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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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系统生产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云南省安全系统生产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作者: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08年第07期《云南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08年3月20日云南省教育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管理规定(试行)总则为大力发展云南现代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省,努力推进学校现代管理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完善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管理体制,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充分发挥其示范和窗口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云南省普通高完中办学水平综合评价方案》(简称《评价方案》)的相关要求,特制定《云南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管理规定(试行)》(简称《规定》)。

第一章责任与监测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省一级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是指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审认定并授牌的一级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以下简称省一级高完中)。

本规定试行后,省一级高完中原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主体不变。

当地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以下要求履行好各自的责任。

当地党委、政府工作责任:营氛围,保投入,问绩效。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工作责任:定规划,勤协调,善参谋。

学校工作责任:抓管理,保安全,提质量。

第二条省一级高完中要形成学校自我促进、自我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依法制订和完善学校管理规程,规范学校各部门以及年级、班级管理行为。

学校要按照《评阶方案》4个系统所含的11个层面、36个指标、121点要素,建立健全学校数字信息化自评管理系统,监测自己的办学行为。

第三条省一级高完中要建立学校与家庭、学校与社会的有效沟通机制,建立规范有序、民主决策、群众监督、多元参与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

学校每年要结合年终或学年总结,专门听取教师、学生及家长和社会等方面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评估获得的数字信息记录在案,录入统计图表与学校常模进行监测比较,自我调节学校发展态势。

(安全管理)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

(安全管理)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学校安全,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和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中涉及学生与教职工安全的事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学校安全负有责任,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内容,制定学校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指导学校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和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公安、卫生、交通、文化、工商、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对本校安全管理负有主要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第六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审核公办学校将所需安全保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从教育经费中优先安排学校安全保障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教职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二章学校安全工作制度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下列安全工作制度:(一)安全教育、宣传制度;(二)安全保卫和安全检查制度;(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理制度;(四)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五)危险建(构)筑物报告、应急处理制度;(六)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七)药品、危险品、实验室物品管理制度;(八)卫生防疫和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应急处理制度;(九)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十)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申报审批制度;(十一)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教育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教育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机构及其教职工、学生。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学校、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加强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六)落实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六条学校、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七条新入职教职工、学生应当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入学。

第八条定期对教职工、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四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九条学校、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第十条教职工、学生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报告,学校、教育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分类整治,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第五章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第十二条学校、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安全设施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安全设施设备出现故障,应当及时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章应急管理第十五条学校、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减少损失。

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云南省政府令第113号

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云南省政府令第113号

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已经2002年8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荣凯2002年8月29日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督导工作,保障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及其有关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教育督导的被督导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及其举办者。

第三条教育督导必须以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为依据,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监督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教育督导职责,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指导性文件和工作制度;(二)对被督导对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作出督导结论,提出奖惩建议或者其他处理建议;(三)对本行政区域内普及义务教育、扫除文盲及其巩固提高工作进行督导;(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五)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进行督导;(六)参与组织协调专项教育评估工作;(七)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八)指导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作者: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08年第12期云教师〔2008〕10号(2008年10月22日)各州、市教育局:为使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籍管理实现网络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试行)一、目的和意义建设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籍管理信息系统》,是提高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该系统对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的录入、修改、查询、学分登记和电子证书发放实行电子化管理,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还能为中小学教师评优、评职称提供便捷的资质认定,并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科学的决策支持。

二、组织和管理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省、州(市)、县(区)三级管理体制,由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组织建设。

各州(市)教育局对辖区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师学籍信息化数据负责,并制定本州(市)内县(区)教师学籍信息化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设置相对固定的权限管理人员,落实操作流程及工作职责;根据各项培训工作,组织所属各县(区)逐步录入辖区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相关数据信息。

各县(市、区)教育局应明确相应的岗位、人员和设备配备,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旦发现危及远程学籍管理信息安全的情况,应立即报告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用户和权限设置(一)《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分为系统管理(后台)和学籍管理(前台)两大部分。

(二)《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用户分为省级管理用户,州(市)教育局用户,县(区)教育局用户和普通用户(教师)四类。

省、州(市)、县(区)用户分设网络管理员和学籍管理员两类,原则上网络管理员负责系统管理,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管理。

云南学校管理制度细则

云南学校管理制度细则

云南学校管理制度细则云南学校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云南省各级学校的正常运行,维护师生利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各级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执行机构为云南省教育厅,负责监督、指导各级学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教职工管理第四条学校应组建专业化的教师队伍,确保教学质量。

第五条学校应制定教师招聘标准,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教师。

第六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资格证书,恪守职业道德,履行教育教学任务。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教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培训。

第八条学校应实行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进行评估。

第三章学生管理第九条学校应制定学生招生政策,公开、公正地进行学生招生。

第十条学校应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设施,保障学生的基本权益。

第十一条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体检,确保学生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学生表彰制度,鼓励学生取得优异成绩。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处分制度,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制定教育教学计划,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教学评估制度,定期评估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学校应推行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学校应鼓励教师进行教学创新,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家校沟通机制,保持与家长的定期沟通。

第五章班级管理第十九条学校应设立班级,每个班级应有一名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班级应建立班级纪律,维护良好的学习秩序。

第二十一条班级应组织学生开展各类课外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

第六章校园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制定校园安全管理方案,确保学校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做好火灾防范工作,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制定校园安全巡查制度,加强校园安全管理。

第七章学校课外活动管理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制定学校课外活动计划,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综合实践活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云政办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9日云南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及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推动全省控辍保学工作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控辍保学工作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成效巩固,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控辍保学有关责任部门及工作人员,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

第三条按照“省级统筹、州市监督、县级实施”的原则,建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教育系统“双线”及县、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社区)四级责任体系,依法开展控辍保学工作。

第四条运用云南省义务教育在校生动态管理系统,精准掌握学生到校情况,建立健全班主任日常考勤制度和学生3天及以上无正当理由未到校情况跟踪报告制度。

运用政府救助平台控辍保学服务事项端口,上传3天及以上无正当理由未到校的学生信息,实现多部门联动、各级协同,高效开展辍学学生劝返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落实法定职责,完善联防联控联保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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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切实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努力构建平安和谐校园,实现我省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最大限度地遏制、减少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全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我省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一)社会安全最重要的是人身安全,最让人牵挂揪心的是孩子安全。

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广大师生安全是教育的头等大事,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有力保障,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基本前提,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涵。

(二)维护学校、幼儿园安全已经成为一项政治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对学生安全、健康成长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维护校园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把维护校园安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履行维护学校、幼儿园安全的政治责任。

(三)用抓教育教学的劲头抓学校安全工作。

安全管理工作虽然不是中心,但它干扰中心,时时刻刻影响中心;没有安全,谈何发展、谈何教育、谈何和谐。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必须立足发展保安全,通过安全促发展,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克服麻痹思想、厌倦情绪及侥幸心理,正确处理教育教学与安全的关系,把安全发展的理念落实到学校各项工作中,贯穿于教育教学各个环节,努力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教育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二、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落实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为核心,以推进“平安校园”建设为载体,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加强学校安全教育、深入实施“三生教育”,健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各项措施和学校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维护校园安全长效工作机制,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安全环境和育人环境,保障师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校园的安全和稳定。

(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的原则。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安全是人类最重要、最基本的需求,同时,也是人们从事一切活动的前提。

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牢固树立“以师生为本”、“安全就是生命、责任重于泰山”、“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思想观念。

2.属地管理的原则。

教育系统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3.预防为主的原则。

安全工作重在防范,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

安全防范意识必须“小题大做”,随时提高警惕,在思想深处筑牢安全防线,做好一切可能的防范。

4.齐抓共管的原则。

学校安全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学校及周边安全稳定,既是一项长期艰巨的政治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这项工作必须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方针,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具体落实,社会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既各司其职,又通力合作,形成人人有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网络,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条块结合、全面覆盖的安全管理监督体系。

(一)后勤安全管理。

各级各类学校要以教学楼、办公楼、食堂、学生公寓(宿舍)、教职工宿舍、实验室、体育场馆、卫生间、学校围墙,锅炉、压力容器、承压管道、电梯、水、电、气等后勤设施设备为重点,对学校所有教学、生活用房及相关设施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1.重点做好校园暴雨与泥石流、校园拥挤踩踏、校园地震雷击、煤气中毒等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2.寄宿制学校要严格按照学校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实行学校领导值班制,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对学生公寓(宿舍)周边及内部的安全情况进行巡查。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用电和冬季取暖管理,有效防止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要严格按照国家质监等部门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学生床上用品的全过程管理,把好学生自购自带床上用品质量关,确保学生使用合格床上用品,切实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3.学校安全自查必须经常进行,每次检查,都必须详细填写《云南省学校安全状况登记表》(附表一),对查出的隐患,采取的措施,整改的结果都要作详细的记录,经责任人确认,并由校长审核后签字归档,作为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安全检查时的痕迹资料。

(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云南省自然灾害类应急管理规定,加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和运行机制建设,规范应急处置行为,尽可能地降低或消除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减少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保证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受灾地区学校的安全、稳定。

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学校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信息;根据灾害类型,采取停课或者统一组织和指挥师生员工迅速疏散到避难场所等方式,积极开展自救、互救;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事故,控制事态;做好师生员工心理疏导、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三)教学安全管理。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规范和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开展教育教学、集体活动、社会实践等活动,根据“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按活动范围、规模等要求,事先制定活动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后进行。

1.学校举行的教育教学、集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旅行)等外出活动,必须事前填写《云南省学校外出活动申报表》(附表二),经学校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审批部门对活动的安全负总责,活动的组织者负直接责任。

2.学校内部正常的例行集会、早晚自习、集体劳动、升降旗仪式、课间集体活动、运动会、节日庆典、冬(夏)令营等集体活动要注意安全,校长负安全总责,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四)学校卫生管理。

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学校食堂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校内食堂、小卖部的监督,自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

学校要在当地卫生部门的指导下,随时掌握当地流行性疾病、食源性疾病和饮水污染的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杜绝疾病、流行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五)交通安全管理。

各级各类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加强校车管理。

学校自有或者租用运载学生的车辆(以下简称校车)必须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教保〔2010〕13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校车管理,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涉及校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学校、幼儿园师生的人身安全。

2.加强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

各级各类学校要主动联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真清理整顿校园周边的交通秩序,要协调公安交警部门在学校周围设立限速行驶、禁鸣等标志,提醒过往司机注意禁鸣喇叭并减速慢行。

同时,学校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要强化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切实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

(六)防溺水事故管理。

学校应加强学生溺水事故管理,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明确人员责任和分工;教师作为学生的直接管理者,主要对学生进行防止溺水事故发生的教育;组织、动员家长主要做好未成年学生的监管工作。

切实加强学校、教师、家长“三位一体”的教育、管理,使学生认识到危险的存在,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减少或避免学生溺水事故的发生。

(七)有毒有害物品安全管理。

学校要加强对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

危险物品的采购须实行专人负责,严格按规定入库保管和存放。

教学、科研、生产中领取使用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

教学使用危险物品应由实验室相关人员领取,在教师指导下分给学生。

学校不准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其他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准使用未达到安全标准的机器、设备及厂房;严禁组织中小学师生到煤矿、矿厂等场所参加任何活动。

(八)消防安全管理。

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高等学校还要按照《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九)校园秩序安全管理。

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做好预防校园暴力、性侵害、学生自杀等影响学校教学、生活秩序的校园秩序安全管理。

1.学校应加强校园暴力事故的防控与处置力度,做好平时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

同时,学校要根据本地区、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预防各类校园暴力事故的预案。

一旦发生校园暴力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应的预案,迅速控制局面防止局势扩大。

2.学校要通过加强对学生的相关教育、注重师德师风教育、加大法律宣传普及力度等方法来有效预防校园性侵害事故的发生。

一旦侵害事故发生,学校应在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前提下,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3.学生自杀事故的发生往往比较隐秘和突然,预防教育工作是重点。

在学校中开展的学生自杀预防工作要面向所有学生。

在预防的基础上,要针对有自杀倾向的学生实施专业化干预行动,以避免自杀事故的发生。

一旦自杀事故发生,要做好对事故的处理工作和对事故周围人员影响的消除工作。

(十)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学校周边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任务,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充实成员单位,增加工作人员,在综治部门的统筹协调下,积极争取公安、司法、住建(城管)、文化、卫生、工商、新闻出版等相关职能部门帮助和支持,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切实抓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要随时掌握学校周边治安、交通、建筑、卫生、消防、文化、环境等各类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落实整改,对不能自行整改的,要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当地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配合公安、安监、建设、卫生、工商、文化、环保等相关部门做好学校周边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履行维护学校安全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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