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库销售安装合同(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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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销售安装合同光明律师事务所监制

说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也是使用文本。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商品购销的企业和单位统一使用本合同文本。

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增加本合同设定的条款。修改或增加的内容,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人对权利义务不对等或涉嫌霸王条款的内容及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内容,均有权向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或举报。

三、签订合同前请认真审阅合同条款。如对本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他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无权处分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基本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条【知识产权归属】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六百零一条【标的物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百零三条【标的物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冷库销售安装合同

甲方:

乙方:

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主机设备

本项目执行标准:GB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

本项目选用的主机设备及技术要求见附件。

二、合同价款

1、见附件一:冷库设备安装及材料明细表

2、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三、乙方负责的工程范围

1、制冷机组设备的安装;

2、库体喷涂、库板的拼装连接、库门的安装;

3、冷媒管道制作及保温安装;

4、室内外电源连接线、控制线、控制器安装;

5、机组开机测试运行。

四、主机设备交货时间、地点、安装工程工期

1、主机交货地点:

2、甲方联系或委托联系人:电话:

3、安装工程工期:当乙方收到工程预付款、分期付款当日起算 30天内完工,并验收交付使用。

4、如遇下列情况,工期作相应调整,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甲方在合同开工日期,未能准备好施工用水、电、施工场地及相关等条件;

(2)发生设计变更,如:系统布置变更,材料材质变更,双方另行协商;

(3)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或其他原因限制施工时间。

五、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指定安装位置及要求,提供乙方施工材料存放用地、施工用水、为乙方安装、培训提供场地、50HZ、220V\380V 电源等实施条件。

(2)甲方负责提供电源到乙方指定位置。

(3)甲方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

(4)甲方负责主机设备和附属材料的进场验收、工程竣工验收。(5)甲方负责提供乙方施工人员住宿及生活保障。

2、乙方责任

(1)乙方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

(2)乙方在施工中,严格遵守甲方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范、防火规定、工艺规范及质量标准。

(3)乙方负责设备及附件的购置、运输、加工、制作、安装及交付使用。

六、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协议。

七、工程验收及保修

1、工程验收

(1)主机设备和附属材料的进场由双方验收合格方可施工。

(2)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乙方通知甲方进行调试验收,甲方应得到乙方验收通知后三天内由双方共同进行工程验收,如甲方在接到乙方验收通知后三日不对工程进行验收,则视为工程验收合格。

2、保修

(1)整机保修12个月(含工程安装),乙方在接到甲方报修电话后24 小时内到达甲方地点(如遇晚上时间则在 48小时内),保修期内无论何种情况,制冷剂不属保修范围,制冷剂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2)保修期外,乙方维修时按市场价向甲方收取维修费及材料费。

(3)主机若由电压不稳程序不平衡造所引起的故障由甲方负责承担。

八、付款方式

1、签订合同即付人民币:60% 人民币:元

2、设备到场即付人民币:38 % 人民币:元

3、竣工验收合格后即付人民币:2% 人民币:元

九、违约责任

1、验收中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负责无偿修理;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超期之日起计罚金,年按合同总价2‰计罚金。

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清合同款项时,甲方按逾期的实际日期,每日按合同总价的2‰偿付逾期违约金,总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同时,乙方有权终止所售后服务设备及安装工程的保修期服务,所售设备及安装工程的附属材料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十、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十一、其它约定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对本合同的变更、修改或补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方生效。

1、设备安装的土建部分由甲方负责解决;

2、本合同自甲方付款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除承担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交通住宿费等。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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