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第九十六章 杂项制品
报关员考试商品编码分类——杂项制品

报关员考试商品编码分类——杂项制品一、本类概述本类所包括的杂项制品是指前述各类、章、品目未包括的货品。
本类共有3个分章94章、95章、96章),以章为界限将品分为以下三大类:1、94章包括各种家具、寝具(例床垫、床褥等)、未列名照明装置、灯具和活动房屋等2、95章包括各种娱乐用品(也就是供成人或儿童娱乐用的各种玩具、运动或游戏用的设备等);3、第96章杂项制品,包括雕刻或模塑材料及其制品。
扫把、刷子、成套旅行用具,某些书写及办公用品,某些烟具,化妆品及其他章的品目没有列名的物品。
二、归类时应该注意的问题1、家具的归类:(1)具有实用价值的落地式的家具以及碗橱、书柜、架式家具及组合家具;坐具及床应归入第94章。
※碗橱、书柜、架式家具及组合家具;坐具及床(不论其是否是落地式,都按家具归入94章)(2)归类时容易与本类混淆的品目:①非落地式的物品,只适用于放置在其他家具上或架子上,或悬挂在墙壁上的货品,例如说“钉在墙壁上的衣帽架、挂匙板,就不能够按家具来归入本章,而是按照他们的材料来归类。
例:木制的衣帽架(非落地式)归入:4421.1000②品目9402的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的家具不能带有医疗器械。
例:带有牙科器械的牙科用椅不能归入9402,而是按医疗器械归入9018。
③飞机用坐具、机动车用坐具,不能按飞机或车辆的零件归类,而是归入到9401。
④为具有特定用途的装置、设备等而特制的家具一般按该装置或设备归类。
例:台球桌、麻将桌归入到95.04的品目。
例:作为缝纫机台架用的家具应归入84.52。
2、灯具及照明装置的归类:①贵金属、包贵金属制的灯具及照明装置应归入第71章。
②自行车及机动车辆用的其他电气照明装置应归入品目85.12。
③自供电源的手提式电灯应归入品目85.13。
④白炽灯、放电灯及弧光灯应归入品目85.39。
⑤密封式聚光灯应归入品目85.39。
⑥照相用闪光灯应归入品目90. 06。
⑦医疗用诊断、探查、照射用灯应归入品目90.18。
HS注释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精)

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注释:一、本类不包括:(一)以金属粉末为基本成分的调制油漆、油墨或其他产品(税号32.07至32.10、32.12、32.13或32.15);(二)铈铁或其他引火合金(税号36.06);(三)税号65.06或65.07的帽类及其零件;(四)税号66.03的伞骨及其他物品;(五)第七十一章的货品(例如,贵金属合金、以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属、仿首饰);(六)第十六类的物品(机器、机械器具及电气设备);(七)已装配的铁道或电车道轨道(税号86.08)或第十七类的其他物品(车辆、船舶、航空器);(八)第十八类的仪器及器具,包括钟表发条;(九)做弹药用的铅弹(税号93.06)或第十九类的其他物品(武器、弹药);(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弹簧床垫,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活动房屋);(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十二)手用筛子、钮扣、钢笔、铅笔套、钢笔尖或第九十六章的其他物品(杂项制品);(十三)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艺术品)。
二、本协调制度所称“通用零件”,是指:(一)税号73.07、73.12、73.15、73.17或73.18的物品及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品;(二)贱金属制的弹簧及弹簧片,但钟表发条(税号91.14)除外;(三)税号83.01、83.02、83.08、83.10的物品及税号83.06的贱金属制的框架及镜子。
第七十三章至第七十六章(税号73.15除外)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二章所列货品的零件,不包括上述的通用零件。
除上段及第八十三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七十二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不包括第八十二章、第八十三章的物品。
三、本协调制度所称“贱金属”是指:铁及钢、铜、镍、铝、铅、锌、锡、钨、钼、钽、镁、钴、铋、镉、钛、锆、锑、锰、铍、铬、锗、钒、镓、铪、铟、铌(钶)、铼及铊。
四、本协调制度所称“金属陶瓷”,是指金属与陶瓷成分以极细微粒不均匀结合而成的产品。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让学生打印的内容)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是根据海关征税和海关统计工作的需要,分别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这两个分类目录品目号列在第1-97章完全一致,均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结合我国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的。
编码:01011100 改良用野马其中,章、税(品)目、五六位数级子目号列为《协调制度》原有的编码,七八位数级子目号列为我国增加的编码。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第1章至第5章)第1章活动物本章包括所有活动物,但下列各项除外:(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税(品)目号0301、0306、0307)(二)培养微生物及税(品)目号3002所列其他产品。
(三)流动马戏团、动物园或其他类似巡回展出用的动物(税(品)目号9508)第2章肉及食用杂碎本章包括可供人食用的各种动物肉及食用杂碎,但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除外。
本章动物产品的加工程度仅限于鲜、冷、冻、盐腌、干制、熏制或在面上撒糖或糖水的。
若进一步加工,如经煮、蒸、烤、炸、炒等,一般就归入第16章。
第3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这些动物可供直接食用、工业用(制罐头等)、产卵或观赏用。
水生无脊椎动物,均归入本章,其中最常见的包括海参、海蜇、海胆等。
常见的海蜇保存制作方法有两种:即用盐腌制或用明矾腌制。
用盐腌制的归入本章,用明矾腌制的归入子目号16059010。
第4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第5章其他动物产品本章包括各种未加工或仅经简单加工的各种未列名的动物产品,通常不作为食品(但某些动物肠、膀胱、胃及动物血除外)。
归入本章的产品有,未加工的人发、猪鬃、马毛、骨、角、蹄、爪、壳及供配药用的动物产品等。
本章注释对“未加工的人发”做了说明,因此如已按发根和发梢进行过整理或已经除简单洗涤之外的加工的人发应归入第6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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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是根据海关征税和海关统计工作的需要,分别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这两个分类目录品目号列在第1-97章完全一致,均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结合我国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的。
编码:01011100 改良用野马其中,章、税(品)目、五六位数级子目号列为《协调制度》原有的编码,七八位数级子目号列为我国增加的编码。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第1章至第5章)第1章活动物本章包括所有活动物,但下列各项除外:(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税(品)目号0301、0306、0307)(二)培养微生物及税(品)目号3002所列其他产品。
(三)流动马戏团、动物园或其他类似巡回展出用的动物(税(品)目号9508)第2章肉及食用杂碎本章包括可供人食用的各种动物肉及食用杂碎,但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除外。
本章动物产品的加工程度仅限于鲜、冷、冻、盐腌、干制、熏制或在面上撒糖或糖水的。
若进一步加工,如经煮、蒸、烤、炸、炒等,一般就归入第16章。
第3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这些动物可供直接食用、工业用(制罐头等)、产卵或观赏用。
水生无脊椎动物,均归入本章,其中最常见的包括海参、海蜇、海胆等。
常见的海蜇保存制作方法有两种:即用盐腌制或用明矾腌制。
用盐腌制的归入本章,用明矾腌制的归入子目号16059010。
第4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第5章其他动物产品本章包括各种未加工或仅经简单加工的各种未列名的动物产品,通常不作为食品(但某些动物肠、膀胱、胃及动物血除外)。
归入本章的产品有,未加工的人发、猪鬃、马毛、骨、角、蹄、爪、壳及供配药用的动物产品等。
本章注释对“未加工的人发”做了说明,因此如已按发根和发梢进行过整理或已经除简单洗涤之外的加工的人发应归入第67章。
海关进出口税则[2002]:第二十类:杂项制品:第九十六章――杂项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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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海关进出口税则[2002]:第二十类:杂项制品:第九十六章――杂项制品【标 签】海关进口税则,第二十类【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 号】海关进出口税则﹝2002﹞【发文日期】2002-01-01【实施时间】2002-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关税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化妆盥洗用笔(第三十三章); (二)第六十六章的制品(例如,伞或手杖的零件); (三)仿首饰(税号71.17); (四)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五)第八十二章的利口器及其他物品,其柄或其他零件是雕刻或模塑材料制的;但税号96.01或96.02适用于单独进口或出口的上述物品的柄或其他零件; (六)第九十章的物品,例如,眼镜架(税号90.03)数学绘图笔(税号90.17)各种牙科医疗外科或兽医专用刷子(税号90.18); (七)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壳或表壳); (八)乐器及其零件附件(第九十二章); (九)第九十三章的物品(武器及其零件);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 (十二)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九十七章) 二税号96.02所称“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是指: (一)用于雕刻的硬种子硬果核硬果壳坚果及类似植物材料(例如,象牙果及棕榈子); (二)琥珀海泡石粘聚琥珀粘聚海泡石黑玉及其矿物代用品 三税号96.03所称“制帚制刷用成束成簇的材料”,仅指未装配的成束成簇的兽毛植物纤维或其他材料这些成束成簇的材料无需分开即可安装在帚刷之上,或只需经过简单加工(例如将顶端修剪成形)即可安装的 四除税号96.01至96.06或96.15的货品以外,本章的物品还包括全部或部分用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的物品而又,税号96.01至96.06及96.15包括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只作为小零件的物品。
进出口商品归类知识_94-97章

(二)本章所列商品零件的归类: 本章只包括税号94.01至94.03及94.05所 列货品的零件,不论是否为坯件,根据 其形状或其他特征可确定为专用于或主 要用于上述税号所列家具的零件,如果 没有其他更为具体列名的税号,它们应 归入本章。
三、重点商品归类介绍 (一)家具 本章所称家具共分为三个税目,其中税目9401所含商品 为各种坐具及其零件,如折迭椅、躺椅、扶手椅、各类 凳子、各种沙发等;税目9402所含商品为医疗、外科、 牙科或兽医用的家具、坐椅及理发用座椅等及其零件; 税目9403所含商品为除税目9401和9402列名外的其他家 具,包括通用家具(如书桌、组合写字台、书柜、橱柜、 陈列柜、组合柜、各类床、衣架、梳妆台等)和特殊家 具(如电脑桌、花木架、显微镜台、实验室的工作台、 无绘图仪器的绘图台等)。 注意,机械设备用的家具应归入设备零件中。
税则第九十五章介绍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本章所含商品的范围与排列结构 本章包括各种玩具(不论其供儿童还是供成人娱乐用),户内 及户外游戏用设备,运动、体操、竞技用具及器械,某些钓鱼、 狩猎或射击用具,旋转木马和其他游乐场用的娱乐设备。 本章有8个品目,其排列结构为:
各种玩具………………………………………………9501~9503 游戏娱乐用品…………………………………………9504~9505 体育用品………………………………………………9506~9507 游乐场用娱乐设备、流动马戏团和剧团等…………9508
进出口商品归类知识 94-97章
天津海关归类分中心 天津报关协会
归类知识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包括: 94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 座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 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 品;活动房屋 95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 附件 96章 杂项制品
海关编码商品分类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01章活动物02章肉及食用杂碎03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04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05章其他动物产品第二类植物产品06章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07章食用蔬菜、根及块茎08章食用水果及坚果;甜瓜或柑桔属水果的果皮09章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10章谷物11章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12章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13章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14章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15章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16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17章糖及糖食18章可可及可可制品19章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20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21章杂项食品22章饮料、酒及醋23章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24章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五类矿产品25章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26章矿砂、矿渣及矿灰27章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28章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29章有机化学品30章药品31章肥料32章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33章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盟洗品34章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35章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36章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37章照相及电影用品38章杂项化学产品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39章塑料及其制品40章橡胶及其制品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品;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41章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42章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43章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第九类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44章木及木制品;木炭45章软木及软木制品46章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十类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纸及纸板的废碎品;纸、纸板及其制品47章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纸及纸板的废碎品48章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49章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制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50章蚕丝51章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52章棉花53章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54章化学纤维长丝55章化学纤维短纤56章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57章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58章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59章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60章针织物及钩编织物61章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62章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63章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第十二类鞋、帽、伞、杖、鞭及其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64章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65章帽类及其零件66章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67章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十三类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68章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69章陶瓷产品70章玻璃及其制品第十四类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71章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72章钢铁73章钢铁制品74章铜及其制品75章镍及其制品76章铝及其制品78章铅及其制品79章锌及其制品80章锡及其制品81章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82章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83章贱金属杂项制品第十六类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84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85章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十七类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86章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87章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88章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89章船舶及浮动结构体第十八类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90章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91章钟表及其零件92章乐器及其零件、附件第十九类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93章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第二十类杂项制品94章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名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95章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96章杂项制品第二十一类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97章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二十二类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98章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HS注释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精)
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注释:一、本类不包括:(一)以金属粉末为基本成分的调制油漆、油墨或其他产品(税号32.07至32.10、32.12、32.13或32.15);(二)铈铁或其他引火合金(税号36.06);(三)税号65.06或65.07的帽类及其零件;(四)税号66.03的伞骨及其他物品;(五)第七十一章的货品(例如,贵金属合金、以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属、仿首饰);(六)第十六类的物品(机器、机械器具及电气设备);(七)已装配的铁道或电车道轨道(税号86.08)或第十七类的其他物品(车辆、船舶、航空器);(八)第十八类的仪器及器具,包括钟表发条;(九)做弹药用的铅弹(税号93.06)或第十九类的其他物品(武器、弹药);(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弹簧床垫,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活动房屋);(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十二)手用筛子、钮扣、钢笔、铅笔套、钢笔尖或第九十六章的其他物品(杂项制品);(十三)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艺术品)。
二、本协调制度所称“通用零件”,是指:(一)税号73.07、73.12、73.15、73.17或73.18的物品及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品;(二)贱金属制的弹簧及弹簧片,但钟表发条(税号91.14)除外;(三)税号83.01、83.02、83.08、83.10的物品及税号83.06的贱金属制的框架及镜子。
第七十三章至第七十六章(税号73.15除外)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二章所列货品的零件,不包括上述的通用零件。
除上段及第八十三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七十二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不包括第八十二章、第八十三章的物品。
三、本协调制度所称“贱金属”是指:铁及钢、铜、镍、铝、铅、锌、锡、钨、钼、钽、镁、钴、铋、镉、钛、锆、锑、锰、铍、铬、锗、钒、镓、铪、铟、铌(钶)、铼及铊。
四、本协调制度所称“金属陶瓷”,是指金属与陶瓷成分以极细微粒不均匀结合而成的产品。
2023年进出口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7
用途
指对于尿布和尿裤,填写"婴儿用"或"成人用"
杂项制品
8
品牌(中文或
指制造商或经销商加在商品上的品牌标志,实际需要申报中文或外文品牌名称,例如,税目96.19项下婴儿纸尿
外文名称)
片中"Fl。WerS(花王)""MamyPok。(妈咪宝贝)""Pampers(帮宝适)”等品牌。
9
型号
该草顼卜不同产品的型号有不同的含义和表小方式。该章项下的型号主要指商品的款式,款式不同,型号不同。
进出口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第二十类杂项制品)
第九十四章
1
用途
指商品的应用对象或应用领域。例如,机动车辆用、办公室用等;娱乐用、体育活动用、体育竞赛用等;机器用、香
水喷雾器用等;对于尿布和尿裤,填写"婴儿用"或"成人用"
2
材质
指构成商品的材料种类。若由多种材质构成,应将所有材质--报出。子目9401.06项下商品的框架材质指木框架坐具的木材品种,该框架为单一木材的应填报出木材树种中文和拉丁文名,例如,大果紫檀制,PierocarpusmacrocarpusKurzo税目94.04项下商品,指商品的包面材质及内部填充物材料,填报时要将其一列出;子目9403.3至子目9403.6项下木制家具应填报木材树种中文和拉丁文名。
15
系列
按实际情况填写
10
包装规格
指税目96.19项下卫生巾、尿布等的包装中所含片数。例如,可填报"12片/包"。
11
码数
指尿布或尿裤的大小尺寸。
12
每包重量
指卫生巾、尿布等每包的重量
HS注释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精)
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注释:一、本类不包括:(一)以金属粉末为基本成分的调制油漆、油墨或其他产品(税号32.07至32.10、32.12、32.13或32.15);(二)铈铁或其他引火合金(税号36.06);(三)税号65.06或65.07的帽类及其零件;(四)税号66.03的伞骨及其他物品;(五)第七十一章的货品(例如,贵金属合金、以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属、仿首饰);(六)第十六类的物品(机器、机械器具及电气设备);(七)已装配的铁道或电车道轨道(税号86.08)或第十七类的其他物品(车辆、船舶、航空器);(八)第十八类的仪器及器具,包括钟表发条;(九)做弹药用的铅弹(税号93.06)或第十九类的其他物品(武器、弹药);(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弹簧床垫,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活动房屋);(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十二)手用筛子、钮扣、钢笔、铅笔套、钢笔尖或第九十六章的其他物品(杂项制品);(十三)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艺术品)。
二、本协调制度所称“通用零件”,是指:(一)税号73.07、73.12、73.15、73.17或73.18的物品及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品;(二)贱金属制的弹簧及弹簧片,但钟表发条(税号91.14)除外;(三)税号83.01、83.02、83.08、83.10的物品及税号83.06的贱金属制的框架及镜子。
第七十三章至第七十六章(税号73.15除外)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二章所列货品的零件,不包括上述的通用零件。
除上段及第八十三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七十二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不包括第八十二章、第八十三章的物品。
三、本协调制度所称“贱金属”是指:铁及钢、铜、镍、铝、铅、锌、锡、钨、钼、钽、镁、钴、铋、镉、钛、锆、锑、锰、铍、铬、锗、钒、镓、铪、铟、铌(钶)、铼及铊。
四、本协调制度所称“金属陶瓷”,是指金属与陶瓷成分以极细微粒不均匀结合而成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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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章杂项制品注释:一、本章不包括:(一)化妆盥洗用笔(第三十三章);(二)第六十六章的制品(例如,伞或手杖的零件);(三)仿首饰(税号71.17);(四)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五)第八十二章的利口器及其他物品,其柄或其他零件是雕刻或模塑材料制的;但税号96.01或96.02适用于单独报验的上述物品的柄或其他零件;(六)第九十章的物品,例如,眼镜架(税号90.03)、数学绘图笔(税号90.17)、各种牙科、医疗、外科或兽医专用刷子(税号90.18);(七)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壳或表壳);(八)乐器及其零件、附件(第九十二章);(九)第九十三章的物品(武器及其零件);(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十二)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九十七章)。
二、税号96.02所称“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是指:(一)用于雕刻的硬种子、硬果核、硬果壳、坚果及类似植物材料(例如,象牙果及棕榈子);(二)琥珀、海泡石、粘聚琥珀、粘聚海泡石、黑玉及其矿物代用品。
三、税号96.03所称“制帚、制刷用成束、成簇的材料”,仅指未装配的成束、成簇的兽毛、植物纤维或其他材料。
这些成束、成簇的材料无需分开即可安装在帚、刷之上,或只需经过简单加工(例如,将顶端修剪成形)即可安装的。
四、除税号96.01至96.06或96.15的货品以外,本章的物品还包括全部或部分用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的物品。
而且,税号96.01至96.06及96.15包括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只作为小零件的物品。
总注释本章包括雕刻和模塑材料及其制品、某些扫把、刷子和筛、某些缝纫用品、某些书写及办公用品、某些烟具、某些化妆用具及协调制度其他税号未具体列名的其他物品。
税号96.07至96.14及96.16至96.18所列物品可以全部或部分由天然或养殖的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或由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
但税号96.01至96.06及96.15所列物品可以装有上述材料制成的小配件。
96.01 已加工的兽牙、骨、玳瑁壳、角、鹿角、珊瑚、珍珠母及其他动物质雕刻材料及其制品(包括模塑制品):10 —已加工的兽牙及其制品90 —其他本税号适用于已加工的动物质材料(不包括税号96.02所列的材料)。
这些材料主要通过雕刻或切割进行加工,其中大多数也可以通过模塑进行加工。
本税号所称的“已加工”,是指其加工程度超出了某些税号所允许对有关原材料进行简单整理的范围(参见税号05.05至05.08的注释)。
据此,本税号包括已切割成形(包括正方形和长方形)、抛光或用磨、钻、铣、车等方法制成板、片、棒等形状的兽牙、骨、玳瑁壳、角、鹿角、珊瑚、珍珠母等。
但明显作为某些制品的零件,如果为协调制度的其他税号所包括,则不能归入本税号。
因此,钢琴键板和用于镶嵌在枪托上的板块应分别归入税号92.09和93.05。
如果不能确定是否某种物品零件的已加工材料,仍应归入本税号(例如,简单的圆片、镶嵌用或加工后方可用于制作钢琴键的板或条)。
本税号包括下列已加工或制成物品形状的货品:一、兽牙。
协调制度所称兽牙,包括象牙、海象牙、一角鲸牙、野猪牙、犀牛角和其他所有动物的牙齿(参见第五章注释三)。
二、骨,即许多动物身上的坚实部分,基本上只经过切割加工。
三、玳瑁壳,绝大部分从玳瑁身上获得。
玳瑁壳呈淡黄色、浅棕色或黑色,加热后韧性极好,可塑性特强,冷却后变硬定形。
四、角和鹿角,长于反刍动物的额头上(角柱不能用作雕刻或模塑材料,基本上只能用于生产明胶)。
五、天然珊瑚(即海洋珊瑚虫的石灰质骨架)和粘聚珊瑚。
六、珍珠母,即某些贝壳上具有珍珠般的虹彩光泽的内层。
它看起来呈波浪起伏状,而实际上却十分平滑。
七、蹄、甲、爪及喙。
八、鲸骨及从其他水生哺乳动物身上获得的类似材料。
九、羽毛管。
十、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的壳。
本税号包括:(一)已加工的动物质雕刻材料本税号所列的雕刻材料,只要经过超出洗涤或刮擦、简单锯切以除去无用部分或切割(有时候还要经过粗刨),有时还要漂白、矫平、修整或剖切等加工范围的,均可归入本税号。
因此,玳瑁壳如果没有超出矫直及表面鳞片平整加工范围(这最后一道工序是很特别的,因为未经加工的玳瑁壳几乎总是厚薄不均,表面为弧形的)(参见税号05.07第二部分的注释),则不能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同样也不包括仅仅只去掉了外壳的珊瑚(税号05.08)。
本税号还包括任何形状的模制产品,它们用玳瑁壳鳞片、板或爪或用本税号所列雕刻材料的粉末及废料重新合成的材料制成。
玳瑁壳的特征之一是加热后不用任何粘合剂能粘合在一起,利用这一特性,可以把较薄的鳞片一层层地粘合在一起,形成较厚的板,用于制作物品。
角的特性是加热后变软,从而把它矫平或制成膏状,然后就能像玳瑁壳一样进行模塑加工。
经过抛光或未经抛光但不具有钮扣毛坯片(参见税号96.06的注释)和耶路撒冷珍珠(即不规则的珍珠母珠子,只是中间穿孔,但未经抛光、分级或进一步加工)特征的圆片,即使已暂时串在一起,仍应归入本税号。
(二)本税号的动物质雕刻材料制品本组包括:1、雪茄烟盒或香烟盒、鼻烟盒、脂粉盒、扣子、钩子、口红盒。
2、单独报验的刷子把柄或座架。
3、各种盒子、口香片盒子、表的保护盖。
4、单独报验的第八十二章所列工具、刀、叉、须刨等用的手柄。
5、裁纸刀、开信刀、书签。
6、相框及画框。
7、书套。
8、宗教用品。
9、钩针和织针。
10、小饰物(例如,小雕件,但税号97.03所列货品除外)。
11、鞋拔。
12、餐具,例如,刀架、小汤匙和餐巾环。
13、固定在衬板上的装饰用角和鹿角(陈列用鹿头等)。
14、不构成珠宝首饰的浮雕和凹雕品。
本税号还包括特殊贝壳制品和羽毛管制品(例如,牙签和特殊的雪茄烟嘴),但不包括只是切成一定长度而没有进一步加工的羽毛管(税号05.05)和用作浮子的羽毛管(税号95.07)。
覆有或镶有动物质雕刻材料的物品,只要其覆有或镶有的动物质雕刻材料构成了物品的基本特性,就应归入本税号。
它们有用兽牙、骨、玳瑁壳或角覆面或镶嵌的木盒子、木箱子等。
本税号也不包括:(一)第六十六章的物品(雨伞、阳伞、手杖等的零件,例如,柄、杆、头)。
(二)镶框的玻璃镜(税号70.09)。
(三)动物雕刻材料与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组合制成的物品(第七十一章)。
但是,如果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只构成物品的小配件的(例如,花押字、首字母、环、圈等),这些动物质雕刻材料制品仍应归入本税号。
(四)仿首饰(税号71.17)。
(五)手柄或其他零件用雕刻或模塑材料制成的刀具或第八十二章的其他物品,但如果这些手柄或其他零件是单独报验的,则应归入本税号。
(六)第九十章的物品(例如,双筒望远镜、普通眼镜、夹鼻眼镜、长柄眼镜、护目镜及类似品用的框架及其零件)。
(七)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壳、表壳),但表的保护盖仍应归入本税号。
(八)第九十二章的物品,例如,乐器及其零件(猎号、钢琴或手风琴键、琴栓、琴马等)。
(九)第九十三章的物品(例如,武器零件)。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十二)税号96.03的物品(例如,扫帚和刷子)和税号96.04的物品。
如果刷子把柄或座架单独报验,则应归入本税号。
(十三)税号96.05、96.06、96.08、96.11或96.13至96.16的物品(例如,钮扣和钮扣坯;自来水笔、笔杆等;烟斗、烟斗头、烟斗柄及其他烟斗零件;雪茄和香烟的烟嘴及其零件;梳子)。
(十四)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雕塑品原件;具有动物学意义的收藏品)。
96.02 已加工的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及其制品;蜡、硬脂、天然树胶、天然树脂或塑型膏制成的模塑或雕刻制品以及其他税号未列名的模塑或雕刻制品;已加工的未硬化明胶(税号35.03的明胶除外)及未硬化明胶制品关于“已加工”的定义,税号96.01注释的第二段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本税号(同时参见税号14.04、15.21、25.30、27.14、34.04、34.07、35.03等的注释)。
一、已加工的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及其制品(一)已加工的植物质雕刻材料本组包括本章注释二(一)所述的已加工的植物质雕刻材料,它们包括象牙果(也称作“植物象牙”)、棕榈果(塔希提棕榈果、扇叶树头榈果等)、椰子壳、美人蕉的种籽(美人蕉子)、相思豆(或红豆)、椰枣核、橄榄核、巴西棕树籽和刺槐籽。
本组还包括用植物质雕刻材料粉模塑制成的物品。
(二)已加工的矿物质雕刻材料本组包括本章注释二(二)所述的矿物质雕刻材料。
本税号不包括税号25.30所列的下列物品:1、未经琢磨的海泡石块或琥珀块。
2、用天然海泡石和琥珀的废碎料经过粘聚或模制而成的板、棒、条及类似形状的粘聚海泡石和琥珀,成形后未经加工的。
(三)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的制品除了以下所列不包括的货品外,本组包括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的各种制品,例如:1、小饰物(例如,小雕像)。
2、小盒子和小箱子之类的小物品。
3、抛光或未经抛光的圆片(不包括钮扣坯,参见税号96.06的注释)。
二、蜡、硬脂、天然树蜡、天然树胶或塑型膏制成的模塑或雕刻制品以及其他税号未列名的模塑或雕刻制品,已加工的未硬化明胶及末硬化明胶制品本组包括各种材料制成的协调制度其他税号未列名的模塑和雕刻制品(但塑料制品归入第三十九章或硬橡胶制品归入第四十章)。
本组还包括已加工的未硬化明胶及其制品(税号35.03或第四十九章的货品除外)。
上述材料的“模塑制品”,是指按其特定用途模塑成一定形状的物品。
然而仅模制成锭块、方块、板、棒、条等形状的材料,不论在模制过程中是否压花,均不归入本税号。
除了以下所列不包括的货品以外,本组包括:(一)模塑或雕刻的蜡制品。
1、人造蜂窝。
2、电镀用模型。
3、人造花、叶或果、整件模制成形或用非税号67.02所列方法(例如,捆绑、粘合或类似方法)组合而成的。
4、半身像、头像、全身像或小雕像,但不包括裁缝用的人体模型(参见税号96.18的注释)及雕塑品原件(参见税号97.03)。
5、蜡珠。
6、以蜡为基本材料制成的T形管,用于某些外科手术。
7、用于橱窗摆设的蜡制糖果、巧克力和其他仿造品。
8、装在棉毛垫上的蜡制耳塞。
9、外面包着纺织材料的蜡条,用于填塞木制翻砂模型内的空隙。
(二)模塑或雕刻的石蜡制品(尤其是装氢氟酸的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