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业管理办法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23.05.3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12月27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4月23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3年4月27日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与物业使用维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等方式,对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2020年大连物业管理条例2020版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日期] 2019-05-14 [来源] 大连日报(2018年12月27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等方式,对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物业服务扶持政策。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价格、公安、司法行政、建设、规划、工商、质监、城市管理执法、环保、消防、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物业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建立和完善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开展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加强业务指导,调解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管理,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标准

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标准发布日期:2006—08—28(大房局发[1998]86号1 998年10月26日)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更好地发挥住宅小区的使用功能,并使其保值和增值,不断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标准.一、综合管理1、小区实行专业化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房屋、设施、设备、绿化、卫生、治安、环境实行统一的社会化、专业化、经营性管理.2、小区按规定程序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并有规定整的工作制度和会议制度。
业主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要求,定期组织召开业主、使用人大会(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会议。
会议决议、决定和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3、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文本规范,合同双方贵、权、利明确。
4、小区交付使用时,严格按照综合验收标准验收,有完整的验收档案,交接手续完备.5、小区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规定、公约分发到户,并对制度、规定执行情况定期检查,有检查记录.6、物业管理企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合理,有企业发展规划和现代化企业制度方案、工作标准、岗位责任,考核办法完善。
7、物业管理人员经物业管理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佩戴服务标志牌,遵守职业道德,文明用语,规范服务,整体素质较高o8、有争创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的规划与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9、各种档案资料、报修养护记录、财务结算应用计算机操作。
二、房屋及维修管理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脏损和妨碍市容观瞻现2、小区内房屋幢号、行政街号、管理号、单元号有明显标志,并设有引路方向平面图。
3、房屋零修、急修及时率达98%以上,合格率达100%,险情排除及时率达100%.有维修记录和回访记录。
4、房屋改装修有批准手续和质量检查验收记录.5、房屋完好率达98%以上。
6、定期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请主管部门进行安全鉴定。
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修正)

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第105号令)(2009年8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根据2018年7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价格、民政、工商、建设、城建、城乡规划、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培训从业人员,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大连市物业管理办法

大连市物业管理办法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物业管理也逐渐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和提高大连市的物业管理水平,保障居民的权益,大连市制定了一系列的物业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大连市物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意义进行详细探讨。
一、背景介绍及意义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大连市的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物业数量逐年增加。
然而,由于物业管理水平不高,居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许多问题,例如小区环境脏乱差、停车位分配不公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大连市政府制定了《大连市物业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出台对于居民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规范了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要求,明确了物业公司和居民的权利与义务,使得物业管理更加有章可循。
其次,它加强了物业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了管理效率和居民的满意度。
最后,它为解决居民之间的纠纷提供了依据和途径,缓解了社区矛盾。
二、主要内容1. 物业管理组织与职责《大连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了物业管理组织的形式和职责。
根据实际情况,大连市可以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
物业管理组织的职责包括:小区环境卫生的保洁与维护、公共设施的管理与维修、安全防范措施的执行等。
2. 业主委员会的职权《大连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职权。
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组织的重要参与者,负责居民的意见反馈、监督物业管理情况等。
业主委员会的职权包括: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监督物业公司的经营状况、组织与居民之间的沟通等。
3. 物业费及管理费的收取与使用《大连市物业管理办法》对物业费及管理费的收取与使用进行了规定。
物业费是指居民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的费用,用于小区共有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管理费是指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费用,用于支付物业管理服务的成本。
通过明确收费标准和用途,避免了费用不透明和乱收费的现象。
4. 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与要求《大连市物业管理办法》明确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与要求。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0〕2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5日大连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各区市县、先导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及调整相关工作。
第二章区域划分原则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优先、相对集中、功能完善、资源共享、便民利民的原则,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建设、利于自治管理等因素。
第五条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项目用地范围,原则上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消防、照明、电气、监控、排水管网、道路、绿地等配套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共用的相邻项目,应当合并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规模过大、被市政道路分割且配套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一个项目,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影响设施设备共有功能使用的,不得分割划分。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核定业主的投票权数;(四)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五)做好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
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上代为投票。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数人共有一个物业的,共有人可以推选其中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应当依法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由委员五人以上十五人以下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业主大会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同时,具备条件的,应当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在个别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1999]12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1999]1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a4e070e1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af.png)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1999〕12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现将《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以住宅为主,配套设施比较齐全,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域。
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城市住宅区内房屋及相关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和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城市新建住宅区和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为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尚不齐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通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辖区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及县(市)、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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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大体情况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座落位置: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街道)_____号。
管理界限:东至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 。
占地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
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组成细目见附表。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部物业产权人和利用人。
本物业的全部物业产权人、利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第四条衡宇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衡宇承重结构部位(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面)、专用房间、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及外墙面、______、_______。
第五条衡宇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避雷装置、公共照明、安全监控、消防设施、邮政信箱、天线、二次加压水泵及水箱、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条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非市政路、化粪池及化粪池之内的排水管道、垃圾房、庭院灯、草坪灯、自行车棚、停车场、_____ 、__________。
第七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及构筑物的维修、养护与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
第八条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的养护与管理。
第九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开场合、场地、衡宇共用部位、_____ 、_____的打扫保洁及垃圾的搜集。
第十条实行封锁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的停车场和由物业产权人出资建设的停车场地,由乙方负责经营管理。
对未参加车辆损失保险、车辆玻璃破碎保险、盗抢保险的车辆,乙方有权制止停放,不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协助公安部门保护社区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值班、巡视、门岗值勤、______ 、________ 。
发生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处置。
第十二条与衡宇及附属建筑物改装修相关的垃圾清运、_______ 、_____等的管理。
第十三条物业档案管理。
包括物业工程图纸、完工验收资料、物业产权人和物业利用人档案、_____ 、_______ 、_______等有关财务帐册及_______ 。
第十四条维修基金利息及维修资金利用的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位于______位置计______?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由乙方无偿或按____标准有偿利用,但不得分割、抵押、互换、生意。
有偿利用费用于。
第十六条位于_____位置计_____?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委托乙方按下列约定经营(在所选项目上打“√”),但不得分割、抵押、互换、生意。
1.乙方无偿经营,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本钱后节余部份,按规定专户存储,全数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不足。
2.乙方每一年向甲方缴纳______万元,剩余经营收入归乙方所有,甲方所得按规定专户存储,全数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不足。
第十七条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八条组织开展社区便民有偿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负责向物业产权人、利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电梯运行费、_____。
按委托协议代收电费、水费、_____ 、______、_______ 。
第二十条衡宇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若委托乙方维修时,乙方可以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二十一条劝戒制止物业产权人、利用人违背《物业产权人公约》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劝戒制止无效的,报送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批准,可采取_____ 、______办法。
第二十二条其他委托项目1.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第二十三条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_ 年。
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章两边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1.代表和保护物业产权人、利用人的合法权益;2.制定《物业产权人公约》并监督物业产权人、利用人遵守;3.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案;4.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5.审议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6.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及利用办法并监督、检查利用情况;7.向物业产权人筹集或续筹维修资金,审定维修基金利息的利用及分摊情况;8.监督检查公共建筑、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利用情况。
(二)甲方义务1.常常听取物业产权人、利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物业产权人、利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乙方;2.保证物业产权人、利用人遵守、执行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遵守《物业产权人公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3.协助乙方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完成和实现物业管理各项管理目标;4.维修基金利息不敷使历时,负责向物业产权人筹集;5.向乙方提供建筑面积____?物业办公用房(产权归全部物业产权人所有),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移交给乙方利用。
6.按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1%的比例,向乙方提供_____?经营用房(产权归全部物业产权人所有),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移交给乙方利用。
7.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所需全数工程技术资料和有关档案资料,并成立交接手续;8.当物业产权人、利用人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时,协助乙方催交,催交无效的,由甲方做出决定采取必要的办法收缴,委托乙方实施;9.调解处置物业产权人、利用人与乙方的纠纷,协调其之间的关系;10.协助乙方弄好社区文化和社区服务工作;11.协调、处置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建设及管理遗留问题;(1)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完成政府交办属于物业管理区内应完成的各项任务;1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十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有关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并实施管理。
2.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利用计划及预算决算报告,经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审定,提交物业产权人大会审议通事后实施;3.编制衡宇、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一路设备、设施、绿化等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审定提交物业产权人大会审议通事后组织实施;4.依照本合同和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5.负责物业管理档案资料、有关财务帐册的管理;6.劝戒制止物业产权人、利用人违背物业管理规定及《物业产权人公约》的行为;7.有请求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协助管理的权利;8.有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工程的权利;但不得将物业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人;9.当物业产权人、利用人装修物业时,与其签定《衡宇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10.依法向物业产权人利用人追缴欠交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乙方的义务1.履行本委托合同并依法经营;2.接受物业委员会和物业产权人、利用人的监督;3.重大管理办法应提交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审议批准;4.接受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5.对本物业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利用功能。
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6.依照有关规定利用维修基金利息;7.每半年向物业产权人、利用人发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
每一年7月份和12月份向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提交一份维修基金利息利用管理报告;每一年1月份向物业产权人发布全年维修基金利息收支情况;8.向物业产权人、利用人提供优良生活工作环境,弄好社区文化和社区服务;9.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10.按期对衡宇设备设施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或险情及时排除;11.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7日内,必需向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移交全数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经两边一路认可并委托审计机构审计后,向甲方移交有关财务档案资料和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及物业办公、经营用房。
1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标准第二十六条依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标准》(大房局发[1998]86号)和《大连市城市综合大厦物业管理标准》(大房局发[1998]87号)制定本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标准,具体内容如下:一、衡宇及维修管理1.衡宇外观完好、整洁,无脏损和妨碍市容观瞻现象。
2.衡宇幢号、行政街号、管理号、单元号有明显标志,设有引路方向平面图。
3.封锁阳台、空调外挂机、抽油烟机排气孔等统一有序,衡宇立面无吊栏等悬挂物,新建小区及主次干道双侧衡宇立面无晒衣架。
4.一楼护栏无探出墙面现象,二楼以上无护栏。
5.衡宇完好率98%以上。
6.衡宇大中修有完整的动工报告及工程预算书,履行安全技术交底手续,工程质量验收手续齐全,决算书通过审计机构审计,有完整的完工报告并执行有关保修制度,工程资料存档备查。
7.衡宇小修、急修及时率达98%以上,合格率达100%,险情排队及时率达100%,有维修记录和回访记录。
8.衡宇档案资料管理完善,按幢、户立档。
二、共用设备管理1.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设备台帐记录清楚,管理完善,随时查阅。
2.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操作人员严格操作规程,按要求通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有设备运行记录。
有专门的保养检修制度,无事故隐患。
4.小区内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周密的管理办法,有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和操作人员健康许可证,水质查验合格。
5.电梯按规按时间运行,电梯厢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6.电梯有专业队伍维修保养,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规章制度健全,运行养护有记录。
7.负责锅炉供暖的,锅炉供暖严守各项规章制度,运行正常并有运行记录。
供暖期间,居室内温度应为18℃,不低于16℃。
三、共用设施管理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并按原设计用途利用。