其他管理要求方面需突破本制度规定的,可在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中予以规定。
第三十八条个人信贷业务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按照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试行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相关注解2.办理个人信贷业务流程附件1相关注解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是指借款人有以下行为之一:(1)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按有关规定对其未清偿债务提供足额担保;(2)有恶意逃废债务(包括银行债务和其它债务)行为;(3)截止借款申请日,借款申请人家庭仍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未按约定归还的贷款本息。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附件2办理个人信贷业务流程一、流程图注:1、表示授权经营网点(或二级支行)权限范围内业务办理流程。
2、表示超过授权经营网点(或二级支行)权限范围的业务上报支行(部)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