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宗教对西方法治文化的影响
西方宗教影响

浅谈宗教对西方国家的影响学院:护理学院专业:护理学学号:2009300026班级:09级二班姓名:冯娅婷浅谈宗教对西方国家的影响内容摘要:在人类早期一些社会中,宗教承担了对世界的解释、司法审判、道德培养和心理安慰等功能。
现代社会中,科学和司法已经从有些宗教分离出来,但是道德培养和心理安慰的功能还继续存在。
宗教所构成的信仰体系和社会群组是人类思想文化和社会形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宗教也是一种意识形态,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
可以说宗教是研究西方世界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
宗教对西方世界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涵盖了政治、法制、经济等各个领域。
关键字:宗教政治法制经济影响一、宗教对西方国家政治的影响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很复杂。
在历史上,宗教常常被统治阶层用来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工具。
另一方面,宗教也常常被反抗者用来作为反抗压迫的工具。
现代在许多国家,公民都有宗教信仰自由,即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这种教的自由,也有信那种教的自由,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中世纪时,西方有许多国家都采取政教合一的制度,国家政权与宗教合而为一,宗教首领就是国家首脑,直接掌握国家政权;设立单一的宗教成为国教,教规就是国法,公民必须信奉和遵守,公民没有信仰其他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否则会被认为是“异教徒”而遭到迫害。
宗教与政治虽然核心不同,但本质却是一样的,对人的要求都具有绝对的倾向,宗教要求信徒的绝对服从,而政治则追求和强调统治其国民的至高主权。
正是基于这一共同特性,二者在实际生活中才能互相协助,相辅相成。
一方面,统治集团要求社会的宗教结构与政治结构相适应,利用宗教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另一方面,宗教的巩固、保持和发展也都离不开政治力量的支持。
宗教参与政治的形式之一便是形而上的宗教理念。
即以其教旨吸引民众,以其教法整合民众,使教徒以教义教法为基本原则和最根本的目标参与社会的政治活动。
远可追溯到十六世纪,德国教皇利用赦罪来敛财,进而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巩固自己的政权。
西方宗教影响

浅谈宗教对西方国家的影响学院:护理学院专业:护理学学号:2009300026班级:09级二班姓名:冯娅婷浅谈宗教对西方国家的影响内容摘要:在人类早期一些社会中,宗教承担了对世界的解释、司法审判、道德培养和心理安慰等功能。
现代社会中,科学和司法已经从有些宗教分离出来,但是道德培养和心理安慰的功能还继续存在。
宗教所构成的信仰体系和社会群组是人类思想文化和社会形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宗教也是一种意识形态,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
可以说宗教是研究西方世界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
宗教对西方世界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涵盖了政治、法制、经济等各个领域。
关键字:宗教政治法制经济影响一、宗教对西方国家政治的影响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很复杂。
在历史上,宗教常常被统治阶层用来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工具。
另一方面,宗教也常常被反抗者用来作为反抗压迫的工具。
现代在许多国家,公民都有宗教信仰自由,即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这种教的自由,也有信那种教的自由,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中世纪时,西方有许多国家都采取政教合一的制度,国家政权与宗教合而为一,宗教首领就是国家首脑,直接掌握国家政权;设立单一的宗教成为国教,教规就是国法,公民必须信奉和遵守,公民没有信仰其他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否则会被认为是“异教徒”而遭到迫害。
宗教与政治虽然核心不同,但本质却是一样的,对人的要求都具有绝对的倾向,宗教要求信徒的绝对服从,而政治则追求和强调统治其国民的至高主权。
正是基于这一共同特性,二者在实际生活中才能互相协助,相辅相成。
一方面,统治集团要求社会的宗教结构与政治结构相适应,利用宗教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另一方面,宗教的巩固、保持和发展也都离不开政治力量的支持。
宗教参与政治的形式之一便是形而上的宗教理念。
即以其教旨吸引民众,以其教法整合民众,使教徒以教义教法为基本原则和最根本的目标参与社会的政治活动。
远可追溯到十六世纪,德国教皇利用赦罪来敛财,进而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巩固自己的政权。
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秦旭东从法律的起源上来说,法律与宗教有着密切的联系,基督教作为西方人信仰的支柱,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演化以及实在法的制定、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具有巨大的影响。
教会法,即在中世纪长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重大贡献。
首先,在观念层面,基督教在西方人的灵魂中普遍植入了信仰精神和宗教情怀,为西方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基督教在西方中世纪几乎完全统治了人们的精神世界,教会法的效力甚至高于世俗法。
人们普遍信仰上帝,而信仰是一种发自人们心灵深处的神秘的感情,它源于人们对未知世界的渴望与敬畏,不会随着生活状况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具有极大的稳定性。
对上帝、对教会的法律的这种恒稳的信仰,使人们容易以一种宁静而平和的心态去接受神圣的权威,当法律站到这个圣坛上时,法治大厦就有坚实的基础了。
从现代西方法庭的布局和法官的服饰(假发、法袍)中的强烈的宗教色彩,从西方法官、律师以及诉讼当事人或证人宣誓的那种宗教气息,我们可以宗教的深深印记。
另外,基督教教义中倡导的一系列理念,也为现代法治社会成长的土壤增加了肥力。
比如,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重视生命的价值,弘扬博爱和人道主义,讲究信义与诚实信用,等等。
教义中蕴涵的伦理道德和善良习俗也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发挥作用,成为软化法制的刚性的润滑剂。
其次,在制度和法技术层面,由于教会法是一个达到系统化和较完备状态的法律体系,它的一些制度和法技术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
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在西方一直发挥着作用,至今仍为各国所承受;在刑法和方面,教会法对感化、矫正罪犯的充分注意给后世刑事法律以有益启示;在诉讼法方面,教会法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以国家追诉原则取代私力报复,废止神明裁判而采证据裁判原则,较原来的弹劾式诉讼是一个进步,为后世刑事诉讼制度奠定基础。
由于中世纪各国天主教的联合,罗马教廷位居各国之上而可以充当仲裁者的角色,教会的一些教义也往往成了调整国际关系的准则,呼唤和平和以协商解决国际纠纷的做法对后世国际法产生了影响。
探讨西方宗教文明最法律的影响

论文题目:探讨西方宗教文明对法律的影响——以西方证明标准为例学院:国际法学院专业:法学3班级:1305班姓名:扈梦瑶学号:2013301174探讨西方宗教文明对法律的影响——以证明标准为例自中世纪以来,在西方的法律世界中,对于证明标准的讨论从来没有间断,随着西欧法律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在中世纪中期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分化和独立,西方法律的证明标准虽然出现了不同,但都难逃其主观性的色彩。
对于其主观性的来源的探索,我们不能忽视西方宗教对西方法律发展产生的影响,本文将从西方基督教的良心定罪的历史传统入手,对西方法律证明标准的主观性展开讨论。
从而就此深入西方宗教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一,基督教的神学根基奠定了精神慰藉的传统在基督教的世界中,虔诚的教徒往往追求者内心的纯净和道德上的纯洁,所以他们总会将自己的灵魂和道德与自己的行为相联系,在基督教的教义中,“不要论断别人免得自己被论断”[1]即表明虔诚的教徒们不能对他人的行为指手画脚,更不能对他人的生命进行无缘由的剥夺。
因为他们害怕他们对他人所做的一切有悖于良心和道德的行为会激怒与上帝,从而将惩罚降临到自己的头上。
当然,对于杀人流血这种行为他们会更加的惶恐和担心,生怕自己被卷入其中从而使自己的灵魂受到玷污。
作为基督教的母教,犹太教认为人的血是纯净的,在犹太的饮食法则中也严令禁止犹太人饮血。
在犹太人的观念中,杀人不论正义还是邪恶都是对自己灵魂的玷污和对救赎的污染。
对于让他人流血,这在犹太人的观念里就是一场对自己灵魂和道德的威胁,因为如果他人的流血和自己沾上了关系,也就是说他人的流血有自己的相关因素,那么对于他们来说就是一场灵魂的灾难。
而不论是战争还[1]源自马太福音7.1是审判,士兵会用自己的双手杀死他人,审判者也会因为自己的决断让他人流血,而对于这两者而言,不论他们杀人是否出自于正义,他们都会因为沾染上流血污染而被认为是不纯净的人。
而对于这些接触血液之类的东西而被认为是受到污染的人,必须被洁净,必须被净化。
宗教对近代西方法律的影响

宗教对近代西方法律的影响近代西方法律在近百年的发展史中,受到宗教对影响不可低估。
从宪法制定和司法程序到民事责任和犯罪惩罚,目前仍然可见宗教传统和宗教信仰对传统英美法律制度当中造成的重要性影响。
首先,宗教精神在近代西方法律中占据重中之重的位置。
一是它作为近代法律的直接基础,许多国家的宪法在宗教基础的支持下直接成立,而这些经典宗教经文更成为法律原则和国家格言的来源。
例如,《圣经》开启了西方哲学的诞生和英美的宪法的陪衬,通过引入“上帝赐给人类自由”的观念,遏止了地主阶级专权的暴政。
二是因宗教教义而形成的具有进出口作用的宗教伦理。
学术界认为,宗教伦理在一定程度上对英美法律的体系形成起到了定调作用,对人们的行为也起到了全方位的价值导向,这种影响力以及依赖性在当今非常明显。
其次,深厚的宗教文化也对近代西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在基本人权的维护方面,宗教文化使得道德的约束作用得以发挥,这一约束增强了国家对人权法的执行,从而完善了当时的社会政策,为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家庭的完整性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同时,宗教信仰也在传统美国法律中渗透出非常重要的思想an概念,让人们在道德上得到规范,让法律变得更具普遍性,让社会更加有序。
当然,宗教对近代西方法律发展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现行的宗教思潮对一些宗教要求的有些异化的内容有更多的要求,甚至会引发一些意识形态的争论,并使法律和其他宗教间出现分歧,从而影响到宗教信仰的尊重和生活的规范性。
从以上叙述可以看出,宗教对近代西方法律发展及其思想构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它不仅是法律制定者及其监督者,对宗教潜在影响仍然存在今天。
因此,为了更好地完善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进一步提升社会的规范性和法律的普遍性,应当把宗教的意识形态作用考量在制定法律和实施司法程序中。
基督教传统下的西方法治探讨

基督教传统下的西方法治探讨拟从宗教与法律的关系入手,主要谈及基督教文化对西方法治形成的促进作用。
从十六世纪的宗教改革以后,宽容、自由的理念弥散于基督教教义当中,这些都对后世美国的宪政起了很重要的思想指导作用。
事实上,美国《独立宣言》上所提到的造物主(creator)就是基督教中关于自然正义的化身。
由此可见,基督教对后世的法律生活有多么重要的影响。
标签:信仰;基督教;自由1 从宗教仪式中看宗教与法律的关系在西方的法律文化中,对之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宗教仪式了,在西方的法律传统中,宗教在法律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律带有宗教崇拜的色彩,而宗教从直观上看就是宗教仪式,宗教仪式是构建宗教信仰的前提和基础,那么同样,法律的权威也体现在法律的某种仪式上,可以说不论古代的法还是现在的法,在立法、执法、司法的过程中无不显露出仪式的轨迹,从近年的司法改革中,我们看到法院在审判仪式上的变化,从过去的军装,大沿帽到法官袍、法槌的演变,使我们能感觉到的是我国的法律文化正与世界尤其是西方接轨,作为西方正义象征的女神的眼睛是被蒙着的,意即进入法律程序中的裁判者的身份不同于他在社会中的角色,法律的权威来源于它的正义性,美国法学家博登默说: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该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正是这种仪式化的法律才增强了人们对法律权威的信服,中世纪神学的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法律是否有效,取决于它的正义性。
2 基督教平等思想对西方法治的影响构成近代西方法治思想的重要基础之一——平等,来自于基督教经典著作《圣经》里的上帝造人之说,翻开旧约圣经的第一页就可以看到上帝在造人之时并没有将人分成三六九等,在《创世纪》中上帝在每六日将人造出,每七日便安息了,从此就有了人类,在教会中基督徒也以弟兄姊妹互相称呼,因为他们在天父那里是平等的,《圣经》中的关于人类起源的问题以及众生平等的观念直接影响了美国的宪政思想。
如洛克认为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是造物主赋予人们的不可让与的自然权利,而《独立宣言》写道:“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人人都享有上帝赋予的某些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浅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

浅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教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罗马天主教、东正教、东方基督教的独立教会以及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等)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指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本文所讨论的主要是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教会法实际上包含了宗教与法律两部分规则。
教会法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个人的品德、生活守则的一些宗教规则、章程和法规。
同时,教会法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都有所涉及,因而通常也被看作是法的组成部分。
1教会法的主要内容1.1债权制度为调整教会社团之间经常发生的经济往来,12世纪以后教会法发展出自己的契约法体系,并且在与世俗权利争夺的过程中,教会法院取得了对予俗人之间经济契约的广泛的管辖权,确定了契约当事人要遵守教会契约法主张的“信义保证”原则。
教会法主张契约的标的应该平等、合理,即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价值必须与另一方相等,为此教会法学家为契约中的不同的标的物作了价格上的规定。
教会法禁止牟利,禁止附利息贷款,不准经营商业获取暴利。
1.2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教会法从“结婚属宣誓圣礼之一”的教义出发,确认了“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
教会法认为一夫一妻是上帝的安排,违反这一原则的婚姻无效。
由此引申出不准离婚的原则,认为离婚是改变上帝的决定,是对上帝不忠的行为。
教会法规定:“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双方必须依法定方式明确表示“自愿交付或接收对于身体的永久专权”。
在家庭方面,教会法肯定了古代世俗法中夫妻不平等的原则,确认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属于从属地位,没有单独支配财产和签订契约的权利。
在亲子关系方面,教会法确认父亲对子女有完全的支配权。
教会法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只限于动产继承,而不动产继承仍须由世俗法律调整。
由于教会的财产有相当部分来自教徒的赠与,特别是遗赠,因此教会更提倡遗嘱继承。
宗教对西方法律思想形成的影响

宗教对西方法律思想形成的影响——读《法律与宗教》有感青田法院牛文军现阶段中国把法治作为法律理想,希望逐步建立法治社会,然而法律在整个社会中却无法被很好地信仰,一次又一次地被人们所抛弃、忘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的理念告诉我们,法律一旦不被信仰,法治社会建立的理想将成为空中楼阁,终将无法实现。
法律如何被人们信仰,如何使得每个人在内心中形成对法律虔诚的敬仰与信任?这个问题,我们应该追本溯源地看一下西方法治的发展以期从中得到借鉴和经验。
法律在中国没有很好地被信仰,在与西方法治发展的对比之下可以看出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即为中国自古以来缺少一种类似于西方的宗教信仰即缺少法律信仰的宗教土壤。
笔者认为宗教土壤在西方法治发展、法律传统的形成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故本文将重点谈及西方法律传统的宗教背景。
关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宗教背景,美国伯尔曼教授的《法律与宗教》中有详细和权威的论述。
在《法律与宗教》中,伯尔曼教授详细谈及了法律中的宗教,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的影响,并对受宗教影响的法律发展的未来展开了描述。
首先,伯尔曼教授分析了法律与宗教在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上的相似性进而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法律与宗教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如果希望法律不衰,我们就不能不重兴师范类具有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的本质上是宗教的献身激情”。
2其次,他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的影响:从罗马皇帝们在公元四世纪皈依基督教开始到中世纪基督教占主导地位,再到启蒙运动时期基督教的衰落,最后到近代基督教的重兴。
从其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基督教在西方的发展大致是这样一个过程:产生——兴盛——衰落——新生。
再次,书中谈到了宗教中的法律,将宗教中的信义体现出来的法律进行了一一列举,如写到了法律与爱、法律与信仰、法律与恩典以及法律与青年文化。
最后,伯尔曼教授对法律和宗教的未来进行了描绘,预测了“世界法”将会如何形成。
西方宗教对法律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可以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从纵向的历史的角度来看,不同历史时期的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是不同的,但无论在哪个历史阶段,宗教都在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其次,从横向的具体制度和原则来看,宗教对法律的作用和影响可以在近代法律中具体体现出来,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制度、权力制约以及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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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论文
题目:浅谈宗教对西方
法治的影响
院系:法学院
专业:法学
班级:08级2班
作者:钟鑫
导师:淡乐蓉
学号:0801010208
日期: 2010.06.30
目录
引言 (1)
浅谈宗教对西方法治的影响 (2)
参考文献 (4)
引言
有人群的地方就须有法律,法律使人们生活有序;有苦难的地方就需要有宗教,宗教为人们提供一种心理上的慰藉,对尘世的超脱与来世的向往。
人是高级智慧动物,他对物质世界有追求,同时对精神世界也有渴望,法律只能调控人们物质世界的欲望,宗教则为人们提供一个理想的精神家园。
因而法律与宗教是维系人类社会平稳发展的两种重要工具。
它们互相延伸,共同保障人类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
对人类社会影响巨大的两种社会存在即法律和宗教就像是一辆马车下的两个轮子:他们共同维系社会的发展。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并以解决社会纠纷为目的的一些规则和制度。
因而它对社会的调控主要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它注重解决现实社会中的实际问题,尤其是那些重大的社会现实问题,它的终级目标是建立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形成法律至上的权威。
宗教是人们的一种内心确信、是人们关于社会生活的终级意义和目的。
宗教是直觉知识,是对生活终极意义的个人信仰,宗教的宗旨在于对超自然力的信仰,并由此获得精神上的慰藉,它侧重解决人们精神领域苦恼与痛苦,它对现实世界的苦起一种绥靖作用,使人们对现世的不满在未来世界的家园中得以实现。
霍姆斯(Holmes)曾经说过:“要了解法律是什么,我们必须知道它曾经是什么,以及它将要变成什么。
”纵观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我们会发现,一向标榜理性和客观的法律其实是从“愚昧和狂信”的宗教土壤中滋长出来的。
浅谈宗教对西方法治的影响
内容摘要:人们普遍认为西方文明是基督教文明,同时西方社会人群的主体目前也是信奉基督教的,与此相关联的西方社会的法治建设在世界上的确做得比较好。
人们不禁要问宗教对法治文化是否具有影响力呢?宗教尤其是基督教对西方社会影响是全方位的,对法律影响不仅触及规范层面,制度层面,更渗透到价值层面和精神层面。
可以说西方人们法律生活无论是诉讼的具体操作,还是人们对法律的坚定信仰无不打下宗教的烙印。
关键字:宗教法律法治文化
宗教泛指信奉超自然神灵的意识形态,是人们关于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直觉知识以及对此终极意义的个人信仰,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意识中的一种虚幻的反映,其宗旨在于对超自然力的信仰,并由此获得一种精神上的慰藉。
一般说来,宗教由宗教教义、宗教礼仪和宗教组织三部分组成。
在人类历史上,随着社会形态的发展和各种政权形式的出现,曾经出现过各种各样的宗教,并且由多神教发展到一神教,由图腾崇拜发展到民族神和民族宗教,最后又出现了世界性宗教。
目前世界上比较流行的是三大宗教:基督教、佛教和伊斯兰教。
法在起源阶段同宗教有着一致性关系,每一种法律体系确立之初.总是与宗教典礼和仪式密切相关。
在人类早期阶段,公共权力借助于神的力量的支撑,君主为了论证自己统治的合法性,往往把其统治的渊源归结于上帝、归结于神。
宗教与法具有较大的相似性,二者均为社会价值观的表现形态,都对社会行为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
在古希腊,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
在法律和立法问题中,人们经常援引的是特耳非的圣理名言—他的名言被认为是阐明神意的一种权威性意见。
宗教仪式渗透在立法和司法的形式之中,祭司在司法中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王在当时被认为是最高的法官,其职责和权力也被认为是宙斯亲自赐予的①。
中世纪,所有的基督教徒都信奉一种共通的宇宙观,象其他科学和思想的分支一样,法律哲学也为教会及其教义所支配。
当时的欧洲,教会控制着教育和科学,而神学则位于众门科学之首。
所有知识都源于基督教的信仰之中,法律文化也不例外。
许多宗教教义实际上都表达了人类的一般价值追求。
部分教义被法律吸收,成为立法的基本精神。
《圣经》、《古兰经》、《摩奴法典》等宗教经典,分别
①[美] 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第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对西方两大法系、伊斯兰法、古印度法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
基督教中有爱神,爱是宗教中一条神圣的戒律,伯尔曼在研究爱与法律关系时指出:“无论对基督教还是犹太教,爱都是被认为法律本身之所在,而法律既包括其具体行为,也包括其抽象的道德,都要成为爱的体现②。
”西方法律主张的程序正义,程序先于权利,给相同的人以相同的待遇,就是起源于宗教中的博爱。
相同的案件应做出相同的判决。
不能因人而异,这并非只是正义原则,同时也是爱的原则,不平等待人就不是爱,法官如果徇私枉法,不仅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更要受到宗教道德的谴责,在上帝的末日审判时他是难脱其咎的。
宗教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对法律发生过重要的影响,许多国家的法律誓词就是最好的证据。
如公元前九世纪英国的盎格鲁—萨克逊法律中就有如下的规定:“我在上帝面前宣誓指控他就是盗窃我财物的人。
这既不是出于仇恨、妒忌或其他非法目的,也不是基于不实所言或信念(索赔被盗财物原告的誓词)。
”被告人的誓词“我在上帝面前宣誓,对于他对我的指控,我在行为和意图上都是无罪的。
”助誓人的誓词“我在上帝面前宣誓,他的证词是清白和真实的③。
”
在伯尔曼“依法而治”的理念源于宗教与世俗的权力分立与制衡以及宗教信仰。
宗教权威与世俗权威的二元对立以及世俗势力内部多种政治势力的并存,构成它们之间紧张的竞争和制约关系,为避免冲突只能谋求妥协,这就为法治的发展提供了先决条件。
多元政治势力只能依法而治,任何一方都不能获得绝对的至上权威。
这种权力的制衡为法律权威性的取得提供了契机。
无论是教会还是世俗国王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伯尔曼指出这种理念来自中世纪人们的超现实的基督教信仰:所有的法律都渊源于上帝,由于上帝的意志被认为是至高无上的,因而上帝制定的法律也就具有了神圣权威。
“国王在万人之上,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这是中世纪的神圣信条。
正是因为教会和世俗权力共同承认“高级法”的存在并受其制约,才使得这些政治权威能够和平共处。
因此,宗教成为法律的基础,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④。
完备的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需要内在的宗教性提供强大而持续的驱动力。
如果人类社会仅靠法律来支撑,那么社会上势必充满血腥和暴力。
如果人类社会仅靠宗教精神来支撑,那么人类势必陷入白日梦幻般的意境之中。
因而在强化法律作用的同时,必须注意宗教信仰的陶冶,在培育宗教精神的情怀时,也不应忘记重视法律对生活的调控。
②[美] 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第100页,三联书店。
③《证据法学》樊崇义主编,第25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④[美]伯尔曼著,贺卫方等译:《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31-332页。
参考文献:
[1] [美] 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意] 彼德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 [美] 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
[4]《证据法学》樊崇义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美]:伯尔曼著,贺卫方等译:《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6]《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张中秋,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